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者注】1953年6月,36岁的陶鲁笳被任命为中共山西省委第一书记,成为新中国史上最年轻的省委书记。他曾指出,山西在全国率先组织农民走合作化道路,不是偶然的,更不是追风赶浪头,而是山西农村发展的实实在在的选择。确实如此,建国初在广泛调研基础上,赖若愚等山西省委一班人较早认识到全省农村出现了互助组织涣散、两极分化等问题。在此形势下,他们决定继续提高互助组,进一步走社会主义道路。经时任长治地委书记王谦等详实调研而试办成功的初级社,获毛泽东首肯后推向全国,由此展开我国农业合作化运动进程。
本文摘自陶鲁笳《毛主席教我们当省委书记》中央文献出版社,第132-160页。
在互助组基础上试办初级社,是当时任山西省委书记的赖若愚同志首倡的。当时我任省委副书记兼宣传部长,亲身经历了这场争论,现在根据档案材料、我的笔记和回忆,把争论的前前后后,如实地写出来,提供给中国合作化史研究者参考。
初级社试办前晋东南老区的基本情况
1950年春和秋冬,长治地委先后两次组织干部对农村经济、互助合作、阶级关系、党内外思想状况进行了广泛深入的调查研究。与此同时,省委、省政府也几次派出分管农业的同志到晋东南进行考察。经过调查研究,发现老区农村土改结束后,出现了许多新情况、新问题。
(一) 农村中相当多的党员、干部,在土改结束后农业生产迅速恢复发展的情况下,看不到前进的方向,产生了“退坡”思想,满足于“三十亩地一头牛,老婆孩子热炕头”的生活,认为“革命到了头”。
(二) 土改结束后,农村中农化了。经过三五年,农村阶级关系开始发生新的变动。1950年春在省委召开的农村工作会议上,王谦同志汇报说,今年入春以来,长治地区土地买卖现象之多,是历年来所没有的,占农户绝大多数的中农已开始出现两极分化。
“土地已开始变动,农村阶级关系开始有了新的变化。 据六个村的调查,1949到1950两年,有139户(占总户数的11. 8%)出卖土地410亩(占耕地总数的2.28%),有些富裕农民占有的耕地超过本村人均占有耕地的一倍、二倍以至三倍。 有的富裕农民买不到地就放高利贷,说什么‘人赚钱累死人,钱赚钱发大财’,其年利率高达60%,甚至180%。”
(三) 具有七八年历史的老区互助组也发生了新的变化。一方面,相当多的互助组出现了涣散现象,有些常年互助组变成了临时互助组,有些临时互助组散伙了。这种涣散现象在农忙季节表现得特别突出。
1951年2月,山西省委召开党的第二次代表会议。2月23日已经担任省委书记的赖若愚同志代表省委作了报告。
“必须稳健地,但是积极地提高互助组织,引导它走向更高一级的形式。 只有如此,才能基本上扭转涣散的趋势。为了达到这一目的,我们决定一方面把现有的国营农场、新式农具站办好,以影响农民:一方面推广已有的好经验,并在长治各县每县试办几个合作社—采取按土地按劳力两个分配标准,征集公积金,积累公共财产。随着生产的发展,逐步提高按劳分配的比重。至于一般的互助组,仍然强调与提高技术相结合,与副业生产相结合,与供销合作社相结合。”
这一年3月下旬,长治地委召开全区互助组代表会议,围绕如何巩固提高互助组、试办不试办农业社的问题,各抒己见,畅所欲言。
①社必须自觉自愿,并保证社员退社自由;②采取按土地和劳两个标准进行分配;③实行按劳分红为主,兼顾土地分红的则;④社内实行民主集中制。
①政治条件是要的,必须是党的基础好,党员觉悟高;②互助组的基础好;③有较好的自然条件;④距领导机关较近,以便帮助。
