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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艳案:有一点疑惑未解

  广大群众的呼声被听见了。

  江苏连云港“女辅警许艳敲诈勒索案”迎来终局。10月15日,连云港中级人民法院发布二审判决消息:“改判许艳有期徒刑7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万元,对其违法所得依法处置”。

  对比2020年12月29日灌南法院一审判决——有期徒刑13年,罚金500万元,追缴违法所得372.6万元——二审轻了很多。

  半年多前,一审之后,我曾就此写过三篇文章,第一篇标题是《许艳案:最关键的不是一切如何开始,而是如何结束》。

  现在,尘埃落定,二审(终审)了,怎么看这一“结束”呢?

  先看事实部分,一审判决认定:2014年3月-2019年4月,“许艳同时或不间断地与多名公职人员发生不正当男女关系,后以自己家人找被害人闹事、买房、怀孕、分手补偿等为由,先后敲诈9人共计372.6万元”。“受害人”包括(括号为发生不正当男女关系时间):

  1、灌云县公安局南岗派出所所长孙某(2014年3月-2015年1月),100万元;

  2、灌云县公安局侍庄派出所所长朱某(2014年5月-8月),10万元;

  3、灌云县公安局副局长寇某(2016年6月-2016年8月),20万元;

  4、灌云县妇幼保健院工会主席陈某(2016年6月-7月),10.8万元;

  5、灌云县四队镇中心小学校长关某(2016年9月-12月),45万元;

  6、灌云县陡沟镇卫生院副院长兰某(2017年5-6月),15万元;

  7、灌云县陡沟镇卫生院药库工作人员徐某(2017年7月-8月),29.8万元;

  8、林某(2017年2月-9月),14万元;

  9、连云港市公安局海州分局路南派出所所长刘某(2016年3月-2016年5月),20万元;2018年3月-2019年4月(已升任副局长),108万元。(刘某就是刘相兵)

  到了二审,目前,法院没有公布判决书以及所认定的详细犯罪事实,只发布事实综述:“2014年上半年至2017年11月,上诉人许艳通过电话、微信或者工作关系,主动结识朱某某等7名已婚公职人员,与对方发生不正当性关系,之后自称怀孕流产,谎称家人已知情要找对方闹事,还以到对方工作单位吵闹,或者扬言向对方妻子、孩子学校公开二人关系、向有关机关告发等相要挟,向上述人员索要钱款共计人民币144.6万元。许艳将所得钱款用于购买房产、汽车、高档化妆品、珠宝首饰以及其他消费等。”

  案发前的许艳

  对比两次判决里的作案时间,一个是2014年3月-2019年4月,一个是“2014年上半年至2017年11月”,两者区别的最主要部分,很可能是:最后一个敲诈勒索受害者刘相兵的受害时间被截去了一段——刘相兵2016年的20万元,算受害;2018年之后的108万,不算受害。

  这就让我产生了一点疑惑:2016年时,派出所所长刘相兵和辅警许艳发生关系,给了20万,算被敲诈的受害者;2018年升任分局副局长之后,刘相兵又与辅警许艳发生了关系,且持续一年多,给了108万;如果第二个阶段不算受害了,那第一个阶段的同样行为算什么?

  如果算受害,那受害者刘相兵第二个阶段主动送上门去,是因为受害得不够惨痛?如果不算受害,那他的受害人身份又从何而来?对许艳的判决事实基础仍然成立吗?

  这个悖论,生生把我绕晕了。当然,也有一种极小的可能:不仅刘相兵第二阶段的108万不算受害了,第一阶段的20万也不算了。

  然而,刘相兵是一个无法绕过去的人物,因为,许艳落入法网,就是因为刘相兵2019年4月被举报落马。当时,“灌南县监察委员会对刘相兵办公室及其住处、许某丁住处进行搜查,……在许某丁住处搜查到50万元现金以及手表、手链、银行卡、VIP购物卡、笔记本三本。”这个许某丁就是女辅警许艳。而且,这50万是许艳主动交代的。

  刘相兵被查时,许艳被扣押的物品清单

  如果刘相兵没有落马,许艳恐怕也不会落网,因为这些受害者并没有报案,反而是配合许艳完成对自己的敲诈勒索。

  在刘相兵的判决书里,“2014年中秋节至2019年春节间,先后10次收受周某乙送的超市购物卡20000元,后被其兑换成现金给了许某丁。”“2013年中秋节至2019年4月间,先后收受顾某18.5万元,其中2013年中秋节、2014年春节分别送的5000元交给内勤,剩下的17.5万元被其给许某丁了。”

  这里“许某丁”就是许艳。也就是说,刘相兵从辖区老板那里受贿来的钱,转手给了许艳,这种行为具有持续性特征,从2014年到2019年。如果一定要从中间割断掉一部分,我总觉得有些逻辑无法自洽。

