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梁军:谁是下一个“刘建新”?——国企改革再评论之十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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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打算出一本书,书名叫《国企改革再评论》。把十年间公开发表的国企改革评论文章集合呈现,再以现在的观点与视角,对旧文所涉题材逐一进行二次评论。也许是因为批评味太浓,没有出版社愿意接单。在此连载,给听得见、听得进批评意见的人,留下值得深思的话题。

 
2013年9月11日,我在《南方日报》发表了一篇评论文章,题目是《如何解读中石油腐败窝案的警示意义》。
 

 

写这篇文章的时候,蒋洁敏刚刚出事儿不久。国资委一位负责舆论宣传的同志打来电话,说蒋洁敏出事儿“对国资系统损伤太大了”,网上一片骂声,对国资监管体制造成巨大的压力。能不能实事求是、就事论事,从加强国资监管的角度正面解读一下?我没有片刻犹豫就答应了。因为,这位同志所说的情况,也正是本人的担忧——在十八届三中全会之前,把一个国资系统领导腐败案例,放大到体制痼疾层面,借此否定十六大以来形成的国资监管体制,进而对坚持公有制主体地位的国资系统实施精准打击。
 
在这篇文章中,本人阐述了蒋洁敏腐败问题与国资监管体制的辨证关系,还没有做更多、更深入的思考。因为,当时周永康还没有出事儿,我还不知道蒋洁敏腐败问题的底层缘故。十八届三中全会还没有召开,我也不知道关于全面深化改革的《决定》,在国企改革议题上会出现一些不好理解的提法。当然,也不知道因蒋洁敏的落马,导致整个国资系统在全会《决定》起草小组里没有了当事人,这给后续的国企改革带来多么复杂和被动的局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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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蒋洁敏走马上任国资委主任,到东窗事发,只有短短的半年时间(2013年3-8月)。这让我浮想联翩。如果我没有猜错的话,把他调离中石油一把手的位子,实际上就是为了更方便、更彻底地调查他的问题,而且一定是纪检工作中最后的取证和收尾工作。否则,半年之内,就能够完成从发现问题、调查问题,到做出结论全部程序,将一个正部级干部拉下马,时间上是不可能的。那么,为什么要将他任命为国资委主任,再一刀拿下呢?那可是百万亿级资本的大管家啊!这让全国人民怎么看国资委、怎么放心得下?这让全国国资系统的广大干部情何以堪?
 
我一直认为,在干部任免问题上,国资系统与其他部门应有所区别对待。一直以来,由于各种原因,国资系统的社会舆论环境非常恶劣,直接影响了国资国企改革与发展。习近平总书记就曾针对这一局面做出重要指示,要求“要加大正面宣传和形象公关力度,增信释疑,促进了解,树立良好形象,为国企深化改革和做大做强营造有利的国内国际环境。”这充分说明,舆论环境对国企改革,已经构成了外部影响内部的格局。而将蒋洁敏摆在国资委主任位置上将其拿下,正如那位国资委干部所言,“对国资系统损伤太大了”。这一后果,有关部门事前没有预料到吗?如此操作,雪上加霜,乃下下策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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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人也是事后八卦,在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公布以后,尤其是见到张卓元、郑新立二位退休官员学者,以起草小组成员的身份到处解读《决定》精神,而其解读观点与政策主张,本人并不完全认同(后续评论会有所提及)。于是好奇心起,在网上找寻起草小组成员的有关信息,才得到一个大致的组成结构轮廓。蒋洁敏最初是在起草小组里的,但是估计他并没有什么心思在国企改革政策的框架、细节和表述上,与其他强势成员短兵相接。他出事儿以后,《决定》起草已近尾声,不再递补。结果就是,起草小组在事关国企改革重大议题的讨论中,来自国资委系统的声音非常微弱,而对国资委及其监管体制不太感冒的其他部委官员和学者,却能列出好几个。由此,导致《决定》中出现一些不好理解的提法(在随后发表的几篇对“1+N”文件解读中,我都有所提及)。其中一些提法,可以这样说,令国资国企改革在很长一段时间里在谜团中打转转。形成这样的结局,是有关部门始料不及的吧?如果不是始料不及,那我就更加无话可说了。
 
蒋洁敏违法行为,核心罪状是向周永康家人输送利益。这就扯出了国资监管体制的一个老大难问题——国企领导为什么要为了上级更大领导而出卖自己的灵魂?为什么上级更大领导能够对国企领导实施有效的控制?为什么国企领导都渴望得到上级更大领导的庇护?为什么在上级更大领导的庇护下,国企领导能够为所欲为?为什么有了上级更大领导的庇护,那么多纪检、监察、审计、董事、监事都形同虚设?
 
