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前两期维权纪实讲的是如何取证,如何通过分析改制材料,发现改制相关文件中的猫腻。通过分析我们发现:1、改制《立项书》和《国有资产转让协议》中只包含武昌五金交电公司下属的4个公司,其他8个下属公司都不在改制范围中,且公司营业执照依然存在,经济性质依然是全民所有制,故武昌五金交电公司改制只是部分改制,整体改制未完成。2、王克华瞒报隐匿国企资产、伪造改制批复,采用移花接木的手段骗取国有资产注入。
既然武昌五金交电公司改制只是部分改制,整体改制未完成,我们就要主张自己的权益。本期纪实就是围绕“公司改制未完成,要求恢复武昌五金交电职工国企身份,然后依法完成改制”这个话题展开。大家可以从辩论双方发言中的逻辑,结合前文列举的证据以及文件依据,判断武昌科产局是如何自定标准,前后矛盾,最后自我否定的过程,他们这样做的目的是什么?
武昌区科产局和武昌五金交电公司到底是什么关系呢?
看了前两期武昌五金交电公司维权纪实的读者一定会发现,不管我们是到武昌区信访局,武汉市纪委,还是到武汉市第5巡视组,最后都被转交给武昌科产局具体办理,那是因为武昌科产局是武昌五金交电公司的上级主管部门。
武昌科产局的前身就是武昌区商业委员会,简称区商委,是管理商贸企业的政府机构,武昌区商委有一个部门叫财政科,改制前武昌五金交电公司的财务报表都是交给区商委的财政科,据说当时的财政科长代美华亲自参与了我们公司的改制,本公司的资产评估就是由他们指定的大江资产评估公司进行评估的。
武昌科产局的章翔科长,2002年之前就是区商委财政科的一名科长,我想这就是王克华要亲自带领维权代表去找章翔上访的原因吧。或许还有区商委比章翔高级别高的领导参与武昌五金交电公司的改制,否则王克华哪来的底气在铁的证据面前还要坚持说:你们职工说我犯法了不算数,政府让我怎样就怎样。这句话的意思很清楚,就是有政府某些官员给他撑腰。
这一次武汉市巡视组再次将我们的信访件交给了武昌区科产局,并且是包案到陈局长限时结案,这次专案组的结论会不会跟章翔的结论不同?
所谓的专案组是不是包青天?本次纪实我们会摘录每次对话的主要内容供大家阅读。
2017年3月21日科产局专案组成员陈局长、助理小涂、邱科长等跟维权代表第一次见面。三人坐下后陈局长问:章翔怎么还没来?
维权代表说:章翔这次还要参与吗?我们要求章翔回避。
陈局长:为什么?
维权代表:章翔跟胡昌华是以前武昌区商委的同事,而胡昌华现为武昌创辉贸易的第二大股东,这是章翔跟胡昌华都承认的事实。况且章翔在前次处理我们的信访案件过程中,有包庇王克华等人的嫌疑。
邱科长:章翔比我们熟悉你们的情况。
维权代表:你们科产局没有其他人了吗?都换了几波人接待我们了,为什么每次都有章翔,好像没有章翔你们就不能工作了。不了解情况你们可以查改制档案嘛。
陈局长:你们要求他回避有没有走程序?不能你们要求他回避就回避。
维权代表:我们已经于上周五到武汉市巡视组举报章翔了,我们的案子现在被你们接手了,如果你们一定要把章翔拉进来,我们不同意。
陈局长:今天下午叫各位来,是开一个信访告知见面会。大家刚才有点疑问说怎么换了几波人,我先把背景说一下,这次是市区开展信访积案化解年的一个活动,对以往没有化解的信访案件集中督导化解。(这是新任市武汉委书记陈一新的要求)
根据区委下达的落实领导包案督导化解突出信访问题的文件,由各职能部门的领导班子成员分头包案,来进行积案的化解。咱们武昌五金交电公司的信访案子,按照区里和局里的安排交给我来督办这个案子,大致的背景就是这样。
首先介绍一下办案专班的情况,我姓陈名叫陈*,是武昌科技和产业发展局的副局长,你们这个案子由我来督办。具体办理由我和邱*以及企业科的章翔和王**一起办理,联系人涂*。之所以把章翔安排进来,是他对前期的案件办理比较熟悉,所以我们的专班是这样的构成。
这次的见面会的目的有2个:1、受理告知;2、明确信访问题的构成。你们这个信访问题由3个部分构成:第一个内容是举报武昌五金交电公司法人代表涉嫌贪污侵占国有资产伪造改制批复,要求派专案组立案侦查,追究其刑事责任。第二个是对去年的信访件的回复不满意,作为积案转回来的。我看了一下之前的一些材料,主要是反映王克华在改制过程中暗箱操作,没有组织职工学习改制文件,没有选举职代会,采取伪造签名等手段非法改制。反映王克华身兼国企和私企法人代表,私自将国企房产过户给自己的私营公司,转移侵占国有资产侵害职工合法权益,要求查看改制的备案材料。对于这个案子给出的四点回复不满意,按照市里的要求打回重新办理。第三个部分是职工要求信息公开,有一份信息公开的申请表,一共有12项要求公开的内容。
本次信访专班要解决好这个工作,这三个部分我都要给大家明确的答复。
这是今天见面会的第一个目的,第二个目的是明晰上访职工的核心诉求。在以上三个信访件里面,大家的核心诉求是什么我们再理一遍………第三个目的是了解征集相关的线索。因为作为案件的举报,不管是向纪委还是检查机关举报,要有一定的相关的线索。在这里我也希望大家提供一些线索,以便我们在下一步案件的查处过程中,有一定的针对性,这是本次见面会的目的。
按照信访条例以及本次积案化解年的工作要求,每次见面会确定5个代表参与发言,本次见面会包括今后的会议大家都可以录音录像。
维权代表:你们这个专班成员是上级部门指定的还是你们自由组合的?
陈局长:这个问题是这样的,市里关于积案化解部署,区里要求各个部门拿出工作方案,我们局里成立了大的工作专班,分包的领导根据他的需要来组合的。
维权代表:既然你们是自己组合的,那么我们就正式的跟你提出拒绝章翔参与,我们是有证据的:………这就是我们要求章翔回避的理由。
陈局长:本次见面会的目的,就是针对你们的3个信访件的内容我都要做出答复,现在想听听你们的诉求。
维权代表:我们的诉求如下
1•要求确认武昌五金交电公司现在的经济性质仍然是全面所有制,免去王克华武汉市武昌五金交电公司法人代表职务,由职工代表选举产生新的法人代表;
2•恢复武汉市武昌五金交电公司全民所有制职工身份;
3•调查武汉市武昌五金交电公司改制期间,王克华非法侵占、侵吞、转让、转移国有资产的违法事实,若涉嫌犯罪,移交检察机关办理;
4•追回被非法侵占侵吞,转让转移的国有资产;
5•调查科产局工作人员章祥阻碍武昌五金交电公司职工上访并做伪证,与王克华是否存在利益关系;
6•信息公开改制资料,正式书面回复并盖公章。
陈局长:确定了你们的诉求后,下一步我们会针对你们的诉求展开调查,你们有什么线索证据都可以提交给我们,我们根据你们提供的线索和证据去调查。
维权代表:你们都没有公开改制信息,我们怎么提供后续线索呢?
