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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与支付宝在法庭上的较量!

  本文分[写在前面]、[正文],二大部分,正文分三个大标题,即,一、“一分钱体验支付宝快捷支付送红包遭飞来横祸”、二、“原被告双方在法庭上的陈述与辩解”、三、“中国法律一遇阿里巴巴就清零”。全文2万字,阅读需30分钟以上。

  ◎写在前面

  ——2018年6月下旬,一则消息在全国各媒体广泛报道:央行规定,自2018年6月30日后,所有第三方支付机构网络支付业务必须全部通过央行“网联平台”处理,受央行指导监管。也就是说,作为第三方金融支付机构的支付宝,其所有交易明细都在央行监控范围内。这不禁让人感慨,如在三年前就有央行的网联平台监控,面对受害人出具的、来自个人支付宝账户的、证明支付宝“在用户不知情、协议没有达成及签署之前,强制订制、强制交易、强制扣费”的所有事实及所有证据,上海浦东法院及上海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还会一边倒不认定、不采信吗?还会在判决时驳回受害人一切诉讼请求,做出有枉法嫌疑的裁判吗?(注:2019年2月25日上海高院已对本案立案再审,案号(2019)沪民申227号,目前案件正在审理当中)作为本案原告即受害人,江西上饶的叶先生曾于2017年7月向上海中国人民银行维权反映支付宝信用卡费用代扣造成个人严重征信的问题,巧合的是,此后不到二个月,央行就下发了通知,要求所有第三方支付机构在一年后、也就是第二年的2018年6月30日前做好与央行网联平台对接工作,从而在根本上杜绝了第三方支付机构在支付与扣款方面的违法违规问题!

  ——2018年对于阿里巴巴来说是多事之秋,其负面报道频频见诸报端和网媒,元月3日,《中国消费者报》率先报道了蚂蚁金服在账单方面帮助用户选择好我“同意”的所谓“被同意”事件,质疑支付宝账单背后隐藏条款,在全国闹得沸沸扬扬。无独有偶,4 月 8 日,中国人民银行杭州中心支行发布消息称,支付宝(中国)网络技术有限公司在金融消费者知情权方面保障不充分;在消费者的自主选择权方面保障不充分; 在视频宣传中开展引人误解的宣传;在个人信息保护上,其个人金融信息收集不符合“最少、必需”原则;以及个人金融信息使用不当等多项违规,被顶格判处罚款共计 18 万元。1月6日中国之声报道,阿里巴巴旗下的淘宝“淘必中”涉嫌赌博,“淘宝用户亿万血汗钱遭洗劫,受害群体几百万”。再加上受害人叶先生与支付宝这起“血案”,表明支付宝已不是你想像的那样守规矩,马云也不是你心目中的马云,相比国内同类公司的规范,支付宝内部管理混乱由此可见一斑!

  ——金融是一国最高边疆,金融安全,更是和平年代一个国家最重要的安全领地,马云和阿里巴巴站在互联网时代的风口,让支付宝成为全球最大第三方金融机构,其沉淀的资金以万亿计!就其体量及在金融安全领域中的权重地位,对支付宝内部管理及负责人道德品行执行更高标准和赋予更苛刻要求,无可厚非,责无旁贷,但从阿里的实际表现看,他们离要求有不小差距!

  ——我们支持“民族”企业,但这绝不意味着我们会支持它胡作非为!中国是法制社会,树立规则意识已成全民共识,没有、也绝不允许有法外之地。当公民的权利遭受侵害时,无论对手是谁、无论其背后的资本及股东的实力有多么强大,都要毫不犹豫拿起法律武器,坚决维护自身权益!

  【案情梗概】

  2015年3月-9月,支付宝全球推送“首次一分钱体验快捷支付送红包活动”,把规则定位于服务全球新用户的产品,也无差别地向老用户推送,用户只要按规则支付一分钱体验快捷支付,并成为快捷用户后,无论你同意不同意,允许不允许,知情不知情,就等同于订制了短信校验有偿服务产品,因为从成功支付一分钱体验到支付宝扣收当月短信校验服务产品服务费,前后只相差一秒,用户别说阅读短信校验服务协议,就是快速操作点击“同意”也来不及,况且一秒钟也不可能同时完成二项活动与产品的参与与订制,但奇怪的是,这笔交易并不在支付宝交易账单中展示,而是在很不起眼的支付宝余额收支明细中记录,别说新用户、就是老用户也很难发现。事件起因 :受害人叶先生新办了一张建设银行的储蓄卡,在绑定支付宝快捷支付时,参加了支付宝错误向其推送的“一分钱体验快捷支付送红包”活动,在毫不知情情况下,被支付宝先行订制了短信校验有偿服务产品,此后,支付宝以这张储蓄卡扣不到服务费为由,转而对其绑定在支付宝上的、没有订制短信校验服务的空白建行信用卡进行代扣,一扣就是近半年,造成每月透支、共连续5个月逾期,表面上看,这是一起偶发事件,但不排除背后隐藏严重违规违法事实.根据阿里巴巴2016年年报,按阿里2016年新增7千万新用户及7亿以上庞大注册会员数推算,如支付宝在本案中的强制订制强制扣费情况属实,其行为严重侵犯了社会公众利益!

  【拍案惊奇】

  惊奇一:短信校验服务协议除订制的当月当日外,并未授权支付宝公司自行决定扣收渠道及顺序的权力,支付宝硬拗可以,法庭竟采信!

  惊奇二:支付宝信用卡扣费发出的短信通知,均为公司内部而非中国移动等独立第三方通讯公司的短信证据,竟被法庭认定和采信!

