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位网友,河南省先进典型村辉县市张村乡裴寨村副支书裴龙翔(裴小勇)为法人代表和总经理的辉县市中全建筑材料有限公司在辉县市张村乡和漫村储备窑欺压百姓违犯多项法律建设采石厂一事,大家是否还在关注?
目前,关于此事有些新的消息告知大家。
此事的主人公裴龙翔(裴小勇),被有关部门在今年7月上旬确定为“新乡市杰出乡村振兴青年乡土人才”。储备窑老百姓已把裴小勇存在的问题提供给了有关主办部门,并强烈建议撤销其获得的荣誉称号,有关主办部门工作人员回复说会严肃调查。如有进展会及时告知大家。
颁奖现场,右四是裴龙翔(裴小勇)
去年除了在网络上发表了《河南省辉县市环保局局长,持暗股做伪证,违法乱纪》、《河南这个全国“典型村”的副支书,打着精准扶贫旗号,欺压百姓肆意妄为》、《国庆长假,欢迎来储备窑免费参观!——看一看河南省辉县市裴寨村副支书和环保局长给我们开发的“好景区”》等文章外,储备窑老百姓还将此事举报到纪委和环保等相关部门。
辉县市纪委关于此事还在调查中,据最近询问说结果快出来了,大家拭目以待吧。
去年10月,储备窑老百姓到新乡市生态环境局询问关于此事的调查进展,发现新乡市生态环境局的调查结论存在严重问题。储备窑老百姓当即强烈要求重新进行调查,新乡市生态环境局相关部门和人员积极响应了储备窑群众的要求。经过重新调查后,他们知错能改,推翻了原来的调查结论,并责令辉县市环境保护局撤销了中全公司非法获取的清理整改环保备案手续。辉县市环保局于2019年12月4日给中全公司下达了行政许可撤销决定书。
但裴小勇为了拖延采石厂被拆除的命运,于今年5月份诉讼期限快要截止时,将辉县市环保局告至辉县市人民法院,诉求辉县市环保局撤销上述决定书。该案将在2020年7月16日在辉县市人民法院开庭审理。
作为该非法采石厂所在地的储备窑老百姓,曾电话联系该案的书记员说要提供一些材料供法官判案参考,这位高姓书记员很爽快的答应了。
但是当储备窑老百姓整理好相关材料来到法院准备提交时,这位高姓书记员却在电话里说主办法官辉县市人民法院副院长赵建宏对她说不接收储备窑老百姓提交的材料。
作为该案利害关系人,储备窑老百姓又考虑申请以第三人参与诉讼。他们屡次通过电话和短信联系赵建宏及高书记员,提出申请以第三人参加诉讼,赵建宏却拒不见面接收他们的申请书。甚至在他们摸到赵建宏的办公室找到他的情况下,他宁愿在楼道里上上下下逃跑躲避储备窑老百姓,也拒不接收他们的申请书,甚至储备窑老百姓请求赵建宏看一下申请书,他也坚决拒绝,并叫来法警驱逐他们。
储备窑老百姓对赵建宏副院长的这种种行为非常疑惑,对他作为该案主办法官的公信力严重质疑!
