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航菜单

张文茂:再谈农村集体经济的几个本质特征——根据在某课题研讨会上的发言整理

  关于农村集体经济的问题,不论是理论界还是政策研究部门,很少见到有把这个问题讲明白的文章。相反,倒是有很多文章打着集体经济的旗号,却干着瓦解集体经济的勾当。去年中心体制处曾经搞了一个关于习近平农村集体经济思想的课题,很不错,其中也讨论了很多问题,很有意义。在我们去年讨论的基础上,我最近又对农村集体经济的本质特征重新做了一些归纳,概括了五个方面的问题。我先讲一讲,你们先记下来,可能还不是很严密,如果可以用在今年这个课题里就用,如果不用,就作为你们继续研究的思考题目。一个基本的意思,就是要从生产方式、经济制度、组织形态、经营体制和管理模式这五个不同的角度,来研究、把握农村集体经济的本质属性。要避免片面性,避免被私有化的谬论所误导。需要说明的是,我们这里研究的是农村以村社社区为母体,即以土地集体所有制为基础的集体经济,不包括过去那种城镇集体经形态,那需要另行研究。  第一个角度,要承认农村集体经济是一种新的生产方式。

  在一定意义上,农村集体经济也是马克思所设想的未来社会的一种自由劳动者联合体。她既区别于个体农业或个体手工业的生产方式,也区别于资本统治下雇佣劳动的生产方式。从是否有利于生产力发展的角度看,我国农村的这种由个体生产到合作化、集体化的变化,相当于资本主义由初期的个体手工业向工场手工业的演变,是一个由个体生产向简单协作再向专业化分工协作的发展过程,无疑是一个重大的历史进步。所以,从生产方式的角度看,组织起来的集体经济首先就是一种新的生产方式。在统一经营的基础上,即便是简单劳动协作的生产方式,也能创造高于个体劳动的生产力。

  我国上世纪50年代初,刘少奇和薄一波等领导人不同意山西省发展农业合作社的意见,后来毛主席说服了他们。薄一波在《若干重大历史决策与事件的回顾》中说,毛主席说服他们的主要观点是:既然西方资本主义在其发展过程中有一个工场手工业阶段,即尚未采用蒸汽动力机械、而依靠工场分工以形成新生产力的阶段,则中国的合作社,依靠统一经营形成的新生产力,去动摇私有基础,也是可行的。薄一波后来总结说: “在中国,即使没有大量的农业机械,但由于农业生产合作社实行统一经营,统一组织劳动力,能够合理利用土地,兴修水利,改良土壤,采用新技术等许多单干农民难以做到的事情,特别是在抗御自然灾害方面显示了自己的优越性”(见薄一波《若干重大决策与事件的回顾》)。可见,将农民组织起来,可以对传统小农经济进行彻底改造,并通过统一经营和分工协作的优势,进行农业基本建设,改善落后的生产技术,提高劳动生产率,发展农业生产力。薄一波认为“毛泽东提出一个全新的观点,突破了苏联的模式,为中国农业社会主义改造走出一个新的路子”。

  我国农村这种从个体农业到合作化再到集体化的过程,本身就是一种生产方式的变革,是由个体生产发展简单协作,再发展到分工协作的变革。所以,农村的社区集体经济,首先是一种新的生产方式,是完全区别于个体生产的,也完全区别于资本主义的一种全新的生产方式。

  第二个角度,农村集体经济是我们农村现行的基本经济制度,其本质特征是以村社社区为单位的土地集体公有制度。

  从这个角度认识农村集体经济,又是一个生产关系的概念,也可以说是我国农村社会主义的经济基础。在基本制度层面,这里有至少三个方面的含义:一是以村社为单位的全体成员共同拥有土地的集体所有制形式。这种集体所有制是不可分割的公有制,不是按份共有的合作制,更不是什么合伙制或股份制。这是农村集体经济区别于合作制和公司企业性质的基础性、决定性的因素。我国过去的人民公社体制时期,这种土地集体所有制多是以生产队为主体的,即以生产队为基本核算单位,只有少数已经过渡到以大队(相当于现在的行政村)为主体。其次是集体经济内部基本上实行按劳分配、多劳多得的分配原则,既不是按资分配,也不是按需分配。这种按劳分配是有限的,因为在不同的生产队之间,或不同的集体经济组织之间,并不存在按劳分配。第三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实行一人一票的民主管理,每一个劳动者在社会生产中的地位是平等的,而不是按股权多少说了算,更不是资本说了算。所以,从生产关系上讲,她是一种新的经济形态。作为我国农村的一种基本经济制度,作为农村的一种社会主义的生产关系,是完全区别于个体经济和资本主义经济形态的。