  惊奇三:受害人信用卡没有订制了短信校验服务产品,却免费享受短信校验服务和通知,受害人为此质询,支付宝及二级法院均做回避!

  惊奇四:短信校验服务协议在支付宝服务大厅公告栏内竟然不标记公告时间;   

  惊奇五:信用卡的钱由支付宝扣,安全警示职能却甩锅银行,支付宝竟如此无知无畏!  

  惊奇六:同样是电脑截屏证据,同样是与客服的通话录音证据,支付宝的法院全采信, 受害人的全不采信!  

  正文:

  (一)

  江西上饶的叶先生万万没想到,4年前因自己新办了一张建行储蓄卡,在绑定支付宝快捷支付过程中,参加了支付宝推送的“首次一分钱体验快捷支付送红包”活动,差点让自己跌入“万丈深渊”,至今想来都心有余悸!

  一分钱体验支付宝快捷支付遭飞来横祸

  2015年3月4日,叶先生将在中国建设银行办理的一张新的尾号为5291的储蓄卡绑定支付宝快捷支付,在绑定过程中,页面出现推送展示,即“首次一分钱体验支付宝快捷支付送红包”活动。叶先生觉得奇怪,自己是十年以上的老快捷用户,为何还要体验快捷支付?以为自己新办的银行卡是首次绑定快捷支付,也要参与“首次一分钱体验送红包活动”就参与了,但在支付一分钱的过程中,页面又出现了"短信校验服务产品"的推送展示,并提示,该产品是“有偿服务,每月服务费0.6元,但首月优惠,仅需0.01元”,叶先生更觉奇怪,自己以前短信校验都是免费的,现在怎么收费了呢?二十天后,也就是2015年3月24日,叶先生又办理了一张新的尾号1025的空白建行信用卡,在绑定支付宝快捷支付过程中,支付宝并没有像先前那张储蓄卡一样推送“一分钱体验”及短信校验服务产品,绑定过程中,叶先生更没有订制短信校验服务产品及任何其它的有偿服务项目及产品,绑定后,因先前自己已有一张中国银行信用卡在使用,故此卡不打算在半年内进行任何消费。但二个月后,也就是2015年5月开始,一直到2015年9月,该建行信用卡上,每月生成0.6元的消费支出,因为是新办信用卡没有任何主动消费,叶先生也没有收到来自支付宝的任何信用卡的扣费短信通知,故认为建行的信用卡每月0.6元的透支逾期还款通知,是骗子冒充建行的虚拟号码进行诈骗而没有理睬。而当银行发出滞纳金通知时,叶先生仍不明就里,按所谓的“骗子”要求,以支付宝方式补缴了二次滞纳金。直到一年后,也就 2016年7月,叶先生有一笔银行贷款到期还清后,欲二次贷款,按惯例查询贷款前的个人征信记录,才发现该空白信用卡在2015年5-9月,包括滞纳金逾期在内,共连续5个月透支逾期,经建行查账,是支付宝每月从该空白建行信用卡扣除0.6元费用造成透支。信用卡2015年全年流水显示,支付宝是从5月开始,每月扣收0.6元服务费,一直扣到8月结束,并由此造成透支逾期而三次罚滞纳金,除二次向银行补交滞纳金款外,叶先生并无任何个人主动消费。

  支付宝客服说:“因尾号5291的建行储蓄卡账户一直没钱,该卡订制的每月0.6元的短信校验服务费无法扣款,遂轮扣,扣到这张信用卡,”以致最终酿成后果。而实际情况却是,2015年建行流水显示,该5291储蓄卡月月都有余额!由于连续5月透支逾期造成个人征信不良记录,银行系统通不过,叶先生不能进行二次贷款,创业经营活动停顿、终止,给叶先生经济及精神上造很大的损失和伤害,幸亏支付宝在当年9月将短信校验有偿服务产品正式下线,否则,后果不堪设想!为此,叶先生于2017年3月31日向上海浦东法院提出诉请,要求法院判令与支付宝被动达成(后文详解)的短信校验服务协议无效,并判令支付宝赔偿叶先生财产侵权损害及个人征信上中国人民银行不良记录造成的精神损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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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图2:立案通知)

  (二)

  本案于2017年6月22日第一次开庭,开庭前的一个星期,法院问原告叶先生是否接受调解,得到肯定答复后,法官拿出支付宝的调解方案,说:“支付宝赔偿的底线是5000元,如不接受,他们就请律师,届时连5000都拿不到!”叶先生回复,“在起诉支付宝前,与支付宝的多次电话沟通中,对方只答应给200元的所谓信誉金,如今走司法程序,一下子提高20多倍,上升到5000元,这‘让步’足够大的了,但本人不愿意得到不清不楚的赔偿,”叶先生毫不犹豫的拒绝了。

  原被告双方在法庭上的陈述与辩解

  本案一审法院前后共进行了三次庭审,第二次庭审还是通过手机APP远程方式进行,庭审中,原被告双方围绕各自事实及出具的证据,就本案的焦点问题及法律上因果关系,进行了陈述和辩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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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被告支付宝认为:短信校验服务,是指支付宝系统根据客户申请,开通的一种为增强交易安全的增值服务: 客户在进行约定情形的操作或交易时,支付宝系统会向客户绑定的手机号发送短信校验码,客户需输入该校验码,方能视为有权操作,完成相关操作。被告在支付宝官网公示有《短信校验码服务协议》。均可点击链接阅览该协议,并且均应点击接受; 否则,申请不会被受理,将无法享受该服务。该协议明确约定,“....您确认并同意,短信校验服务收费标准为每31天收取服务费计人民币0.6 元,自您开通短信校验服务当日(含) 起算,且支付宝有权于您开通短信校验服务当日直接从您支付宝账户绑定的快捷支付(含卡通) 银行卡和(或) 您的支付宝账户余额中扣除该服务费,扣款顺序由支付宝决定。.....”因此,被告确认:第一,被告已尽到善良的告知义务,并无任何强迫、欺瞒或误导,短信校验服务签约和履约的整个过程透明、規范,无任何违规或不合理之处。第二,原告自主开通该功能,提前阅看了协议内容,在开通时和使用中都实时接到被告和信用卡银行的短信通知,完全知晓消费的账单及其扣款详情。信用卡银行垫付资金后,原告理应向银行承担归还款,责无旁贷,银行以手机短信方式提示了帐单的同时,提示了账款逾期、催促原告速速还款。原告对此置之不理,应当自担后果。