陈局长:看来你们第一个要求就是信息公开,那好,在信息公开后,你们手上还有什么证据线索都可以告诉我们,今后的调查邀请你们全程参与,不让你们参与的调查都是扯淡。
第一回合我们不过是实现了一个小目标,拒绝了章翔的明面上的参与,私底下他是否参与就不知道了。陈局长说邀请我们举报人全程参与调查做到了吗?他为什么这么说?往下看大家就会明白了。
2017年3月31日维权代表再次到科产局,出示我们在工商局查到的武昌五金交电公司的营业执照(这应该是科产局要做的事情),并要求确认公司的经济性质。
陈局长说:科产局跨区高价为你们聘请了一个律师,律师人选4月15日之前可以到位,你们的这个要求需要征求律师的意见。下一步的调查需要你们提供新的线索。
维权代表答:我们暂时不能提供新线索,因为你们还没有信息公开。
陈局长:建立信任还需要一个过程,我们边走边看。信息公开是你们的第一诉求,等信息公开后,你们再提供证据,你们以前的信访件中没有提及的诉求和线索都可以提出。
第二回合是我们主动出击,要求确认公司的经济性质,防止他们到工商局注销营业执照,消灭证据。因为营业执照是工商局发的,上面显示武昌五金交电公司的经济性质依然是全民所有制,证明国企性质还没有改变,也就说明公司还没有改制,这是具有法律效力的非常重要的证据。
接科产局通知,2017年4月13日5个维权代表到了武昌科产局,接待的是专案组的成员邱科长、陈局长的助理小涂、彭小刚律师及助手四个人,陈局长没有到场。
邱科长:陈局长开会去了。彭小刚律师是科产局为你们请的律师。今天找你们来,是想问一下你们线索的情况。
彭律师要求我们谈谈情况以及了解到的线索,并说他出具的律师意见书政府都得采纳。维权代表要求他根据我们提供的营业执照,首先确认武昌五金交电公司的全民所有制性质。
彭律师:单独一份营业执照不能证明国企性质,还要看看国企名下有无资产,哪怕还有一分钱的交易没有完成,才能说明企业改制未完成。
维权代表:工商局盖章的营业执照能不能做证据?你说的标准是你自己定的还是有什么法律或文件依据?
彭律师:这个标准是我根据实际情况判断的。工商局的营业执照可以作证据,但不是唯一的判断标准。你们如果不依法维权,我可以让政府对你们上手段。陈局长也要听我的意见。
维权代表:连工商局存档的执照证据你都不能确认,我们怀疑你律师的身份和职业操守?
第三回合陈局长明显是在回避,派出律师来以法律的名义威吓代表,代表要求今后的约见陈局长不到位不要通知我们来参加。
4月14日,维权代表5人直接找到陈局长,要求对武昌五金交电公司的经济性质做出书面回复。
陈局长来不及回避,只好让助理小涂上工商局网站查一下。经查,武昌五金交电公司的经济性质依然是全民所有制,面对这个结果陈局长出具了书面证明。并再次重申:今后的调查会要求你们全程参与,不让你们参与的调查那是扯淡。
当天中午接助理小涂的电话,要求代表下午去武昌区房地局,跟律师一起查询武昌五金交电公司的房产情况。大家如约到场,在律师出示科产局长付世超签名的介绍信和律师证的情况下,区房地局拒绝出具书面证明,只同意在电脑中查询,让我们看结果自己抄录。电脑信息显示,民主路147号在武昌五金交电集团公司名下(武昌五金交电公司1992年的名称)。
已知的证据完全符合彭律师的标准,于是维权代表立马要求彭小刚出具改制未完成的律师意见书,彭律师说:不能就一个问题出一份律师意见书,等到所有问题都调查完了再一起出具律师意见书。
第四回合总算小有收获,科产局出具了武昌五金交电公司依然存在,经济性质依然是全民所有制的证明,同时律师还查到了公司名下还有一处商用房产,这两个证据完全符合了彭律师设定的标准,到时候他们会如实出具律师意见书吗?
2017年4月26日科产局通知我们去拿信息公开资料,这一次陈局长到场了。我们提出的信息公开申请有12项,科产局只公开了8项,其他的以莫须有的借口拒绝公开。
科产局公开的98号批复有两份,其中一个版本(伪造版的)没有原件只有复印件存档(档案馆规定复印件不能存档),另一份98号文据科产局说有原件,当然我们是没有看到,这份所谓的原件是已经发现的98号批复中的第三个版本。
一部分信息公开后科产局再次要求我们提供新的线索。
维权代表:你们先去查那份伪造版的98号批复,这份原件在王克华那里。我们现在再给你们提供一个新线索:武昌五金交电公司有大量的自建房,这些房产都没有进行资产评估。先给你们提供这两个线索,等你们调查清楚了这些再提供其他的。
从3月21日科产局专案组受理本公司信访案件算起,时间已经过去一个多月了,科产局只是一再要求我们提供新线索,却没有要求我们参与一次调查也没有听到他们调查的信息,这个专案组到底能不能如期结案,我们深表怀疑。
于是当天下午维权代表再一次去了武汉市巡视组,反映武昌科产局专案组慢作为的工作作风,并对科产局出具的第三个版本的98号批复提出了质疑:科产局有帮王克华掩盖造假的嫌疑。同时对陈局长和彭律师言行不一提出疑问:陈局长曾经3次提到要求维权代表全程参与案件调查,眼看时间已经过去一半了,他一次也没有邀请我们参与,也没有向我们进行询问调查,是什么原因让他言行不一?
巡视组在翻看了我们递交的部分材料后说:你们可以去检察院举报。闻言我们立即行动,同时向武昌区检察院和武汉市检查院递交了实名举报材料。
2017年5月25日,维权代表接检察院电话,通知我们5月27号区检察院那受理回执。巧的是2017年5月26日武昌区纪委打来电话,说武昌科产局已经把调查的情况交给了区纪委,武昌区五金交电公司的案子交由区纪委处理。这个时间也太巧合了吧,去年我们给市纪委的举报信就转交给了区纪委,也没见他们有什么动静啊,我们不明白这些部门的办案流程,倒是感觉到了他们真的是“无缝对接配合默契”。
第五回合获得了部分改制资料,关键的信息他们找理由不公开。每一次跟维权代表见面,科产局都在要求我们提供新线索,却没有进行调查的举动,他们的目的显而易见,不是深入调查案件,而是在试探举报人掌握了哪些证据,以便根据举报人掌握的证据,进行后期补漏洞的工作,我们怀疑第三个版本的98号批复就是他们后期制作的。
从科产局把案子移交给区纪委来看,职工们担心彭律师要开溜,所以再次要求他就武昌五金交电公司改制未完成出具律师意见书。2017年6月7日810会议室,局长助理小涂,彭律师,维权代表等跟彭律师第三次见面了。
彭律师:今天来是要告诉大家,整个武昌区所有的积案中,允许放到最后的只有你们这个案子。
维权代表:为什么要留到最后结案?
