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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法委书记充当黑恶势力“保护伞”,性质恶劣、后果严重!


《人民的名义》中,高小琴的山水集团之所以能无往而不利,源于有省政法委书记高育良等人的庇护,也就是所谓的保护伞。(红歌会网注,图源网络)

  政法委员会是党委领导和管理政法工作的职能部门,是实现党对政法工作领导的重要组织形式。政法委书记是政法委员会的一把手,代表同级党委领导和管理政法各部门工作,统筹、协调公安、检察、法院、司法行政等部门的执法司法活动,促进政法工作的协同配合,确保法律正确统一实施;政法委书记协调、指导、督促公安、检察、法院、司法行政等各部门打击、惩处违法犯罪行为,维护公共利益和人民群众合法权益,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分析研判社会稳定形势,排查化解各类矛盾纠纷和不稳定因素,预防和妥善处置各类突发事件,构建社会治安防控体系,确保社会大局稳定。政法委书记就其身份和职责来说,应该是人民群众的“保护神”,是黑恶势力等各种违法犯罪分子的“克星”;然现实中竟有少数政法委书记充当黑恶势力的“保护伞”,这种身份的180度反转,着实让人深感震惊,令人为事发地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能否得到有效维护表示担忧,也为事发地的公平正义能否得到有效维护表示担忧,同时也为我们党的前途是否会受到影响表示担忧。下面笔者就政法委书记充当黑恶势力“保护伞”等违法犯罪行为举几个例子,并简略分析一下。

  2022年9月22日最高人民法院官网消息,吉林省长春中级法院公开宣判江苏省委原常委、政法委原书记王立科受贿、行贿、包庇、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伪造身份证件案。经审理查明:1993年至2020年,被告人王立科利用担任辽宁省北镇满族自治县公安局副局长、北宁市公安局局长、锦州市公安局副局长,葫芦岛市副市长、市公安局局长,辽宁省公安厅副厅长,大连市副市长、市公安局局长,江苏省副省长、省公安厅厅长及江苏省委常委、政法委书记等职务上的便利,以及职权、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为他人在企业经营、贷款办理、职务调整、案件办理等事项上提供帮助,直接或伙同其特定关系人非法收受他人给予的财物共计折合人民币4.4亿余元。王立科为谋求本人及他人职务晋升等不正当利益,先后多次向公安部原党委委员、副部长孙力军等人行贿共计9731万余元。王立科明知娄河涉黑犯罪组织从事违法犯罪活动,充当该组织的“保护伞”,长期放任该组织实施违法犯罪活动,帮助该组织逃避查禁与打击,并为该组织协调银行贷款,致使其不断发展壮大,称霸一方,严重破坏当地经济、社会生活秩序。王立科还利用职权为其本人及亲属、特定关系人等违法办理多份虚假身份证件。法院对王立科判处死缓,终身监禁。

  王立科早在上世纪90年代初任辽宁省锦州市北镇县(后改为北宁市、北镇市)公安局副局长时,就成为涉黑团伙的“保护伞”,一路为黑社会团伙的犯罪行为保驾护航;在长达近30年的时间里以官护黑,以黑助官(用收受的黑社会组织的巨额钱款不断向上级官员行贿),边腐边升,最后官至全国经济大省江苏省委常委、政法委书记,真是不可思议,令人感叹不已!

  另有陕西咸阳市委原常委、政法委原书记郭中秋身为党员领导干部,丧失理想信念,背弃党的宗旨,毫无党性原则,违规干预和插手干部人事工作和行政许可事项;知法犯法,大肆敛财,滥用职权,干预案件查办,充当黑社会“保护伞”,严重损害司法公信力。

  再有上海杨浦区委原常委、政法委原书记卢焱理想信念丧失,无视党纪国法,不仅不在所在地方切实落实好党中央关于开展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的重大决策部署,反而利令智昏,私底下与黑社会性质组织成员沆瀣一气,甘当黑恶势力的保护伞。

  再有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委原常委、政法委原书记赵玺成纵容涉黑涉恶活动、为黑恶势力充当“保护伞”;违规行使职权,违规干预、插手、过问司法活动。

  再有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合浦县委原常委、政法委原书记庞学强沦为黑恶势力的“保护伞”,台上空喊“扫黑”,实则台下“护恶”。

  再有浙江省金华市武义县委原常委、政法委原书记应国武利用职务便利,包庇、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充当“保护伞”。

  再有安徽省蚌埠市委原常委、政法委原书记巫希平包庇、纵容黑社会组织。

  再有海南省海口市委原常委、政法委原书记宋顺勇甘当黑恶势力“保护伞”。

  再有广东省深圳市委原副书记、政法委原书记李华楠为张伟涉黑组织充当“保护伞”。

  再有江西省九江市委原常委、政法委原书记廖凯波(副厅级)纵容涉黑涉恶活动,为黑恶势力充当“保护伞”。

  再有河南省委原常委、政法委原书记甘荣坤丧失理想信念,对党不忠诚、不老实,参加迷信活动;无视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大肆收受礼品礼金,多次接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旅游活动安排和宴请;在组织函询时不如实说明问题;公权私用、以案谋钱,违规干预插手司法活动;追求低级趣味,长期沉迷赌博;肆无忌惮大搞权钱交易,利用职务便利在工程承揽、企业经营、案件处理等方面为他人谋利,并非法收受巨额财物。

