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中国农村发展演变的两条基本线索
张文茂
按语:毛主席在总结苏联社会主义经济建设经验教训的基础上,为中国开辟了一条立足于我国实际的社会主义建设道路。这条道路的基础层面是通过建立农村社会主义集体经济制度,完成我国现代意义上的农业革命和农村工业化的产业革命。这是我国这样的工业化后发国家赶超资本主义唯一正确的道路。瓦解了农村集体经济这个基础,就会动摇甚至颠覆整个社会主义经济制度和发展道路。我国农村七十多年的变迁,不过是用正反两个方面的社会实践反复证明了毛主席的正确和远见!现实中,毛主席并没像有些人希望的那样成为历史。不,他还在亿万人民的心中,还在影响着现实,也将继续影响着未来。
谨以此文纪念伟大的人民领袖毛主席诞辰129周年!
近代以来,我国农村在半封建、半殖民地的基础上,在共产党和毛主席的领导下,经历了新民主主义最彻底的土地革命、新中国现代的农业革命(农业合作化和全面基本建设)和现代产业革命(社队企业使农村融入现代工业化进程)三场伟大的经济和社会革命。把这三场大革命放到中华文明五千年的历史长河中,也是天翻地覆、绝无仅有的伟大创举。这三场大革命是当下我国一切发展的制度前提和物质基础,是我国近现代史中农村演变的基本脉络。
建国以后,我们党几十年来在关于解决农业、农村和农民问题的探索中有过多次分歧和争论,这些分歧的最初原点在于,新中国完成土地革命以后,要不要马上向社会主义过渡?还是巩固新民主主义秩序,补一段资本主义的课?所有的问题都是围绕这个原点展开的。这种因不同认识发展到路线上分歧,始终围绕两条基本线索演进,即土地制度和农村经济组织形态,形成了几十年的发展轨迹。
所谓两条线索,一条是土地制度的演变,一条是组织形态的变迁。这是我们分析三农问题必须抓住的两条基本线索,不要被很多枝节和现象问题所迷惑。而且,这两条线索是交织在一起、相互依赖的,形成我国三农问题演变的一条主线。因为一定的土地制度总是需要通过一定的社会形式即组织形式来实现。如集体所有制是通过合作社、集体农庄、人民公社、村庄集体组织等形式实现。而私有制也可以通过个体家庭、股份合作社、股份制公司等多种形式实现。
一、关于土地制度的演变
土地制度,既包括土地所有制,也包括其实现形式,即所有制分解为所有权、使用权、处置权、收益权等一组权利关系。如我们现实中的土地集体所有权、农户承包权、转让(处置)权、收益权等。
七十年农村土地制度演变的前后两个历史阶段中,都利用了土地股权化这一形式。但前段是为了由私有制向集体所有制过渡,而后段却是为了解构集体所有制。前段出现的曲折是公社化初期的共产风,后段的危险在于土地产权的私有化。1、土地制度演变的三个历史阶段
土地制度的演变贯穿我国农村70多年的当代史,并且仍然是今后主导农村发展的基本线索之一。这一历史演变进程经历了三个历史阶段,基本上是这样几个节点:
1)第一阶段是整个五十年代,是由私有制经合作化到集体化的过渡期。经历土地改革后的农业合作化和人民公社化运动,到1961年毛主席亲自主持制定《农村人民公社工作条例》即六十条,到62年中央八届十中全会通过,并规定要稳定30年不变。至此,农村土地制度的过渡期完成。在这一阶段,出现了58年到61年左倾错误的曲折发展。而出现这种曲折原因是公社化运动中忽视了土地制度公有化程度的条件限制,急于追求穷过渡的结果。
2)第二阶段是六十年代、七十年代到1983年的人民公社三级体制稳定发展时期。“三级所有、队为基础”体制的确立,恰恰是毛泽东式的解决方案。这样说并不是因毛主席最先纠正“左”的错误并亲自主持制定了六十条,而是因为这个方案本身既满足了现实的制度需求(适合机械化以前的农业生产水平),又为未来的公社工业化发展预留了制度空间;既克服了盲目求大求公有化程度的“左”的倾向,又避免了遇到挫折就盲目退回去的逃跑主义。
三级体制在我国农村稳定发展了二十多年,基本了完成了我国现代意义上的农业革命,为下一阶段的发展创造了条件。其间进行了大规模的农田水利基本建设,在改土、治水、改造农机具、改良耕作制度、推广新品种、增施有机肥和化肥等诸多方面对传统农业进行了全面的改造。用二十多年的时间,在人口翻番、人均寿命翻蕃的基础上,基本解决了八亿多人口的吃饭问题,并于七十年代中期开始发展多种经营和二、三产业发展,揭开了农村工业化产业革命的序幕。