助理小涂:因为你们这个案子是区纪委那边转过来的,我们把线索提供给纪委后,要等到区纪委那边调查完了定了性,才能给你们回复。时间不会很长,武汉市第五巡视组那边对纪委也是有要求的,所以请你们放心。
彭律师:我首先表明我们这个律师团队的立场,我们为各级政府做过很多积案化解的工作。关于你们这个案子我们做了很多工作:1、陪同你们到房产局窗口调查取证,虽然没有成功,但是我们获得了一部分信息。2、到企业做了访谈,有法人代表、公司财务、职工代表,做了调查笔录,翻阅了他们提供的证据材料,也包括你们提供的证据材料。4、实地勘察,我们发现了一些问题。
我们和科产局向武昌区纪委反映了一些情况:1、你们反映的事实部分,也就是违规部分,有一部分我们认为属实,属实的地方我就不说了,不属实的地方我可以告诉你们。你们反映的民主路145号商铺扩建部分,那是改制完成后承租户扩建的,最后确权归公司所有。2、你们没有反映的问题我们也发现了,就是关于财务的问题我们也向上反映了,可能涉及到避税漏税。3、你们的维权方式是不对的,不能堵门妨碍商户正常经营,这是违法的。
纪委要求我们把所有的材料形成证据链,正式向他们反映,他们会联合房管、税务等专业部门进行研判,王克华的这些行为到底涉嫌到哪些问题,区纪委做出是否立案的决定再通知我们。这就是我们前期所做的工作。纪委也交代我们向上反映的问题不能对外透露消息打草惊蛇。即使涉及到经济犯罪了,你们也不能去堵租户的门,那是不对的。
维权代表:商铺是谁的?------既然你不说具体情况,我们也就不打听了,但是你答应过我们要出律师意见书怎么还没出呢?
彭律师:即便纪委不立案,我们披露出来的问题我还是会出意见书,但我们是对委托人科产局而不是对你们。
维权代表:照你这么说,这个案子好像跟我们没什么关系了?
彭律师:回到老话题,你们的诉求如果是想惩罚王克华,我认为初步是有希望达到的。但是你们的个人诉求,即改制涉嫌违规甚至违法犯罪的问题,并不代表这个企业的资产可以由原来的职工分摊。
维权代表:我们的诉求是恢复全民所有制企业职工身份。我们不是反对改制。如果《解除劳动协议书》是在被欺骗的情况下签订的,应不应该撤销?
彭律师:企业改制是强制性的,改制过程只能责成整改,不能推翻改制。签订欺诈合同你们要通过司法途径撤销,如果撤销了,我收回刚才说的话。
维权代表:武昌五金交电公司的改制从头到尾都是造假,改制方案也没有通过真正的职代会,程序合法吗?关于职代会的问题你们调查了吗,有没有发现什么问题?
彭律师:他们不能证明24个职代会成员的来源,改制方案上有修改痕迹。
维权代表:我们提供了两个主要线索:一个伪造的98号文件,一个侵占公司自建房产。你们找到了伪造的98号文件的原件没有,上面是不是有一条明显的拼接痕迹?
彭律师:我记不清了。
维权代表:武昌五金交电公司改制未完成是你说过的话,我们还是要求你出具武昌五金交电公司改制未完成的律师意见书。
彭律师:你们公司改制未完成确实留了尾巴,而且这些问题我们已经向区纪委反映过了,但是改制未完成不代表就要推翻,或者恢复职工身份。
维权代表:我们没有反对改制,而这样的改制既然从头到尾都是造假的,程序不合法就应该纠正错误。
彭律师:我们向区纪委反映就是要对不规范的地方进行整改,该罚没的罚没,该处罚的处罚。纪委的意见也是个保留意见,我们反映的问题纪委认为要看王克华有没有客观原因,比如说漏报资产是否有客观原因他们要去核实,另外要看涉及到国家有多大的损失,侵害了什么权利,需要房管税务等专业部门来评判才能定性。是否纪委立案,如果是刑事的,由上一级部门检查部门管。当场已经核实了王克华是党员,纪委对他有管理权。具体涉及的细节纪委要求不能讲,这涉及到办案线索。
维权代表:这些你不告诉我们也可以,但是我们反映了武昌五金交电公司下属12个门市部都有自建房部分,还有王克华的改制费用哪里来的?王克华说他把公司解放路上的几处商铺卖掉了用于改制,这个我们有录音的。你们去调查了没有,那些卖掉的商铺是什么时候卖掉的?改制前还是改制后呢?
彭律师:因为王克华是党员,建议你们这些补强证据可以直接交给区纪委,这是你们的权利。
维权代表:商业部门的资产很清楚,就是商品和房产。老会计都还在,资产评估时的240万库存商品都被核销了,向银行贷款240万一直没有还。负责增加资产减少导致公司报表变成了负资产。如果不是核销了几百万的库存商品,公司就不是负资产,改制时根本不可能享受资产注入的政策。
彭律师:你说的很对,他拿不到这些房产这个我知道。我们问过代美华(时任区商委财政科长),她也觉得很复杂,当时核销处置了很多,贷款是没有还清,执行庭外和解了。
维权代表:这充分说明武昌五金交电公司的改制是非法的,王克华以骗来的国有资产。国有商铺非法处置,部分用于买断我们职工,大部分中饱私囊了。
彭律师:清产核资很重要,清产核资是负数才可以房产注入,并且房产注入价格非常低,所以才造成今天巨大的收益,这个不错。所以这个清产核资纪委会不会去查?如果涉及到有差距,这个差距会不会用今天的既得利益来弥补?我认为纪委会上缴国库,包括他的逃税所得、非法所得、隐瞒的房产所得都应该是全部罚没。
维权代表:如果是改之前就非法处置了的这部分呢?不需要追回来吗?
彭律师:第三人付了对价的不能还回来了,因为第三人是善意的第三人。只能追王克华个人或公司的违规行为。
维权代表:王克华退出了所得吗?
彭律师:他不需要退呀,他有其他资产,他在公司还有股份。现在是个人违法还是公司违法还不清楚。
维权代表:我们今天来主要是让你出律师意见书的。
彭律师:我到现在还是可以说,这个改制中绝对有很多问题,绝对不规范,甚至有遗留问题,但是不是你们说的那样,改制未完成要推翻。
维权代表:我们不反对改制,只要求撤销欺诈协议,要求继续规范改制。
彭律师:不叫继续改制,叫责成整改纠正违法行为。
维权代表:怎么纠正违法行为?
彭律师:我不能告诉你们。
维权代表:犯罪份子还能当法人代表吗?应该罢免王克华。
彭律师:他受不受处罚是一层法律关系,他受处罚后公司由谁牵头又是另外一回事。不能因为你们举报有功,就让你们来。你们要有选举权先要成为公司的员工,要成为员工就要撤销《解除劳动关系协议书》。相关的线索我们已经向纪委书面反映了,一旦立案你们不可以跟王克华私了,那是违法的。
维权代表:王克华是商委任命的干部吧?
彭律师:争这个干吗呢?我说了纪委有管辖权。
维权代表:现在民主路145号房产在武昌五金交电公司名下,营业执照也是用的武昌五金交电公司的,王克华出租商铺属于侵权,为什么你们不要求王克华停止侵权?
