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实行国有企业的市场化经营,首先就要把国有企业的国有股权从各级政府手里分离出去。既然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规定国有经济是社会主义全民所有制经济,那么国有企业的国有股权就应当归全体人民所有,而不是归各级政府所有。可以也应当设立直接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负责的国民经济院接替国务院及其下属部委行使国有股权,实行政企分开,提高国有股权的行使效率和政府部门履行行政职级的效率。
实现政企分开,政府将无权单独决定出售国有企业的股权,并且也无权单独决定出售国有土地和矿产资源的使用权,同时中央银行即中国人民银行也要像最高法院那样直接向全国人大报告工作,这都是理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所必须的。
我们在利用股份制这种工业封建主义形式,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时,必须注意和克服其负面作用,特别是要防止国内外私人资本趁机把国有股权赶下控股地位,成为国有企业的实际控制人。不要或少要让私人资本借助混合所有制依附在国有企业身上获取企业职工辛辛苦苦创造的剩余价值,吃国有企业的大锅饭,打国有资本的秋风。
更为重要的问题是,即便国有企业上缴大量利润,又该如何使用,或者说由全民共享呢?一种看法是纳入公共财政,弥补社保基金的预算与支出缺口,以及公共预算支出缺口;还有一种看法是向全体民众直接分红。
将国有企业的利润用于公共财政,不论上缴的比例是多少,都是拿国有企业的利润去补贴私有企业老板和外资企业老板,不仅做不到全民共享,而且会加剧贫富分化。
国有企业的这些来之不易的利润首先要用于扩大再生产和在国有企业内部的就业,如果其所在行业的国有产能已经过剩,就应当跨行业创办新的国有企业,提供更多的就业机会,吸纳更多的人到国有企业中去就业。改善民生还得靠国有企业的大发展。
最根本的一条是,无论如何处置国有企业的利润,都要保护和增强国有企业的国际竞争力,这是中国成为世界强国的根本。
对当前中国的国有企业来说,纯而又纯的国有企业即其股权为百分之百的国有股权的企业是越来越少,只有极少数国有大型企业的总部是这样的。大量的国有企业的股权除国有股外,还有其他私人股东的股权和企业员工的集体持股的股权。而国有股权的归属与国有企业的管理体制有很大关系。
要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首先要理顺国有企业的管理体制。目前为了更好地管理国有企业,在政企分开的改革中,各级政府成立了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进行管理。但是,由于国资委仍然是各级政府中的一个部门,国有企业的改革仍然是政府工作报告中的重要内容,事实上,这一做法并没有做到政企分开,仍然是政府在随意干涉国有企业的经营,众多国有企业改革措施的纷纷出台,虽然旨在推进国有企业的市场化经营,但也使得国有企业的管理层和全体员工不得不把很大一部分精力从正常的经营生产活动中转移到认识和适应这些改革措施上来,把大量的精力从市场化经营中转移出去,严重妨碍了国有企业在市场经济中正常发挥配置资源的作用。更何况,国有企业还经常接到各种政府指令,如在经济危机爆发期间不得解聘员工或增加招收待业的大学生等,更为可恶的是,一些地方政府为了获得税收,强令国有企业在市场不景气的状态下继续大规模亏损经营,而不是适当缩减生产,使国有企业和贷款给它们的国有银行都背上了沉重的包袱。这不仅严重地干扰了国有企业的市场化经营,而且危及国家经济安全,必须制止这种做法。