正在互助组代表会议进行期间,华北局政策研究室的调组到达长治。1950年11月14日,长治地委在《人民日报》发表《组织起来的情况与问题的报告》,提出土改后农村出现两分化趋势,有些互助组涣散解体。对此,华北局政策研究室不同看法,经华北局同意,派来了调查组。
调查组回北京向华北局作了汇报。华北局决定召开五省、市、区互助合作会议,讨论山西试办初级社问题。省委接到通知后,于4月17日召开常委扩大会议,讨论通过了赖若愚同志起草的山西省委向中央、华北局所作的《把老区互助组提高一步》(见【附件一】)的报告。
省委决定派参加了常委扩大会议讨论的王谦(长治地委书记)、黄志刚 (兴县地委书记)、武光汤(农业厅长)、王绣锦(省委政策研究室副主任)参加华北局召开的互助合作会议,并委托王谦同志将省委的报告亲交主持华北局日常工作的刘澜涛同志。
5月初,王谦同志等回到太原立即向省委作了汇报。省委常委扩大会议对华北局的批评意见进行了认真的讨论和研究,为对几个问题的不同看法有向华北局申述的必要,接着讨论通过了赖若愚同志起草的《关于互助组会议的几个问题》(见【附件二】)的申述报告。
①4月17日省委向中央和华北局的报告,主要研究解决的是互助组和初级内部的问题,而华北局互助组合作会议却把它当作了一般的农村社会问题来进行批评; ②我们试办的初级社,具有土地分红和劳力分红两个特征,既承认私有基础的存在,又肯定社会义因素的存在和发展,因此它属于半社会主义性质。而从华北局调查组到华北局互助合作会议对我们的批评,都不承认我们试办的初级社是半社会主义性质的合作社; ③我们以积极慎重的态度在全省试办10个初级社,带有科学实验的性质,怎么能说我们把新民主主义和社会主义两个革命混淆了起来呢? ④我们在试办的10个初级社内,采取限制富农的政策,是合作社的性质所规定了的。互助合作会议抓住我们4月17日报告中“富农庄园”这个词,就认为我们要普遍限制富农。我们认为,在互助组、初级社内部限制富农,并不妨碍对组、社以外富农的保护,犹如供销社和手工业合作社不妨碍私人工商业的存在与发展是一样的。 ⑤华北局互助合作会议对我们4月17日报告批评最多也最尖锐的是这段话:“增强公共积累,按成员享用,这一原则在互助组见诸实施,它虽然没有根本改变了私有基础,但对私有基础是一个否定的因素。对于私有基础,不应该是巩固的方针,而应当是逐步地动摇它、削弱它,直至否定它。”这段话,是说的初级社里边,而没有说初级社外边;在初级社里边,说的也是社会主义因素逐渐加强,私有基础相对减弱,这是一个相当长的历史过程。所以,这样讲并不违背《共同纲领》,因为半社会主义性质的农业生产合作社是《共同纲领》规定的五种经济成分之一。 申述报告的最后一条是“陶鲁茄同志在京,希能找他谈一谈”。
当时我正在北京参加中央和华北局分别召开的宣传工作会议,收到省委派人送给我的申述报告后,在会议间隙刘澜涛同志找我谈过一次。他给我讲了华北局5月4日对山西省委《把老区互助组织提高一步》请示报告的批复,认为山西试办的合作社“是和党的新民主主义时期的政策及共同纲领的精神不相符合的,因而是错误的”。
在农业生产上,不能发动农民搞生产合作社,只能搞互助组。……现在是三年准备10年建设,13年或15年之后,才可以考虑到社会主义问题。将来实行社会主义,不是先从农村,而是先从城市,即先工业国有化,然后才是农业集体化。
