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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山打人案获刑民警申诉,提交7份新证据

  9月22日上午9时,唐山烧烤店打人案被判刑民警陈志伟,因滥用职权罪而提出的申诉审查一案,在唐山市曹妃甸区人民法院举行听证会。

  9月23日,潇湘晨报记者从参与听证会的知情人士处获悉,其在此次听证会上提交了7份新的证据,全面还原了事发当夜陈志伟的出警处置过程。

  潇湘晨报此前报道,8月4日,陈志伟(因滥用职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一个月)在网络平台上进行实名举报,称自己是临时被委派出警,回应出警时间等问题时被市级领导要求念新闻稿,并称办案人员对其违规审讯,强制定罪,自己两次手写申诉信均无结果。此举引发全网广泛关注。

  8月6日凌晨,由唐山市纪委、市公安局、市检察院、市法院等部门组成的专项工作组进行通报,称陈志伟反映情况均不实。

  这份官方通报并没有让该起举报事件平息,随后陈志伟继续发布视频,并通过接受媒体采访的方式继续发声,其称此次专项工作组发布的情况通报仍是判决书上的内容,自己反映的出警时间等问题仍未查清,自己将公布处警过程,披露详情并“举报到底”,同时,陈志伟表示希望更高级别部门介入调查。不过8月7日,陈志伟清空了自己在社交平台上的相关动态。陈志伟后接受媒体采访时坚称在处警过程均由领导安排,处置合规,因此认为自己无罪。

  另据陈志伟接受采访时提供的一份延长审限通知书显示,7月4日,曹妃甸区人民法院给予其一份延长审限通知书,说“因案情重大、复杂”延长审限三个月,至2024年10月4日。对于陈志伟申诉调查一案的处理进展,8月7日,曹妃甸区人民法院接听人员曾向潇湘晨报记者表示“等官方通报”。

  据周兆成律师介绍,此次听证会从9月22日上午9时一直持续到下午2时,约5个小时。整个听证会,主要围绕原审判决事实和证据是否错误展开,其在听证会上提交了7份新的证据,全面还原了事发当夜陈志伟的出警处置过程。但周兆成未告知7份证据详情。

  周兆成认为,原判对陈志伟犯滥用职权罪的认定存在商榷,陈志伟案应该启动再审。

  首先,关于出警时间延误的问题。陈志伟作为普通民警,并不能自行决定出警安排。当时的警力调配困难以及道路施工障碍从而导致延迟,而这并非他的个人责任。更重要的是,这次延误并未引发严重后果,如案件无法侦破等。

  其次,关于指控其放任陈继志离开医院,也与事实不符。因为出警时案件仅仅是行政案件,加之陈继志身处医院,正接受治疗。陈志伟当即向值班所长汇报,上级没有要求对此采取控制措施,这是基层民警依法履职行为,而非滥用职权。

  第三,原判法律适用存在明显错误。滥用职权罪要求行为人主观故意,且客观上行为导致重大损失。本案中,陈志伟既无主观故意,也未造成任何重大损失。

  此外,陈志伟的履职行为反映出基层一线民警的辛苦。作为基层民警,事发当日,陈志伟从9号早晨8点多一直工作到10日早晨6点多,长达22个小时的值班异常辛苦,而对唐山打人案的出警处置也连续长达3个小时,其在履职过程中始终遵循公正、合法原则。案发后也能够积极配合组织的调查,表现出良好的职业素养,还是不应该过度苛责。

  潇湘晨报此前报道:唐山烧烤店打人案获刑民警清空举报内容,曾晒聊天记录举证,事件三大疑问待解

  焦点一:陈志伟是否故意不履行应当履行的职责,放任主犯离开?

  据8月6日唐山发布相关情况通报:陈志伟在办理“06•10”烧烤店打人案件过程中,未按照办案规定处警执法,且在医院发现主犯陈继志后,故意不履行应当履行的职责,放任陈继志离开,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经依法审理,构成滥用职权罪。

  对此,陈志伟在接受大河报采访时,回应了自己未能当场抓捕主犯的原因。

  其称自己在医院发现陈继志时,其当时还处于醉酒状态,脑部受伤,且家属在现场提出诉求要求治疗。而且当时存在“警力严重不足”的情况,“但凡我多带俩人去,也可以分开,工作可以同时开展了,当时所里已经没人可用了……我故意犯罪的主观动机根本就不存在,根本不构成滥用职权罪的主观故意要件。”