3)第三个阶段是废除人民公社制度至今,农村土地制度在两权分离的基础上变革为以家庭承包经营为主的双层经营体制。但在现实中,集体统一经营权基本丧失,导致土地集体所有权被虚置的,造成事实上的有分无统。至到现在,因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还没有立法,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在法律上仍然是个没有户籍身份的“黑户”。同时,以承包权为形式的土地占有、使用、收益等权益在农户层面逐渐固化,并向股权化、价值形态化和金融化方向演变,为土地权益顺畅的流转集中创造条件。2、前三十年的主要特点
前三十年土地制度演变是三件大事,即土地改革、农业合作化和人民公社化。
关于土地改革问题,这里不展开讨论了。但提醒大家注意一点,在学术理论界仍然有一种很强烈的否定土地改革甚至否定整个土地革命的思潮,包括一些有名的公知。不但有文学作品在鼓噪,而且有学者公知貌似严肃的理论文章。大家要有所警觉。而人民公社化运动中土地制度的剧烈变动,则是一次深刻的历史教训。为什么会出现问题,这些问题的表现以及毛主席是怎么解决的,我们将在后面组织专门的文章加以探讨和总结。
农业合作化的本质是对土地私有制的改造。五十年代初全完成土地改革以后,由土地私有制的个体农业向农业合作化发展。具体形式经历了互助组、初级社到高级社三步骤。其中的关键节点是高级社的取消土地分红,标志着农村土地私有制的终结。这既是土地所有制的改变,又是经营方式由个体经营向合作社统一经营的转变。这一过程基本上是顺利的。虽然一开始认识上有些分歧,但很快得到了统一。
关于农业合作化和后来的公社制度,有几个概念和认识上的问题再讨论一下:
第一个问题:我国的农业合作化与国际上通行的合作经济没有区别吗?这个看法是不对的。
国际通行的合作经济是在不触动社会主导地位的生产方式和所有制形式基础上,在某些领域和局部的互助合作,以减轻资本的盘剝。可以普遍存在于世界资本主义体系之中。它既可以以私人产权为基础,也可以是产权可分割的共有制形态为基础。我国的农业合作化和后来的集体经济,是土地等生产资料的公有制,是对生产资料私有制的社会主义改造的结果,是农业生产方式的根本性变革。这种合作制或集体经济组织有不可分割的公共资产,产权对外是相对封闭的,本质上是一种社会所有制,是一种以村社社区为边界的小全民所有制。陈锡文同志好像说过,在我国,合作化的终点,就是集体化的起点。我是赞同这个看法的。混淆这两者的界限会造成理论和政策上的混乱。
第二个问题:农业合作化最直接又最根本的原因是农业生产发展的需要。不能仅仅为了国家要工业化。
认为国家要工业化,农村才搞合作化,这种认识有片面性。容易把我国的合作化等同于苏联的农业集体化。因为苏联是在工业化中征不到粮食才不得不在农村强行搞集体化,确实是为了工业化而集体化。我国的合作化也有保证国家工业化顺利起步发展的一面,但更主要的是农业自身生产发展的需要。任何一种生产方式的变革,真正的原因一定是自身生产力发展的需要,是维持简单再生产到扩大再生产的需要。因为土改以后的贫苦农民,一家一户连维持简单再生产都困难,缺劳力,缺大型农具、缺大牲畜、缺资金等等,客观上需要互助、换工、合作才能维持生产。而合作社之所以能促进生产力的发展,是因为,第一,联合劳动本身就是一种新的生产力。第二,统一经营为改造劳动对象(土地、水利设施等)提供了条件和可能。第三,为购置大型农具、大牲畜以及后来的农机具提供条件和可能。第四,为改进农业生产工艺、耕作方式等提供了条件和可能。
第三个问题:对人民公社化运动和定型在三级体制的公社制度要严格区分。前者是一种社会变革的运动,还不是一种制度和体制。运动中在土地和其财产上共产的太快了,即人们后来批评的共产风和穷过渡。后来纠正了,没有制度化。后者是形成了“三级所有、队为基础”的制度安排。虽然农业生产组织退回到生产队占有和独立核算,但同时为后来的工业化发展预留了制度空间,并以国家条例的形式对这一体制进行了规范并固定下来,形成了稳定的制度安排。
第四个问题:制定六十条时,为什么没有简单地退回到高级社呢?