富农要求参加互助组或者互助组有了富农,虽然贫农不满他们剥削,但又离不开他们。领导上应采取不干涉态度。将来富农要以阶级姿态出现的,甚至有些村支部、村政权会被富农操纵。纵然如此,我们也不怕,因为有百分之九十的农民站在我们一边。富农一定会发展。大一些多一些有无关系?没关系。这就是“养肥猪”政策。养肥了将来更容易剥夺它。 现在富农固然有剥削,但也有好处,能稳定中农,有利社会生产。现在农村阶级分化,正是将来搞社会主义的基础。 将来我们依靠政权,下个命令就能剥夺它。 现在对富农没有什么限制,将来富农作为一个阶级出现后,可以采取税收、价格、工会等办法加以限制。 农业合作社并限制不了富农的发展,反而可能被他们操纵把持,即使这样也不可怕。 在新民主主义阶段,不可轻易地动摇、削弱和否定农民的个体所有制。不要怕农民冒富,只有80%的农户发展到“三马一车一犁”的富裕程度后,才可由他们自愿地走农业合作化的道路。 取消私有只能采取革命剥夺的手段,不能采取逐渐动摇、肖日弱直至否定的办法,因为那样会打草惊蛇。 逐步动摇、削弱直至否定,是一种改良主义的思想。将来搞社会主义,在城市20人以上的大工厂,都采取剥夺的手段,20人以下的小工厂采取逐步收买的方针。 在农村搞集体农场是一片一片搞,估计先东北,后华北、华东、华南,不是全国一起搞:但又不是逐渐的,而是用一二年时间来一个革命运动就解决问题。农业集体化要等机器,不要机器不妥当。农业集体化必须以国家工业化使农业能用机器耕种和土地国有为条件。
普遍发展农业合作社是错误的,现在搞合作社,富农反对,中农动摇,贫农要求,供给制干部热心。凡办事要重多数,少数人拥护的事是不能推广的。 现在试办农业社,只能起到培养干部、积累经验、教育农民的作用,不能有别的作用。 企图由此直接转变到集体农场是错误的,它本身没有前途,将来实行集体农场,它是要被取消的。
6月29日,薄一波同志在《人民日报》上发表的《加强党在农村中的政治工作——纪念中国共产党三十周年》一文,也根据少奇同志的谈话精神,不指名地批评了山西省委。
7月3日,刘少奇同志批转山西省委报告,批语全文如下:
“在土地改革以后的农村中,在经济发展中,农民的自发势力和阶级分化已开始表现出来了。党内已经有一些同志对这种自发势力和阶级分化表示害怕,并且企图去加以阻止和避免。 他们幻想用劳动互助组和供销合作社的办法去达到阻止或避免此种趋势的目的。已有人提出了这样的意见:应该逐步地动摇、削弱直至否定私有基础,把农业生产互助组织提高到农业生产合作社,以此作为新因素,去‘战胜农民的自发因素’。这是一种错误的、危险的、空想的农业社会主义思想。山西省委的这个文件,就是表现这种思想的一个例子,特印发给各负责同志一阅。”
随后,毛主席找刘少奇同志、薄一波同志和刘澜涛同志谈话,明确表示不支持他们的意见,而支持山西省委的意见。
【1959年3月,陶鲁笳(左排二)参加中央政治局扩大会议(第二次郑州会议),右排二、三为毛主席、刘少奇】
省委在读书学习中的思考
在新中国成立、土地改革结束之后,要不要引导农民走合作社的道路,由新民主主义逐步过渡到社会主义,这是一个重大的理论问题和方针问题。
毛主席在《新民主主义论》中讲到新民主主义经济时说:“在这个阶段上,一般地还不是建立社会主义的农业,但在‘耕者有其田’的基础上所发展起来的各种合作经济,也具有社会主义的因素。”
“如果只有国营经济而没有合作社经济,就不能解决谁战胜谁的问题。我们给农民分配土地,只是无产阶级对农民群众实现了一半领导权,还没有实现全部领导权。只有组织合作社,把农民引导走向集体化,才是实现了全部领导权。如果我们让资本主义领导了农民,那么就连这一半领导权也要失掉的。”