  对于是否向韩志勇带班长请示汇报,陈志伟称,“我当时除了打电话跟韩志勇汇报情况,还把在医院掌握的情况也发到微信工作群了,最后韩志勇给我下达命令,让我回所审讯沈小俊……有时候汇报的意思,就是把现场的情况跟领导汇报清楚,等领导给我下达命令。至于有没有向领导明确询问过如何处理陈继志,我没办法回答。这个询问和请示汇报在我这里是画等号的。”

△ 陈志伟提供的微信工作群聊天记录截图。来源:大河报

  △ 陈志伟提供的微信工作群聊天记录截图。来源:大河报

  关于滥用职权罪,8月7日,北京市中闻(长沙)律师事务所律师刘凯向潇湘晨报记者解析,其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超越职权或者滥用职权,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滥用职权罪的主观故意要件,行为人要明知自己超越职权或者滥用职权,并且明知这种行为会导致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受到损失,行为人希望或放任损失结果的发生。

  焦点二:举报未反馈、申诉程序拖延等问题是否存在?

  据8月6日唐山发布相关情况通报,判决后陈志伟未提出上诉。关于陈志伟反映办案人员对其违规审讯、强定罪名、举报未反馈、申诉程序拖延等问题,工作组通过调阅卷宗、查看留置讯问录像、核对笔录、查阅陈志伟本人忏悔书、与有关人员谈话等方式进行了核查,其反映问题均不属实。

  对此,陈志伟接受采访时称,自己按正常申诉流程走,于2023年底提交了再审申请书,最后一次是2024年1月5日。7月5日,曹妃甸区人民法院给予其一份延长审限通知书,说“因案情重大、复杂”延长审限三个月,至2024年10月4日。

  刘凯律师曾向潇湘晨报记者解析,在我国的法律体系中,提起上诉和申请再审是两种不同的司法救济方式,适用的程序和条件也有所不同。

  如果当事人对生效的判决、裁定结果不服,因已经生效又不能再上诉,按照法律规定,当事人要获得法律救济就只能向人民法院或人民检察院申诉,让人民法院能对本案启动再审程序。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七条的规定,再审审限通常为三个月,可以延长三个月。

  再审程序启动后,如果申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重新审判:(一)有新的证据证明原判决、裁定认定的事实确有错误,可能影响定罪量刑的;(二)据以定罪量刑的证据不确实、不充分、依法应当予以排除,或者证明案件事实的主要证据之间存在矛盾的;(三)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四)违反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可能影响公正审判的;(五)审判人员在审理该案件的时候,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

  如经人民法院审查,认为原刑事判决、裁定正确的申诉案件,人民法院应当说服申诉人服判息诉。如坚持无理申诉的,可裁定予以驳回。

  焦点三:案发时出警情况究竟如何?

  据8月6日唐山发布相关情况通报,陈志伟反映实际出警时间为10余分钟、被有关领导要求念稿“出警5分钟”问题,经核查,系其在采访前与处警人员(已依法处理)商议隐瞒后对外公布。

  但对此,陈志伟称可以调取相关证据证明。据大河报报道,陈志伟称,“判决书认定的事实是我耗时20多分钟才赶到现场,真正的事实是我到快3点才知道警情。接警后,我正常整装下楼,因为派出所门口修路还得绕远,我们正常出警了。”

△ 陈志伟保存的微信工作群聊天截图。来源:大河报

  △ 陈志伟保存的微信工作群聊天截图。来源:大河报

  对于接受媒体采访时谎称出警时间,陈志伟称2022年6月11日自己接到通知需接受媒体采访,他看到的稿子里写着“我们在5分钟到达现场。”他称这不是自己的出警时间,念不了稿子,“领导就急眼了,让我赶紧照着稿子念。后来,我就读了稿子。我当时的心态是,把出警的真实时间跟所能接触到的领导,实事求是地说明了。作为警察,我必须执行命令。”

  陈志伟还表示,表示唐山此次发布的通报仍为判决书上的内容。“分局4楼会议室有监控摄像头,调出监控,可以看到现场情况。而且现场那么多人,有分局的、有市局的、宣传口的,随便问几个人都知道了……到现在,他们也没调查我反映的出警时间问题,当时出警的有辅警,有监控录像,查一下就清楚了。”

  潇湘晨报记者吴陈幸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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