彭律师:营不营业是另外一回事,不是你们说侵权就侵权的,现在纪委还没有认定,司法也没有认定。你反映的问题是你的主张,需要一个官方的部门来认定。
维权代表:这是主管部门的失职,我们不来反映你们就不知道武昌五金交电公司还存在。
第六个回合还是有收获的:证明了王克华涉嫌侵占国有资产的事实成立;《解除劳动关系协议书》有欺诈嫌疑,公司清产核资有漏项。律师把不能出具意见书的原因归结为武昌区纪委没有最后定性。
2017年6月14日接科产局通知去做笔录,关于2001年企业改制的相关情况向原武昌五金交电职工做尽职调查,每个人的问题基本相同,主要摘录如下:
问:是否在改制前组织学习改制文件精神?
答:没有
问:是否知晓改制方案?
答:不知道。
问:是否签订了《解除劳动关系协议书》?安置方式?是否领取安置金?
答:在以上两项都不知情的情况下签订了《解除劳动关系协议书》。一年100元的补偿,已领17000元。
问:了解职代会情况吗?
答:不了解。
问:是否填写职工意向调查表?
答:没有见过职工意向调查表。
问:是否听闻王克华等人在改制中存在隐匿•侵吞公司资产等行为?
答:是听闻王克华等人在改制中存在隐匿侵吞公司资产等行为。
问:是否需要补充?
答:希望通过这次维权彻底查清改制中违规改制的行为,还我们职工一个公道。
这次维权代表邀请到了武昌五金交电公司的老会计股长,就公司自有产权的房产的情况做了笔录,证实武昌五金交电公司出资改扩建的房产都是在1986年左右完成的。
2017年6月22日科产局再次通知所谓的“职代会成员”做笔录:
问:访谈人曾任武昌五金交电公司职务?是否是职工代表?
答:原是公司司机,不是职工代表。
问:改制实施方案上签字是你本人吗?
答:是本人笔迹,但我没有在改制方案上签字。
问:是否参加改制会议?
答:接通知参加会议,但不清楚是什么会议。因为我是司机,时间不一定,所以不记得具体会议时长,三楼会议室很晒,很热,不会很长。
问:参会人员,有印象的有?
答:***我不是很有印象。
问:五金交电公司是否在改制前组织学习改制文件及精神?
答:没有。仅告诉我单位不行了,买断回家。
问:职代会具体情况您是否知道?
答:我是93年调入的,不是职工代表,不了解具体情况。
问:是否填写职工意向调查表?
答:没有。
问:是否有需要补充?
答:我以为是公司出钱买断。股东和我们一样都是拿工资的,他哪来的几百万买断我们?
这算是第七个回合吧。这两次的笔录跟改制程序有关,直接关系到改制程序是否合法。关于职代会的笔录,可以作为职代会是否有效的证据。是否组织学习改制文件,是否征求职工意见,关系到《解除劳动关系协议书》是否属欺诈协议。面对专业律师的问话,我们要反复斟酌,用词稍有不准确不但于己不利,相反会成为对方的反证。
2017年7月7日,终于等到科产局出结论的日子了,尽管从5月延期到了7月,我们还是满怀希望的去了,因为我们是有理有据的。
这一次的阵容非常隆重,除了陈局长的助理和彭小刚律师的助理,陈局长亲自参会,还有科产局为我们聘请的彭律师。
会议开始陈局长发言:这个案子在多方的配合下,历时三个月,我们专案组进行了认真的调查,而且在调查的过程中发现了一些问题,我们随时跟武昌区纪委进行了沟通,根据程序的要求,要对上访的案件出具一个意见书,实际上也是我们这个案子的回告。下面请彭律师代为宣读一下.
彭律师:待会给你们送达,我就先给你们宣读吧:
关于刘艳等180人,你们通过市巡视组反应王克华相关问题,按照《信访条例》规定,武昌科产局的信访事项专班小组成员在武昌科产局数次接见了你们,听取了你们的诉求并做了谈话笔录….…
对你们反应的问题,武昌科产局领导非常重视,专班小组召开了会议研究你们的问题,并走访了企业的负责人,主管部门和其他相关单位和人员……
基于以上信息,我方处理意见……总之:不支持恢复职工国企身份,罢免王克华没有法律依据,王克华涉嫌侵占国有资产由区纪委定性,章翔没有问题,王克华出租商铺的行为是民事纠纷,我们提出的所有诉求一概不支持。(文章后附科产局回复的全文及我方驳斥科产局回复的证据和文件依据)
彭小刚律师刚读完,全体参会代表立即炸开了锅:你们搞了几个月就搞出了这样一个东西?
彭律师握紧了拳头怒目圆睁:我们走程序,你们哪个再指指点点?
维权代表:我们连话都不能说吗?你以什么身份主持会议宣读文件?你到底是打手还是律师?陈局长,这到底是科产局的事还是他的事?你管不管?
现场空气都要爆炸了,双方对峙了十多分钟…….
维权代表说:彭小刚,当初你跟我们说的改制未完成标准的条件都具备了,你答应到时候会给我们出律师意见书,现在的结论却刚好相反,你是不是得了王克华的好处啊?
彭小刚恼羞成怒,举手要打人,被他的助理拦住了。
维权代表:你不但超范围管事,还要斗狠打人,第一次见面你就威胁我们要让政府对我们上手段,我们都有录像在的。政府都要听你指挥?你不是在依法办事,跟章翔的做派差不多,。当初你承认了我们公司的改制未完成,到时候给我们出律师意见书,现在科产局的回复为什么说改制基本完成?
彭小刚:我不否认。我首先声明立场,这个意见不是我们律所的意见,是一个集体决策的意见。
维权代表:那你今天来干嘛?
陈局长拍着桌子大声说:我刚刚说了,是我委托律师来宣读的,不行吗?
维权代表:你是不是也要打人?
陈局长:我拍桌子不行吗?我这是强调我的语气和态度,不能拍桌子吗?你们七嘴八舌的值得我们尊重吗?
维权代表:你强调就要拍桌子,你现在是在工作中,穿上这身衣服就要服从你的职业,请把你所谓的性格脾气收起来,这不是脾气的问题是立场的问题。
彭小刚:改制我们律所认为有瑕疵,我们说的是改制文件已经生效,改制基本完成。清产核资已经由第三方独立完成资产评估,清产核资过程中,我们认为评估公司有漏评,清产核资从形式上基本完成,但过程中有瑕疵,这个问题我们向武昌区纪委反映过几次,但是,这个问题需要房管,税务等部门来综合研判,这个行为有没有侵害国家利益程度有多大,是构成违纪还是构成违法犯罪,这个需要由纪检部门来认定。(大家翻看前面的内容,6月7日彭律师对清产核资是否完成是怎么说的?)
维权代表:你原来跟我们说的改制未完成,现在又说改制基本完成,不是自相矛盾吗?如果你现在出尔反尔,科产局引进你的作用是什么?
彭小刚:我是科产局委托的,我只对科产局负责。
维权代表:你们的回复说,武昌五金交电公司相关改制文件已生效,相关改制文件是指那一份文件?
