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航菜单

郝贵生:邓世平同志为什么至今未被评为“革命烈士”?——再谈湖南“操场埋尸案”

 

  去年6月,轰动全国的湖南省新晃县“操场埋尸案”真相终于揭露出来。12月17日至18日,湖南省怀化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公开审理此案并当庭宣判。被告人杜少平犯故意杀人等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共同杀人者罗光忠被判处死缓,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其他12名被告人,分别被判处一年至八年不等的有期徒刑。该案涉及的黄炳松等19名公职人员分别受到开除党籍、开除公职等相应党纪政务处分,其中10人因涉嫌犯罪被依法逮捕并移送审查起诉。今年6月5日,有关媒体报道,红星新闻记者从“操场埋尸案”受害人邓世平家属代理律师周兆成处获悉,新晃侗族自治县人社局对邓世平家属提出的工伤认定申请予以认定,最近已经将一次性工亡补助金和丧葬补助金共计88万元拨付到位。此外,邓世平的儿子邓蓝冰称,全家人在经过慎重考虑后,决定放弃民事赔偿,不仅放弃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而且也放弃单独提起民事诉讼。面对这种处理结果,“操场埋尸案”终结了吗?绝大多数人们都认为,此案已水落石出,也已经给与被害人家属、给与社会公正的交代。单纯从法律的角度认识该案件,确实可以终结了。但笔者认为,任何一个法律案件都不纯粹是一个法律事件,它实质是一个社会现象、社会问题,尤其是这次发生在学校的杀人案件,又涉及到当地党政领导、公检法系统。对其性质的认识、案件发生的多种原因以及如何防止这类现象等还有相当多的工作需要进行。从这个意义上讲,这一案件并没有真正终结,不仅法律人士,更需要各级党政领导和学者深入研究思考的问题还相当之多。所以笔者再次就该案件撰文,以引发各级党政领导、学者和媒体的高度关注。

  去年年底案件判决后,“陕西法制网”发表一篇文章,题目是《透过“操场埋尸案”看权力任性和人性沦丧》,解读“操场埋尸案”发生的深层次的根源,“共识只有一个,是权力的任性和人性的沦丧”。这篇文章的实质是用普世价值理论认识“操场埋尸案”,这显然是错误的认识,但它代表了相当多的官员和学者包括法律学者的一种认识现象。笔者当时写了一篇文章《“操场埋尸案”本质是权力“任性”还是“变质变色”?》强调应该运用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的阶级斗争的立场、观点、方法解读之。指出“操场埋尸案”的深层次根源是社会主义国家部分官员权力者的变质变色,是其世界观彻头彻尾剥削阶级化了。同时从对这篇文章的分析解剖中做出三个结论。第一,它反映了意识形态领域偏离、背离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指导的现象仍然极其严重。网络媒体、官方文件、领导人讲话用普世价值理论认识问题的现象比比皆是。其社会危害性绝不亚于具体的“操场埋尸案”,甚至有过之而不及。第二,任何一个讲“实事求是”的权力者和学者都必须正视改革开放以来中国当代社会极其其严重的官员腐败现象、社会不公现象、两极分化现象、人格扭曲现象、经济畸形发展现象、社会道德沦丧现象等。“操场埋尸案”只是上述现象的冰山之一角。第三,“操场埋尸案”是改革开放实践中的一个具体事例。但这一事例也是“实践”的结果。实践是检验真理的根本和最终标准。这一实践结果恰恰检验出那种否定毛泽东阶级斗争理论的观点是错误的,检验出毛主席继续革命的伟大理论是千真万确的客观真理。我们只有高举毛泽东思想的伟大旗帜,才能有中华民族真正的复兴、人民的真正幸福和社会主义事业的真正发展。

  今日,再次读到邓世平案件的有关报道,特别是新晃侗族自治县人社局只是对邓世平家属提出的工伤认定申请予以认定,并已经将一次性工亡补助金和丧葬补助金共计88万元拨付到位。对此问题,笔者再次提出质疑:邓世平同志被害,究竟是“工伤”事件?还是“革命烈士”行为?

  关于如何评定“工伤”事件,笔者没有查找到人社部的具体条文。但按照人们的一般理解,所谓“工伤”基本都是工作中意外受到到伤害,有些是自然原因,也有些是人为原因,但侵害者大多都是无意或偶然原因引发的。但邓世平案件中绝不是这样。杜少平之所以杀害邓世平,是因为邓世平同志多次因工程质量问题与操场工程承包方负责人杜少平发生矛盾,并拒绝在验收单上签字。而且杜少平在施工现场曾多次对其他民工说,邓世平抓工程质量太厉害,要搞死他,并最终下了毒手。前者为因,后者为果。依据《烈士褒扬条例》(国务院令第601号)第八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保护国家财产、集体财产牺牲的公民,评定为烈士。邓世平因负责监督的工程不达标拒绝签字而壮烈牺牲,遇害后被埋尸生前所捍卫的操场达16年之久。犯罪分子气焰之嚣张、手段之残忍,从反面衬托了其牺牲之壮烈。邓世平同志如此用生命捍卫学校工程质量、保护国家财产,难道不应该评为烈士吗?笔者记得去年六月案发后,媒体网站发表大量文章,纷纷要求给于邓世平同志烈士称号,记得《法制日报》还专门发表文章,依据大量事实和法理依据也要求评为“革命烈士”。按照《烈士褒扬条例》第9条规定:申报烈士的,由死者生前所在工作单位、死者遗属或者事件发生地的组织、公民向死者生前工作单位所在地、死者遗属户口所在地或者事件发生地的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提供有关死者牺牲情节的材料,由收到材料的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调查核实后提出评定烈士的报告,报本级人民政府审核,并逐级上报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审查评定。至今案件真相已揭露一年,罪犯也已受到应有的法律惩罚。为什么至今迟迟没有看到新晃一中及当地县民政局、县政府依法履行职责,为邓世平同志申报“烈士”称号呢?笔者对此详情并不完全了解。其家属为什么也没有提出该要求?只是提出“工伤”申请要求?这是否受到有关部门警告、威胁或其它什么原因呢?或者该申请还在路上,至今还未批复?笔者但愿是后者。

