评议制度的重⼤关键价值,⽬前在中国学术界和科技⾏政管理中被严重忽略了,其核⼼作⽤是“科学的坐标系”。⼀个国家科研评议制度的⽔平,是科研体制⾥的头等⼤事,是决定科学⽣态和发展的重中之重。
没有对科学研究成果的如实评议能⼒,评议、评审的可靠性、置信度都是⽆法保障的,科学评议的结论正确性则⽆法保障,中国⾃然科学和技术科学的定义坐标、创新导向和推进规划都⽆法精确地诞⽣,就是只能靠抄袭发达国家的指南⽂件跟随、模仿。⼀旦先进国家在科研指南上刻意扩散出错误的假⽬标、假信号,我国就必然容易模仿“中招”。
我国当前普遍流⾏的“评审会模式”是学术评议制度的主要特征,这是⼀种极为落后的评议⽅式,甚⾄谈不上有“制度特征”。
⼀个由若⼲评委组织的评议⼩组⾥,以“学术⼤佬”的话语为准,⽽其他⼈基本上没有相左意见。“学术⼤佬”的评价结论就是受评项⽬的核⼼结论,其他⼈的意见基本上就是陪衬,所谓的“⼀⾔九⿍”现象。这种国内最常见的学术评议、评审模式,是违反科学事务基本规律的,在欧美主流学术界是不予采⽤的。
评议制度既然这么重要,为什么这个问题过去在我国科学发展中并不突出呢?
建国初期,百废待兴,我国的科学技术⽔平和西⽅国家差距很⼤,处于全⾯学习阶段。⽆论苏联专家送来的,还是留美归国带来的,国内⼏乎是全盘接受,丝毫不改,思维上也亦步亦趋,不敢越轨。⽐如在航空⼯业领域就是强调“先学正楷”,仿制为准,在很多领域内要“⽆条件地”跟随、套⽤苏联⽼⼤哥。这种僵化思维⼀直被带⼊到改⾰开放时期,从“以苏为师”到“以美为师”,转为引⼊欧美技术体系以后依然是仿制、抄袭为主,发展中国的科技。进⼊21世纪后,我国在很多领域处于在全世界的“领跑阶段”,很多领域已没有先进科技的参照物和参照思维,需要我们⾃⼰来探索、认知新科学的原理、⽬标和⽅向。到了领跑时期的中国,学术科研评议制度的建设就是重中之重,“评议制度”是进⾏科学校准的“制度仪器”。
科技成果评议制度的典范,就是国际民航领域的适航审查制度。依照联合国组织的民航(ICAO)公约,欧洲的航空安全局(EASA)和美国联邦航空局(FAA)等各国都分别制定了国家主权下的适航法规。采⽤⼆级法规类型的适航法规,依法对民⽤航空领域的型号飞机产品、机载设备、飞机材料等进⾏适航性审查。这种对航空器适航性的审查过程,就是“⾮专家评议路线”,采⽤司法级技术条规,⽤普通的⾏政⼈员依照条款进⾏逐项复核,称之为“适航符合性”审查。适航符合性的技术来源,就是历史上发⽣过的空难案例,经过对空难案例发⽣要素的科学解剖之后,将反制空难的要素定义为“适航条款”,将新型飞机产品的审查、评议以“适航符合性”的验证过程做出审定。国际民航的适航审查制度,是全世界⾼科技产品评议⽅法的⼀个先进模版,⾮常值得评议能⼒落后的中国学术科研界借鉴。
现在中美关系处于新的历史时期转折点,今后不要指望“偷师”美国可以得到世界⼀流技术了,必须⽴⾜于⾃⼒更⽣、⾃我创新。美国开始进⾏对华全⾯的科技输出防范,美国国防部研究计划局(DARPA)⽹站上的内容已经很久都不进⾏更新了。中国学者们务必要树⽴独⽴⾃主、⾃⼒更⽣的意识,才能进⾏对科学未知领域的前瞻、开拓。因此,在进⼊历史新时期后,科研评议制度的建设对于中国科学进步⾄关重要,这是⼀种没有解题模版、没有解题答案的新型科技⼤考。未来中国学术界的“科学坐标系”,需要靠⾃⼰独⽴⾃主建设、维护、升级,欧美的年度科研指南都将是次要的参照系,不能引以为重。
那么,对未知领域、探索性的科学成果认定,是如何进⾏符合科学标准的评议呢?或者说科学评议制度如何建设呢。笔者在此阐述来⾃⽂艺复兴时期欧洲科学学的传统观点,评议新科技的关键是取决于对试验的校核,意⼤利⼭猫学院(国家科学院前⾝)的宗旨是“试验、试验、再试验”。科学试验的置信度和多⽅验证的可靠性,以及综合复制的数量规模,这些是⼀个新型科学成果评议、认证过程中的核⼼要素。“科学实验、⽣产⽃争和阶级⽃争是三⼤⾰命”的提法在试验推动科学进步的⾓度⽽⾔,直到今天中美进⼊竞争时期的历史阶段并不过时,除去其政治要素⽽⾔,在科学⾓度依然是⼀条极具严肃性的客观规律,颠扑不破。
建⽴未来中国的科学与技术评议制度,核⼼就在于贯彻“科学试验和可靠验证”的科学原则,以及⾰除在国内学界普遍流⾏的“评审会模式”。在笔者⽂章《国家科技部需要有一个“科研评议司”》以外,全⾯建⽴中国科技创新评议制度,还可以考虑以下⼏点原则和⽅法:
⼀、科研评议“制度的核⼼”在于屏蔽⼈的主观性判断,在于⽤科学试验、综合验证来进⾏客观评议,这是⼀个唯物主义世界观的⽅法论问题。
⼆、在制度性的评议下,将各种⼤⼤⼩⼩的科技“成果评审会”予以取缔,代之以内在技术物理技术参数的符合、验证,推动正确的学风是⽤客观规律说话。
三、在制度性的评议下,形式上需要三评、五评的反复评议,不以⼀次评议为准,更不能以“⼀⾔九⿍”为准。评议过程⾥的分歧本⾝,就是科学进步的必要过程和推动过程。
四、在制度性的评议下,承认某些“先进事物”是暂时能⼒有限,“得不到评议结论”也是合理、客观的评议结果。
五、对于科技创新类型的评议,要穿透“起新名、造新词”的表⾯创新,能够深⼊到技术物理的内涵中,来衡量其创新的程度究竟是否为真的科学创新或技术创新。要在物理科学的原理层次上深度解剖,杜绝那种仅是局部微观改良就起了⼀个“全新名字的⼤创新”。在制度性的科研评议体制下,⾏政领导、学界泰⽃都不再是科学技术评议的主导⼒量,市场、资本也不能是科学技术评议的主导⼒量,“让科学的归科学、让世俗的归世俗”才是⼈类科学⽂明持续提升的正道。
2021年10⽉30⽇撰写于杭州西湖柳浪闻莺
(作者是⼯信部规划司⼊库评委,国家民航局适航司⽆⼈机适航⼯作组专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