“在农民群众方面,几千年来都是个体经济,一家一户就是一个生产单位,这种分散的个体生产,就是封建统治的经济基础,而使农民自己陷于永远的穷苦。 克服这种状况的唯一办法,就是逐渐的集体化:而达到集体化的唯一道路,依据列宁所说,就是经过合作社。” “这是人民群众得到解放的必由之路,是由穷苦变富裕的必由之路,也是抗战胜利的必由之路。”
我们理解,土改结束后,对于农村私有基础采取保护的政策,但不能采取确保不变、任其自流两极分化的方针。
在国家没有实现工业化,不能供应农村大量拖拉机的情况下,允许不允许农民组织起来,走合作化的道路,发展农业生产力,这也是一个重大的理论问题和方针问题。
为了从理论上进一步把问题搞清楚,我们反复研究了恩格斯在1894年撰写的《德法农民问题》,认为这一著作阐述论了马克思主义政党对待农民问题的理论、方针、政策。
恩格斯在这一著作中列举了丹麦社会党人宣传组织农民互助合作的例证后说:
“在把各小块土地结合起来并且在全部结合起来的土地上进行大规模经营的条件下,一部分过去使用的劳动力就会变为多余的;劳动的这种节省也就是大规模经营的主要优点之一。 要给这些劳动力找到工作,可以用两种方法: 或者从邻近的大田庄中另拨出一些田地给农民合作社支配,或者给这些农民以资金和可能性去从事副业,尽可能并且主要是为了他们自己的消费。 在这两种情况下,他们的经济地位都会有所改善,并且这同时会保证总的社会领导机构有必要的威信逐渐把农民合作社转变为更高级的形式,使整个合作社及其个别社员的权利和义务跟整个社会其他部分的权利和义务处于平等的地位。”
“我们无须等到资本主义生产发展的效果到处都以极端形式表现出来的时候,等到最后一个小手工业者和最后一个小农都变成资本主义大生产的牺牲品的时候,才来实现这个变革。”(马恩选集第四卷312, 313页)
恩格斯批评法国社会党人说:
“你们企图在小农的所有权方面保护小农,这不是保护他的自由,而仅仅是保护他被奴役的特殊形式而已,这是延长他的求生不成求死不得的状况。”
“工人阶级掌握政权后,决不能像对待大土地占有者那样剥夺小农。我们对小农的任务,首先是把他们的私人生产和私人占有变为合作社的生产和占有,但不是采用暴力,而是通过示范和为此提供社会帮助。”
“可能我们那时将有能力给这些合作社提供更多的便利:由国家银行接受他们的一切抵押债务并将利率大大降低;从社会资金中抽拨贷款来建立大规模生产(贷款不一定或者不只限于金钱,而且可以是必需的产品、机器、人工肥料等)及其它各种便利。”(马恩选集第四卷311页)
我们读书学习的主要心得,反映在赖若愚同志发表在1952年4月26日《人民日报》题为《毛主席的<矛盾论>是解决实际问题的钥匙》一文中。他的文章用对立统一的观点,分析了互助组在战争时期,和由战争转入和平时期以及由互助组提高到合作社矛盾变化的客观规律,得出了如下的结论:
“加强工人阶级的领导,按照农民自愿和互利的原则,逐步地(而不是粗暴地)把互助组加以提高,使合作的因素成为矛盾的主要方面,并充分地显示它的优越性,来吸引农民群众倾向于它。 所以农业生产合作社应该是个渐进的形式,也就是走向农业集体化、近代化的一个过渡形式。”
我们从调查研究中提出的试办初级社的方针,设想的试办方案和具体政策,是否符合实际,是否属于“空想”,这一切都要由实践来检验,由实践作出回答。
初级社是否仅仅具有“展览教育”的作用呢?不是的。
初级社试办的头一年,就显示了他在发展农业生产力方面的巨大威力,远远超过了我们的预想。
“土改人翻身,入社地翻身。”
“农业社一年闹下这么多家业,真是兴旺发达,这是单干户一辈子也办不到的。用铁棒打我也不出社啦!”