最后储备窑老百姓实在是申请无门,只能把《第三人申请书》、《第三人行政答辩状》、拟提交给法院的所有材料的《目录》等,张贴到了辉县市人民法院后门(供外来办案人员进出)安监室对面的墙上了。
第三人行政答辩状附下(为了网上发布,有些信息做了删改,格式做了相应调整,并且插入了相应图片):
第三人行政答辩状
第三人:XXX,女,汉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辉县市XXXXX。
第三人:XXX,男,汉族,,住辉县市XXXXX。
…………
委托诉讼代理人:XXX,男,汉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现住XXXXXX。
对辉县市人民法院(2020)豫0782行初18号辉县市中全建筑材料有限公司诉辉县市环境保护局其他一案的诉讼,因该具体行政行为与第三人有直接的利害关系,现答辩如下:
一、涉案建设工程应当归类为非金属矿采选业,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
2016年12月26日,辉县市环境保护局发布《环保备案公告》(辉环清改备第04号)(以下简称《环保备案公告》),载明“项目名称是青石开采及其综合利用,建设单位是辉县市中全建筑材料有限公司,建设地点是辉县市张村乡储备窑村,建设内容是辉县市张村乡储备窑村建筑石材用灰岩矿资源开发利用项目:露采区、加工区、办公生活区和运输道路等。”
2015年《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J类非金属矿采选及制品制造之第54项土砂石开采,年采10万立方米及以上或海砂开采工程或涉及环境敏感区的,应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其他的,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2017年《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第四十五类非金属矿采选业之第137项土砂石、石材开采加工,涉及环境敏感区的应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其他的,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
青石开采及其综合利用建设项目应当归类为非金属矿采选及加工。建设内容包括了青石的开采、加工、办公生活区和道路。按照法律适用时间效力的原则,应当按照2015年《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的规定进行归类和审查,即应当定性为J类非金属矿采选及制品制造之第54项土砂石开采。《辉县市中全建筑材料有限公司青石开采及其废料综合利用项目现状环境影响评估报告》载明建设规模是年产120万吨。因此涉案建设项目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而非环境影响报告表,更非环境影响登记表。
二、辉县市环境保护局按照行政许可程序对涉案影响环境建设项目进行的审查和许可
《环保备案公告》载明“按照《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清理整改环保违法违规建设项目的通知》(豫政办明电(2016] 33号)和《河南省环境保护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做好清理整改环保违法违规建设项目的实施意见》(豫环委办[2016]22号)要求,下列项目经环评机构编制的《现状环境影响评估报告》评估,专家技术审查,辉县市环保局相关环保所出具的监管意见,辉县市环保局局长办公会集体讨论决定,在辉县市政府网站进行了环保备案前公示,经公示无异议。现对下列建设项目进行环保备案并公告。”
涉案环境影响评价系按照行政许可的要求作出的许可行为。从行政权利来源来讲,是依照《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清理整改环保违法违规建设项目的通知》(豫政办明电(2016] 33号)和《河南省环境保护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做好清理整改环保违法违规建设项目的实施意见》(豫环委办[2016]22号)来进行的审查。从行政主体内部程序来讲,负责建设项目备案的辉县市环保局环评业务主管部门对项目单位提交的有关材料进行审核并提出审核意见,再提交辉县市环境保护局局长办公会以集体研究同意的形式进行审查,体现了行政许可的性质。从审查对象而言,审查的不仅仅是建设项目本身,而且包括环评机构依据建设项目作出的《现状环境影响评估报告》,这本身即是《环境影响评价法》所规定的环境影响报告书或者环境影响报告表应当遵守的程序。
综上,从涉案环境影响评价的法律渊源、行政主体内部程序以及审查对象三个方面均可以得出为行政许可行为的性质,根本不符合行政备案行为的概念内涵与外延。
三、“备案”字样仅是由于使用河南省环境保护委员会办公室参考模板“环保备案公示”造成的不规范,不能否定涉案环评行政许可的性质
环境影响评价是《环境影响评价法》设定的行政许可行为。《行政许可法》第二条规定“本法所称行政许可,是指行政机关根据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经依法审查,准予其从事特定活动的行为。”《环境影响评价法》第十六条规定“国家根据建设项目对环境的影响程度,对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实行分类管理。建设单位应当按照下列规定组织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以下统称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一)可能造成重大环境影响的,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对产生的环境影响进行全面评价;(二)可能造成轻度环境影响的,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对产生的环境影响进行分析或者专项评价;(三)对环境影响很小、不需要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应当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由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制定并公布。”