  笔者为什么强调要为邓世平同志评为“烈士”,根本原因在于邓世平同志工作认真负责的精神,敢于坚持原则,坚持真理。毛泽东时代绝大多数领导干部和共产党员对工作都非常认真负责。但是改开以来,整个社会物欲横流,私有观念以前所未有的速度在中华大地蔓延开来,相当多的人包含官员和国家工作人员为党的事业、为人民、为国家利益认真负责的精神早就抛到九霄云外了。笔者在数十年的工作中经常听到周围的人劝说,工作上别那么太较真了,差不多得了。可能许多人都有这种感受吧!工作上认真负责、兢兢业业的人受指责、批评,而大大咧咧、马马虎虎、弄虚做假,不仅受不到批评,甚至得到领导的赏识、表演、奖励。这种现象在整个社会太多太多了,包括教育高校系统。全国各地、各部门、各系统有正义感和责任心的同志不同程度受权力者、强势者打击报复的现象也极其严重。但是邓世平同志不是这样,他显然知道杜少平是校长的外甥,他为了不得罪校长甚至讨好校长,完全可以睁一只眼闭一只眼,打马虎眼就宣称验收合格。以后如果操场没有明显的缺陷及事故,又有谁来追究责任呢?这种处理与领导关系的现象,每一个熟悉中国国情的人太司空见惯了吧!但邓世平同志没有这样做,坚持原则,验收中认真负责,发现问题绝不签字。这种精神在今天这个时代太可贵、太珍贵了。正如网友评价邓的这种精神是“一身正气、刚正不阿、铮铮铁骨,不屈服于黑恶势力。”我想,当时已经50多岁的邓世平同志的这种具有棱角的处事精神和行为并没有被数十年的岁月和经历所磨平,太了不起了不起了,他是我党真正的合格的共产党员,而且绝对不只是表现在这一件事上。他生前一定还有许许多多类似“较真”的事情。而恰恰是他的这种棱角和较真精神,最终招致“杀身之祸”。笔者不可能接触和听到他的众多同事的反映,以笔者的经验,一定会有人认为,“怎么样,太较真有什么好处?把命都丢了!”如果邓世平同志退一步,圆滑世故签了字,说不定还会受到校长的表扬和奖励呢?这就是整个社会相当多的人对“负责”、“较真”精神的评价吧!也正是这些人工作中绝对不会有邓世平同志的这种精神。如前几天报道山西中北大学一大二学生因作弊被抓而后跳楼自杀。笔者教学几十年,学生作弊现象太严重了。又有多少领导和教师严格要求和批评学生呢?所以笔者最早看到媒体报道邓世平同志被害的原因后,太钦佩、敬仰邓世平同志了。邓世平同志绝对是我们这个时代伟大的英雄!

  自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大力强调全党“不忘初心,牢记使命”,实际是强调中国共产党的奋斗目标绝对不是单纯的经济建设,而应该包括党风社风的建设,包括人的自由全面的发展。因此笔者认为,有关部门在抓捕和惩罚罪犯后,一项极其重要的工作就是要评定邓世平同志烈士称号,并大力在所在学校及教育部门、在新晃县、怀化市、湖南省以及全国宣传邓世平这种对本职工作认真负责、一身正气、敢于同邪恶现象坚决斗争的精神。老同志可能都记得,1959年四川合川县14岁的少先队员刘文学因地主分子偷窃集体财产与之斗争而被地主杀害的事迹,由此掀起了全国人民学习少年刘文学爱护集体利益敢于同坏人斗争的精神,对当时整个社会弘扬正气起到极大的推动作用。邓世平同志被坏人杀害与刘文学事迹难道不是异曲同工吗?刘文学能够被评为革命烈士,邓世平为什么不能够评为革命烈士呢?毛泽东时代能够大力宣传刘文学精神,我们今天为什么不能够掀起大力宣传和开展学习邓世平精神的高潮呢?尤其在当今整个社会世风日下的大背景下,评定邓世平同志为烈士,宣传和学习邓世平精神具有极其重要的现实意义。

  为此,笔者向有关部门提出几点建议:第一,尽快启动和审查邓世平烈士称号的程序。二是建议新晃一中和新晃县党政有关部门为邓世平同志举行隆重的追悼会,号召向邓世平同志学习。三是组织有关人员收集整理邓世平同志生平事迹,并利用一切媒体、网络广为宣传。四是在新晃一中建立邓世平同志纪念馆和纪念碑。所有这些不仅仅是告慰烈士和亲属,更是对全党和全社会的具体形象的共产党员党性和斗争精神的教育,也是对整个社会歪风邪气的有力的批判和鞭笞。

  2020年6月12日

收藏此文 赞一个 ( )

支持红色网站,请打赏本站

微信打赏
微信扫描打赏

相关推荐:

留言与评论(共有 0 条评论)
   
验证码:
二维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