彭律师:98号批复文件,有档案编号的那一份,版本2。
维权代表:其他版本都没有档案编号,只有伪造的那一份档案编号是008(王克华伪造的),原件在哪?你们原来说这个版本没有原件,档案里只有复印件的。
彭律师:对。这一份原件我们没有掌握,由单位掌握,当时我没有看到原件,后来调查的时候这三份原件都有。在哪里找到的,你现在问我也不清楚,008编号(王克华伪造的)的是在档案里找到的,其他的在五金交电公司调查的时候,从资料中找出来的,三份原件都有。
这时彭律师的助理走过来,跟他耳语,陈局长助理也走过来提示他。
彭律师接着说:版本一是在五金公司找到的,版本二是你们提供的(王克华伪造的),版本三是档案里的。三个版本都应该存在原件的。
维权代表:不对,版本二(王克华造假的)不是我们提供的,我们只是告诉你原件在王克华那里,我们拍了图片的。
彭律师:版本二(王克华伪造的)我们没有找到。
维权代表:没找到什么意思?是他不给还是你没要求查看?
彭律师:他给不给我不知道,我们没有强制手段。我们问了,但他只提供了版本一的原件,他们自己也很糊涂,对于整个改制过程回忆也是很模糊的。
维权代表:他是怎么按版本三操作的?实际情况是怎样的?版本二(王克华伪造版)是分拆出售,版本三是按四个单位独立改制,主文内容:“武昌五金交电公司及所属武昌五金交电公司”,这句话你怎么解释?
彭律师:版本一的公司名称是错的,不是“武昌区五金公司”,这个错误历来都有。第二个版本(王克华伪造版)改制方式是错的,不应该是“分拆出售”。第三个版本,“武昌五金交电公司及所属武昌五金交电公司”这句话肯定是错误的,实际上只分了三家独立核算单位,这样写是不对的,这是笔误。
维权代表:为什么三份文件都有错误?
彭律师:那我怎么知道,第三份文件仍然有错误,但是最终改制确实按版本三执行,而且也在国资局归档。
维权代表:就算王克华是按版本三执行的分四块独立改制,为什么只有一份内容为武昌五金交电公司整体改制的“立项通知书”?其他独立改制的都有各自的“立项通知书”吗?
彭小刚:对,只有一份立项通知书。你们认为“整体改制”不应该有独立核算单位吗?
维权代表:核算方式跟改制方式不是一码事,不要偷换概念。你调查了几个月,还是昏头昏脑的,你觉得是不是由陈局长回答问题比较合适一些呢?
陈局长:我们今天的意见书代表我们工作组的一个最后结论,总的原则有两个:
第一个总体看,除了你们提出的5条信访诉求,有一个核心内容是“恢复武昌五金交电公司国企职工身份”,基于我们前期调查,整个五金交电公司的改制,虽然里面有瑕疵,但整体按改制方案实施了,而且改制方案里的职工安置基本落实,基于这个前提,我们给的结论是基本完成。基于改制工作是政府的正义行为,基于这两个前提,企业属性和企业职工身份的转变不可逆转,不支持五金交电职工提出的恢复身份的诉求,没有必要遮遮掩掩,不支持你们,这就是我们的意见。
第二个要说明的,在其间通过多方的支持,我们的确在里面查到了一些问题或者叫疑似问题,有一些问题是基于我们查到的各方提供的证据,跟我们直接采访中的一些回复差异非常大,而我们科产局的职能和手段,没有办法再进一步的深入调查,同一件事,我们走访了职工代表,走访了参与改制相关的一些部门,同一个问题双方正好相反,这是一个原因,另外还有就是对于遵循历史遗留问题,按当时的法规还是合规的,按现在的法律法规来看的确是违规的,在当时的改制时期本身的法制法规就很模糊,我们没有办法确定这样的一些问题。(他说了这么多,其实指的是职代会的问题,王克华和维权职工说法不一,王克华拒不出示工会的档案)
刚刚彭律师也说了,有十个这样的问题,我们分别把这样的一些问题提交到了区纪委,纪委也承认这样的一些问题,今后只能是通过纪委,会同相关的一些部门,包括法制部门,包括工商税务,还涉及到以前改制的一些领导小组成员,再来确定,这些问题我们已经打包递交给去纪委了。你们提到王克华非法转移,侵吞,转让等等问题,是否属于非法的行为,这里我们没有办法去定性,包括纪委现在也没有办法确定到底是非法还是不当得利。
我们可以挑明了拿一两个问题来说,就是大家反映的,关于在原有的有产权的房产基础上,原来的企业出资进行的扩建,当时能不能进行国有资产评估,没有明确的说法,这一部分当时评估的时候没有进入国有资产评估里面,当时也没有规定要进或者不进,改制以后这些资产,新的公司在用这些资产出租获利,这一块资产经营的得利到底应该是谁?包括今后这一块拆迁以后涉及到产权的问题,这个我们都没有办法,像这样的问题到我这一级,我没有办法给大家一个直接的回复。所以向这一类问题,我打包了十个问题已经打包提交到了纪委。(有十处隐瞒资产的证据及问题,他们还不能定性,为何不已送检查机关呢?这也是我们的诉求之一啊)
这份告知书提供给你们,算是我这个阶段给你们的答复,至于你们对我们这个答复是否满意,不满意你们可以提出来,我们在告知书里也提出了建议,比方说在我们这个认定里很重要,就是关于《解除劳动关系协议书》,你们都签了协议,而且安置这一块都在履行,所以这一块才是我们改制是基本否完成的最核心的东西,你们如果想否定这个改制,《解除劳动关系协议书》是里头最核心的东西,如果你们认为《解除劳动关系协议书》是在当时不知情或是被逼迫的情况下签的,你们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撤销或者认定,这才是关键。(欺诈协议也能生效吗?)
你们提出章翔的问题,我们在调查过程中,从工作时间和他周边的人,我们没有发现有涉嫌违法犯罪的,你们如果有这些材料可以向纪检,甚至向法院提出。(事实是这个专班根本就没有向我们做过任何调查取证)
最后一个侵权的问题,你们要求“停止出租非法侵占商铺”的问题,你们这几个诉求实际上是有关联性的,如果确定了王克华非法侵占才涉及到追回非法侵占的所得,只有确定了这一块以后,才能停止他非法出租相关的商铺,但正如我说的,我们现在是查到了一些问题和瑕疵,但是并没有足够的证据区证明这些问题和瑕疵是违法的,在这样的前提下,我们只能说一句依据《民法规则》和《侵权责任法》,……
基于这几点回复,我能感觉到这个回复大家肯定是不满意的,但是你们可以把你们不满意的地方说出来,但是我们不再深入讨论,因为我们已经给出了这么一个结论性的东西,再深入讨论没有太大意义。我们把你们的意见记录下来一并向上反映,作为我们最后一个结论,要向上级部门最后有个交代……你们说出来,我们做好记录。
维权代表:你们已经都交给纪委了,撇清关系了还有什么好说的呢?还有什么意义?看看你们的结论都是“你们判断”,没有任何证据和法律依据,我们曾经跟你们反映过多次,武昌五金交电公司的改制从头到尾都在造假,你们还是自说自话得出改制程序合法的这么一个荒唐的结论。
你们原来说科产局不给我们回复,由纪委作判断,现在又给我们做回复给出你们的判断结论。你们科产局是不是出尔反尔?
