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却觉得此事除了这个焦点之外,还有几个非常重要的点。不搞清楚这几点,最高法为什么会丢案卷也难搞清楚。原告私企榆林凯奇莱能源投资有限公司花费千万元,却想拿到千亿矿藏收益的一大块,这是否合适,是否合法?被告西勘院和陕西省政府方面与凯奇莱毁约之后,又与另外一家私企香港益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签约,是否合适,是否合法?
另外,就算是这两家公司中的某一家与陕西方面的合作符合相关规定,没有贪污腐化。但是如果投资与收益极不合理,合同属于极大的贱卖本该属于全民的资源,投资千万,收益数百亿、千亿,其他权利部门有没有权利纠正这个错误?中央有没有权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纠正这个错误?
近期,崔永元惊曝最高人民法院的案卷丢失,此事可谓是捅破了天,最高法微博先是说此事不实,随后最高法网站和微博发布情况通报,说是“已经启动调查程序,欢迎崔永元教授等知情人向我们提供情况。如发现我院工作人员违反审判纪律问题,将依纪依法严肃处理。”
崔永元不出手则已,一出手定是实锤。
在崔永元发布此事的第一条微博时候,我已经关注,并且料定他说的是事实。不过针对这件非常复杂的大案,我还有一些话想对崔永元先生和网友们说一说:
崔先生曝出此事我举双手赞同,不过这件事情的结局可能并不一定如崔先生所料。这件事情牵涉甚广,到最后一定会牵涉出很多人,但是在千亿矿藏收益到底应该归属谁这个问题上,我和崔先生的看法可能有所不同。
为了说明此事,我首先表明自己对崔先生的看法,我一向非常尊重和佩服崔先生。崔先生曾一人挑战两大利益集团,而且能战而胜之,当世罕见。
我从2010年开始关注转基因问题,是国内最早一批反对转基因主粮草率商业化的骨干之一,我们奋战3年,战局始终处于焦灼和困难之中,但是2013年崔先生自费赴美调查,加入反对转基因的违法商业化之后,局面一下子就好转了。在此期间,我还给崔先生提供过一些资料。可以说,在反转这件事情上,崔的贡献实在是大,怎么评价都不为过。
再说说最近崔先生曝出演艺圈的阴阳合同和偷税漏税黑幕,这件事情我也是非常赞同。有一些人总是看崔不顺眼,我却觉得这些人要么是因为个人恩怨,没有大是大非观念,要么是因为自己身上不干净,所以才看崔不顺眼。
说完了对崔先生的态度,再来说说我对此案的一些看法。此案绝对是近些年来的引爆舆论的大案,背后力量惊人。
目前媒体和舆论关注的焦点都是,防卫森严的最高人民法院的案卷卷宗究竟如何莫名其妙丢失,而且当天的监控还是黑屏!另外,当法官将此事逐级上报之后,为何没能彻查此事,背后原因到底是什么?不过,我以为除了这个焦点之外,本案还有几个非常重要的点值得媒体和舆论深挖。不搞清楚这几点,最高法为什么会丢案卷也难搞清楚。
1、原告私企榆林凯奇莱能源投资有限公司花费千万元,却想拿到千亿矿藏收益的一大部分,收益几千甚至上万倍,这是否合适,是否符合相关规定和法规,是否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2、被告西勘院和陕西政府方面与凯奇莱毁约之后,又与另外一家私企香港益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签订《合作勘察协议》,香港益业凭什么拿到千亿矿藏收益的大块,它给出多少投资?投资和回报是否符合常理,是否也是几千甚至上万倍的收益?
3、西勘院第一次说明与凯奇莱不能根据合同合作的原因,是不符合陕西省政府2003年10月22日的决议,“陕西省政府常务会议纪要确定:探矿权人无权处置矿权,其探矿权的转让,由省政府决定……”
既然西勘院只有探矿权,无权决定矿权归属,也无法决定采矿权或者说矿藏收益归属,那么为何陕西省国土资源局又撮合西勘院与凯奇莱再次合作?