这是除了考虑大规模农田水利基本建设的需要之外,还有一个农村工业化的历史趋势的需要。所以,公社一级组织的经济功能主要是承担公社工业化的组织载体功能。因为社一级的集体资产的积累,只能来源于社队企业的发展,而不能来自于对生产队、大队资产的平调。所以,公社一级资产所有权和经营权的产生,只能是兴办社队企业和吸纳生产队的非农劳动力转移。有了公社三级体制,就把这个问题解决了。正是在这个意义上,毛主席说,有了人民公社,使我们找到了一条逐步实现农村工业化的发展道路。
2、改开以来土地制度演变的主要特点
改开以来,土地制度演变的主要特点是集体所有权虚置,农户承包权固化。这就造成一个矛盾,既失去了靠集体来实现土地规模化经营的功能和组织载体,又因法律上的集体所有制制约着土地的市场化自由流转兼并。所以,要在这两者之间找到一条改良主义的中间道路,即所谓的农地三权分置的改革。
这一过程大体经历了以下几个节点:1)由联产承包向土地承包转变。1982到1983年。联产承包与土地承包的根本区别是什么?前者是承包农户并不直接面对市场,不直接承担市场风险,因为集体统一经营的功能还在。而后者则必须直接面对市场,独立承担市场风险了,因为集体这个避风港已经没有了。2)土地承包权向物权化转变。包括:延长土地承包期。第一轮15年,第二轮30年,本轮到期再延长30年。土地确权颁证,把模糊了几十年的土地股权清晰化,还地权于民。办法是土地承包权股权化,实物形态的士地承包权变为价值形态的股权,股权金融化。3)三权分置流转。土地等股权资本可以像金融资本那样顺畅流动,进出自由。对集体来说,结果是:所有权被虚置,管理权被剝夺,收益权被架空。这一时期需要思考的几个问题:1)联产承包制与土地承包制的区别?2)人地关系固化对土地制有什么影响?以人为载体的集体所有制还是以社区为载体的集体所有制?3)承包权是一种什么权利?是否应该物权化?4)农地三权分置的三权都可以落实吗?为什么一定会有一方被虚置?5)土地股权价值形态化或金融化为谁打开方便之门?6)宪法规定土地集体所有制有什么现实意义?