  再有辽宁省委原常委、政法委原书记苏宏章严重违反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违背组织原则,在民主推荐、选举中搞拉票贿选等非组织活动,对抗组织审查;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违规接受宴请;违反组织纪律,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在干部选拔任用中为他人谋取利益并收受财物;违反廉洁纪律,搞钱色交易;违反工作纪律,干预和插手司法活动;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在企业经营等方面为他人谋取利益并收受财物,涉嫌受贿犯罪。

  ­ 更有原中共中央第十七届政治局常委、政法委书记周永康严重违反党的政治纪律、组织纪律、保密纪律;利用职务便利为多人谋取非法利益,直接或通过家人收受巨额贿赂;滥用职权帮助亲属、情妇、朋友从事经营活动获取巨额利益,造成国有资产重大损失;泄露党和国家机密;严重违反廉洁自律规定,本人及亲属收受他人大量财物;与多名女性通奸并进行权色、钱色交易。周永康的所作所为完全背离党的性质和宗旨,严重违反党的纪律,极大损害党的形象,给党和人民事业造成重大损失,影响极其恶劣。

  其他还有不少政法委书记违法犯罪的例子,笔者就不一一例举了。上述政法委书记,上至中央政法委书记,下至省级、地市级、县(市)级政法委书记,他们本应是人民群众的“保护神”,是黑恶势力等各种违法犯罪分子的“克星”;然而他们中有人竟然直接充当黑恶势力保护伞,或违法干预司法活动、以案谋私,或滥用职权利用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取非法利益并收受巨额贿赂,严重损害了党的形象,透支了党和政府的信用,弱化了党的先进性和纯洁性,离间了党与人民群众的鱼水关系,一定程度上消解并动摇了中国共产党执政的合法性。出现这种极不正常且十分危险的现象,到底是何原因造成?笔者认为,主要有以下几个原因:

  一、少数包括政法委书记在内的政法干部,他们本身的法治意识就不强,法律信仰就缺失,对法律和纪律缺乏敬畏之心,在他们心中法律只是一个“工具”而已,是治民而不是治官的工具,是他们谋取非法利益的工具;为了获取非法利益,可以与黑恶组织头目称兄道弟,可以制造冤假错案,可以罔顾公平正义。

  二、少数包括政法委书记在内的政法干部的“三观”出现严重偏差,党的宗旨意识不强,政治觉悟不高,道德修养不深,在价值判断和人生道路选择上误入歧途。他们为了获取非法利益,可以与人民为敌成为黑恶势力的帮凶。

  三、在少数地方干部选拔任用机制上可能存在漏洞,甚至是严重漏洞。如江苏省委原常委、政法委原书记王立科,在长达近30年的时间里以官护黑,以黑助官(用收受的黑社会组织的巨额钱款不断向上级官员行贿),边腐边升,最后官至全国经济大省江苏省委常委、政法委书记,真是不可思议,令人感叹不已!

  四、可能存在权力监督机制不够完善和有效。如监督机制不健全、权力制衡不足、政务透明度低等,为权力滥用行为提供了可乘之机。

  五、惩治力度不够。少数地方对政法等公权力部门滥用权力等违法违纪行为的查处不够及时、严厉,缺乏威慑性,或威慑性不够,使得滥用权力等违法违纪者存在侥幸心理。

  为了避免政法委书记充当黑恶势力“保护伞”等极不正常的现象发生,笔者认为,必须做好下列工作:

  一、要求并督促包括政法委书记在内的广大政法干部认真学习党中央精神和相关文件,牢固树立法治意识;任何时候都要做到在法治之下、而不是法治之外、更不是法治之上想问题、作决策、办事情;绝不允许有超越宪法法律的特权,绝不允许以言代法、以权压法、逐利违法、徇私枉法。

  二、要求并督促政法等公权力部门切实加强理想信念教育,推动党纪学习教育常态化长效化;引导广大政法干部牢记党的宗旨,不断提高政治判断力、政治领悟力、政治执行力;自觉抵制各种诱惑,做到廉洁从政、廉洁用权;要解决好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这个总开关问题,作出正确的价值判断和人生选择。

  三、要求并督促政法等公权力部门切实加强政风、行风建设和职业道德教育,提高所有执法或司法人员的职业道德水平,始终保持奉献社会、服务人民的道德自觉。

  四、组织部门在考察政法干部时,要坚持把政治标准放在首位,做深做实干部政治素质考察,突出把好政治关、廉洁关。要善于识别伪装,不要被考察对象虚伪的外表所迷惑,以免失察失职。

  五、要健全科学完备、有效管用的制度体系,要全方位织密制度的笼子;如是否考虑实施官员财产公示制度,以更好地配合其它各种监督方式。

  六、建立健全全方位、多层次的监督体系,包括内部监督、外部监督、社会监督和舆论监督等,确保公权力在阳光下运行。同时加大政法等公权力部门信息公开的力度,让权力运行的过程和结果接受公众监督,增强透明度,减少权力失控作恶的机会。

  七、加大对政法等公权力部门的整肃力度,开展政法队伍常态化教育整顿,对滥用权力、以权谋私的政法干警,依法依规从严从速问责,形成强大的威慑力,使政法等公权力部门中具有违法违纪倾向者都能受到震慑并警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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