我研究国企改革问题多年,就从来没有见过有哪位学者从这个领域思考并展开研究的。大家都习惯性地、顺嘴而说“政企不分”,批“政企不分”。结果都是说国资委本身是“政”,它的身后就是政府。以及横向的政府各组成部门,都通过国资委管企业,管得太多了,“企”无所适从。所以,要解决“政企不分”问题,就是要国资委少管,最好不管。最极端的建议就是取消国资委——这又回到彻底否定十六大以来所建立的国资监管新体制的根本问题上了。如果能够深入地进行实证研究,就国企的“腐败”与“低效”表面问题,通过国企主要领导人权力的授予、评价、庇护这条线索展开分析,所谓“政企不分”症结,才有可能水落石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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几年以后,一部反腐题材的电视剧《人民的名义》火爆大江南北。剧中那位一直没有出镜,却让人感到无处不在的汉东省前省委书记赵立春,与他的前任秘书、汉东油汽集团总经理刘建新的关系,似乎就是周永康与蒋洁敏主仆关系的翻版,而赵立春的公子赵瑞龙,仿佛就是周永康的公子周滨的化身。剧中较为出彩的是由高亚麟饰演的刘建新,他将现实生活中不得不人身依附于上级高官,又心甘情愿做官家“白手套”的人物心理,刻画得淋漓尽致。在目前不完整、不到位的出资人权利授予与监督框架下,刘建新们的所作所为,既是无可奈何,也是顺理成章之事。
 
中石化销售公司搞混改,对董事会发挥制衡作用,进行了大胆的设计。中石化集团占有混改后的销售公司约70%股权,其他25家战略投资者合计约占30%股权。董事会设11位董事席位。其中1位职工董事,3位独立董事,剩下7位董事名额,在中石化集团和25家战略投资者之间分配。按照70%对30%的股权比例,中石化集团理所当然可以获得其中的5个席位。但是,混改在这里写下了出彩的一笔。如果中石化集团理所当然地占有5个董事席位,再加上1个可以完全控制的职工董事席位,那么,基本上就拥有了超过半数的董事席位。结果,中石化集团主动让出一个董事席位,只取4个席位。这样一来,即使加上职工董事,合计也就5个席位,还未超过半数。如果中石化集团主张通过某项重大决策,还必须争取到另外至少1位由战略投资者派出的董事,或一位独立董事的支持。而从理论上讲,战略投资者与独立董事如果意见一致,也完全可以联手否定来自70%股权的大股东中石化集团的提案!
 
如此这般,中石化集团的一把手,或者隐藏在这位一把手身后的政治势力,还可以在销售公司为所欲为吗?独立董事还是“花瓶”吗?销售公司的原体制内员工,还可以把公司规章制度不当一回事儿吗?我在给企业讲课时,喜欢用这个例子来讲解什么叫“相互制衡、协调运转”的现代企业制度精髓——如果“刘建新”还在某个国企一把手位置上,而这家国企又正好按照中石化销售公司的模式进行了混改,当“赵立春”要求“刘建新”关照“赵瑞龙”,“刘建新”完全不必左右为难,直接提交董事会审议即可。当提案被董事会否决以后,再向“赵立春”表示:本人已尽力,公司班子里的董事都已表态支持,但是,结果是5:6,没能通过,私人老板和独立董事不听话,他们不归本人任命管理,本人也没有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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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一次看到关于国企领导因腐败问题被查处的新闻,内心都十分难受。因为,你可以想象得到,他们因贪婪而主动为之的违法违纪行为,必然有现代企业制度不健全而给予的制度性便利,而他们因权力胁迫(或曰诱导)而不得不为之的违法违纪行为,必然有“政企不分”而给予的权力授予与庇护成分作祟。这才是国企改革必须直面的痼疾!可惜的是,每一轮国企改革,我们并没有准确的“对症”,也没有进行科学地“下药”,就妄称实施“攻坚战”“打通最后一公里”,然后在并不长时间里,就大言不惭地昭告天下称“取得了决定性的胜利”,而后又被不断出现的国企领导腐败案啪啪地打脸。
 
