从来不是,法治,从来就不是为了铲除犯罪,不是为了消灭犯罪,法治也没有铲除犯罪、消灭犯罪的功能。犯罪产生的根源,是私有制,今天,犯罪产生的根源是资本主义,以及封建主义残余。
社会主义的社会学,和资本主义的社会学的关键不同,一是在于对犯罪产生根源的认识,二是对付犯罪的办法,三是两种认识和办法的效果。
资本主义认为,犯罪根源是所谓的人性,是不可能消除的;否认犯罪的根源是资本,是私有制生产关系和制度,是剥削阶级思想。所以,资本主义采取法治的办法,目的在于惩罚犯罪,他们认为,这种惩罚有警示意义,可以减少犯罪。实际上,因为犯罪的根源在于资本主义私有制,这个根源不消除,犯罪就不可能消除。资本主义越发达,犯罪就越猖獗、越恶劣、越无处不在、无时不有。法治,对于减少、减轻犯罪的程度、规划、范围,毫无用处。最恶劣的是,资本主义的法治,对于普通百姓的犯罪,是严格惩罚的,而对于资本、资本家的犯罪,或视而不见,从法治上加以保护。即使对资本家违反其自己制定的法律的犯罪行为,资本的法治也可以加以解脱,比如,律师制度,只要你有钱,就可以请到律师,就可以有罪说成无罪,就可以逃脱惩罚。相反,如果是普通百姓,比如黑人,即使没犯罪,也可能受到法律的惩罚,这在美国已是屡见不鲜,不是有警察无故枪杀黑人吗?
资本主义社会,法治,是一种极昂贵的奢侈品,有权、有钱的政客、资本家才能享用,普通百姓是无法享用的。所以,在资本主义制度下,资本家,特别是大资本家,是不犯罪的,他们做什么都是正确的、合法的。万一违反了法律,也有律师制度为其保驾。所以,他们可以为所欲为。
用法治铲除犯罪,这叫有病乱投医、缘木求鱼、南辕北辙、刻舟求剑,法治完全没有这个功能。保护犯罪、鼓励犯罪,私有制的法治却是非常擅长,一直有这个功能。
社会主义认为,犯罪是资本主义、封建主义等私有制剥削制度的产物。只要消灭的资本主义、封建主义这个犯罪产生的思想根源、社会制度(指生产关系)根源,犯罪就会消除。所以,社会主义对待犯罪的办法,一是消除资本主义,消除封建主义残余,铲除剥削阶级思想根源,从根本上铲除犯罪。其二,因为社会主义还处于向共产主义的过渡阶段,世界上还存在帝国主义、资本主义,国内还有封建主义残余,也还有较多的小私有生产,这个根源的存在、一定时期内无法消除,决定着犯罪在一定范围内、一定程度上还存在,但与资本主义的国家犯罪、资产阶级阶级犯罪,在程度、性质、范围上上已经轻多了。其三,正因为社会主义条件下,犯罪的产生是资本主义以及封建主义残余思想影响的结果,所以,要从思想上清理资本主义自私自利、人不为已、天诛地灭思想,教育人们把自己的命运和国家、民族、人民、集体的命运相联系,把自己的奋斗目标和集团、人民的社会主义革命和建设目标统一起来。其四,鉴于社会主义条件下的犯罪是社会制度尚不健全、资本主义依然存在、封建主义残余思想依然存在,在改革生产关系、尽量减少资本主义、实现劳动人民吃饭、住房、医疗、教育等基本生活有切实保障的同时,对犯罪主要采取教育、说服的方式,只对恶性犯罪采取刑事处罚。就是说,法律和惩罚,并不是社会主义对待犯罪的主要办法,而只是辅助性办法。而在资本主义社会,法治是对付犯罪的首要办法。
毛主席时代,比如文革,对有缺点、犯错误或者说轻微犯罪的人,是采取斗争、批判、改造的办法,如办“五七”干校,参加劳动,政治学习,民主讨论,思想改造,批评和自我批评。即使是犯了较重的罪,也交给群众,让他们接受群众的监督教育,放在群众中改造,而且待遇不变,官职不降。而不是判刑、枪毙。李慎明同志曾经问过公安部长陶驷驹,即使在三反五反期间,尽管是群众运动,仍然是一个人也没杀。文革期间,对犯错误、犯严重错误人员的办法,也是群众批斗,自我批评,写检查,加强政治学习,参加生产劳动,但不许打人、骂人。这种办法,现在已经被西化法治派人员攻击为“违法”“不讲人权”“暴政”“多数人的暴政”……总之,是世界上最黑暗、最惨无人道的办法,是中国人落后愚昧的体现。
那么,我想问一下现在在监狱里服刑的人及他们的家属,你们是喜欢被群众批判一番,然后,在参加群众劳动,在群众中接受改造,自我批评,而且待遇不变、工资不变,当然,你贪污的钱,要交代并上缴;还是愿意按照程序受一通审判,然后“一风吹”,同时,在监狱里呆上十年二十年?甚至是枪毙?我相信,只要你们有一丝头脑,都会赞同前者、反对后者。
究竟哪种办法“尊重人权”,哪种办法是对人的关爱?哪一种是救人?哪种办法文明?哪种办法反动?不需要我讲了吧。
宁愿坐监、枪毙,也不愿意接受群众的批判。这可能也是一种封建主义思想。
两种认识和办法的效果怎么样?记得上世纪80年代我学习社会发展史时,有一部分是讲社会主义的优越性的,一个内容就是对比中国、美国的犯罪率,中国极低,而美国极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