  针对被告上述辩解,原告予以反驳,理由为

  一、《短信校验服务协议》除订制的当月当日外并没有赋予支付宝自行决定扣款渠道和顺序的权力

  支付宝在法庭及二级法院在判决书中反复说,“短信校验服务协议赋予支付宝“扣款渠道、扣款顺序”由其决定的权利,支付宝不从订制了短信服务产品的储蓄卡而从没有订制的信用卡扣服务费符合合同约定,不构成违约。”果真如此?且不说短信服务协议是支付宝代表用户签订,对原告无法律效力(后文详述),就从协议内容看,被告支付宝主张的所谓“扣款顺序完全由其决定”的权力了也是不存在的,短信服务协议约定:“您确认并同意,短信校验服务收费标准为每31天收取服务费计0.60元,自您开通当日(含) 起算,且支付宝有权于您开通当日直接从您支付宝账户绑定的快捷支付(含卡通)银卡和(或)您支付宝账户余额中扣除该服务费,扣款顺序由支付宝决定....”   也就是说,格式协议文本中“且支付宝有权于您开通当日”的表述,是指开通的当月当日! 扣款顺序由支付宝决定。并特别用“且”和“于”二字,着重强调了这一点!而此后每个月的扣款日,都不是短信校验服务开通日,怎么扣?按什么顺序扣,双方并没有约定!所谓“扣款顺序由支付宝决定”,只适合订制短信校验服务产品的当月当日,授权支付宝公司自行决定扣收的渠道及顺序也仅限开通的当月当日,除此之外,都是违反协议的行为。可见,原告与支付宝被动达成的短信校验服务协议并没有完全赋予支付宝“扣款顺序由支付宝决定”的权力,相信稍具文化的人都会做出这样的理解和判断。但支付宝及二级法院有意回避和忽略“且支付宝有权于您开通当日”这句最关键、最要害的一句话!支付宝在订制的当月当日,选择从订制了服务费的5291卡上扣,次月,仍从此卡扣,进一步明确了支付宝的扣款对像及顺序,即: 哪张卡订了服务费,就从哪张卡扣。储蓄卡订制的服务费应该在储蓄卡上扣,而不应该在没有订制的空白信用卡上扣! 但从第三个月开始,也就是从2015 年5 月开始,支付宝突然改至每月从原告绑定的信用卡上扣0.6元的订制服务费,无论出于什么原因和理由,都属于违反协议的行为。根据合同法第四十一条规定:即“对格式条款理解发生争议的,应当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释,对格式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应当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支付宝代理在法庭上说,开通后,每个扣款周期的扣款顺序也由支付宝决定,但协议中并没有任何这样的描述,这是被告支付宝毫无根据的扩大理解、牵强附会。

  二、信用卡是信用卡,储蓄卡是储蓄卡,支付宝用受害人储蓄卡签订的短信校验服务协议去解释信用卡的扣费行为,是对事实的歪曲和狡辩。

  本案是围绕支付宝对受害人信用卡扣短信校验服务费造成不良征信记录和财产损失这一事实展开的,受害人信用卡没有订制“短信校验服务产品”、也没有签定《短信校验服务合同》,支付宝对此也没有否认,而《短信校验服务协议》系受害人储蓄卡而非信用卡签定,信用卡不是该协议的法律主体,用储蓄卡签定的协议去约束信用卡、去解释支付宝对信用卡的扣费行为是否合理、是否违约,是牛头不对马嘴,一开始就搞错了法律关系。本案中,支付宝的所有辩解和主张都是围绕受害人储蓄卡订制短信校验服务产品及签署短信服务协议行为及“事实”展开的,并以此为据,对信用卡扣收短信服务费行为进行辩护,这是对事实的严重歪曲和狡辩。众所周知,信用卡是信用卡,储蓄卡是储蓄卡,二者性质功能完全不一样,储蓄卡签定的短信校验服务协议对信用卡是否有效?对信用卡是否适用?支付宝缺乏证据支持。

  三、支付宝诱惑误导宣传,欺诈虚假陈述,强制订制、强制交易、强制扣费,严重侵犯社会公众利益。

  可从以下三方面予以证实

  A、与支付宝客服的通话录音证据:根据2017年3月30日与支付宝客服的电话录音,客服说,“您的尾号5291的建行储蓄卡我们核实到,在2015年3月4日晚8:30分,做了支付一分钱的体验活动,在支付一分钱的过程中,我们的页面展示过短信校验的服务”又说:“3月4日晚8:30分,您绑定了一张尾号5291的银行卡,支付了一分钱,参与了快捷支付,在支付的服务当中,咱们有短信校验服务的开通”,由此可见,“首次一分钱体验送红包”活动与“短信校验有偿服务产品”是捆绑在一块、一前一后向新用户即非快捷用户推送的,是“一分钱体验送红包”活动诱惑、误导在前,推送订制短信校验服务产品在后。

  B、受害人支付宝账单前、后台截屏证据:

  ⑴受害人支付宝余额收支明细前台电脑截屏证据:该截屏证据显示:2015年3月4日20:30:39,因支付宝把面向新用户的“一分钱体验快捷支付送红包”活动(后文详述)错误的向老用户即原告叶先生推送,叶先生参与并支付了一分钱,在支付宝余额交易明细栏中间,显示为“充值”字样,右边显示数额“0.01元”,但在接下来的一笔交易中,原告发现,在同日的20:30:40,也就是在原告“充值”一分钱后不到一秒,支付宝便扣除当月短信校验服务费0.01元(首月服务费优惠、仅需1分),在交易明细栏内显示为“-0.01”,交易栏“收费”项目下标记显示为:“服务费”,也就是说,无论是老用户还是新用户,在绑定快捷支付过程中,只要参加“首次一分钱体验快捷支付送红包活动”,按规则支付一分钱体验快捷支付并付款成功,成为快捷用户后,无论你同意不同意,知情不知情,允许不允许,就等同于订制了短信校验有偿服务产品,因为从支付一分钱款参加“首次一分钱体验快捷支付送红包活动”到扣收首月短信校验服务费,前后只相差一秒,这么短的时间内,用户别说阅读协议,就是快速操作点击“同意”也来不及。

  ⑵受害人支付宝余额收支明细后台截屏证据:

  该证据来自支付宝向法庭出示并被法庭采信认定、用于反驳原告叶先生的支付宝账单后台截屏证据。该截屏证据显示:2015年3月4日20:30:39,明明是受害人参加“一分钱体验支付宝快捷支付送红包活动“的一分钱充值体验行为,却在后台变为“申请个人签约”!

  一秒后,也就是3月4日20:30:40.,叶先生成功支付一分钱体验款的行为,在支付宝后台纪录中,却被当成原告订制短信校验服务产品的“生效个人签约”!如此,支付一分钱体验及绑定快捷支付的行为,就变成订制短信校验服务产品的一种确认行为。

  以上截屏证据表明,支付宝通过送红包的形式进行诱惑、误导,先请君入瓮,再让用户支付一分钱、再让其成快捷用户、最后让用户被同意、被订制短信校验有偿服务产品,坐实了支付宝诱惑误导宣传、虚假欺诈陈述、强制订制强制交易的事实!

  支付宝在用户来不及阅读协议的情况下,通过用户参加一分钱体验充值行为,代表用户接受、订制短信服务产品、擅自把用户一分钱体验款转变成短信校验服务产品的订制款,这是对网民资金帐户的监守自盗,是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获利目的,是非法所得。尤其像原告这样的老快捷用户因新增卡绑定快捷支付,被支付宝无差别推送本服务于新用户的“一分钱体验”活动而不幸被同意、被订制短信校验服务产品所获得的订制费,完全是不当所得。而原告在绑定快捷支付前,早已是支付宝的数字证书用户,根据支付宝自己制定和公示的规则,数字证书用户不属于短信校验产品服务及收费对像(后文详述),支付宝对原告之类的数证书用户新增绑定卡进行短信校验服务费产品的强制订制、强制交易、强制扣费更是完全错误,所扣收的服务费完全是合同违约行为造成的不当所得。

  C、受害人在其支付宝账单中无法查实短信校验服务产品的订制交易行为:按照支付宝客服的说法,受害人叶先生于2015年3月4日参加了支付宝向其推送的“首次一分钱体验支付宝快捷支付送红包”活动,支付了一分钱体验款,同时也支付了一分钱订制“短信校验服务产品”,正常情况下,其支付宝个人交易账单中应有以上二笔交易金额为“一分钱”的交易记录,但查遍叶先生所有交易账单及所有余额收付明细,只有一笔“一分钱充值”的交易记录,即,20:30:39秒支付的一笔“一分钱体验款”交易记录,而订制短信校验服务产品的“一分钱”交易记录却无从查实,但支付宝及法院又非常坚定地认定叶先生订制了短信服务产品,那这笔订制交易记录到哪去了呢?只有一种可能,即,“首次一分钱体验支付宝快捷支付送红包”是与“短信校验服务产品”订制活动捆绑在一块的,用户只要参加“首次一分钱体验快捷支付送红包活动”,并按规则支付一分钱体验款,就等于订制短信校验服务产品,如此,才有可能只有一次“一分钱”支付行为,却能参加和订制二项活动与产品,否则,无法解释!这一事实再次证明,支付宝通过诱惑误导宣传,欺诈虚假陈述,通过与“一分钱体验活动”捆绑,对新老用户进行短信校验服务产品的强制订制、强制交易、强制扣费,严重侵犯社会公众利益。

  综上所述,由于短信校验服务协议及短信校验服务产品是支付宝代表用户即受害人“同意、订制”的,根据合同法第48条:“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的合同,未经被代理人追认,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法律效力,由行为人承担责任”,故原告与支付宝被动达成的短信校验服务协议对原告没有法律效力。

  根据 2014年1月26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60号公布的网络交易管理办法第十四条规定:“ 网络商品经营者、有关服务经营者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信息应当真实准确,不得作虚假宣传和虚假表示。”及第十七条“......不得利用合同格式条款并借助技术手段强制交易。”及银监发〔2013〕38号中国银监会关于印发银行业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指引的通知中规定,支付宝作为第三方金融机构,“应当尊重金融者的知情权和自主选择权,履行告知义务,不得在营销产品和服务过程中以任何方式隐瞒风险,或者进行强制性交易”。