显然,要制止上述不当做法,实行国有企业的市场化经营,首先就要把国有企业的国有股权从各级政府手里分离出去。既然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规定国有经济是社会主义全民所有制经济,那么国有企业的国有股权就应当归全体人民所有,而不是归各级政府所有。各级政府可以受国有企业所有者——全体人民及其代表的委托行使国有股权,但这会严重妨碍各级政府履行自身的行政职能,同时妨碍国有企业的正常经营。前面我们已经提到,可以也应当设立直接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负责的国民经济院接替国务院及其下属部委行使国有股权,实行政企分开,提高国有股权的行使效率和政府部门履行行政职级的效率。省级以下地方政府可以根据履行行政职能和公共服务的需要保留部分企业,但这些企业要由相应的政府部门直接管理,而不再混在一起由对同级人大负责的国民经济部门来管理,否则将会妨碍其公共服务职能的履行。例如,环卫工人在不是环卫公务员时就应当是企业员工,而不是临时工作人员。这时,应当直接成立地方政府所有的环卫公司并隶属环卫局来明确身份和职责。
国有股权的形成要求其所有者或其代理人出资。在新中国成立之初,国有企业的资本或股权主要来源于对官僚资本的没收,以后则来源于政府财政的拨款和国有企业的盈利留存。改革开放以后,在国有企业资金来源上实行了拨款改为贷款的改革,政府作为国有企业所有者代理人不再或很少履行出资人的职责。当前,一些国有企业的国有股权资本主要来源于企业利润的留存,其资金不足部分要么到银行去借款从而承担很高的利息负担,要么引入私人资本包括境外资本和在股票市场上市,从而稀释了国有企业中国有股权占全部权益的比重。这些融资方式被称为市场化方式。但是,我们知道,私有企业资本的首要来源是其所有者的股本投入。那么,国有企业的股本投入同样也应当如此。显然,除了自身的资本积累外,国有企业的资本还应当从政府的财政收入特别是要从国有资源如土地、矿产等的出让收入中来。因此,从社会主义性质来看,每年财政收入的一定比例转化为国有企业的投资,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应有之义,它与市场化经营不相背,都是所有者在追加投资。从而,当前决不应当要求国有企业拿出税后利润来分红给政府财政使用,正如不能要求私有企业将自己的税后利润拿出来给政府财政使用一样,而是要政府财政拿出钱来追加国有企业的投资,否则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去杠杆”举措就不能达到应有的效果,而只会使国有企业在经济中的比重降低,使公有制失去主体地位。
显而易见,既然国有股权归属于国家或者说由国家代表全体人民进行代理,那么就要落实国家的国有企业所有者代理人地位,代理履行国有企业所有者的职责,追加对国有企业的股权投资,以“去杠杆”的名义继续推进国有债权转为国有股权,减轻国有企业由于得不到股权投资而不得不自行寻求债权融资以求发展的负担。
实现政企分开,政府将无权单独决定出售国有企业的股权,并且也无权单独决定出售国有土地和矿产资源的使用权,同时中央银行即中国人民银行也要像最高法院那样直接向全国人大报告工作,这都是理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所必须的。
有人把出售国有企业的产品与出售国有企业的资产相提并论,认为可以像出售商品一样自由出售国有企业的资产。但是,国有企业出售自己生产的商品可以使自己的生产延续下去,甚至得到发展,而出售国有企业的资产只会使国有企业消亡。这是两种性质完全不同的出售。事实上,企业出售自己生产的商品,是资本循环或商品经济中再生产过程得以进行的必须环节。马克思指出,资本的循环过程经过三个阶段,并形成如下的序列:在第一阶段,资本家作为买者出现于商品市场和劳动市场,他的货币转化为商品;在第二阶段,资本家用购买的商品从事生产消费,他作为资本主义商品生产者进行活动,他的资本经历生产过程,结果产生了一种商品,这种商品的价值大于它的生产要素的价值;在第三阶段,资本家作为卖者回到市场,他的商品转化为货币。[1]在完成这三个阶段之后,资本得以重复这三个阶段进行循环。但是,如果资本家将其企业的生产资料出售出去,就无法再进行资本的循环,除非这是一家不从事商品生产的企业,而是一家进行风险投资的企业或者说是一家像马克思批判过的法国皇帝波拿巴办的动产信用公司那样的企业。对于这样的企业,他们溢价卖出自己的股权是为了提前收回自己的剥削收益并进行新的资产收购,或者是为了进行欺诈。