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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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
如何解读中石油腐败窝案的警示意义
 
(《南方日报》2013年9月11日)
 
果不其然,近期曝出的中石油腐败窝案,成为对国企一直持否定态度的政见群体投向对方阵营的重磅炸弹,以及借此向十八届三中全会进言,要求进行“更彻底的”市场化改革的绝好素材。
 
通览近期的媒体评论,有一种观点相对集中、曾似相识的解读范式。其大致脉络是:国企政企不分、垄断得利、与民争利,已经形成了庞大的利益集团——国企的腐败是制度性尤其是产权属性决定的——这种制度性缺陷是国企本身无法克服的——必须加快推进产权制度上的变革——为此必须进行政治体制方面的改革予以保障。
 
说白了,还是那个一路伴随着国企改革进程的,而今愈益成为“改革共识”的国企民营化亦即私有化主张。
 
中石油腐败窝案确实给国企改革与国资监管大局造成巨大的伤害。原因在于:其一,中石油是央企阵营里的超级巨无霸,富可敌国。发生这样的腐败窝案,让其真正的所有者即广大民众心惊胆颤;其二,中石油的经营成本与大众消费品汽油价格密切相关。这本已是极端对立的矛盾,发生这样的腐败窝案,无异于火上浇油;其三,蒋洁敏在中石油董事长任上犯下的事儿,却以国务院国资委主任的角色被拿下,将广大民众对国企的不满引向整个国资监管体制。这十分要命!
 
如今,中石油腐败窝案还在发酵。相信还会有其他的央企贪腐丑闻陆续曝光。因而,十六大以来所建立的国资监管体制还将承受更猛烈的质疑。尽管如此,我们依然要对中石油腐败窝案及其他央企腐败案件给予客观、冷静和理性的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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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石油腐败窝案,暴露了现行国资监管体制建设上的不足。根据笔者的研究和观察,其实很多从事国资监管工作的同志都能看到问题所在,一直对“出问题”有所担心。但是在解决问题的过程中,我们总是受到理论支撑不足和决策动力不足的困扰,因而越来越失去最终解决问题的耐心和信心,这最终可能导致原有的问题演变成另一性质的“大问题”——即还有没有必要继续依原路径治理原有的“问题”,是否该下决心另辟蹊径、推到重来?
 
我们必须清醒地认识到,中石油腐败窝案所暴露出来的问题,是改革本身在认识、进程和重点上不到位,而不应理解为制度设计本身的先天性缺陷。
 
借鉴成熟市场经济体系所探索出的现代企业制度,让出资人监管、政府监管、社会监管以及所有利益攸关方共同发挥作用,使企业经营决策在公开、透明和法制的制约之中运行,企业管理层难以寻找到损害各方利益的机会。其重点是过程中的防范,而不是在发生损害之后的严惩,这是现代企业制度在杜绝内部人控制问题上“不战而屈人之兵”的精髓。
 
现有的国资监管体制,一直在朝着这个方向努力。对照现代企业制度,却存在许多形似而神不似的困扰。其中最关键的出资人监管,还是沿用了政府监管的形式和路径。比如监事会监事的选任、权利保障、作用发挥等,都与党政机关的纪律监察部门的运作机制相似,甚至重叠,都是一种职能性工作,并不能很好地体现出资人的内生性态度、责任和动力,不能发挥出资人代表那种近身监管、事前监管和全程监管的作用。这需要更进一步的理论探索和制度创新。比如中石油案,就是在蒋洁敏调离以后的审计中发现问题,而且是在一个相当长的时期内发生的问题。那么我们要问一句,中石油的监事会,为什么没有在腐败起始的苗头上予以发现和制止?国资委作为出资人代表,何以在窝案形成并由中纪委立案以后才如梦初醒?全国人大作为法律意义上的全民所有资产最终所有人权益的集中代表,何以全然不知、无所作为?
 
行百里者半九十。十六大确立的国资监管体制大方向无疑是正确的,我们所要面对并攻坚克难的是这“最后一公里”。中石油腐败窝案成为摆在我们面前的一道分值畸重的选择题。不同的解读,不同的选择,答卷分数将天渊之别。但愿能坏事变好事,促使更科学、更完善的市场化监管体制改革,而不是成为肢解国企、推进私有化的一个契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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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系广东省国有资本研究会会长、昆仑策研究院高级研究员;来源:昆仑策网【作者授权】,转编自“全民监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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