  这里还有一个需要研究的问题是,农村土地集体所有的基本经济制度,需要通过一定的经营方式来实现。比如:可以由生产队直接组织生产,统一经营,统一核算和统一分配,像改革前的多数农村那样。在集体的多种经营充分发展的基础上,也可以由生产队(或过渡到大队后)按照分工分业的原则统一承包给不同的专业组、队,再按照生产成果统一进行分配。此外,还可以有其他很多具体经营方式。但是,这些具体的经营方式都不是永久不变的,而是随着集体经济生产力发展水平的提高不断调整的。将集体经济的某一种经营方式永久化、固化、普遍化的做法,本身就是一种完全不讲马克思主义、完全违背唯物辩证法的形而上学。本来,选择哪种具体的经营方式,是每一个集体经济组织的自主选择权问题,党的政策应该给予方向性的指导。但是,改革以后又搞出了一个家庭经营为基础的农村“基本经营制度”的概念,并以法律的形式强加于所有农村,用以巩固家庭经营的法律地位,却架空了、淡化了农村“基本经济制度”,剥夺了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自主选择权,使所谓的“双层经营”变成了家庭一层经营。在农村产权改革、土地确权、自由化流转的基础上,农村集体经济的性质必然会逐渐演变直到最后消亡。其实,在我国的古代史中,这种由公田到私田的演变已经演绎过无数次了。最早的井田制到私有制的演变,也是先有了个人对土地的实际占有和经营,后来逐渐得到法律的认可,如鲁国的“初税亩”。以后的历次由公田向私田的演变,几乎都在重复这个过程。国家的公田、地方的各种官田、军队的屯田等等,都可以通过类似的法律形似完成私有化。所以,研究农村集体经济,还是要首先弄清楚基本经济制度,即土地所有制问题,这才是纲,不能本末倒置,用什么“基本经营制度”替代基本经济制度。至于集体经济具体的经营方式,不但不是什么可以用“基本经营制度”强行规定的,甚至在国家层面连“制度”都说不上,因为这是集体经济组织的自主选择权问题。  第三个角度,农村集体经济又是一种全新的经济组织形态。

  这是从农村社区集体经济这个母体的组织形态的角度来观察的。为什么要从这个角度提出问题?就是提醒你们一定要注意农村社区集体经济组织与其他经济组织的区别,包括社区集体与自己的所属企业的区别。农村社区集体不但区别于个体、私营的企业组织,也区别于一般意义上的合作经济、合伙经济,更要区别于股份制经济的公司企业。这个问题在理论上一定要搞明白,法规和政策上也要有明确区分。不客气地说,很多搞私有化的人,就是有意识地混淆这些原则界限,通过所谓的产权制度改革的名义,通过把集体产权,特别是把土地产权量化到个人的形式,达到瓦解集体经济的目的。他们把集体经济的概念解释成是“个体的集合”,是多个个体的简单相加,而个体又可以自由进出,可以自由转让自己的股权。这样的理论就是瓦解集体经济的理论,使集体经济成为装在一个篮子里的一堆土豆。那不是集体经济,顶多算是合作经济。去年在贵州湄潭参观浙江大学抗战期间在贵州的办学史展,有浙大农经系在四十年代的调研课题,那时就有农村合作经济研究。我当时就对你们说:你们看看,合作经济是我们共产党的发明吗?国民党的时候就有人研究合作经济了。现在搞了几十年,反倒把集体经济的概念退化到合作经济了,一定要把集体经济说成是个体的集合,非得把土地的股权量化到个人名下,然后再允许自由流转,还有什么集体经济?所以说农村集体经济是公有制,不是共有制,这个重大问题要搞明白。