陈局长你刚刚说了,这个结论不是你个人的想法,你是代表科产局的意思,章翔上次给的结论也说是代表科产局的,上面盖上了科产局的红印章。从去年到今年,有一个事实就是,同样是科产局的结论,前后两次的结论还是有差别的,章翔的结论认为全部合法,没有问题;你陈局长通过调查还是发现了很多问题,但具体是什么问题,你们也不愿意告诉我们。你刚刚提到的都是有关资产的问题,我们想知道你们在调查的过程中,是否发现有侵害职工合法权益的问题?另外请问三个改制批复到底用的是哪一个版本的?
陈局长:看来你们很重视改制批复这个问题啊。
维权代表:我们的话说的很明白,我们来举报不是在跟政府找麻烦,是在给政府帮忙,我们感到非常光荣。不说我们是有功之臣吧,起码我们是本案的推动者,但是关系到我们的利益,损害我们职工权益的地方,我想你陈局长不会不关注吧,你不能仅仅只关注资产这一块呀,你代表的是政府,共产党是最关心人民利益的,你有没有发现王克华有侵害职工利益的地方?
陈局长:侵害这一块,你能不能说的具体点,是职工安置的问题?
维权代表:首先我们要明确一个问题,我们为什么要求恢复职工国企身份?这不是我们要逆改制的潮流而行,国家的大政方针就是要改制,我们把102号改制文件理解为分蛋糕,文件要求怎么分蛋糕的,王克华是否按文件在分蛋糕呢?这就是判断是否侵害了职工的利益的依据。
陈局长:这个跟你们有什么关系呢?
维权代表:当然有啊,这个蛋糕也有我们每个人一份啊。
陈局长:当时是国有企业啊,改制是有定式的。
维权代表:当时的102号文的改制目标是什么?怎么判断改制是否完成呢?当初彭律师定了一个标准,我们就算按他定的标准衡量,武昌五金交电公司的整体改制也没有完成啊。你陈局长现在又定出了一个标准,102号文是不是判断标准?文件说的很清楚:企业改变性质,职工改变身份。现在武昌五金交电公司改变性质没有?你陈局长亲自查阅了工商局网站,目前五金交电公司依然是国企,每年还在正常营业申报。王克华当初跟我们签的《解除劳动关系协议书》的前提是国企改制,在这个前提下我们职工才改变身份的,为什么五金交电公司现在还是国企性质,这难道不是一种欺诈行为吗?
陈局长:你们的诉求里面没有直接提到侵害了职工的权利,主要还是针对改制的,涉及到资产的,王克华的,章翔的。
维权代表:你刚刚说了在你的职权范围内还不能定性。第一条诉求就是就是恢复我们的身份问题,我们为什么要提出这个诉求,这是有102号文件证据支撑的,我们的第一个依据就是五金交电公司现在任然是国企,这个营业执照也调出来给你看了。
陈局长:我先插一句,现在的问题症结就在这里,你们始终坚持主张五金交电公司现在还是国企,的确,我们查到公司执照没有注销,公司名下还有一处房产没有变更,但这些不不能说明公司还是国企的属性,我们在回复上也写了,执照未注销,并不影响相关文件和法规的效力,公司名下有资产这个是能够解释的,因为当时不能够直接过户的原因,当时的国企在银行有贷款,房产证抵押给银行了,没有办法把证拿出来,过了4-5年资产包消掉以后,这个证从银行拿回来后,创辉公司一直没有把它变更过来。
维权代表:你说没有过户的原因是房产证押给银行了,一楼是营业用房,二楼以上是职工宿舍,银行押的是职工宿舍不是营业用房,不存在过户的问题,你这个说法不符合事实(实际上一楼营业用房已经过户到给王克华任法人代表的私营有限公司)。
就算房产要过户也不是你说的那样直接过户,102号文件说的很清楚,不是无偿的是要出资购买的。彭律师当时去房产局调资料的时候就说了,武昌五金交电公司的改制没有完成,因为102号文件说的很清楚,国企要改变性质,职工改变身份,你们现在又出尔反尔。
你们认为王克华改制程序合法,我们认为不合法,他从头到尾都造假,你们凭什么认为程序合法?
彭律师:你们仔细看回复,从头到尾都没有说他合法。我们从来没有承认他合法。
维权代表:瑕疵跟是否合法差别很大啊。你们不能以自己的判断做结论,每一个结论要有证据和法律依据。我们认为改制未完成,我们就拿出了102号文的依据,你们没有哪一个结论拿得出依据。
陈局长:我们反复强调改制是基本完成,一个是资产,一个是安置。
维权代表:你的结论依据是什么,要拿出文件或是法律依据啊。
陈局长:是你们在举证啊,你们要提出相反的东西呀。(我们这么多证据难道是他看不见?况且我们是举报不是举证,没有义务去举证,调查核实是这个专班的职责。)
维权代表:我们早就提供线索了啊,从头到尾都是造假的,比如职代会签名等等。
陈局长:职代会是有些问题,包括它前后的印刷差异,纸张的字迹都不相符,但是,我们看了一下,文件跟改制没有直接的关系。------你们能百分百还原当时的情况吗?
维权代表:还原情况是你们的事情吧,你们去调查搞了几个月,现在让我们去还原情况?正方和反方意见不一致很正常,那是因为利益不一致。王克华指定的职代会是否合法有效,你陈局长应该可以调查清楚。
彭律师:如果你们能找到当时的职代会成员名单,那还真是有用的。
陈局长:我们现在的依据是整个改制的实际实施,我现在要研判的是你的改制是否基本完成,我刚刚说了资产和安置,至于你改制过程中的程序是否合法这些东西,并不影响对企业双改的完成。(请问局长:按照你的逻辑使用杀人放火的手段完成这个改制也是合法的吗?)
维权代表:你们郑重其事的请律师协助,那是要为你们提供法律支持的,不能你认为怎样就怎样,你得拿出法律依据让我们心服口服,尽管你是局长也得要依法办事!
彭律师:我还是想把我的想法说完,你们总觉得我们轻描淡写,但是我们只能说瑕疵。对于已经发现的十点内容,我们不能下结论,必须专业部门下结论。如果纪委检察院定性了,那再另当别论。
维权代表:数亿资产王克华只花两万块钱就搞定了,你能说这里面没毛病?你的意思是只要我们签字画押了,哪怕我们被欺骗了也活该?
彭律师:可以撤销,前提是欺诈,重大误解,显失公平。你们可以去法院撤销。
维权代表:你认为我们的协议不是欺诈吗?关系到我们职工利益的事情你们就没有自己的”认为“了?为什么所有的政府机构总是责成科产局办这个事呢?因为你科产局是武昌五金交电公司的上级主管部门,你们不管谁管?
彭律师:但这个行为要依劳动法。那是要负监管责任,但是你们前提是要撤销协议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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维权代表:那份立项通知书上写的是武昌五金交电公司整体改制,后面的括号里面标明的下属单位只有四个,我们五金交电公司下属有12个门市部,那是不是说明其他的都不在改制之列?
彭小刚:为什么我们说改制基本完成,我们从来没说他合法,没有承认他合规。
维权代表:未完成和基本完成的差别是什么,你为什么说他基本完成?未完成就是未完成,不要说基本完成。
彭小刚:你也可以这样理解。我们说他基本完成是以为两个事项,第一他完成了清产核资,再就是安置补偿。至于说他后期有这些问题,有漏项的,比如你们说有侵占的,还有没有过户的,包括他至今还在沿用老的账号,这些问题我们只能说是履行过程中的问题。我们也有反映。
维权代表:既然改制没有完成,你们打算怎么完成?