  根据2017年2月24日与支付宝客服的电话录音,“首次一分钱体验支付宝快捷支付送红包”活动及“短信校验服务产品”是从2015年3月开始到9月份结束,共7个月时间,而根据阿里巴巴2016年年报数据,2016年阿里一年新增用户7000万,7个月即半年多时间,保守推测,假设至少有3000万左右的新用户因参加支付一分钱体验快捷支付(实际因红包诱惑参加人数远不止此数)而被同意、被订制短信校验服务产品,再加上此间老用户因新增绑定银行卡而被支付宝错误推送参与一分钱体验活动而发生的短信服务产品的被动订制交易,疑似被侵犯的受害人数量及支付宝违规扣款不当所得绝不在少数。

  这种参加“一分钱体验快捷支付送红包活动”就等同参加订制“短信校验有偿服务产品”,坐实了支付宝诱惑、误导宣传,虚假、欺诈陈述的事实,坐实了支付宝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获利目的事实,坐实了支付宝严重侵犯社会公共利益事实。

  根据合同法第52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一)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的(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故原告与支付宝被动达成的短信校验服务协议是无效的合同。

  四、支付宝推送“首次一分钱体验支付宝快捷支付送红包”活动系搞错活动对像,犯颠覆性错误。

  根据2017年3月30日与支付宝客服的电话录音,客服反复向叶先生“一字不漏”地宣读“首次一分钱体验快捷支付送红包”活动的规则,规则指出: “在活动期间,非快捷用户,通过一分钱体验快捷支付,首次完成快捷支付,付款成功,并且成为快捷支付用户后,即可得支付宝快捷支付红包,红包随机一般1-8元”,而叶先生出具的电脑截屏有关该活动规则的文字表述也与录音证据表述内容完全一致,很明显,像原告这样的十三年的老快捷用户,又是淘宝四星级卖家,且新增的尾号5291储蓄卡在绑定支付宝快捷支付前,其实已有多张银行卡第N次成功梆定快捷支付。表明原告既不是非快捷用户, 也不是首次绑定。完全不属于此次“首次一分钱体验送红包”活动的参与对像,是支付宝“误”将原告尾号5291新增银行卡当成非快捷用户,“误”将此卡的第一次绑定行为认定为是非快捷用户的“第一次”绑定,把本来服务于非快捷用户的“一分钱体验活动”,无差别向原告叶先生这样的老快捷用户推送,并允许像叶先生这样的老快捷用户参与,才导致叶先生被支付宝强制订制了短信校验有偿服务产品,而正是因为强制、被动订制了短信校验有偿服务这项产品,才导致叶先生之后一连串重大失误的发生。众所周知,支付宝大数据世界第一!谁是新用户谁是老用户一清二楚,根本不会搞错,支付宝“首次一分钱体验快捷支付送红包”搞错活动对像、进行错误推送,不排除为获利目的有意为之,否则无法解释!因此,支付宝是本案的始作俑者,原告因支付宝犯错而错,被告支付宝应该承担全部责任。

  五、支付宝对叶先生之类的数字证书用户的新增绑定银行卡扣收短信校验服务费系搞错对像,犯颠覆性错误,也是严重的合同违约行为。

  支付宝用户在申请开通短信校验服务产品的操作过程中,页面均会出现展示,即,如“您是数字证书用户,无需订制短信校验服务,免费通知”,  而支付宝在法庭上出具并被法庭采信的用于反驳原告的“短信校验服务产品订制的操作指南”电脑截屏证据材料,更清楚写明,“若需要使用免费产品,建议您申请数字证书”,这份来自支付宝的证据,在庭审时被受害人反作新证据向法院出示,竟不被法庭认定和采信! 而原告叶先生在订制短信校验服务之前,早已是数字证书用户,在订制短信校验服务的当日也安装了数字证书, 支付宝在原告个人支付安全中心对本人是数字证书用户也备了案。这一事实,作为支付宝页面数据均有记录。支付宝向数字证书用户即原告叶先生推送短信校验服务产品并允许叶先生订制,还扣收叶先生短信服务费,系支付宝搞错对像犯颠覆性错误!

  由于原告叶先生在储蓄卡订制短信校验服务产品之前,早已开通了数字证书用户,支付宝不应该错误地再向这张卡推送“面向非快捷用户,也即新用户的‘首次一分钱体验支付宝快捷支付送红包’活动”,并通过与此活动捆绑,向该卡推送短信校验有偿服务产品,并允许叶先生付费订制,这是明知故犯,视规则如儿戏, 支付宝先是对订制了短信服务的尾号5291建行储蓄卡扣取短信服务费,其后以5291卡没钱、扣收不到短信服务费为由,对没有订制短信校验服务的尾号1025信用卡进行服务费的转移代扣款,尤其对1025信用卡,从2015年5月扣至2015年8月产品下线为止,造成原告5个月逾期,完全违反了短信校验服务协议“关于数字证书用户后续新增银行卡继续免费享受短信校验服务产品服务的规定”,最终让原告进入征信黑名单,支付宝要负完全责任。支付宝搞错短信校验服务产品的收费和订制对像,向本不该收费、本不该订制短信服务产品的数字证书用户即原告,收取短信服务费,系犯错在先,原告因支付宝犯错而错,被告支付宝应承担由此造成的全部责任后果。

  六、支付宝让受害人新增绑定卡订制短信校验服务产品属不必要重复订制行为,犯颠覆性错误。

  根据支付宝一审时用于反驳叶先生而向法庭出示并被法庭采信的叶先生个人账户操作日志后台纪录,截屏上附有2015年3月4日“20:28:47”;“20:27:33”;“20:26:06”;“20:25:13”共4次、标记为“可信环境校验支付密码”记录,以及“20:22:20”一次标记为“验证支付密码”记录。

  根据自支付宝一审证据材料B大类B3小类第11页,附有“2015年3月4日20:21,你的支付宝发生3.00交易,校验码:748214打死都不能告诉别人哦!”记录;