当然,这并不是说国有股权不可以交易。但在进行交易时,必须弄清楚为什么要交易国有股权,同时国有股权的交易也必须比私有股权交易经历更为严格的程序。用西方经济学的话语来说,私人资本包括外资购买国有股权的可能性只有一种,就是他们从中获得的利益大于他们的机会成本,即大于他们购买其他非国有股权或进行其他投资能够获得的收益。如果是这样,那么国有股权的代理持有者为什么要让出这么大的利益?如果是国有股权的代理持有者经营不善或无力经营,那么可以更换代理人,或者将国有企业直接交给企业职工,变成集体企业,完全没有必要交易国有股权。
国有股权的交易只有在国家经济困难不得不杀鸡取卵,例如由于政策不到位和经营不善导致社会保障基金巨额亏空而将部分国有资本划转充实社会保障基金,或者是为了引进先进技术和管理经验才有意义。如果是后者,就要对国有股权和境外的先进技术和管理经验进行合理的评价,实行等价交换。其中,马克思曾经提到过的资本化就可以用来进行国有股权的评价:“人们把每一个有规则的会反复取得的收入按平均利息率来计算,把它算作是按这个利息率贷出的一个资本会提供的收益,这样就把这个收入资本化了;例如,在年收入=100镑,利息率=5%时,100镑就是2000镑的年利息,这2000镑现在就被看成是每年取得100镑的法定所有权证书的资本价值。”[2]这也就是说,如果一家国有企业每年能带来100万元的利润,那么在利息率=5%时,它的定价就应当是2000万元,哪怕它的净资产还不到1000万元。当然,这个定价还是偏低了的,需要调整一下。这是因为,国有企业的工资水平高于私有企业,一旦国有企业转变成私有企业,其工资水平必然下降,利润水平必然相应提高。因此,如果说国有企业100万元的利润,对应于100万元工资水平,那么国有企业私有化后,如果工资减少一半,利润将达到150万元,从而企业的定价就应当达到3000万元。这表明,即便国有企业是亏损的,只要其工资水平在私有化后会大大下降,其定价也是可以大于零。更何况,任何一个亏损的企业,其定价也不应低于其资产的变卖价格。因此,如果将国有企业私有化给私人资本或外国资本,其最合适的定价是让私人资本或外国资本觉得是可买可不买的鸡肋。而如果是要拿国有股权去交易先进的管理经验,那么还需要注意,只需要拿出一家国有企业的国有股权去交易就可以了,在管理经验引进后经过消化吸引,可以直接向其他国有企业推广,没有必要重复交易引进。
最后,国有股权的交易,哪怕是国有企业的子公司的国有股权交易,都必须经过人民代表大会的认可,而不能由国资委这样的国有企业管理部门或国有企业管理层说了算。这是因为,这些管理部门和国有企业管理层只是代理人,各级人民代表大会才是国有资产的委托人。因此,涉及国有企业产权变更或消除的事项,如破产申请、出售给非公经济组织等,必须经过各级人民代表大会投票通过;涉及国有企业产权的一般事项,包括国有企业产权在不同国有企业之间以出售的方式转移,投资入股非公有制企业,国有企业分红和追加投资,国有企业董事会或混合所有制中的国有董事名单,由国资委提出意见报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任何部门尤其是政府部门不得干涉,尤其是不能随便以改革的名义干涉国有股权的交易和处置。
中共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积极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国有资本、集体资本、非公有资本等交叉持股、相互融合的混合所有制经济,是基本经济制度的重要实现形式,有利于国有资本放大功能、保值增值、提高竞争力,有利于各种所有制资本取长补短、相互促进、共同发展。允许更多国有经济和其他所有制经济发展成为混合所有制经济。国有资本投资项目允许非国有资本参股。允许混合所有制经济实行企业员工持股,形成资本所有者和劳动者利益共同体。”[3]
