尊敬的陈一新书记:
情况是这样的:
原武昌五金交电公司180多名职工曾向市纪委、武昌区信访局、武昌区科产局等多方举报均无果,在对武汉各“衙门”失去信任的情况下,看到了长江日报登载的陈书记的一篇文章:《不能以自我感觉代替群众评价》,这篇文章让我们重新燃起希望,重拾对政府部门的信心。
正逢陈一新书记向武汉各区派出巡视组化解陈年积案期间,我们于2017年3月3次到派驻武昌区的武汉市第五巡视组,分别递交了三份信访件:1.举报武昌五金交电公司法人代表王克华利用国企改制,采取伪造改制批复、移花接木等一系列造假手段侵吞隐匿国有资产、侵害职工合法权益的举报信。2.要求停止侵权,依法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3.举报武昌区科产局章翔在处理本案的过程中,不采信举报人提供的有效证据,于2016年12月28日违背事实出具所谓的信访回复,其主要内容为:王克华没有侵吞国有资产的嫌疑,武昌五金交电公司不存在国有资产流失的情况。企图掩盖王克华涉嫌侵占隐匿国有资产的事实,章翔这种行为涉嫌包庇犯罪嫌疑人王克华,我们要求调查章翔与王克华是否存在利益关系。
应该说市巡视组的工作还是非常高效的,3月21日武昌科产局就成立了专班,与举报代表见面并了解情况,并允诺两个月内结案。我们怀着对“新形势下”的“专班”的信任,为科产局的调查工作提供了我们多方采集的线索和证据后,他们不仅没有履行开始时的承诺:邀请我们全程参与监督调查,反而根据我们指出的问题帮助王克华弥补漏洞。例如我们指出98号改制批复竟然出现2个版本且都存在严重的错误的情况下(其中一份是王克华伪造的),“专班”竟然出具了第三份98号批复,更正了前面两个版本中的错误,由于实际情况的限制,修改后的98号批复任然有严重的错误。“专班”对我们提出核实王克华伪造98号文的要求始终不去落实,强调在科产局这个层面没有强制手段,直到7月7日给出“专班”调查的最后结论时也没有去核实。
更为严重的是,在科产局已经确认武昌五金交电公司国企依然存在的情况下,居然宣布国有资产已经全部核销。要知道武昌五金交电公司下属有12个门市部,改制《立项通知书》和《国有资产转让协议》中只包含下属的3个公司,其他9个下属公司都不在改制范围中,这说明还有9个门市部没有改制。既然如此,这9个没有改制的公司国有资产是怎么注销的?又是谁批准的?这件事会不会牵连到某些领导严重的贪腐行为?请武昌科产局给武昌五金交电的职工一个清楚的交代!!
武昌五金交电公司下属有12个门市部,都处在繁华的核心商圈,估值近10亿不是一个小数目。王克华作为一个科级干部侵占如此之巨的国有资产,可以算是小官巨贪的典型。面对如此巨大的国有资产流失,武昌科产局的所作所为不得不让人产生疑问:他们到底想要掩盖什么?
武昌科产局专班在受理本案之初还是非常积极的,3月21日就明确了我们的信访诉求:
1.要求确认武昌五金交电公司现在的经济性质仍然是全民所有制,免去王克华武汉市武昌五金交电公司法人代表职务,由职工代表选举产生新的法人代表;
2.恢复武汉市武昌五金交电公司全民所有制职工身份;
3.调查武汉市武昌五金交电公司改制期间,王克华非法侵占、侵吞、转让、转移国有资产的违法事实,若涉嫌犯罪,移交检察机关办理;
4.追回被非法侵占侵吞,转让转移的国有资产;
5.调查科产局工作人员章翔阻碍武昌五金交电公司职工上访并做伪证,与王克华是否存在利益关系;
6.信息公开改制资料,正式书面回复并盖公章。
据说武昌五金交电公司的信访件是陈一新书记的包案。对比武昌科产局去年和今年的结论,还是有一点不同的地方,也许是迫于陈一新书记的要求,在大量的证据面前,武昌科产局这次所谓的“专班”不得不承认王克华确实存在侵占国有资产的嫌疑。
2017年7月7日,“专班”作出的结论自相矛盾,并对我们的诉求全部予以否决,回复主要内容如下:
科产局处理意见为:
(一) 你们提出的”1,罢免王克华武昌五金交电公司法人代表职务,由上级主管部门委派或由职代会选举产生新的法人代表,恢复武昌五金交电公司职工全民所有制身份”的诉求:
1.五金交电公司相关改制文件已生效,独立第三方武汉大江资产评估事务所已出具大江资评(2001)第041号资产评估报告书。2001年12月25日,五金交电公司向区国资局提交《企业国有资产注销产权登记表》,经区商委审查,区国资局审定,国有资产已注销。