  从这个意义来说,集体经济组织是一个特殊的法人主体,不是企业法人主体,也不是合作经济的法人主体,是特殊的法人主体。你们要研究集体经济组织的立法,要研究这种特殊的法人主体,不能等同于公司企业,也不能等同于合作组织。连陈锡文都强调,我们的村庄不能像公司企业一样可以随时倒闭。这很耐人寻味。有人想通过产权改革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公司化,并且要在工商部门登记注册。请问这些人懂得什么是农村集体经济吗?公司企业每年倒闭很多是正常的,因为是企业组织,优胜劣汰,很正常。包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兴办的企业,也可以转让、兼并或倒闭。但农村社区集体经济组织自身却不行。因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拥有特定地理空间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除国家征购以外,这些土地是不能分割、不能抵押、不能买卖转让、不能被兼并的。所以,只要集体的土地还在,农村社区集体就不会倒闭。即便发生严重的经济危机,农民不能发展二三产业企业了,不能外出打工了,也只不过是减少收入而已,他们仍然可以依托农业实现自保。可见,农村土地集体所有制的存在,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区别于合作制和公司企业制度的根本原因,也是她不能企业化并且不能随便倒闭的根本原因。  此外,还要看到农村社区集体经济组织一般是与社区社会组织(村民委员会)重叠的,集体经济还承担着一定的社区社会功能。这些都是与公司企业不同的。

  第四个角度,农村集体经济在不同的发展阶段要有不同的经营体制和经营方式。

  从根本上说,农村集体经济的经营体制和经营方式的变化,取决于农村生产力发展水平和产业结构的演变情况。在农业机械化水平很低并且必须坚持以粮为纲的发展阶段,农业生产以简单劳动协作的方式发展,其经营方式也很简单。但是,当农村集体经济进入工业化进程以后,随着多种经营和社队企业的发展,分工分业发达起来,就必然使集体经济的经营体制和经营方式发生变革。从这个角度来考察,过去人民公社的三级体制,即“三级所有、队为基础”的体制,本来可以在政社分设的基础上向公社经济职能公司化的方向改革,而生产队和生产大队可以在承包制的基础上向村经济合作社的方向改革,最终形成适合市场经济条件下的新体制。但改革初期就把人民公社解散了,社一级体制没有了,变成了土地村级所有,家庭承包经营,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这是全国的情况,但是你们要注意,在北京郊区,这一体制变化与全国有所不同,就是在政社分开的基础上,社一级体制当时保留下来了,公社都公司化了,乡镇都有经济总公司,管理社一级的集体企业。这个体制一直延续到上世纪九十年代末,这是需要认真研究的。

  北京近郊这样的发达地区,村自为战的双层经营体制早就不适应了,应该向什么方向升级?这类地区的农村集体经营体制升级方向就是复合型体制。从集体所有制母体的角度说,村、社是两级所有,村可以有自己的公司,乡镇一级也有自己的公司,公司下面可以有若干的分公司、子公司,实行多层经营。这就是两级所有、多层经营的复合型体制。在集体经济组织母体的产权结构上是两级,或基本是两级。在公司企业层面是多层经营。一般是集体经济组织经营资产,而公司企业经营具体项目。这样一种复合型体制,既吸收了家庭承包、双层经营体制合理的东西,又把原来人民公社有价值的东西继承过来,不是简单地否定双层经营,也不是一竿子把人们公社体制打死。这个思路只能在北京郊区这样的大城市郊区,在经济发达地区先产生出来。作为大城市郊区,特别是朝、海、丰、石等近郊区有大量的现成案例应该总结。要研究这个,不是说远郊乡镇也马上这样做,不行的,但要把方向弄明白,有条件的先做,没有条件的创造条件,通过乡镇统筹,向这个方向发展。这就是农村集体经济经营体制由人民公社的三级体制到家庭承包的双层经营体制,然后要向乡镇统筹基础上的“两级所有、多层经营”的复合型体制演变。这是我国农村现代化发展的历史趋势,是辩证法的否定之否定。除非遭遇资本主义势力的顽强阻击,最后陷入土地私有化的泥潭。我们要真心实意发展集体经济,就要研究这种经营体制,这种复合型体制。两级集体经济组织,或者多级,管理一定是民主制的,一定是党委领导下的社员民主管理模式,有社员代表大会和管理委员会,或联合社的理事会、监事会等。但到公司企业的层面,则是按照现代企业的治理模式,比如董事会,监事会等,是不同的。