尽管如此,法律意义上的农村土地集体所有制的规定仍有重大的现实意义:第一、抑制了资本下乡。第二、抑制了土地兼并。第三、难以最终解构社区集体。第四、维持了农民工群体的两栖化。第五、为重建农村集体经济体制留下法律依据。
法律上的土地公有,限制了土地兼并集中,不会使小农短期内大面积破产,这是改开几十年来能维持基本稳定的根本原因。但这种体制造成了农业的副业化和农民主体的农民工化。农民工的长期存在和几乎无限的供给,为城乡资本主义扩张提供了大量廉价劳动力。这种廉价劳动力使我国制造业形成某种比较优势,从而提高了国际市场上的竞争力。支撑了资本在国内、国际的两大波次的扩张。
3、当下土地制度面临的演变趋势
土地制度演变到到现在,在二轮延长承包期的基础上再延长三十年,这是集体所有制底线的退守。也有学者讲是用时间换空间。实际上土地制度面临着挑战,有三种不同的声音,或者说至少有三种思潮在影响土地制度的演变方向:一种是加快流转集中,土地权益股权化甚至金融化,放开资本下乡兼并,形成继国企改革和房地产市场以后的第三个资金池子。突破口选在宅基地的买卖上。一种是強调土地的承包制属性,逐渐加强集体统的功能,完善真正的双层经营体制。这种思潮也存在于主流與论中。因为在对改革以来土地制度演变的本质,一开始就有两种不同的看法。一种认为就是还地权于民,叫赋权式改革。一种则坚持认为是土地承包制,是双层经营体制。还有一种是稳定当下的土地家庭承包制度,在流通环节发展供销合作,为农户提供服务,甚至提供生产环节的托管服务。这背后的本质,仍然是坚持集体所有制还是最终突破它,转向私有化。需要继续深入思考的几个问题:
第一个,农地三权分置目的是什么?既要守住集体所有制的底线,又想要实现土地规模化经营。为什么三权难以全部落实?为什么三方必定要虚置其中的一方?第二个,如果公社工业化进程顺利完成,土地产权关系是会逐渐弱化还是会强化?集体经济的资产积累、分配水平的提高等等,是更多的来自于土地还是二三产业企业?第三个,在社队企业大发展的情况下,如果不解散人民公社,公社体制和组织形式会发生什么变化?
二、关于组识形态的变迁新中国七十多年农村经济组织形态的变迁,大体上可以分为四个阶段,即:1)五十年到六十年代初的过渡期。人民公社三级体制是62年确立的。2)六、七十年代人民公社三级体制时期。3)八十年初到九十年代初的退化过渡期。改革的目标是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是92年确立的。4)九二年以后至今的集体经济组织瓦解被取代时期。当然,也可以有其它的阶段划分法。如2001年加入市贸以后,或2012年十八大以后。但我还是坚持按四段划分,因为到目前为止,还未看到新的质的变化。
1、前三十年组识形态的变迁
新中国以来,农村在经济组织形式上,经历了由个体到互助组、初级社、高级社再到人民公社三级体制的组织形态的发展变化,标志着农村集体经济在组织形态上基本定型。对前三十年组织形态的变迁,如果冷静地总结一下经验教训的话,我主张有以下两点值得思考:
一个是组织规模大小问题。58年的教训深刻,一下子搞到大公社,这个变化大急了,冒进了。其中一个普遍的问题是对组织规模的追求是越大越好,似乎越大越共产主义。所谓一大二公,一是规模大,一是公有化程度高。一开始表现为追求公社的规模大,由一乡一社到几个乡一社,最大的一县一社。到后来是生产队的规模大,不愿划小。所以,毛主席制定六十条时,不但公社的规模要缩小,生产队的规模也要缩小,并且核算单位下沉,公有化程度降低。58年底,全国有公社2.3万个,59年2.54万个。到63年调整后为8.09万个,规模是原来三分之一左右,基本是变三。生产队数由59年的329.9万个,到63年564万个,规模缩小了一半左右,二三十户的规模。
但是,毛主席并没有一下子退回到高级社的水平,而是确立了公社、大队和生产队的三级组织体制。这背后的原因是当时公社化初期马上起步公社工业化很开出现了问题,不得不在六十年代初采取政策调整措施,压缩社队企业劳动力充实到农业第一线。而公社一级组织恰恰要在工业化进程中才能更充分地发挥作用。于是这是产生一个矛盾:公社这样的组织规模是为农村工业化准备的,但建立起来之后马上发现农村工业化还不能马上展开。所以,是完全退回到合作社?还是只让农业退回高级社,同时预留农村工业化发展的组织和体制空间?而解决这个问题的方案就是六十条的三级体制的确立。这样的制度设计才是毛主席真正的伟大之处。像王震将军晚年的感叹:是毛主席比我们早看了五十年。
另一个是前三十年的农村经济组识形式基本是生产性的,如生产队、生产大队,做为独立市场主体的经营性功能不突出,这既有时代的局限性,也是当时计划体制集中配置资源的需要。因为没有农村产业结构的深刻变革,没有大量二三产业的发展,经济组织形式的多样化和经营性功能的强化是难以形成的。这也成为后来需要改革的深层原因之一。