2.五金交电公司营业执照未注销,并不影响相关政策法规以及改制相关文件的法律效力,且……五金交电公司已与原五金交电公司职工解除劳动关系,改制已基本完成,从程序上罢免王克华武昌五金交电公司法人代表职务再选派新的法定代表人不具备法律依据及可操作性。
3.你们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具备辨别《解除劳动关系协议书》的认知能力,协议上签字真实有效,目前并无证据显示《解除劳动关系协议书》违背法律和行政法规的规定或违约行为。因你们已签订《解除劳动关系协议书》,与武昌五金交电公司劳动关系已解除,对于要求恢复国企职工身份的诉求缺乏法律依据。如你们认为《解除劳动关系协议书》具有无效或可撤销情形,可通过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撤销或认定《解除劳动关系协议书》无效。
我们的意见及证据:
1.清产核资未完成。国有资产转让协议(图片1国有资产转让协议)明确写明只有3个下属公司批准产权转让,其余九个不在产权交易之列,说明武昌五金交电公司下属还有9个公司没有参与改制,整体改制未完成。在9个下属单位没有参与改制的情况下,是谁批准核销了全部的国有资产?这不是王克华一个人能完成的,望深入调查。
2.98号批复出现了3个版本,且3个版本都是错误的。武昌五金交电公司到底依据哪个版本进行改制的?错误的文件还有法律效力吗?
3.《解除劳动关系协议书》是当时在职工不知情,被欺骗的情况下签订的,属欺诈协议(图片2科产局调查笔录)。
(图片1:国有资产转让协议)
(图片2:武昌科产局调查笔录)
以上证据分别证明:1.武昌五金交电公司整体改制未完成,国企依然存在;2.改制依据的3个98号批复均有错误,不具备法律效力不能生效;3.《解除劳动关系协议》是欺诈协议,应予以撤销。
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罢免王克华国企法人代表职务及恢复职工国企身份有法可依。
(二)你们提出的.“2.调查王克华等人非法侵占,侵吞,转移,转让,隐瞒国有资产,伪造改制批复的违法事实,并移交检查机关办理;3.追回被王克华等人非法侵占,侵吞,转移,转让,隐瞒的国有资产”的诉求:
1.体改委2001年10月22日印发的《关于同意武昌五金交电公司改制批复》(武昌改字【2001】98号)存在同一文号,同一发文时间,内容不同的三个版本,主要内容是同意区商委协助五金交电公司开展改制工作,版本一……版本二……版本三……,版本三文件现存挡于区国资局。经向原五金交电公司总经理王克华了解,其就“改制文件多版本” 说明如下“版本一,二印发后发现内容错误,修改补充形成了版本三文件。三个版本的文件已经发后,均发送五金交电公司,未收回”,我方并未发现有伪造改制文件的违法为。
2.调查过程中发现的疑似不当得利等行为,我方已将相应情况移交区纪委,待区纪委核实后处理。
我们的意见及证据:
第三个版本的98号批复情况分别是:第一个版本是从武昌交电商场的工商资料中得来,主文中的武昌区五金公司不是我们的单位,属张冠李戴;第二个版本(档案编号008)由王克华提供,主文内容是“分拆出售”(王克华伪造改制批复指的就是这个版本)。科产局说档案里只有复印件没有原件,我们出示了王克华给我们拍照的原件图片(有录像为证),要求科产局去找王克华调取原件,7月7日科产局给我们回复的时候,他们回答没有去调取原件;第三个版本出自科产局,主文内容中“武昌五金交电公司及所属武昌五金交电公司”这句话逻辑不通,自己跟自己成为了上下级关系,科产局对此也不能解释清楚。三个版本都是错误的,这样的改制批复也能生效?三个版本中只有版本二有档案编号(编号008,这个版本原件在王克华处),充分说明王克华是按版本二执行的,即:按分拆出售的方式执行。个中事实科产局一直是东扯西拉避而不答。
关于三个版本的98号批复,科产局不是去发文单位或档案局调查取证,却跑去向犯罪嫌疑人求证,并且采信嫌疑人的所谓解释,难道这些文件是王克华自己制作的吗?他凭什么代替经手人说话?这件事充分说明了,科产局的结论只是根据王克华的意图得出的。(图片3:伪造版的98号批复)