陈局长:有些具体的东西我们把它归到了一起,到底是违法还是违规,还是不当得利等等,目前按照我这样的层面,我没有办法确定,我现在已经把这些都打包给了区纪委,由区纪委最后推断,需要给他定性,我们在等候区纪委最后的结论。
维权代表:那我们再来说说98号文,它有三个版本内容也不同对吧,立项通知书上的内容是整体改制职工持股,王克华执行的是哪一种?是分拆出售还是分拆改制?
陈局长:职工持股。我的理解,你们现在纠结这个,就是要说改制没有完成。没完成就要恢复职工的国企身份。
维权代表:我们真不像王克华说的要推翻改制,甚至于上升到政治的高度,说我们要推翻共产党。职工非常拥护改制,愿意按102号文件的要求依法改制,既然改制未完成,况且《解除劳动关系书》属欺诈协议,那么我们就要主张自己的权益,以前是不知情,现在知道了自己的权益被侵害了,就要维权。
陈局长你也要改变观念,我们不是在跟政府作对,共产党向来提倡批评与自我批评,也是一个维护工人阶级利益的政党,它有自我纠错功能。2004年武汉市国资办发出《关于坚决纠正企业重组改制和破产中侵害职工合法权益的通知》,这充分说明了,党是非常自觉的在纠错,至于说在执行中某些人有选择的执行文件,我们认为那是人的问题,不是政策的问题。
既然你们承认武昌五金交电公司的改制有问题,那就纠错嘛。王克华把我们骗回家了,那就纠正错误,恢复身份后我们还是要改制的,我们也不开历史的倒车,还是拥护改制。国家出台改制政策是惠及所有的职工,不是让少数人发财的。既然你们说改制完成了,职工都转变身份了,王克华为什么还没有转变身份?武昌五金交电公司是王克华一个人的吗?公司被他一个人霸占了。
陈局长:你们说要罢免王克华什么职务?
维权代表:当然是罢免王克华武昌五金交电公司的法人代表职务啊。陈局长我们希望你好好看一下2004年国资办《关于坚决纠正企业重组改制和破产中侵害职工合法权益的通知》。
陈局长一直看文件不说话。
维权代表:我们相信你陈局长还是愿意为老百姓办一点事的,当然我们不是无理取闹,也不会以弱势群体自居,我们知道法不容情。我们这些职工现在还能活着坐在这里说话,已经是非常幸运的了,还有一些职工改制后因为贫病交加死亡的就有20多人,跳桥的孙建文都登过报纸的,王元斌是跳楼死去的,这些是有据可查的,都是因为王克华违法违规搞假改制,侵占了职工的利益所造成的。
陈局长:抛开其他的不说,当时改制王克华有多大的利益?(潜台词是我们眼红王克华房产增值了)
维权代表:我们当时连公司的资产情况都不知道,怎么可能判断有多大的利益呢?当时公司人事部门打电话通知我们买断回家说是政府的要求,当时的老百姓是非常相信政府的,并不认为是王克华的个人行为,如果不是利用政府信用做背书谁会相信他个人呢。公司的改制过程中,如果不是科产局给空子他钻,王克华不可能一个人办成这些事,你们能否认这个事实吗?
王克华但凡有一点良知,就不会伪造文件违法改制,而导致失业职工贫病交加死亡20多人。跟我们同在一条街上的武昌药材公司,就是公开透明的改制,改制时告诉职工可以用买断工龄补偿金入股。我们现在就是受到这些单位的启发才知道改制是有文件依据的。如果我们单位当年也是公开透明的依合法文件改制,这些职工不会做出对自己有利的选择吗?
比如全民所有制合同工,正是因为退休提档案才知道劳动合同是公司人事部代签的,正好签在改制前到期,且合同终止条款为合同到期自然终止。我们有选择权吗?
陈局长:你说合同是他们代签的?
维权代表:全民所有制合同工的劳动合同是五年签一次,最后一次合同是公司代签的(王克华自己指出这是当年的人事科的字迹,目前这名证人也在维权)。合同终止条款上写的是“合同到期自然终止”,他们已经算好了时间,到改制前合同到期了。
王克华处心积虑玩这么多花招故意把改制搞复杂,最后达到独占国有资产的目的。那些所谓的小股东就是一个挡箭牌,有股东之名没有股东之实。
在问题还没调查清楚的情况下,对于武昌科产局这个自说自话的、没有法律依据的结论我们不接受,不签字。
2017年8月2日,维权代表第6次来到武汉市第5巡视组,反映武昌区科产局在我们提供了大量有法律效力证据的情况下,单方采信犯罪嫌疑人的证言证词,他们自己也承认问题还没有调查清楚,却提前做出了所谓的结论,且没有任何法律依据,有包庇犯罪嫌疑人之嫌。据说武昌五金交电公司的信访案件是陈一新书记的包案,我们希望巡视组把我们的证据材料转交给陈书记。(全文附后:对科产局的结论我们进行了逐条驳斥,并附上证据)
第八个回合,持续了三个月,在证人和证据充分的情况下,武昌科产局前后矛盾,依然自说自话作出了自以为是的结论。这让我们想起了新任武汉市委书记陈一新的话:不能以自我感觉代替群众评价(见图片:2017年4月6日长江日报)。
从以上事实的叙述可以看出,依法治国在武汉只是一句口号。
正义必将战胜邪恶,维权仍在继续。
请看《武昌五金交电公司维权纪实四:武昌区科产局,你们自说自话的结论陈一新书记知道吗?》
武昌五金交电公司职工
2017年8月7日
附:《关于武昌区科产局信访专案回复的几点意见》
武昌区纪委:
2017年3月21日,武昌区科产局成立专案组正式受理市巡视组转交的,关于武昌五金交电公司的三项信访案件,历时三个多月,于2017年7月7日以书面形式给予了回复,这种自说自话的回复,没有政策法律依据不能让人信服,对市巡视组交办的专案这样的糊弄能过关吗?据科产局说,他们已将调查结果打包移交给了武昌区纪委,下面我们针对科产局的回复提出我们的意见和证据。
科产局处理意见为:
(一) 你们提出的”1,罢免王克华武昌五金交电公司法人代表职务,由上级主管部门委派或由职代会选举产生新的法人代表,恢复武昌五金交电公司职工全民所有制身份”的诉求
1.五金交电公司相关改制文件已生效,独立第三方武汉大江资产评估事务所已出具大江资评(2001)第041号资产评估报告书。2001年12月25日,五金交电公司向区国资局提交《企业国有资产注销产权登记表》,经区商委审查,区国资局审定,国有资产已注销。
2.五金交电公司营业执照未注销,并不影响相关政策法规以及改制相关文件的法律效力,且…….。五金交电公司已与原五金交电公司职工解除劳动关系,改制已基本完成,从程序上罢免王克华武昌五金交电公司法人代表职务再选派新的法定代表人不具备法律依据及可操作性。
3.你们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具备辨别《解除劳动关系协议书》的认知能力,协议上签字真实有效,目前并无证据显示《解除劳动关系协议书》违背法律和行政法规的规定或违约行为。因你们已签订《解除劳动关系协议书》,与武昌五金交电公司劳动关系已解除,对于要求恢复国企职工身份的诉求缺乏法律依据。如你们认为《解除劳动关系协议书》具有无效或可撤销情形,可通过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撤销或认定《解除劳动关系协议书》无效。
我们的意见及证据:
1、清产核资未完成。国有资产转让协议(图片1国有资产转让协议)明确写明只有3个公司参与评估,其余九个不在评估之列,说明武昌五金交电公司下属还有9个公司没有参与改制,铁的证据和事实证明武昌五金交电公司资产没有全部核销,改制未完成。
2、98号批复出现了3个版本,且3个版本都是错误的。武昌五金交电公司到底依据哪个版本进行改制的?错误的文件有法律效力吗?