2、改开以来集体经济组织受到的冲击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受到了冲击。按照我国三农问题最高研究机构的说法,是受到了农业“大包干”、乡镇企业改制和取消“三提五统”三次冲击。我认为这个三次大冲击的概括是准确的。但是,我还是主张把八十年代的演变与九十年代以后的演变区别开来,把八十年代作为一个过渡性质的阶段,而九十年代初以后则在方向上已经确定了。
我这里可以举几个例子。
第一个:1991年中央政策研究室受宋平同志委托,收集了全国各地农村改革以来的典型材料,并进行了总结、编辑,出版了《中国农民的伟大实践》一书,有点像毛主席当年的农业合作化的典型汇编。当时除中央政研室农村局的同志外,还从各省市抽调7个同志一起住在玉泉山整理稿子,本人有幸是其中之一。在选入的典型中,基本上都是发展集体经济的新老典型。如北京的窦店村、河南的刘庄村、山东的九间棚、吉林的红嘴子等等。本书收入的第一篇典型是河北省获鹿县的南铜冶村,介绍他们在解散人民公社以后如何办好村级经济合作社。其中一个小标题是“把合作社的牌子堂堂正正地挂起来”。他们说叫“经济合作社”而不再叫“农业合作社”,是因为村里已经不光是农业了,工业的厂子就有十来个,已经有一半多的社员搞工业,所以还是叫经济合作社恰当。很显然,当时这个典型汇编的政策导向是建立村级经济合作社的。该书由江泽民题写书名,李鹏题词、宋平作序,中央党校出版社出版,可以说代表当时中央高层对“三农”问题的基本态度。
另一个例子是北京市的。1991年1月,北京市委、市政府为了部署郊区农村工作,出台了《关于加强乡村合作社建设,巩固发展集体经济的决定》。《决定》包括8个方面的内容:1、统一对乡村合作经济组织的性质、地位的认识;2、规范合作社的名称,健全机构。村级一般称为经济合作社;3、明确乡村两级合作社的职能和主要任务;4、引导合作经济组织实行统分结合、双层经营,搞好各业责任制;5、要求合作经济组织加强财务管理;6、要求合作经济组织认真实行民主办社;7、要求合作社章程要明确社员、干部的权利义务;8、要求各级党组织和政府对合作社加强领导、扶持和管理。北京市在解散人民公社以后,乡镇一级始终有总公司的编制,负责乡村两级乡镇企业的管理和服务工作。所以,那时郊区乡镇号称三驾马车,指乡镇党委、政府和总公司。直到90年代末,由于乡镇集体企业大部分已经改制私有化,总公司的编制才最后撤销。但是,在很多近郊乡镇,至今仍保留着乡镇一级集体资产管理委员会之类的组织,管理并经营着数千亿的集体资产。
还有一个例子,是中央政策研究室农村局局长艾云航同志的专著《中国“三农”问题研究》中,有一篇介绍江苏省苏州市《进一步理顺乡镇集体经济管理体制》的文章,总结了苏州市在1991年6月底以前,“全市基本完成了乡镇农工商总公司的组建工作,并狠抓了农工商总公司的规范化、制度化建设,有效地保证了农工商总公司的正常运转。”文中分析了我国乡镇集体经济缺乏一个明确的所有者代表的问题,指出建立乡镇农工商总公司的必要性,总结了苏州市的基本做法、乡镇总公司的职权和初步取得的成效。(艾云航:《中国三农问题研究》506-512页,中央文献出版社)
我之所以强调1991年这个时间点,是因为当时中央的精神和北京市委以及苏州市委这样的地方政府政策导向是明确的,是要进一步完善村级社区合作经济组织和乡镇一级的集体经济组织。但是,一年以后,因为大家都知道的原因,这些政策导向不但没有得到延续,相反,风向却完全变了。有高层领导反对搞什么“村合作社”,反对强调“统一经营”,极力鼓吹农业适合家庭分散经营。到1992年以后,这种转向越发明朗起来,所以才有了后来的农民专业合作社立法,希望用农民专业合作社取代村社集体经济组织的法律地位。
所以,我把八十年代看做一个观察试探期或两种趋势并存的演变阶段,而九十年代则已经确定了发展的方向。
3、改开以来经济组织形态变迁的基本脉络
1)农业承包到户和废除了公社组织。以政社分设为由解散公社三级组织形式,社一级直接解散了。2)村一级集体经济组织被虚置。土地管理权被剝夺,组织形式由村委会替代。3)重建乡村两级集体经济组织形式的尝试没有成功。如村经济合作社、乡镇经济总公司或农工商总公司等。4)乡镇企业改制和后来的取消“三提五统”,完全瓦解了集体经济组织的经济基础。其中乡镇集体企业产权制度改革本质上就是企业与社区集体母体的剥离,这就导致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完全失去了存在和发展的经济基础而被彻底虚置。
5)向专业合作社和公司加农户的组织形式转变。也不怎么成功。6)产权改革要把农村集体变成“个体的集合”。产权制度改革和股份合作制重建,培育新型经营主体。改开以来组织形态的变迁,还有一些需要深入思考的问题。如:
1)乡村两级社区集体经济组织为什么没有合法身份
2)中央主要领导对待社队企业发展态度的真相?
