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打算出一本书,书名叫《国企改革再评论》。把十年间公开发表的国企改革评论文章集合呈现,再以现在的观点与视角,对旧文所涉题材逐一进行二次评论。也许是因为批评味太浓,没有出版社愿意接单。在此连载,给听得见、听得进批评意见的人,留下值得深思的话题。
如何解读中石油腐败窝案的警示意义 (《南方日报》2013年9月11日) 果不其然,近期曝出的中石油腐败窝案,成为对国企一直持否定态度的政见群体投向对方阵营的重磅炸弹,以及借此向十八届三中全会进言,要求进行“更彻底的”市场化改革的绝好素材。 通览近期的媒体评论,有一种观点相对集中、曾似相识的解读范式。其大致脉络是:国企政企不分、垄断得利、与民争利,已经形成了庞大的利益集团——国企的腐败是制度性尤其是产权属性决定的——这种制度性缺陷是国企本身无法克服的——必须加快推进产权制度上的变革——为此必须进行政治体制方面的改革予以保障。 说白了,还是那个一路伴随着国企改革进程的,而今愈益成为“改革共识”的国企民营化亦即私有化主张。 中石油腐败窝案确实给国企改革与国资监管大局造成巨大的伤害。原因在于:其一,中石油是央企阵营里的超级巨无霸,富可敌国。发生这样的腐败窝案,让其真正的所有者即广大民众心惊胆颤;其二,中石油的经营成本与大众消费品汽油价格密切相关。这本已是极端对立的矛盾,发生这样的腐败窝案,无异于火上浇油;其三,蒋洁敏在中石油董事长任上犯下的事儿,却以国务院国资委主任的角色被拿下,将广大民众对国企的不满引向整个国资监管体制。这十分要命! 如今,中石油腐败窝案还在发酵。相信还会有其他的央企贪腐丑闻陆续曝光。因而,十六大以来所建立的国资监管体制还将承受更猛烈的质疑。尽管如此,我们依然要对中石油腐败窝案及其他央企腐败案件给予客观、冷静和理性的解读。 中石油腐败窝案,暴露了现行国资监管体制建设上的不足。根据笔者的研究和观察,其实很多从事国资监管工作的同志都能看到问题所在,一直对“出问题”有所担心。但是在解决问题的过程中,我们总是受到理论支撑不足和决策动力不足的困扰,因而越来越失去最终解决问题的耐心和信心,这最终可能导致原有的问题演变成另一性质的“大问题”——即还有没有必要继续依原路径治理原有的“问题”,是否该下决心另辟蹊径、推到重来? 我们必须清醒地认识到,中石油腐败窝案所暴露出来的问题,是改革本身在认识、进程和重点上不到位,而不应理解为制度设计本身的先天性缺陷。 借鉴成熟市场经济体系所探索出的现代企业制度,让出资人监管、政府监管、社会监管以及所有利益攸关方共同发挥作用,使企业经营决策在公开、透明和法制的制约之中运行,企业管理层难以寻找到损害各方利益的机会。其重点是过程中的防范,而不是在发生损害之后的严惩,这是现代企业制度在杜绝内部人控制问题上“不战而屈人之兵”的精髓。 现有的国资监管体制,一直在朝着这个方向努力。对照现代企业制度,却存在许多形似而神不似的困扰。其中最关键的出资人监管,还是沿用了政府监管的形式和路径。比如监事会监事的选任、权利保障、作用发挥等,都与党政机关的纪律监察部门的运作机制相似,甚至重叠,都是一种职能性工作,并不能很好地体现出资人的内生性态度、责任和动力,不能发挥出资人代表那种近身监管、事前监管和全程监管的作用。这需要更进一步的理论探索和制度创新。比如中石油案,就是在蒋洁敏调离以后的审计中发现问题,而且是在一个相当长的时期内发生的问题。那么我们要问一句,中石油的监事会,为什么没有在腐败起始的苗头上予以发现和制止?国资委作为出资人代表,何以在窝案形成并由中纪委立案以后才如梦初醒?全国人大作为法律意义上的全民所有资产最终所有人权益的集中代表,何以全然不知、无所作为? 行百里者半九十。十六大确立的国资监管体制大方向无疑是正确的,我们所要面对并攻坚克难的是这“最后一公里”。中石油腐败窝案成为摆在我们面前的一道分值畸重的选择题。不同的解读,不同的选择,答卷分数将天渊之别。但愿能坏事变好事,促使更科学、更完善的市场化监管体制改革,而不是成为肢解国企、推进私有化的一个契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