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11月16日,《凤凰网》上一则《胡耀邦反腐》中《批示逮捕中央政治局委员之子》的章节,引起我对一件往事的记忆。
1986年2月3日,在中国政坛的心脏中南海,发生了一件令常人感到震惊和意外的事情,当时中央有关部门的人带着北京市公安局的人,来到了时任中共中央政治局委员胡乔木同志的家,在胡乔木及其夫人不在场的情况下,抄了胡乔木长子胡石英的房间,并当场带走了胡石英。一个多月后的3月7日,胡石英被逮捕。
胡石英被捕前是《人才》(后更名为《自学》)杂志社、全国助学工作中心的负责人。《自学》杂志社办有《自学》和《丑小鸭》两份青年杂志。该杂志社是国务院编制委员会批准的局级事业单位,最先挂靠在国家科委,后又挂靠在工人日报社、社科院和光明日报社,是我国第一个自筹资金、自收自支、自负盈亏、事业单位企业化管理的文化出版单位。全国助学工作中心则是经中央有关部委批准成立的、以《自学》杂志社为核心单位的一个社会助学公益机构。我当时在《自学》杂志社负责编辑部的一些工作,在全国助学工作中心负责宣传工作,和胡石英接触较多,比较了解,但对他在中南海的家被炒,他本人被专政机关带走,却是丈二和尚摸不着头脑。询问单位其他同仁,也都和我一样,一头雾水。
1986年2月19日上午,也就是胡石英被带走的16天以后,北京市公安局的两位干员到单位向我们调查胡石英的“问题”,在向我调查时,我觉得不可思议,便反问道:“这个问题不应该由我告诉你们,而应该由你们告诉我:你们为什么把胡石英带走?他是我们单位的头,你们把他带走了,弄得我们单位群龙无首,人心惶惶,工作没法开展,读者喜闻乐见的《自学》、《丑小鸭》被挤压得无法办下去,单位几十口人的生存问题面临威胁,你们不应该告诉我们胡石英有什么问题?让我们和他划清界限吗?”我说:“如果一定要问我胡石英有什么问题,可以坦率地说,在我看来,他对改革开放是建立了功勋的。”结果,那天的谈话不欢而散。
事态进一步恶化。1986年3月7日,被带走的胡石英又被升格为逮捕了。坊间传出胡石英是因为“疯狂敛财”、“巨额诈骗”被人举报,经时任中共中央总书记胡耀邦批示而被逮捕的。这一次,我们无言以对了。因为没有人告诉我们,胡石英疯狂敛了什么财,胡石英巨额诈了哪些骗。听说是胡耀邦批示逮捕胡石英的,又听说胡乔木在政治局会议上质问过胡耀邦“为什么抄我的家,为什么逮捕我的儿子”时,胡耀邦解释:“三个部门要求立案审查,我们不能干涉司法程序,等案子结论出来了再说吧。”胡耀邦都这样答复了,那作为胡石英单位的人,我们也只好等吧。
尽管没有司法结论,但此时坊间的传言满天飞了。总结起来,是说胡石英“疯狂敛财”、“巨额诈骗”了大量现金,“数量之大,要用麻袋来装”。有的更邪乎,说是在胡石英的床底下,“掏出几麻袋钱,来了个人赃俱获”,云云。
胡石英被逮捕关押一年左右,北京市检察院方面的干员曾找过我和单位的同仁,说是要定胡石英的案了,来向我们调查核实胡石英的问题。我们问调查人员:“胡石英都被抓起来关押一年了,坊间传说从他床底下搜出大量现金,数量之大,要用麻袋来装。而且是‘人赃俱获’的。到了这个份上,作为和他一起工作过的员工,都想知道这到底是真的还是假的,希望能看到确凿的人证、物证、旁证。如果有,我们和他划清界限;如果没有,那是不是弄错了,或者有人对他诬陷,也应该还他一个公道?”两位干员有点无奈,表示他们只是“奉命行事”,无可奉告。
这次谈话过了不久,《自学》杂志社收到了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1987年2月23日发出的《刑事终审裁定书》副本。这份裁定书说,1985年初,胡石英以“全国助学工作中心”负责人的身份,在同广州益华贸易公司等单位筹建“中国四方联合开发公司”期间,收受益华贸易公司副总经理张广平(另案处理)贿赂人民币五千元。同年12月,胡石英代表“全国助学工作中心”在同港商余维达洽谈筹建“玉都山博览园”的过程中,收受余维达贿赂紫金石金手镯一个、毛连衣裙一件、铜火锅一个,共价值人民币一千一百余元。据此,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以受贿罪判处胡石英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胡石英以其行为不构成受贿罪为理由,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于1987年2月23日公开审理了此案,遂作出“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终审裁定”。