  第五个角度,农村集体经济实行党领导下的农民自主民主管理,只有在公司企业才实行企业法人治理结构。

  关于集体经济组织治理结构问题,必须讲两个方面,而且这两个方面是不能互相取代的。哪两个方面呢?一个是村、社两级集体经济组织母体的管理体制、模式。这是一个问题,本质上是农村集体经济的民主管理制度建设问题,是党委和党支部核心领导作用和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民主管理权利问题。这个问题无论如何不要忽视,一定要强调出来,否则缺了一大块。另一类是乡、村两级集体经济组织所办的公司企业的治理模式问题,包括集体经济组织母体与公司企业组织的关系,不论是集体经济组织的独资企业,还是集体经济组织与社会资本合办的公司企业等,都有个公司企业的治理结构的问题,这是与集体经济组织自省的管理体制、模式不同的,不能混为一谈。这两个问题也是不能互相取代的,都需要研究,需要加强。所以,我这里特意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管理模式和经营体制分开,就是强调集体经济组织的管理模式、管理机制是不同于公司企业组织的。这个问题的核心,或者本质上的区别是两点:一个是民主管理的,一人一票制,而不是按资本股权多少投票决策的,这是最本质的区别,是公有制的特征。再一个是一定是党的基层组织(党委和党支部)起到核心领导作用,而不是什么乡贤治理。有的地方提出农村要靠乡贤治理,什么叫乡贤?在封建社会就是地主阶级的代表,在大规模资本下乡后就一定是资本家的代表,那时还要基层党委、支部干什么?还要集体经济干什么?习近平主席讲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最本质的特征,就是共产党领导。为什么单独提出这一条,就是要你们注意研究集体经济组织母体本身的管理模式和体制、机制,一定是民主制的,是民主决策、民主监督、民主管理,而党的基层组织则起到政治保障的作用。这样的治理模式,与公司企业的治理模式是不同的,要注意两者的区别,并且公司治理模式在公司法中已经有明确的规定。相反,自从人民公社六十条被废除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本身除了基本经营制度的规定以外,再无具体的法律规定出台,以至至今没有明确的法人主体地位。

  一定要处理好社区集体经济组织母体和公司企业,和所属的公司企业,或者和社会资本合办的公司企业的关系,是老子和儿子的关系,这个问题说清楚了以后,才能堵上搞私有化那些人的嘴。他们老说集体经济产权封闭,不能发展经济,这是不对的。集体经济组织本身就是要产权封闭的,但是在兴办公司企业时是完全可以产权开放的,谁来合作、合资都可以,私人资本来合资可以,国有企业来合资也可以,外资企业来合资都可以。公司企业的产权完全可以开放吗,怎么能说集体经济组织不开放,不能发展呢,这不是瞎扯嘛。难道非要把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产权都私有化了才是开放吗?如果是这个逻辑,那就连国企也别要了,因为国有资本也不能量化到个人吗!不要把公司企业的产权开放强加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本身上来。产权开放了,股权可以自由流转了,你们去问问坚持发展集体经济的村,老百姓的股权会自由流转吗?都不会的。

  以上讲了五个角度,你们去认真研究。此外,发展农村集体经济还需要处理好一些关系,除了刚才提到的集体经济组织与公司企业的关系以外,还有与党的领导的关系、与政府职能部门的关系、与社会服务组织的关系、组织建设与产业经济发展的关系等等,以后都要继续深入研究。

  2018-5-28

收藏此文 赞一个 ( )

支持红色网站,请打赏本站

微信打赏
微信扫描打赏

相关推荐:

留言与评论(共有 0 条评论)
   
验证码:
二维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