后来鉴于同样的理由,也就是陕西省政府的决议,以及“双方未拿到下游产业立项批准,故不能继续履行合同”,西勘院再次与凯奇莱毁约,但是此次毁约之后,西勘院为何又与名不见经传的香港益业投资合作,西勘院有没有这个权利?
而且此时,千亿的矿藏储量已经探明,为何陕西省方面不全部享有矿藏收益,自己投资,自己享有?如果陕西省政府缺钱,也可以邀约个投资人出大头的资金,投资人享有少部分收益,陕西省政府不出或者少出资金、享有大块收益,毕竟资源是政府和全体民众的,理应享有大块矿藏收益。
此时已经没有探矿权的问题,而是如何采矿的问题。已经不需要签订《合作勘察协议》,不需要担心花费大笔资金探矿,却没有任何发现,不用担心竹篮打水一场空,而是如何制订步骤和计划,如何采矿的问题。
而西勘院与香港益业却签订的是《合作勘察协议》!香港益业投资究竟给了多大的投资,就能坐享其成千亿矿藏收益中的一大块?
媒体披露,香港益业投资的负责人叫“刘娟,也是一个怀揣煤老板梦想的女人。在媒体描述下是一个17岁进文工团的美女,后当了公务员,后读了大学学了中文和法律专业,继而继续做公务员,最后赴港建立港益投资公司。”
香港益业投资的背后是什么?
4、退一步来讲,即使上述两家私企中的某一家与陕西省政府方面的合作符合相关程序,经过了省政府的审批,没有贪污腐化,可以享有矿藏收益。但是若是投资和回报极不合理,投资千万,却能享有几千甚至上万倍的收益,这样的合同是否有效?
是否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第37条~第41条的规定?根据规定,国家不允许私人开采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值的矿区。如果符合《实施细则》的规定,合同也合法,可以参照规定给予一定补偿。《实施细则》详见附录。
是否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规定,“上级地质矿产主管部门有权对下级地质矿产主管部门违法的或者不适当的矿产资源勘查、开采管理行政行为予以改变或者撤销”?
再换个说法,如果某天某个领导和部门犯了大糊涂,把本应属于全民所有的矿藏资源和其他资源近乎无偿的送给某个私人,而且没有贪污腐化(近年来贱卖国有矿藏的事情不少,其中有不少腐败),其他权利部门是否有权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和相关法规纠正这个错误?
再退一步,就算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和相关法规没有类似的规定,中央是否有权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纠正这个错误?
这是大是大非问题,容不得一点歧义。
以上四点,供崔永元先生和广大网友参考。
附录:《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
第五章
集体所有制矿山企业、私营矿山企业和个体采矿者:
第三十七条 国家依法保护集体所有制矿山企业、私营矿山企业和个体采矿者的合法权益,依法对集体所有制矿山企业、私营矿山企业和个体采矿者进行监督管理。
第三十八条 集体所有制矿山企业可以开采下列矿产资源:
(一)不适于国家建设大、中型矿山的矿床及矿点;
(二)经国有矿山企业同意,并经其上级主管部门批准,在其矿区范围内划出的边缘零星矿产;
(三)矿山闭坑后,经原矿山企业主管部门确认可以安全开采并不会引起严重环境后果的残留矿体;
(四)国家规划可以由集体所有制矿山企业开采的其他矿产资源。
集体所有制矿山企业开采前款第(二)项所列矿产资源时,必须与国有矿山企业签定合理开发利用矿产资源和矿山安全协议,不得浪费和破坏矿产资源,并不得影响国有矿山企业的生产安全。
第三十九条 私营矿山企业开采矿产资源的范围参照本细则第三十八条的规定执行。
第四十条 个体采矿者可以采挖下列矿产资源:
(一)零星分散的小矿体或者矿点;
(二)只能用作普通建筑材料的砂、石、粘土。
第四十一条国家设立国家规划矿区、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值的矿区时,对应当撤出的原采矿权人,国家按照有关规定给予合理补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