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震旦职业学院教师对南京大屠杀胡言乱语,令人发指。震旦这位女教师振振有词质疑南京大屠杀遇难人数并无数据史料支撑,死的是谁,有名有姓是谁,如果你没有名没有姓没有身份证号,那你这30万,这写法就是中国历史小说,你这30万还是50万仅是概述,没有确切证据,云云。
近日还有南京财经大学教师冯济海用“918”侮辱辽宁男篮。青岛大学教师高薇嘉说“我们这一代靖国神社随便去”。早年有复旦大学冯姓教授给南京大屠杀洗地辩护,去年有湖北大学梁姓教授在微博上转发为日本法西斯洗地及赞颂日本法西斯的言辞贴文。历史虚无主义在高校挺有市场,这样的教师、这样荒谬的观点,对年轻人会有怎样的恶劣影响?!
【史实资料:南京大屠杀主犯之一谷寿夫判决书】
对震旦女教师胡言乱语,网络间引发震怒,网民讨伐之声是为主流。官媒也发声严厉谴责。人民日报微博发文怒斥:
南京大屠杀遇难同胞30万以上,铁证如山。妄加揣测,质疑历史真相,枉为人师!忘却苦难,否认他国恶行,枉为国人!教育欢迎求真,但打着“辨伪”,为罪人开脱,抹除民族苦难,这般无知无德怎配指导下一代?历史为根基,教育是民族未来。未来失了根基,民族将何存?
震旦职业学院已回应社会,称学校在了解到相关情况后,高度重视,即刻成立工作组,已启动调查程序。学校将根据调查结果,依规依纪予以严肃处理。有必要让上述几位自以为自己有思想独立思考的教师及国人看看国外“知识分子”为法西斯洗地辩护是什么后果。
1、罗贝尔·福里松案。巴黎大学教授罗贝尔·福里松(拥有英国、法国双重公民身份)一直在研究确认纳粹屠杀犹太人的方法,尤其是通过煤气窒息致死的证据。1990年9月他在接受《法国月刊》采访中,发表如下观点:“在纳粹集中营不存在灭绝犹太人的杀人毒气室。”这一采访发表之后,11个法国抵抗战士和“被放逐德国集中营者协会”对福里松和上述杂志的编辑帕特里斯·布瓦佐提起私人刑事诉讼。
巴黎大审法院第17轻罪法庭于1991年4月18日通过判决,宣判福里松和布瓦佐犯有“对危害人类罪质疑罪”,并对他们课以近33万法郎的罚金。
2、大卫·欧文案。欧文上大学期间就因经常在学生刊物上发表右翼言论而声名狼藉。1963年,他出版的第一本著作——《德累斯顿的毁灭》,内容是大肆渲染和批评二战时期盟国对德国德累斯顿的轰炸。1977年,他出版了《希特勒的战争》。在该书中,他宣称希特勒没有下达灭绝欧洲犹太人的命令,他得出的“结论”是:大屠杀的命令是希姆莱背着希特勒下达的。欧文表示,他希望通过这本书洗清“历史加给希特勒的恶名和污点”。
由于这些错误言论,从1992年开始,澳大利亚、加拿大、意大利、南非等国限制欧文入境。同年,德国政府明确宣布欧文的观点是荒谬的,他的言论在德国被禁止。2005年11月,欧文接受一个右翼团体的邀请,前往奥地利演讲。就在他驾车入境时,奥地利警方将其拘捕,依据相关法律,奥地利法院判处他犯“歪曲、严重贬低及否认屠杀犹太人罪”,处3年监禁。
3、厄恩斯特·祖德尔案。祖德尔是德国人,从19岁以后一直居住在加拿大,此人印刷了一批题为《为什么我们热爱希特勒》的小册子,其中充满“反犹太人”的言论和对于纳粹统治的美化歌颂。
2002年,德国向祖德尔发出了逮捕令,并要求美国和加拿大将其引渡回国,接受审判。2005年,加拿大以危害国家安全罪逮捕了祖德尔,并将其遣送回德国审判,德国以“否认大屠杀罪”对其判处5年徒刑。他的主要罪行是“否认德国纳粹对于犹太人的灭绝罪行,并宣称奥斯威辛集中营等是犹太人编造的故事”。
4、马塞尔·赛西案。马塞尔·赛西是德国某地区的极右翼国家民主党议员,同时还是乡镇艺术会代表。他的腰部有一大片的纹身,图案是纳粹集中营,并且在下方用哥特字母,也就是德国二战期间经常使用的一种字母写着“每个人都应该得到他应得的东西”。这句话出自《圣经》,但是当年被写在了布痕瓦尔德集中营的大门上,意思是这些人就应该被送到集中营里。他在游泳馆游泳时纹身被人从后面拍到,并且发到了网上,发帖人在下面留言:“这样一个家伙竟然在公共场所招摇过市”。德国警方马上就介入了调查,随后当地检察院以“煽动民族仇恨”对他提起诉讼,法院判处他6个月的缓刑。
5、西尔维娅·施托尔茨案。2007年,西尔维娅·施托尔茨在为犯罪嫌疑人恩斯特·聪德尔辩护时称,犹太人大屠杀是“世界历史上最大的谎言”。因这一言论,施托尔茨获刑3年半。2012年在一场演讲中她又否认对犹太人进行大屠杀,认为这一事实从未被一家法院证实。施托尔茨在法庭上自辩称,她在行使“言论自由权”。法院对此种说法不予认可,她被判犯煽动种族仇恨罪,获刑20个月监禁。
以上案例内容取自唐诺先生《国外用法律维护历史共识和民族英雄的司法实践》一文,2016年10月17日察网,该文作者为中国社会科学院信息情报研究院编辑。
上述那些二货教师教授,知道什么叫言论自由了吗?突破人类良知底线、民族心灵伤痛和法律边界的胡说八道不是言论自由,而是无知愚昧丑恶,是否应该承担行政与法律责任及后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