为什么初级社取得如此瞩目的成就呢?
首先,它解决了依靠什么人办社的问题和互助组不能解决的扩大再生产问题。
其次,没有文化的农民办合作社确有困难,但不像批评意见所说的那样没有文化就不能办。
正如社内外群众反映:“农业合作社不但可以多生产,还能提高文化,提高觉悟,成了教育改造农民的学校。”
第三,半社会主义性质的初级社,由于内部存在着土地私有和社会主义因素的矛盾,由于农民具有私有者和劳动者的两重性,党能否领导农民处理初级社内部复杂的经济利益关系,以克服农民的自发性,鼓励其社会主义积极性,这的确是一个艰巨复杂的问题,但决不像批评意见所认定的那样不可能用合作社的办法来克服农民的自发性。
第五,社员普遍关心、政策性极强的另一个问题是社员退社带不带公积金的问题。
“社员出社时应否带走公积金和公共财产的问题。在这个问题上,川底村社员的意见是有变化的,他们原来主张应该带走,现在99'/的社员都主张不带走。 在争论这一问题时,主张带走的理由只有一个,即认为公积金和公共财产是社员劳动创造的,‘劳动’人各一份,既然出社,就应有带走的权利,否则是妨害了私有权。 但是大多数社员都认为: (一)公积金和公共财产,是社员集体劳动创造的,不属于任何人,应由集体享受,不能分配; (二)出社的社员在社时已享受了他劳动的成果,生产已经改善,他那一份土地也改良了,出社时带走他自己的土地和他的私有财产,已经得到很大的利益,不能要求再分; (三)公积金和公共财产的积累,不仅由于社员的集体劳动,还有国营经济和供销合作社等的帮助,个人更不能带走; (四)公积金和公共财产是不断发展的,社员也是不断变化的,不可能分清每个社员劳动所应得的部分; (五)公积金和公共财产如果分散,必然削弱社的扩大再生产能力,削弱举办各种事业的能力,而且对于社的存在和发展是不利的。”
1951年8月,毛主席肯定了山西省委4月17日的报告,但当时省委包括我在内并不完全清楚肯定的丰富内涵。
毛主席在找少奇同志、一波同志、澜涛同志三人谈话时,讲过这样一段话:
“既然西方资本主义在其发展过程中有一个工场手工业阶段,即尚未采用蒸汽动力机械,而依靠工场分工以形成新生产力的阶段,则中国的合作社,依靠统一经营形成新生产力,去动摇私有基础,也是可行的。”
“他讲的道理把我们说服了。”(薄一波《若干重大决策与事件的回顾,上卷,191页)
“‘确保私有财产’‘四大自由’,都是有利于富农和富裕中农的。为什么法律上又要写呢?法律是说保护私有财产,无‘确保’字样。现在农民卖地,这不好。法律不禁止,但我们要做工作,阻止农民卖地。办法就是合作社。”
“确立新民主主义秩序,你不能确立,因为每日每时都在增长着社会主义因素,天天在动摇着私有财产的基础,因此我们的提法应该是逐步地过渡到社会主义。因为是‘逐步’,可以反‘左’;因为是‘过渡’,也可反右。”
“农业生产合作社,社内社外都有矛盾。现在的农业生产合作社还是半社会主义的,社外的个体农民是完全的私有制,这两者之间是有矛盾的。互助组和农业生产合作社不同,互助组只是集体劳动,并没有触及到私有制。现在的农业生产合作社还是建立在私有基础之上的,个人所有的土地、大牲口、大农具入了股,在社内社会主义因素和私有制也是有矛盾的,这个矛盾要逐步解决。 到将来,在农业生产力进一步发展的条件下,由现在这种半公半私进到集体所有制,这个矛盾就解决了。 我们所采取的步骤是稳妥的,由社会主义萌芽的互助组,进到半社会主义的合作社,再进到完全社会主义的合作社(也叫农业生产合作社,不叫集体农庄)。一般讲,互助组还是农业生产合作社的基础。”