  以上所有短信校验服务的记录,均发生在叶先生尾号为5291新增建行储蓄卡订制短信校验服务产品之前,即发生在2015年3月4日20:30:39之前。证明了受害人叶先生订制之前账户早已享受短信校验服务产品的服务根本无需再重复订制。支付宝让叶先生新增建行储蓄卡付费订制短信信服务产品属不必要重复订制,系搞错了对像,犯颠覆性错误。

  七、支付宝所谓“叶先生不良征信纪录及损失系对建行还款短信未予理睬导致,与支付宝扣款行为之间不存在法律上的因果关系”,这一说法表明支付宝缺乏最基本的金融常识。

  支付宝客服在电话中及支付宝代理在法庭上反复说,“透支了逾期了,银行会通知啊,无需我们提示通知啊,银行通知了,你为什么不还款啊”,殊不知,一旦让银行发出、并收到了银行发出的逾期还款短信通知,就说明已形成逾期事实!就已经上中国人民银行个人征信不良记录!与受害人理睬不理睬已没有丝毫关系,你理睬也是逾期,不理睬也是逾期! 一个月是逾期,三个月、九个月也逾期,只有严重性的差别而没有本质的差别。支付宝最大的错误就是:其快捷支付产品从信用卡单方扣款造成受害人透支到银行发出逾期还款通知之前,这一时间段内不作为。因叶先生信用卡没有订制短信校验服务产品,又是空白卡,没有发生任何消费,再加上信用卡是“被”支付宝使用、“被”支付宝扣款,受害人浑然不知,才会以为银行还款通知是骗子行为而不理睬,而偏偏支付宝又不进行透支提醒及还款日提醒功能设置来让用户规避风险,系金融产品重大缺陷。支付宝作为世界最大的、知名度最高的第三方金融机构,说出是“不理睬”是造成逾期及损失的混话,让人非常惊讶。虽支付宝在答辩中,例举了公司内部扣款短信通知证据,证明自己尽到了提醒及告之义务,先不说这些证据是支付宝内部而非独立第三方短信通知证据没有证明效力涉嫌做伪证(下文详述),且这些短信通知跟“透支及还款日提醒”不是一码事,最关键的是,支付宝从来没有也不可能出具哪怕一则支付宝内部的短信通知证据,来证明支付宝向叶先生进行了“透支及还款日警示”. 故“不理睬”不成法院认定理由,倒是支付宝在银行发出逾期通知之前的不作为才是本案的祸源!

  八、支付宝出示的信用卡扣费短信通知均为公司内部而非独立第三方中国移动等短信通知证据,真实性存疑。

  首先,支付宝向法庭出示的所有信用卡扣款短信通知,是自己公司内部向叶先生发送的短信通知后台截屏证据。该证据加盖的是支付宝自己的公章,不是也没有中国移动、中国联通或中国电信等独立第三方的短信通知证据,这种自己证明自己的内部短信通知证据,明显不符合证据三性原则,不具证明效力。

  其次,根据2017年2月24 日支付宝客服电话录音,“短信校验服务”产品是2015年3月上线当年9月下线,而原告尾号1025的建行信用卡恰在此活动期间,即,2015年3 月24 日绑定快捷支付,仅比前面的尾号5291储蓄卡晚20天,二张卡都是新增银行卡,都是同一活动期绑定快捷支付,但与5291卡不同,信用卡在绑定过程中,支付宝并没有向其推送“一分钱体验”活动及短信校验服务产品,原告也没有为信用卡订制其它任何有偿服务产品,更别说短信校验服务产品了,但蹊跷的是,支付宝在法庭上出示的证据显示,原告信用卡每笔扣款都有短信校验和通知。由于支付宝在2015年5月至8月每月从信用卡扣除的0.6元短信校验服务费是对尾号5291建行储蓄卡订制的服务费的转移代扣,信用卡短信服务实则免费享用,否则就不是每次从信用卡扣6角而是扣1.2元了。同样是新增的绑定快捷支付的银行卡,同样是在短信校验服务开通的活动期间绑定,前面的尾号5291建行储蓄卡被推送参与“一分钱体验送红包”活动、被订制短信校验有偿服务产品并付费享受短信校验服务,而信用卡却不参加支付宝推送的一分钱体验活动,更没有订制短信校验服务产品,却免费享受短信通知和校验服务,这如何解释?

  再次,因短信校验服务协议有关“短信校验服务仅针对在PC端上操作支付宝账户进行交易(除代扣模式交易外)或修改密码时方提供”规定,又由于支付宝在信用卡上每笔扣款均属对叶先生储蓄卡订制的短信服务费扣收不成功后转移至信用卡进行的转移代扣,故这种代扣,根据约定,不在短信校验产品的服务范围之内,支付宝不该为此提供、也不该有这些短信校验服务行为,更不该让这种代扣享受免费短信校验服务,但蹊跷的是,支付宝信用卡每笔转移代扣都有免费短信通知!