  这还不是关键的,最关键的是刘相兵的判决:“法院查明:2013年7月至2019年4月间,被告人刘相兵利用担任连云港市公安局海州分局(新浦分局)路南派出所所长、海州分局副局长的职务便利,收受陈某甲、顾某、曹某等26人送的钱物,折合人民币共计746000元,为他们在酒店、娱乐会所(KTV)、足疗店、烟花爆竹的经营等方面提供便利条件;为顾某、尹某等人在案件处理方面提供帮助。”“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没收违法所得计746000元。”

  现在,我们来看最终结果:

  女辅警许艳从7名与她发生不正当男女关系的公职人员手中索要144.6万元,被判七年,罚金30万;副局长刘相兵从辖区26人(大多是企业负责人、司法案件当事人)手中受贿74.6万元,被判两年半,罚金20万元。

  (有两个数字需要诸君补充注意:其一,在许艳案一审判决中,单单刘相兵给许艳的钱,就有128万,所以,刘相兵的实际受贿额(包括未经司法认定的部分)会仅仅是刘相兵案判决书里的74.6万吗?其二,在今年1月26日的一份裁定书中,法院说,刘相兵名下并无财产,所以刑事判决书中的财产部分无法执行,因此终结执程序,也就是说,20万罚金刘相兵没有交。)

  这个结果自然会面临一个深一层的法律问题:许艳和刘相兵,反复纠葛在一起的这俩人,谁的社会危害性更大?谁对公共秩序的破坏更深更广?

  我觉得是刘相兵。这位公安副局长滥用了手中掌握公权力,而且受贿面积更广,对辖区的社会生态造成严重破坏。举个例子,我在案卷资料里看到,有一个人,杨某,打伤一个女人,被抓了,但是杨某送钱给刘相兵,案子就撤案了。试问,被打伤的那个无名氏去哪里寻求公道?还有一个人,周某,容留卖淫,被抓了,给刘相兵送了一万块,放了。

  刘相兵受贿的一万块和许艳从他手里敲诈勒索来的一万块,社会影响是否等同?我觉得不是。

  许艳的所作所为,败坏社会风俗,这一点毫无疑义,应予谴责、依法处理,我并不想为她说一些什么。但是,我们不得不注意到:许艳在敲诈勒索中并没有使用公权力,她手中也没有公权力;与许艳发生关系的人数是9人,二审认定是7人,但数量上都远远少于刘相兵被认定的26人;此外,这些人中,大多数都是公职人员,其中大多数是本系统的上级,她和他们之间的关系,并不对等,且这些受害者恰恰拥有打击犯罪的责任和权力。

  单独看许艳终审判决,我要为二审法院相对一审的进步点赞。因为在之前的第三篇文章中,我专门提到: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敲诈勒索多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3]10号】第六条规定:“被害人对敲诈勒索的发生存在过错的,根据被害人过错程度和案件其他情况,可以对行为人酌情从宽处理;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这些公职人员“受害人”有没有过错?这是合理的疑问,需要二审中进一步查证、说明。而且,也并不难查。

  现在,连云港中院的判决通报中写道:“被害人对本案的发生存在一定过错,可以对许艳酌情从宽处理。”“原审未认定许艳构成自首被害人存在过错,二审依法予以纠正。”二审判决值得肯定之处就在这里。

  但是,如果结合刘相兵的判决书,我们就不免心生疑惑:七年VS两年半——许与刘,一张床上的两个违法者,为什么命运却是这般不同?

  许艳案一度引起全国热议,面对这样一个高关注度案件,我相信,法官一定考虑到了与许艳案关系最为密切、时间最为紧邻的刘相兵案结果。因此,这样的二审结果存在两种可能:第一种,法官们确信,依据已进入判决书审明部分的事实,许艳七年刘相兵两年半就是最符合法律精神和条文的安排;第二种,在判决书之外,还有其他非常重大、不能对外公开的事实因素。

  如果是第二种,那么,法律基本逻辑又会出现无法自洽的局面。所以,我们还是接受第一种情况更妥。

  如果坐在审判席上拿着法槌的那个人是我,会怎样判呢?我会如何考量连云港当地场域各种因素对于本案的影响?

  新华社前社长郭超人先生曾有一段话:“记者笔下有人命关天,笔下有财产万千,笔下有是非曲直,笔下有毁誉忠奸。”其实,对于法官,又何尝不是如此?怎能不慎之又慎?

  写一个判决,不仅要面对案件本身,还需要面对与之关联的案件;写一个判决,所关涉者,不仅仅是案件当事人的财产万千和人命关天,也是我们这个族群的是非曲直、毁誉忠奸。所以,写判决时有一点便颇为重要:是不是持有衡平之念,敬畏之心?

  还是那句话,最关键的不是如何开始,而是如何结束。二审判决并不是真正的结束,许艳案中,还有许多需要熨平的褶皱;那些已经被破坏、被腐蚀、被掩埋、被崩坏的,还需要许多关键性的“生态恢复”工作。

  想来,如果是我写出的判决书,会有所不同。

  20211017呦呦鹿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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