1955年7月30日,毛主席作《关于农业合作化问题》的报告前四天,即7月26日,单独找我汇报山西合作化的情况,地点在中南海游泳池边。我去时毛主席正吃午饭,他一见我进来就说,山西人来啦,坐。他明明知道我是江苏人,为什么叫我山西人呢?我想,他可能还记着1951年那场争论吧。
山西的初级社从1951年到现在四年半了。初级社的发展是渐进的,是在互助组的基础上发展壮大起来的。1951年办了57个,1952年564个,1953年达到2242个。 这三年的试办,我们是谨慎的,是一步一个脚印向前推进的,县区乡干部在试办中取得了经验,涌现出大批办社的积极分子和领导骨干,基本上实现了办一个成一个的口号。 这样就为1954年的飞跃发展创造了条件。这一年我们计划发展一万个,结果发展到15196个。到1955年4月,又发展到31926个,入社农户占农户总数的41%,我们一次又一次地体会到榜样的力量是无穷的。
初级社的健康发展,带动了互助组的发展和巩固提高,克服了互助组涣散解体的状态(入社入组农户已占到全省农户总数的80%以上),遏止了农村富农经济的发展,晋东南地区新富农由千分之8降到千分之1。
1953年2242个社粮食总产比1952年增长27. 6%,单产增长21. 6%,比互助组单产高21. 5%,比个体户高39%。1954年全省因灾减产4. 8%,而初级社占60%以上的平顺、武乡等20个县粮食比上年增产3.8%。 全省的大牲畜,由1951年的184万头,1954年发展到213万头,年递增率为10%,其中骡马的递增率高达15%,适应了初级社添置新式马拉农具的需要。 特别是,现在晋东南老区在1276个老社中,生产水平已经达到或超过富裕中农生产水平的即占38%。这就为下一步过渡到高级社创造了有利条件……
1993年11月
【附件一】
把老区的互助组织提高一步 一、 问题的提出
山西老区的互助组织,基础较大,历史较长。由于农村经济的恢复和发展,战争时期的劳、畜力困难,已不再是严重的问题,一部分农民已达到富裕中农的程度,加以战争转向和平,就使某些互助组织中发生了涣散的情形。我们去年曾强调地提出了“组织起来与提高技术相结合”,解决了一些问题。但这一涣散趋势,并未完全扭转。从实践证明,随着农村经济的恢复与发展,农民自发力量是发展了的,它不是向着我们所要求的现代化和集体化的方向发展,而是向着富农的方向发展。这就是互助组发生涣散现象的最根本的原因。 当然这也不是说,目前已发展了多少富农,而是说富农方向已经是农民自发的一个趋势。这一问题,我们是很注意的。如搞不好,会有两个结果:一个是互助组涣散解体,一个是使互助组变成为富农的“庄园”。这是一方面的情况。在另一方面,也有不少的互助组织,产生了新的因素。老区互助组的发展,已经达到了一个转折点,使得互助组必须提高,否则就要后退。必须在互助组织内部,扶植与增强新的因素,以逐步战胜农民的自发的趋势。积极地稳健地提高农业生产互助组织,引导它走向更高级一些的形式,以彻底扭转涣散的趋势,这是十分重要的。
二、 那么,我们应如何增强新的因素,战胜农民的自发因素呢?最根本的问题有二:
第一、 征集公积金,增强公共积累。在这一问题上,是有分歧的,有的同志的意见:互助组织仍是私有基础,同时公积金也不可能保持互助组内等价的生产关系,所以公积金,出组可以带,按互助组成员享用公积金也不妥当。而我们的认识,却与之相反,认为:增强公共积累,按成员享用,这一原则在互助组见诸实施,它虽然没有根本改变了私有基础,但对私有基础是一个否定的因素。对于私有基础,不应该是巩固的方针,而应当是逐步地动摇它、削弱它,直至否定它。所以公积金应当是出组不带。