  综上所述,由于信用卡扣费短信通知证据均是支付宝公司内部而不是中国移动等独立第三方的短信通知证据,再加上信用卡又没有订制短信校验服务产品,同时又是代扣模式交易,故短信通知证据真实性存疑,涉嫌做伪证。受害人叶先生曾在几次庭审陈述中,均要求支付宝当庭对上述事实解释清楚,但支付宝及二级法院均做回避。

  九、支付宝在“短信校验有偿服务协议”中无限减轻自己责任无限加重用户责任,并在协议公告时不显示时间

  如,协议中,“您同意,支付宝有权随时对本协议内容进行单方面变更,并以支付宝网站公告的方式予以公布,无需另行通知您,若您在本协议内容公告变更后继续使用本服务的,表示您已充分阅读、理解并接受修改后的协议内容,也将遵循修改后的协议内容使用本服务; 若您不同意修改后的协议内容,您应停止使用本服务”,也就是说,一旦快捷用户与支付宝发生法律纠纷,支付宝可以随时单方修改协议来减轻甚至免除自己的责任,并加重对方的责任,而这一切,对支付宝来说,都无需告之对方,只需在支付宝服务大厅公告一下就行了。由于支付宝“短信校验服务协议”在支付宝大厅公告栏不显示公告的时间,所以,任何时候看到的公告栏内的协议,皆可当成支付宝“随时对本协议内容进行单方面变更”过的、有利于自己的协议,这不符合公平合理、权责对等的原则。因此,这一格式条款无效,由此,公告栏内、不显示时间的当前协议,均可当成是随时更改过后的协议,自然也是对原告没有效力的协议!原告叶先生在前后三次庭审中,从来没有质疑过短信校验服务协议在支付宝公告栏公告过,是质疑没有“实时”公告过,支付宝在第三次庭审中说实时公布过,但不能举证。支付宝公告栏内只有一份短信校验服务协议及快捷支付协议公示,并没有这二份协议历次公告的历史沿革纪录,再看时间落款,没有显示实时,比如,某年某月某日,没有就是没有,没有显示实时,怎么能说实时公示过?如果支付宝实时公示过,请说出实际和实时公示的时间,也就是说出具体“实时”来,即明确标记某年某月某日公示过的这二份协议。如有这样的“实时”证据,通过前后协议对比,用户才能判断其中条款是不是更改过,是怎么改的,二分协议有什么异同。实在搞不清楚,这么简单的事,支付宝为什么不做?难道有什么不可告人的目的?否则,即使更改一千次一万次,如不显示落款时间,公告栏内就永远是万年一份,岂不闹天下笑话?根据合同法第40条,“格式条款具有本法第52、53条规定情形的或者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免除其责任的,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该条款无效”,据此,协议中的该内容对原告没有法律效力。因此,在本案中,支付宝以没有实时公告过的、并由支付宝代表叶先生签订的短信服务格式条款内容来佐证自己的主张,对原告也是无效的、不具说服力的!

  十、支付宝作为第三方金融工具,其扣款系统存在严重设计瑕疵。

  根据原被告双方达成的“快捷支付服务协议”第8条:“您同意支付宝有权留存您在支付宝网站填写的相应信息,并授权支付宝查询该银行卡信息,包括且不限于借记卡余额、信用卡账单等内容,以供后续向您持续性地提供相应服务......” 由此可见,支付宝在对信用卡扣款之前,是知道储蓄卡、信用卡账户资金情况的,支付宝不从那张月月有余额的订制了短信服务费的尾号5291建行储蓄卡扣,偏偏从没有订制短信校验服务的空白信用卡上转移扣款,无论扣多少,都会造成透支!被告这种涉及到自己利益时,无视信用卡透支风险、无视协议约定范围进行扣款,一旦因此产生信用风险,就把责任推给用户的做法,属单方恶意违约行为。这种恶意行为,完全是支付宝恶意程序化扣款系统设计缺陷造成的,应打上补丁: 在下一个扣款周期的扣款日扣款失败后,应转向“从扣款日至月底的无固定日期余额扣款”,本案就根本不会发生! 否则,就属扣款系统重大设计缺陷。正是这一重大设计缺陷和瑕疵,才直接导致了本案的发生!

  (三)

  经过近一年多共三次庭审,2018年1月22日上海浦东法院一审判决驳回原告叶先生全部诉讼请求;原告不服一审判决,认为一审法院认定事实及适用法律严重错误,并上诉至上海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上海一中院于2018年7月18日二审判决驳回叶先生上诉请求维持原判.如此结果,让人不禁感叹------

  中国的法律一遇到阿里巴巴就清零

  一、上海浦东法院认为

  “本案的主要争议焦点在于: 

  1、涉案《短信校验服务合同》的效力问题;

  2、被告从原告尾号为1025 建行信用扣款的行为是否构成违约,被告是否应当对原告的损害后果承担责任。

  “(1)、关于涉案《短信校验服务合同》的效力问题。法院认为,涉案《短信校验服务合同》合法有效,不具有法定无效或可撤销的情形。开通短信校验服务必须通过在线点击、在确认已经阅读《短信校验服务合同》并输入密码确认开通,原告承认其本人进行了上述操作,故应推定开通短信校验服务系原告的真实意思表示。

  “(2)、关于被告从原告尾号为1025建行信用卡中扣款的行为是否构成违约,被告是否应当对原告主张的损害后果承担责任的问题。法院认为,第一,根据《短信校验服务合同》约定,被告有权直接从支付宝账户绑定的银行卡和(或) 支付宝账户余额中扣除服务费,扣款顺序由被告决定。原告承认其在支付宝账户上绑定了尾号为1025建行信用卡,因此被告的扣款行为符合合同约定,并未构成违约。第二,原告请求被告支付精神损害赔偿金和财产损害金,对此本院认为,首先,原告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其损失的存在; 其次,被告定期通过短信告知原告本期的扣款金额、用途、渠道,并预告了下期的扣款时间,已经尽到告知及提示的义务。原告尾号为1025建行信用卡并未停止使用,即便原告所述的不良征信记录对原告造成了损失,其不良征信亦系原告对于建行的还款短信未予理睬导致的。因此,原告所述的损失与被告的扣款行为之间不存在法律上的因果关系。故对于原告主张的损失,本院难以支持。”判决驳回了叶先生的全部诉讼请求。

  二、原告认为:

  1、针对一审法院上述认定事实,原告叶先生不予认同。认为本案的焦点主要集中在四个方面,即   

  (1)、支付宝是否通过捆绑方式强制用户订制短信校验服务产品?