事实上,新中国建国之初搞的公私合营就是混合所有制。当时搞混合所有制是为了将私营工商业基本上引上国家资本主义轨道,然后再完成社会主义改造,实现国有化。而如今推行混合所有制则是要使国有资本放大功能。事实上,在国内股票市场上市的国有企业正是这样的混合所有制。列宁曾经提到,“为资本主义辩护的教授们看到小股东的人数在增长就说私有者的人数在增长,而事实上是百万富翁巨头对‘小股东’的资本的控制(和他们的收入)在增长。”[4]“这些百万富翁往往通过股份公司吸收中等业主和‘小鱼们’的资本,加强自己的势力。”[5]这说明,通过股票上市,国有企业或国有资本是可以加强控制和影响的。但是,马克思在致信恩格斯时曾经提到,希尔施告诉他关于法国工业企业几乎普遍变为股份公司的一些很有意思的情况,其中谈到,“法国人不喜欢企业家的活动,宁愿尽可能过食利者的生活。因此,这种形式的企业自然是求之不得的。”[6]列宁也指出:“股份公司实际上是为大资本家和投机者服务的,让他们能够剥夺轻信别人而财产不多的公众。”[7]因此,我们在利用股份制这种工业封建主义形式,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时,必须注意和克服其负面作用,特别是要防止国内外私人资本趁机把国有股权赶下控股地位,成为国有企业的实际控制人。同时还要教育人民更多地通过勤劳致富,并且在致富后为推动共同富裕而努力,而不要满足于做一个食利者,过食利者的生活。这也提醒我们,不要或少要让私人资本借助混合所有制依附在国有企业身上获取企业职工辛辛苦苦创造的剩余价值,吃国有企业的大锅饭,打国有资本的秋风。
另一方面,在市场经济中,股权交易通常是大企业吞并小企业的一种手段,也是市场机制有效配置资源的方式。在市场化经营中,国有企业也应当像国外的大企业那样,利用市场波动波动给私有企业带来的困难,抓住有利时机,以混合所有制或其他形式低价并购私有企业,借以扩大公有制经济比重和控制力,同时改善被并购企业里的企业员工的生活状况。有人指责,国有企业财大气粗的产能扩张、资本扩张,不断挤压民间资本的发展空间。[8]但是,首先,挤压民间资本发展空间的罪魁是外来资本,而不是国有资本。近些年来,在一些鼓吹国退民进的专家的忽悠下,许多国有企业被行政命令而不是遵循市场竞争规律地退出了大量市场,如前些时退出房地产市场。但是,外资却纷纷进入和抢占了这些市场。其次,中国的民间资本本身存在严重的不足。一些国有企业私有化后即被民间资本转手倒卖给了外资;美国金融危机爆发后,私有企业大量裁减员工,不负社会责任,因此这几年私有企业发展慢了,是很正常的,是市场经济发展的客观规律的必然结果。在私有经济发展困难的情况下,由国有企业并购私有企业,实行混合所有制,也算是共同发展了。
不过,为了防止国有资产流失,在进行这种并购时,必须坚持低价原则,决不能高于被并购企业的重置成本,否则就是化公为私,向私人输送公共利益。对于创新性较强的私有小企业,可以进行溢价并购,使其创新成果能够较快速地得到广泛应用,但要对溢价情况进行详细说明,并严格按照相关程序审批。在这里,要注意的是,知识产权不适合股权激励或股权交易。这是因为,股权的比例是固定的,而随着竞争对手的技术进步,原有知识产权的作用会不断下降。
中共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的一个亮点是,允许混合所有制经济实行企业员工持股。这其实就是允许国有企业实行企业员工持股,而实现了企业员工持股的国有企业本身就已经改制成了混合所有制。前面已经提到,在马克思看来,工人的合作工厂远比股份公司更加适合人类历史的发展方向。而企业员工持股的混合所有制正是在股份制中引入工人合作工厂的部分成分,具有十分重要的进步意义。
马克思曾经指出:“如果1000镑资本周期地(例如每年)创造剩余价值200镑,而这些剩余价值每年又都被消费掉,那就很清楚,同一过程重复5年以后,所消费的剩余价值量=5×200,也就是等于原预付资本价值1000镑。如果年剩余价值只是部分地被消费掉,例如只消费掉一半,那么,在生产过程重复10年以后,也会产生同样的结果,因为10×100=1000。总之,预付资本价值除以每年所消费的剩余价值,就可以求出,经过若干年或者说经过若干个再生产期间,原预付资本就会被资本家消费掉,因而消失了。资本家认为,他所消费的是他人无酬劳动的产品即剩余价值,而保存了原资本价值,但这种看法绝对不能改变事实。经过若干年以后,资本家占有的资本价值就等于他在这若干年不付等价物而占有的剩余价值额,而他所消费的价值额就等于原有资本价值。诚然,他手中握有一笔数量没有改变的资本,而且其中一部分如厂房、机器等等,在他开始经营的时候就已经存在。但是,这里问题在于资本的价值,而不在于资本的物质组成部分。如果某人借了等于自己全部财产的价值的债务而把全部财产耗尽,那么他的全部财产正好只代表他的全部债务。同样,如果资本家把自己预付资本的等价物消费掉,那么这些资本的价值不过只代表他无偿占有的剩余价值的总额。他的原有资本的任何一个价值原子都不复存在了。”[9]