3)为什么对小岗这样的典型要给予一定程度的理解?
4)九二年以后乡镇企业改制的真相?
5)为什么设立农民专业合作之法?
6)为什么资产不量化到人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不能登记赋码?
4、公社组织被解散后的两个后果
第一个后果是对农业的影响。一方面是农业的生产环节退回到分散的小农经济状态,两一方面是农业集体化的产业化体系被肢解,流通环节基本上被商业资本所控制,迫使小农户直接面向市场承担风险。
第二个后果是对农民如何进入工业化进程的影响。毛主席的规划是依托公社这样的集体经济组织和兴办社队企业的形式,使农民有组织地进入现代工业化进程。而废除集体经济体制后,农民不得不在资本主导的前提下,靠雇佣劳动的形式进入工业化进程。
这两个后果也是我们今天不许面对的现实。
5、需要进一步思考的几个理论问题:1)以粮为纲的农业经济为主的发展阶段能否长期维持下去?
如果人民公社就是只发展农业,那么需要一个前提,是国家能够随时把农业富余劳动力吸收到全民所有制经济中来。如果国家不能承担这个责任,那就只能允许人民公社自己发展二、三产业,在公社体制内转移劳动力,并增加社员收入和集体积累。从这个意义上讲,在粮食问题已经基本解决以后,还要长期限制社队企业的发展,必然会使公社制度陷入刘少奇曾经批评过的“错误的、危险的、空想的农业社会主义”陷阱。
2)回归集体统经营的一个简单公式农户在在集体统一经营中得到的收入大于家庭经营土地加外击打工收入。换一个说法,集体统一经营的总收入大于家庭农业和务工收入的总和。只有在产业发展上满足了这个条件,才能解决回乡就业和重新组织化的问题。3)为什么要以村社社区组织为集体经济的组织载体?如果不以社区集体为土地集体所有制的组织载体,那么什么组织可以替代?为什么改革以来总是要解散它?并千方百计用其它组识形式取代它?如专业合作?股份合作?新经营主体等。4)社区集体为什么不能企业化、公司化?是集体办公司还是集体变公司?集体变公司的要害是什么?社区集体组织与一般合作组识或企业组织的区别在于:前者的产权是不可分割的和对订相对封闭的;而后者则是可分割的和开放的,即如某学者所说是人员进出自由,产权流转顺畅。5)关于“个体的集合”的欺骗性
公有制和共有制、集体经济和合作经济、复杂分工协作的统一体和简单相加的个体的集合,这是几对不同的概念,现在被弄的很混乱,其实目的都是消灭集体经济。
把农村的集体经济抽象为个体的集合,是我国最高三农问题研究机构提出来的概念。早在八十年初,有人希望用合作经济概念取代农村集体经济的概念,曾在全国范围上举办“世界合作经济培训斑”,笔者曾有幸参加。这些概念的改变都是社会生产关系(经济结构)发生变化的反映。
把集体经济变为个体的集合体,就是一种偷梁换柱的玩法。把具有特定含义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抽象为个体的集合体,就成了共有制的合作经济,而合作经济要满足进出自由的条件,产权要能够自由流动、重组,这变成了股份制。于是,原来的集本经济就面目全非了。
6)农村工业化才是农村集体经济组识变革的根本原因
总结两个历史时期的经验教训,可以看出,公社三级组织体制是适应以粮为纲的农业经济发展阶段的。但是,当集体经济发展到工业化阶段,各种企业、公司以市场主体的组织形式大量涌现。这些组织完全不同于生产队组织。所以,社队企业的发展,使集体经济的组织结构由垂直的三级体制,演变为社加公司企业的结构,而且这种结构是复合型或多层的。如公社有一批企业,大队也有一批企业,有些生产队也办起了小企业。这就成了三级所有、多层经营的复合型组织结构。