2016年4月12日,河南省环境保护委员会办公室颁布了《关于做好环保违法违规建设项目清理整改工作的实施意见》(豫环委办〔2016〕22号),其中将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均概括为“环保备案”,并规定“负责环保备案的环保部门在收到建设单位提交的《现状评估报告》、专家技术审查意见和环保承诺书、下级环保部门监管意见后,其环评业务主管部门对有关材料进行审核,提交同级环保部门集体研究决定,经公示无异议后,批量进行环保备案并公告。”辉县市环境保护局即根据该文件规定对涉案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进行的审查。该文件所称的“现状评估报告”显然指的是环境影响报告书和环境影响报告表所要求的前置文件,并非环境影响登记表的要求。在该文件附件中的《环保备案公示(参考模版)》《环保备案公告(参考模版)》等文件均适用了“环保备案”的字样,但并非备案的内涵和外延,显然指的是环保行政许可。
四、原告虚构事实、伪造证明材料等备案基础资料,并勾结检测单位、环评单位和审批单位相关人员非法获取了环保行政许可
《环保备案公告》是根据辉县市中全建筑材料有限公司填报的申请文件以及河南省豫启宇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出具的《辉县市中全建筑材料有限公司青石开采及其废料综合利用项目现状环境影响评估报告》(2016年12月出具,简称《评估报告》)作出的行政许可。
《环保备案公告》载明的“污染治理设施情况:(1)废气:主要为开采过程中的爆破、凿岩、铲装时产生的粉尘;加工区矿石破碎筛分产生的粉尘;产品堆放产生的份尘:矿石和产品在运输和装卸时产生的粉尘。浅孔钻配备除尘设备。爆破时对爆堆洒水降尘,配备洒水车对采区及采区运输道路进行洒水降尘;喂料机安装洒水喷头,产品落料口设治水喷头,设置车辆清洗池和喷淋设施对进出车辆车轮进行洁清洗,运输过程中洒落物料及时清理,对产品运输车辆进遮盖篷布,破碎、筛分设备置于密封车间内。皮带运输廊道采取密闭措施,破碎筛分系统共设冒3套袋式除尘器处理后经15米高排气筒排放。(2)废水:本项目降尘用水全部蒸发耗散。无生产废水产生;食堂废水经隔油池处理后排入化粪池,定期清掏肥田。(3)固废:本项日剥离表土用于生态恢复覆土。生活垃圾收集后清运至张付乡垃圾中转站。(4)噪声:本项目噪声设备在运行过程中产生的噪声,设基础减震、设备密封设置、安装消声设备、合理布局、绿化降噪等措施,运输车禁鸣、限速。” (见上面《环保备案公告》图片)
《评估报告》和《环保备案公告》的时间均在2016年12月,载明内容和项目均应在2016年12月之前形成。但是从2014年至2019年的系列卫星图,可以看出辉县市中全建筑材料有限公司在辉县市张村乡和漫村储备窑村民小组范围内建设的相关项目开工时间不早于2016年3月20日,完工时间不早于2017年10月30日。根据储备窑村民的证人证言(见附件),该项目开工时间不早于2016年12月1日,完工时间不早于2017年12月1日。《评估报告》和《环保备案公告》载明的内容和项目,在2016年12月纯属子虚乌有。
显然是辉县市中全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为了非法获取清理整改备案手续,与河南省豫启宇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合谋虚构了《评估报告》,与河南恒科环境检测有限公司合谋虚构了《环境质量现状检测报告》(2016年11月28日出具)。
在2016年12月提供给辉县市环保局的这些报告中,将储备窑项目的开工建设时间虚构成了2014年4月,并虚构了出具报告时已经建成投产的假象。
辉县市中全建筑材料有限公司在辉县市张村乡储备窑的青石开采及其废料综合利用项目,利用虚假的《现状环境响评估报告》,在辉县市环保局相关人员的违法配合下,通过辉县市环保局下属相关环评部门的审核,并经辉县市环保局局长办公会集体研究同意,经公示后,于2016年12月26日非法获取了辉环清改备第04号环保备案手续。
五、涉案环保行政许可在程序和实体上双重违法,除应当撤销外,还应当追究相关人员的党纪、行政和刑事责任
涉案环保行政许可在程序和实体的违法情况已在上述内容叙述,在此不再赘述。应当说明的是,一个年产120万吨规模的青石开采和加工建设项目,在未开工建设之前就虚构了检测报告、环保评估报告,检测单位、评估单位以及辉县市环境保护局层层失守,将法律和制度玩弄于股掌之间,将党纪和国法置于脑后。这不是一两个人的责任,而是系统性的违法和犯罪。今天,原告你一个年产120万吨的采矿项目,竟然信誓旦旦以应属“环境影响登记表”行政备案事项,非行政许可事项来要求撤销《行政许可撤销决定书》,这是拿法律当儿戏,这是对法律和人民的肆意亵渎。
在此,根据《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们要求法院将河南省豫启宇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河南恒科环境检测有限公司以及辉县市环境保护局相关单位以及人员的违法和涉嫌犯罪行为移送相关机关追究责任。
此致
辉县市人民法院
答辩人:XXX、XXX、……
2020年7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