这个原理对于国有企业同样适用。如果政府或其他部门从国有企业拿走超出税收以外的利润,那么国有资本中的相应部分就是由国有企业职工创造的剩余价值组成,这部分资本就可以也应当转变为国有企业员工的持股。
2011年2月财政部发布数据显示,全国国有企业2010年实现利润19870.6亿元,同比增长37.9%。对此,有人提出,根据2010年前的有关规定,部分央企须上缴利润5%-10%的“红利”。上缴收益占国有企业利润比重过低,与其良好的盈利状况和占有巨大公共资源的背景不适应。他还指出,按国际惯例,上市公司股东分红比例为税后可分配利润30%到40%之间,国有资本向国家上缴盈利普遍高于这个水平,英国盈利较好的企业上缴盈利相当于其税后利润的70%至80%。40多万亿元国有资产变成一部分人的利益分配,这是不合适的。[10]
但是,上述所谓国际惯例的分红比例在中国的私有上市公司中也根本没有得到过体现,又如何能够强迫国有企业来做到呢?而且为什么只是以英国为例,而不把全世界各国的例子都拿来进行比较呢?而且在美国金融危机爆发后,国内私有企业纷纷倒闭、减产和停产以及一些外资企业从中国撤走引起大裁员甚至逃废员工工资之时,国有企业根据国家有关方面的要求不裁员、不减薪,保障就业问题、稳定社会秩序、保障国家经济安全和中国经济在国际上的竞争力,就不需要一定的留存利润来支撑这些开支吗?一些国有企业在关于国有企业效率低下、要求“国退民进”等舆论围剿中,苦练内功,完善机制,用留存利润提升自己的效率和国家的经济竞争实力,这是不能被当作罪过的。至于说什么40多万亿元国有资产变成一部分人的利益分配,这是在说外行话。要是国有企业被内部人控制从而把一些利益占为己有了,那么与这些利益相关的数据就不会体现在利润中,而是体现在成本中了。
更为重要的问题是,即便国有企业上缴大量利润,又该如何使用,或者说由全民共享呢?一种看法是纳入公共财政,弥补社保基金的预算与支出缺口,以及公共预算支出缺口;还有一种看法是向全体民众直接分红。
但是,将国有企业的利润用于公共财政,不论上缴的比例是多少,都是拿国有企业的利润去补贴私有企业老板和外资企业老板,不仅做不到全民共享,而且会加剧贫富分化。这是因为,公共财政支出应当来源于税收,国有企业与私有企业、外资企业同样纳了税,而且纳得更多(这是因为国有企业不像私有企业和外资企业在招商引资时享受税收优惠),如果国有企业再额外上缴一部分利润用于公共财政支出,而私有企业、外资企业却不同样上缴利润,这就直接减轻了私有企业和外资企业的纳税负担,从而直接形成了对于私有企业和外资企业的补贴。至于社保基金的预算与支出缺口,其中,有些是以往国有资产流失的后果,有些是以往国有企业强制改制时欠下的,有些是私有企业和外资企业逃避社会责任时造成的,还有些本来就是应当用社会保障税来补充的。显然,对于这些缺口应当分门别类地追究相关责任并采取不同的处理方式,如追缴一些私有企业或外资企业逃避的社会保障经费,追回流失的国有资产并补充到社保中等等,如果一概用国有企业的利润来弥补,就只能是对那些不当得利者的补贴。
而从直接分红的角度来讲,这也是对私有企业和外资企业老板们的补贴。西方国家社会救济的历史表明,如果不限制资本主义经济成份的自发作用,任何支付给普通民众的东西,都会成为给老板们的补贴,因为这增加了企业职工对于老板们降低工资和减少福利的承受力,使得支付给普通民众的红利或救济直接转化为老板们节省下来的工资和福利支出,从而加剧贫富差距和两极分化。“18世纪末和19世纪的最初几十年间,英国的租地农场主和地主把工资强行降低到绝对的最低限度,他们以工资形式付给农业短工的钱比最低限度还要低,而以教区救济金的形式付给不足的部分。”[11]因此,即便有一种办法能够将国有企业的利润平均分配到每个中国公民的头上,那也决不是全民共享国有企业利润,而只不过是方便私有企业和外资企业老板少发工资,从而将国有企业利润转化为私有企业和外资企业老板们的额外利润,分红款变成给这些老板们的补贴款。这也是为什么西方资本主义国家的国有企业的利润会用于公共财政支出和分红的原因。西方国家那么做只是为了补贴资本家。
既然将国有企业利润上缴用于公共财政并不能实现全民共享,那么,国有企业的利润应当如何由全民共享呢?