这说明,人民公社的三级体制不是一成不变的。不能将其当成人民公社长期的本质特征,而是一定历史阶段的产物。从这个意义点讲,农村进入工业化阶段以后,公社体制和组织形态的改革具有客观必然性。
7)集体经济组织的演变要与经济发展阶段相适应
这里提出一个观点,不见得很准确,大家可以讨论。
农村经济组识形式与农村社区结构和农村产业结构之间存在着一定的对应关系。其中,基本的对应关系是乡村两级组织结构与农村工农业产业结构的对应关系,农村工业化程度和城镇化水平的对应程度。农业的基础在村一级,向下承包到队、组、户都是可以的,但基本上要由村一的来统筹或统一经营。而工业或二三产业发展的基础在乡镇一级,而不是村村点火、户户冒烟。
所以,农村经济组织的变迁既不能急于求大求公,也不能把某一规模和形式上长期固化。三级体制时期是这样,土地承包体制时期也是这样。变迁的客观根据是什么呢?一般讲是生产力发展水平,具体讲是农业机械化水平和农村产业结构变革的不同阶段。就是前面提到的农业生产合作很统一经营的组织规模大不过村,而农村工业化组织载体的规模却小不过乡。
当然,也不排除在地多人少的地区如黑龙江等会发展出以乡镇的规模组织大农场的情况。也不排除少数村庄以村为单位发展起来后向外扩张。但这些在全国不具普遍性。
毛主席在公社化初期讲过,有了人民公社,我们就找到了一条农村工业化的道路。就是指社一级组织和体制,是农村工业化的组织载体。
其实,农村工业化这个概念,在西方资本主义是没有的。它们只有工业化,然后悬城市化。因为工业化和城市化就是消灭传统农村。只有老式社会主义,或者说只有人民公社的集体经济制度,才可能有农村工业化的概念。
总之,对于土地私有化导向的政策设计来说,一个最主要的目标是把土地制度与社区组织割裂开来,不承认村社社区是集体所有制的组识载体,只承认你是受农户委托的管理组织。土地承包权在农户层次固化,再进一步股权化以后,通过确权、流转和兼并,产权主体就变成了股份合作组织。你不进行这种产权量化到人改革,政府对集体经济组织的登记赋码都没你的事,这就使农村社区组织最终和城镇居民社区一样,不再具有经济组织和产权主体的功能。其实,上世纪九十年代乡镇企业的产权制度改革,也是将企业与社区母体分离后走向私有化的。所以,不难看出,如果我们把土地制度和组织形态这两条线索集中到一起,用一个概念来概括,那么,改开以前是建立和完善社区集体经济,改开以后则是设法“解构村社集体”。
最后,看一下习近平同志的两个观点:习近平2016年4月25日在小岗座淡会上说过:“不管怎么改,不能把农村土地集体所有制改掉了,不能把耕地改少了,不能把粮食生产能力改弱了,不能把农民利益损害了。”
习近平在清华大学的博士论文《中国农村市场化研究》中,曾提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三个的特殊功能,第一个就是“作为农村集体土地及集体资产的所有者载体,行使着集体所有的土地等生产资料的发包、管理以及集体企业经营制度的选择和经营预期的确定等重要职能。”
这两段话很重要。可以有两个层面的理解:
一是从法律层面讲,不论你什么承包权、经营权怎么改,绝不能否定农村土地集体所有权。这就否定了通过修宪实现土地私有化的可能。
一是强调农村集体所有制要有一个人格化的法人主体,这个主体就是社区集体组织,而不能是别的什么组织形式。所以要搞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立法,使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合法化。三、提供两个国外的例证1、巴西新当选总统为什么哭了?