至此,依法办案的“案子结论”终于解开了神秘的面纱:1986年2月3日从当事人胡石英房间的床底下搜出大量人民币现金,数量之大要用麻袋来装,原来是五千元?而且,这五千元是1985年初胡石英以“全国助学工作中心”负责人的身份,在和广州益华贸易公司等单位筹建“中国四方联合开发公司”期间,益华副总经理张广平送给他的“经理活动经费”,因为胡石英被举荐为筹建中的“中国四方联合开发公司”经理。筹办公司要有活动经费,作为“全国助学工作中心”负责人的胡石英和其他单位一起筹办“中国四方联合开发公司”并被举荐为经理,其经理活动经费由合伙人提供这在当时是两厢情愿,合理合法的,算不上什么“受贿”。把这五千元定为“受贿”罪是否有失公允,明眼人一看便知;胡石英不认为这是“受贿”也在情理之中。退一步说,即使“受贿”罪名成立,在当年的中国,五千元算得上“大量的人民币现金”,算得上“数量之大,要用麻袋来装”吗?这是不是言过其实,故意夸大?在1985年到1987年的中国,无论从全国范围来看,还是从中国政坛来看,抑或从高干子弟这个圈圈来看,五千元实在算不上“大量人民币现金”,也谈不上“数量之大,要用麻袋来装“。如果硬要这么说,就有点不实事求是,欲加之罪何患无辞之嫌了。
不管控辩双方服也好,不服也罢,随着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终审裁定书的下达,胡石英案件随着时间的推移,也随着胡耀邦、胡乔木以及邓小平、陈云、李先念、万里、习仲勋、薄一波、邓力群等老一辈无产阶级革命家的故去,渐渐地淡出了人们的视野。胡石英呢,自己的伤口自己治,也开始了全新的生活。但让人始料不及的,是近年来这件事又被一些人恶炒了起来。
为什么说是恶炒呢?其一,判决书里根本没有的“诈骗”“巨额诈骗”“疯狂敛财”“非法敛财”等等罪名,在近几年的网络帖子和报刊杂志文章里均出现了,这是违反实事求是原则的,也经不起实践的检验;其二,继续以讹传讹,误导舆论,什么“大量人民币现金”“数量之大,要用麻袋来装”,“也别说还真的掏出几麻袋钱来,整个一个人赃俱获”等等,到了2014年,在第二期的《炎黄春秋》杂志上,干脆把“在胡乔木儿子的床底下搜出一麻袋的人民币”说成是中纪委副书记韩天石亲口说的了。既如此,判决书里为何没有?可见,以讹传讹满天飞,以此拨弄是非,挑动仇恨;其三,通过抹黑老一辈无产阶级革命家个人,抹黑老一辈无产阶级革命家群体。《胡耀邦胡乔木之间结恩怨,在职总书记从仇家儿子“头上开刀”》《胡耀邦严办胡石英》《胡耀邦下令搜政治局委员住所》《某左派元老为何常说胡耀邦的坏话:儿子诈骗被查处》等等,从这些标题上,就不难看出作者缺乏善意,而细读题下的文章 ,则发现一批老一辈无产阶级革命家,被“胡耀邦‘批示逮捕’中共中央政治局委员儿子”胡石英一案震动得“风声鹤唳”了,其中“最典型的就是李先念”。这样的“一下子震动了整个中南海,也第一次震动了中国领导的最高层”,我认为是一大败笔,它没有把中国的反腐斗争引上健康正确的道路,因为它偏离了“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的方向,离开实事求是,狠是狠了,但由于“毫无顾忌”,忽略了“稳”,也就没弄“准”,授人以超越法律的“严办”,“从仇家儿子头上开刀”的话柄,这就有违胡耀邦“批示逮捕”的初衷。
因此,在30年之后的今天,再来恶炒什么胡耀邦“批示逮捕”政治局委员之子,已经没有必要了。我想,一生追求实事求是,力主平反冤假错案的胡耀邦,若九泉之下有知,也会纠正他当年的批示,制止这种恶炒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