前面提到,《共产党宣言》曾经提出,“按照共同的计划增加国家工厂和生产工具,开垦荒地和改良土壤”,这就提示我们,使国有企业的好处由全民共享的最根本的办法,就是让人人都得以到国有企业中去享有加班时间不长、工资奖金和福利较好、社会保障水平较高的待遇。也就是说,国有企业的这些来之不易的利润首先要用于扩大再生产和在国有企业内部的就业,如果其所在行业的国有产能已经过剩,就应当跨行业创办新的国有企业,提供更多的就业机会,吸纳更多的人到国有企业中去就业。
我们在改革开放之后之所以要发展多种经济成份,就是因为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生产力水平相对落后,国有经济实力不足。如今国有经济实力有所增强,更应该大力发展,这样也不会使太多的人千军万马过独木桥式地去考公务员了。曾经有报道说,某地曾出台照顾各局委办一把手子女就业的文件,这实际上是一些地方,尤其是相对不发达地区,忽视发展国有企业的一个必然结果。指望低工资和低福利待遇的私有企业来解决就业问题是很不现实的。改善民生还得靠国有企业的大发展。一旦所有需要就业的国民都能够到国有企业找到一份工作岗位,那么这些国有企业就可以将更多的利润用于国有企业职工的工资和福利的分配上,共同富裕才能够最终得以实现。当然,这会使私有企业难以用低工资水平招收到工人,从而会受到私有企业及其代理人对国有企业收入水平的诋毁,对此,我们要有着清醒的认识,不能人云亦云,而是要坚持从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看待问题。
此外,国有企业的利润可以也应当用于农田水利设施的改造,以扶持和发展农村集体经济。从这个方面来说,上缴的国有企业利润应当另立账户,专款专用,不能与税收混同使用。同时,国有企业利润用于农田水利设施的改造,并不排斥国家和地方税收用于农村公共产品领域。
当然,最根本的一条是,无论如何处置国有企业的利润,都要保护和增强国有企业的国际竞争力,这是中国成为世界强国的根本。
[1] 《资本论》第2卷,人民出版社2004年版,第31页。
[2] 《资本论》第3卷,人民出版社2004年版,第528-529页。
[3] 《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
http://www.gov.cn/jrzg/2013-11/15/content_2528179.htm
[4] 《列宁全集》第23卷,人民出版社1990年版,第191页。
[5] 《列宁全集》第22卷,人民出版社1990年版,第43页。
[6] 《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34卷,人民出版社1972年版,第53页。
[7] 《列宁全集》第4卷,人民出版社1984年版,第181页。
[8] 《2010年国企利润近2万亿 上缴440亿红利》,
http://news.163.com/11/0221/03/6TCTI6N800014AED.html
[9] 《资本论》第1卷,人民出版社2004年版,第657页。
[10] 《2010年国企利润近2万亿 上缴440亿红利》,
http://news.163.com/11/0221/03/6TCTI6N800014AED.html
[11] 《资本论》第1卷,人民出版社2004年版,第694-695页。
(作者系中国社会科学院马克思主义研究院研究员;来源:昆仑策网【作者授权】,转编自“建国门学派”,本文摘自余斌研究员《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经济学》一书第八章“国有企业改革”的第二节,原标题《国有企业产权改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