  (2)、短信校验服务协议除了订制的当月当日外,是否赋予了支付宝决定扣款渠道及顺序的权力。

  (3)、支付宝“首次一分钱体验快捷支付送红包”是否搞错了活动对像,短信校验服务产品是否是重复订制,是否搞错了订制及收费对像;

  (4)、支付宝作为金融服务产品是否存在重大缺陷?

  其中第(1)(2)最关键,决定了本案的性质与成败!第(3)点也非常重要,同样是本案成败的关键!本案最主要的“因”,是支付宝强制订制和交易、单方合同违约滥用扣款权力及重复印订制、搞错活动对像、搞错订制对像、搞错收费对像,正是上述错误行为,才造成叶先生后续一系列违约及逾期行为,造成受害人合法收入权受到侵害,这才是本案的最主要因果关系,而一审回避该主要因果关系,却从次要的因果关系,即,把原告损失与支付宝信用卡扣款行为作为一种预设的最主要法律因果关系来框定,然后通过罗列事实、证据及推理,来否认这层因果关系,达到推翻上诉人诉求目的,可谓费尽了心思、动足了脑筋!这是对事实认定不清或歪曲。一、二审法院避重就轻、张冠李戴、掩耳盗铃,认定的事实错的离谱!

  2、一、二审法院涉嫌枉法裁判

  事实与情节如下:

  (1)、删除数字证书电脑截屏证据关键内容。原告出具电脑截屏证据,证明支付宝短信校验服务产品搞错收费和订制对像,犯颠覆性错误。该证据上附有支付宝短信校验服务产品的规则说明 ,即:“数字证书用户无需订制短信校验服务产品,可免费使用”,但在一审判决书,对原告这份证据在判决书是这样表述的:“2015年3月之前支付宝页面截屏,证明数字证书用户无需开通短信校验服务,被告搞错服务对像”,把“可免费使用”这一最关键句子去掉,以此否定原告诉称的支付宝短信服务产品搞错收费和订制对像,并否定该截屏证据的有效性。

  (2)、删除余额收付明细中的支付宝欺诈、虚假陈述、强制订制强制交易截屏重磅证据关键内容原告在一审出具的、来自个人余额收支明细的、证明支付宝强制订制、强制收费的电脑截屏重磅证据,一审判决书作如下表述: “原告证据13、支付宝资产明细页面截屏,证明原告于2015年3月4日确认用0.01元参加抽红包活动,原告来不及查阅协议内容就被被告扣款,被告是胁迫用户强制交易。”判决书选择性隐匿和删除了原告在质证时表述证明目的的一段话,即,“原告参加首次一分钱体验支付宝快捷支付送红包活动,在支付完一分钱、并成为快捷用户后,不到一秒,支付宝就扣收短信校验服务产品当月服务费0.01元(每月0.6元,首月优惠,仅需0.01元)”,而“不到一秒”这句表述证明目的最关键词句被隐匿、删除,这段话是通过截屏证据图文显示出的无可辩驳的事实。正因为一审隐匿和删除了这段话,才让这份重磅证据材料“没有被采信,证明效力被肆意阉割!”  

  (3)隐匿受害人合法收入权遭侵害证据,包括受害人向法庭提供的、真实性获支付宝认可的证明受害人有合法收入的文件及证件,这些证据在判决书中只字不提。

  因一、二审法院涉嫌故意对受害人多起关键证据隐匿、省略、删除及篡改,致使判决对受害人诉称的所有事实,包括“支付一分钱体验快捷支付后不到一秒,就扣收短信校验首月服务费,让受害人来不及阅读协议点击同意便形成事实订制,造成强制订制强制交易情况”等重大事实及“首次一分钱体验快捷支付送红包”搞错活动对像、“短信校验服务产品”重复订制、搞错订制和收费对像等事实均一边倒该认定不认定;对叶先生出具的所有证据包括与支付宝客服的通话录音及相关电脑截屏重磅证据也均一边倒该采信不采信,而同样是与客服的通话证据和电脑截屏证据,支付宝的却全部采信!极不正常,其行为涉嫌违反了最高人民法院《人民法院工作人员处分条例》第40、43条规定。故向浦东法院官方网站予以投诉,网站也显示投诉成功,但第二天试图再登录该网站时,却出现这样一幕“登录失败,您的用户名密码不正确”此后,无论试多少次、无论过多少天再试,只要输入自己的用户名和密码,都会出现上述画面!笔者不禁要问-----

   中国还有法律吗?

  “ 当然有”,一律师朋友回复,

  “但一遇到阿里巴巴就清零!"

  (注:就在本帖发布前不久,据中青网报道,前上海第一中级人民法院院长潘福仁因违规干预司法和市场经济活动、严重违反国家法律规定,利用职权和影响为他人谋利并收受巨额财物,被取消退休待遇、开除党籍并移交司法机关处理,相关涉案人员案件分别放在江西南昌、江西上饶异地审理。又据财新网最新报道:“潘福仁在看守所内大呼冤枉,希望找到敢于说话的死磕律师为其辩护,称遭刑讯逼供、检方查案程序违法,希望法院做出公正判决”。而本案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叶先生作为在上海一中院打官司的江西上饶人,受到一中院枉法嫌疑裁判,如今再看到一中院前领导犯罪案件涉案人员反被押至江西上饶审理并也像叶先生一样高呼司法公正时,觉得特别滑稽,面对这种概率极小的异地审理戏剧化巧合,叶先生不免百感交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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