3、《解除劳动关系协议书》是当时在职工不知情,被欺骗的情况下签订的,属欺诈协议(图片2科产局调查笔录)。
(图片1:国有资产转让协议)
(图片2:武昌科产局调查笔录)
以上证据分别证明:武昌五金交电公司国有资产没有全部核销;改制依据的98号批复均有错误,不具备法律效力;解除劳动关系是欺诈协议。
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罢免王克华国企法人代表职务及恢复职工国企身份有法可依。
(二)你们提出的.“2.调查王克华等人非法侵占,侵吞,转移,转让,隐瞒国有资产,伪造改制批复的违法事实,并移交检查机关办理;3,追回被王克华等人非法侵占,侵吞,转移,转让,隐瞒的国有资产”的诉求
1.体改委2001年10月22日印发的《关于同意武昌五金交电公司改制批复》(武昌改字【2001】98号)存在同一文号,同一发文时间,内容不同的三个版本,主要内容是同意区商委协助五金交电公司开展改制工作,版本一……版本二……版本三……,版本三文件现存挡于区国资局。经向原五金交电公司总经理王克华了解,其就“改制文件多版本”说明如下“版本一,二印发后发现内容错误,修改补充形成了版本三文件。三个版本的文件已经发后,均发送五金交电公司,未收回”,我方并未发现有伪造改制文件的违法行为。
2,调查过程中发现的疑似不当得利等行为,我方已将相应情况移交区纪委,待区纪委核实后处理。
我们的意见及证据:
第一个版本是从武昌交电商场的工商资料中得来,主文中的武昌区五金公司不是我们的单位,属张冠李戴;第二个版本(档案编号008)由王克华提供,主文内容是“分拆出售”,我们举报王克华伪造改制批复指的就是这个版本。科产局说档案里只有复印件没有原件,我们出示了王克华给我们拍照的原件图片(有录像为证),要求科产局去找王克华调取原件,7月7日科产局给我们回复的时候,问他们是否调取原件查看,他们回答没有去调取原件;第三个版本出自科产局,主文内容中“武昌五金交电公司及所属武昌五金交电公司”这句话让人费解,自己跟自己成为了上下级关系,科产局对此也不能解释。三个版本没有一个版本是正确的,这样的改制批复也能生效?三个版本只有版本二有档案编号(编号008,这个版本原件在王克华处),充分说明王克华是按版本二执行的,即:按分拆出售的方式执行?科产局一直东扯西拉避而不答。
关于三个版本的98号批复,科产局不是去发文单位或档案局调查取证,却跑去向犯罪嫌疑人求证,并且采信嫌疑人的所谓解释,难道这些文件是王克华自己制作的吗?他凭什么代替经手人说话?这件事充分说明了,科产局的结论只是根据王克华的意图得出的。(图片3:伪造版的98号批复)
(图片3:只有这个伪造版本的有编号,其他两个版本的都没档案编号)
(三)你们提出的“4,调查武昌科产局工作人员章翔威胁阻碍武昌五金交电公司上访并作伪证,与王克华是否存在利益关系”的诉求
我方经过调查未发现工作人员章翔有威胁阻碍武昌五金交电职工上访并做伪证等违法行为,若你们认为其涉嫌违法犯罪,可向纪检部门反映并提供相应材料。
我们的意见及证据:
1、章翔2016年10月3日晚7点左右,到武昌五金交电公司王克华办公室,威胁恐吓职工代表:“把你的身份证拿出来,你不让我好过,我也不让你好过”(有录像为证)。
2、2016年12月28日,出具科产局回复证明王克华改制合法。那时我们只向科产局提出信息公开的申请,并没有其他的诉求,后来得知,他这份回复是针对我们向市纪委的举报信,但章翔并没有告知我们是针对举报信的回复,在我们不知情的情况下,让我们在举报王克华涉嫌侵占国有资产的回复上签字。(有录像为证)
3、2017年1月3日,湖北卫视新闻360播出了记者采访租户和王克华,节目中记者说,相关政府部门已作出了结论,我们到电视台求证他们是否看到了政府的结论,记者回答看到了(有录像为证),是由租户去科产局找章翔拿到的。章翔私自把科产局的回复给与本案无关的第三方(商户),被王克华当证据使用。
专案组从未向我们举报方调查取证,章翔的这些行为怎么解释?希望纪委作进一步的调查。
(四)你们提出的“5,停止侵权,要求王克华等人立即停止出租非法侵占的武昌五金交电公司的商铺”的诉求
基于改制已完成,存续主体武汉市武昌创辉贸易有限责任公司亦为民事主体,你方提出的诉求属于民事纠纷。根据《信访条例》第十四条“……应当通过诉讼,仲裁,行政复议等法定途径解决的投诉请求,信访人应当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程序向有关机关提出”,建议你们依据《民法通则》和《侵权责任法》等法律法规通过诉讼途径请求人民法院裁决。
我们的意见及证据:创辉贸易是谁的存续主体?武昌区科产局略去武昌五金交电公司这个定语,故意含糊其辞不说清楚,造成创辉贸易是五金交电公司存续主体的错觉。事实上创辉贸易不是由武昌五金交电公司注销变更而来,不是武昌五金交电公司的存续,是王克华等人的私人有限责任公司,五金交电公司和创辉贸易是两个独立的主体。两个公司的法人代表都是王克华,王克华既是国企的法人代表,又是私企的法人代表(图片4两个公司的营业执照),在这样的情况下,还把武昌五金交电公司的两处房产过户到了他私人的公司(图片5房产局证明)。
(图片4之武昌五金交电公司营业执照)
图片4之武昌创辉贸易有限责任公司营业执照)
(图片5:房产局交易信息)
我们现在举报的是武昌五金交电公司的法人代表王克华,而不是什么创辉贸易有限责任公司,王克华是原商委任命的(图片6:任命书),并且是中共党员,怎么变成了民事主体?
(图片6:武昌区科产局的前身,武昌区商业委员会任命王克华为武昌五金交电公司总经理)
综上:武昌科产局在承认还有很多关键的问题没查清的情况下,仅凭某领导的主观臆断作出了没有任何法律法规依据的结论,这种工作作风跟武汉市委书记陈一新要求的:“不能以自我感觉代替群众评价”完全背道而驰(图片7:长江日报登载陈一新书记的文章),望武昌区纪委根据事实和证据进行深入的调查,做出公正的结论。
武昌五金交电职工
2017年8月2日
(图片7:长江日报登载陈一新书记的文章)
原发于2017-08-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