巴西是南美洲农业大国,人口2.16亿,而且是农产品出口大国。但在今年的总统大选中,新当选的总统卢拉当着选民的面哭了,原因是该国目前有73%的人口生活在饥饿中,有15.5%的家庭食不果腹,有1.25亿人处于粮食无保障状态。他只能承诺四年任期的目标是让人们能吃上一日三歺。为什么会这样呢?因为该国的农业已经被大资本尤其是跨国资本绑架了。主要表现是:
1)大部分土地已经不属于巴西人了。土地越来越集中于少数大农场主和跨国资本手中,主要是跨国农业企业和四大粮商手中。
2)失去对农产品的控制权。由于土地权益的丧失,巴西人也失去了对农产品的支配权。大农场主和跨国粮商为了高额利润,宁可用大批粮食做生物乙醇,也不在乎巴西人是否有饭吃。
3)农业种植结构严重扭曲。不是立足于本国人民的基本需求,而是高度外向化、单一化。为了利润,不可直接食用的粮食比重太高,甚至数亿公顷用于养牛。而大量基本口粮却靠进口。
4)农场兼并,大批农民失业。过去一般是中小家庭农场为主,一般规模在75—750亩之间。这些小农场平均120亩(8公顷)雇一个工人。后来,大农场主不断取代小农场主,规模达到一万到五万公顷(15万亩—75万亩),而这种机械化大农场平均每200公顷(3000亩)才雇佣一个工人。导致大批农民失业,中小农场主破产。
5)幸存的农场主也只能被跨国公司控制。因为跨国公司撑握着信贷、种子、机械、化肥、农药、销售渠道等所有环节,有的甚至能控制政府的财政补贴,形成了什么都由跨国公司说了算的局面。
2、阿根廷政府为什么屈服?
同是南美的阿根廷,人口4730多万。在上世纪九十年代发生经济危机后,跨国农业种子集团(转基因)孟山都公司乘机进入。先是以委托代理的方式,让阿本土的种子公司代销他们的转基因大豆种子,自己只收特许费,并不收专利费。使农民便于接受转基因种子,并且生产成本比美国还低很多。于是造成大批转基因种子黑市交易,而孟山都公司故意视而不见。
三年以后,转基因种子已经取代当地品种了,这时,孟山都要加收专利费了,但阿根廷政府不同意。
于是,孟山都公司开始派出大批侦探公司深入到阿根廷的田间地头,甚至当地的种子公司和合作社,搜集了大批证据资料以后,不是投诉阿根廷政府,而是投诉欧进口阿根廷大豆的囯家英国、丹麦、荷兰等,要求这些国家的进口商替阿根廷补交专利费。结果导致阿根廷大豆出口锐减,外贸收入大幅降低。
结果,虽然阿根廷政府十分愤怒,但由于本土的种子公司和化肥企业已大批倒闭,90%的大豆种子依赖于孟山都,最后还是不得不屈服,以“技术补偿基金”的形式支付给孟山都公司专利费用。
在资本主义全球化的大背景下,跨国公司的发展,包括国际金融垄断资本的发展,一定会冲破主权国家的限制,按照有利于自己的原则,在全球范围上配置资源,使自己居于产业链条的顶端。这一趋势一定会产生疯狂扩张的国际垄断资本与各主权国家之间的矛盾冲突。这种冲突一方面表现为美国这样的帝国主义国家成为垄断资本的寄生宿主,另一方国际面垄断资本又一定要侵蚀发展中囯家的经济主权。所以,又要加入资本主义的全球化体系,又要保持自己的独立立权,这是一个极其两难的选则。
在当下的囯际斗争中,要坚持反帝反霸的路线,就一定要从首先维护自己的国家主权着手。否则,一定会双手奉送自己的主权,成为帝国主义的附庸。
2022—12—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