(图片3:只有这个伪造版本的有编号,其他两个版本的都没档案编号)
(三)你们提出的“4.调查武昌科产局工作人员章翔威胁阻碍武昌五金交电公司并作伪证,与王克华是否存在利益关系”的诉求:
我方经过调查未发现工作人员章翔有威胁阻碍武昌五金交电职工上访并做伪证等违法行为,若你们认为其涉嫌违法犯罪,可向纪检部门反映并提供相应材料。
我们的意见及证据:
1.章翔2016年10月3日晚7点左右,到武昌五金交电公司王克华办公室,威胁恐吓职工代表:“把你的身份证拿出来,你不让我好过,我也不让你好过”(有录像为证)。
2.2016年12月28日,章翔出具科产局回复证明王克华改制合法。那时我们只向科产局提出信息公开的申请,并没有其他的诉求,后来得知,他这份回复是针对我们向市纪委的举报信,但章翔并没有告知我们这是针对举报信的回复,在我们不知情的情况下,让我们在举报王克华涉嫌侵占国有资产的回复上签字。(有录像为证)
3.2017年1月3日,湖北卫视新闻360播出了记者采访租户和王克华,节目中记者说,相关政府部门已作出了结论,我们到电视台求证他们是否看到了政府的结论,记者回答看到了(有录像为证),是由租户去科产局找章翔拿到的。章翔私自把科产局的回复给与本案无关的第三方(租户),被王克华当证据使用。
专案组从未向我们举报方调查取证,章翔的这些行为怎么解释?希望纪委作进一步的调查。
(四)你们提出的“5.停止侵权,要求王克华等人立即停止出租非法侵占的武昌五金交电公司的商铺”的诉求:
基于改制已完成,存续主体武汉市武昌创辉贸易有限责任公司亦为民事主体,你方提出的诉求属于民事纠纷。根据《信访条例》第十四条“……应当通过诉讼,仲裁,行政复议等法定途径解决的投诉请求,信访人应当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程序向有关机关提出”,建议你们依据《民法通则》和《侵权责任法》等法律法规通过诉讼途径请求人民法院裁决。
我们的意见及证据:
创辉贸易是谁的存续主体?武昌区科产局略去武昌五金交电公司这个定语,故意含糊其辞不说清楚,造成创辉贸易是五金交电公司存续主体的错觉。事实上创辉贸易不是由武昌五金交电公司注销变更而来,不是武昌五金交电公司的存续,是王克华等人的私人有限责任公司,五金交电公司和创辉贸易是两个同时存在的独立主体。两个公司的法人代表都是王克华,王克华既是国企的法人代表,又是私企的法人代表(图片4两个公司的营业执照), 在这样的情况下,还把武昌五金交电公司的两处房产过户到了他私人的公司(图片5房产局证明)。
(图片4之武昌五金交电公司营业执照)
(图片4之武昌创辉贸易有限责任公司营业执照)
(图片5:房产局交易信息)
我们现在举报的是武昌五金交电公司的法人代表王克华,而不是什么创辉贸易有限责任公司,王克华是原商委任命的(图片6:任命书),并且是中共党员,怎么变成了民事主体?
(图片6:武昌区科产局的前身,武昌区商业委员会任命王克华为武昌五金交电公司总经理)
综上:武昌科产局在承认还有很多关键的问题没查清的情况下,仅凭某领导的主观臆断作出了没有任何法律法规依据的结论,这种工作作风跟武汉市委书记陈一新要求的:“不能以自我感觉代替群众评价”完全背道而驰(图片7:长江日报登载陈一新书记的文章)。
(图片7:长江日报登载陈一新书记的文章)
科产局“专班”的这种自说自话的回复,是典型的“以自我感觉代替群众评价”的工作作风,没有任何政策法律依据不能让人信服,这种欺上瞒下的作风能糊弄过市巡视组吗?据科产局专班负责人说,他们已将调查结果打包移交给了武昌区纪委。面对科产局种种跟王克华沆瀣一气的行为,我们完全可以质疑他们很有可能采用欺上瞒下的手段,隐瞒自己见不得光的一面,竭力为王克华掩盖犯罪事实,抹黑武昌五金交电职工举报王克华的动机是眼红王克华的房产增值。
故此,在这里我们恳请陈一新书记过问此案,真正践行依法治国,切实维护国家与人民的利益!!!
敬请关注下期《武昌五金交电公司维权纪实五:看武昌区纪委对王克华涉嫌侵占隐匿国有资产怎么定性》
武昌五金交电职工
2017年8月16日
原发于2017-08-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