因而在公积金问题上,重要的归纳为以下三点:(一)按土地应产量征集。(二)为全组成员所有。(不以征集时土地产量多少为准)每个成员在公积金的处理上,都有自己的平等权利,一人一票。(三)出组不带。至于公积金征集多少?我们认为这不是原则问题,可根据生产发展的情况和组员的意见确定。
第二、 农业生产合作社的分配问题。应采取按劳力、按土地两个分配标准,按土地分配的比例不能大于按劳力分配的比例,并要随着生产的发展,逐步地加大按劳分配的比重。总之,我们认为,把“公共积累”和“捞劳分配”这两个进步的因素,在互助组织中逐步增强,它将使老区互助组织大大地前进一步。
三、 尚须注意解决的几个比较具体的问题。第一,公积金如何使用的问题。用于扩大再生产的比重应多一些:公益事业数目不要大大。第二,在已有公积金的互助组,新吸收组员应予优待,但也应带一定的股金。第三,国家对于农业生产合作社,应予优待。 四、
上述意见,妥否?望示。
山西省委
一九五一年四月十七日
【附件二】
关于互助组会议的几个问题 华北局:
王谦同志等今天详细汇报了互助组会议的内容,有几个问题,我们觉得还有申述的必要:
一、 此次会议是互助组会议,所以我们四月十七日的意见是讨论关于互助组和农业生产合作社内部的问题,而不是一般地讨论农村问题或农业生产问题,这一点是必须首先弄清的。关于一般的农业生产问题,我们的思想是否有错误,请审查劳模会的总结。
二、 农业生产合作社,是属于合作社的性质,是和手工业生产合作社属于同一性质的。手工业生产合作社有公积金,按劳力分红,反对资金分红。我们所试办的农业生产合作社,是土地分红和劳力分红同时存在,也抽一定的公积金。 这是否可以说农业生产合作社有一点社会主义因素呢?社会主义的因素,是否对于私有基础是一个否定的因素呢?当然可以不这样讲,可是这样似乎也不算错。 我们所以这样说,是因为华北局考察组的同志强调私有基础而否认农业合作社的半社会主义性质。但是除了私有基础之外,社会主义的因素似乎也应该看到,而且加以扶植。
三、 我们是不是现在就普遍推广这种做法或过渡到社会主义去呢?显然不是的。我们在晋东南试办了10个,晋西北兴县原来有三个,全省一共是13个。不过因为是个新问题,是带研究性质的,所以我们很重视。它的发展前途如何,我们从来没有结论。那么这能不能说是把新民主主义革命与社会主义革命混淆起来呢?似乎不能这样说。
四、 关于富农问题,我们坚持了中央的规定,允许富农的存在与发展。所谓限制富农,是指互助组和农业生产合作社里的富农。既然手工业生产合作社不准资金分红,限制资本家在合作社的剥削,为什么在农业合作社不可以限制富农的剥削呢? 这是合作社的性质所规定了的,并不妨碍对于互助组以外的富农的保护,犹如供销合作社和手工业合作社不妨碍私人工商业的存在与发展是一样的。
五、 我们说农业生产合作社的公积金和按劳分配两个因素,是否对于私有基础的否定因素,它逐渐动摇、削弱,直至否定私有基础,这也是说的合作社里边,没说合作社外边。而所谓逐渐,是说上述两个因素逐渐加强,私有基础就相对地减弱。当然这只是指的生产手段,而且这是个历史过程。这一点,似乎也不违背共同纲领,因为合作社也是共同纲领所规定的五种经济之一。
六、 陶鲁茄同志在京,希能找他谈一谈。
以上意见妥否希示。
山西省委(一九五一年五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