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在,几乎没有人在说“少数人先富”了,但理直气壮讲共同富裕的领导干部还不多,实实在在支持合作经济和发展壮大集体经济的政府部门还很少。解决三农问题或是乡村振兴,关键要发展合作经济和集体经济,对这个观点,从上至下是有共识的,但政策法规上还没有取得共识,为什么会这样?
笔者想,是有如下四种“活”思想在作祟。
一、在有些人看来,过去搞过合作经济和集体经济,失败了。现在回头来再搞,怕扣上走回头路的帽子。
二、现在发展合作经济和集体经济,缺人才,搞不了。
三、有人担心发展合作经济和集体经济,会导致民营经济和私营经济不高兴。
四、现在正在推进对集体经济实行股份制改造的改革,很多人认为股份制改造就是私有化。一边要对集体经济实施私有化改造,一边又要发展壮大集体经济,很多人被搞糊涂了,不知所措。
上述4点“活”思想是客观存在的,要解决。
▲归村民集体所有的农村土地
正确理解并实施集体经济股份制改造,至关重要
一、近40年改革实践证明,在改革开放和市场经济背景条件下,只要坚持合作经济和集体经济主导下的统分结合双层经营体制的村庄,合作经济、集体经济和家庭经济都发展很好,是相互促进关系。温州鹿城区将军村就是最好的例证。
二、全国合作经济和集体经济发展得好的3万个村,都是人才济济。实践证明,只要合作经济和集体经济有钱赚,就有人才,发展的越好,人才就越多。
三、温州将军村、潍坊屯西村、甚至是晋州周家庄公社,数以万计的村社的实践证明,集体经济越发展,本村村民的民营和私营经济发展的也越好。
▲潍坊屯西村
四、现在全国各地都在实行集体经济股份制改造,很多地方确实没有搞懂或者搞错了。原中农办主任陈锡文比笔者权威,在此处引用他的原话: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有两大基本特征:一是集体的资产不可分割到个人;二是集体组织成员享有平等权利。
首先,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并不是共有制经济组织。因为法律规定,共有资产可以分割到人,也可以转让共有人持有的资产份额,因此共有制经济的实质是私有经济。有些同志说,集体产权制度改革,使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资产从“共同共有”变成了“按份共有”。这不正确,因为无论“共同共有”还是“按份共有”,都属于共有制经济,而不是我国农村的集体经济。
其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也不是公司、企业性质的经济组织。法律关于公司、企业发起、设立的规定完全不同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在现实生活中,公司、企业破产、兼并、重组等情形不可避免,但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显然不可能发生此类情形。因此,有条件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可以依法设立公司、企业,并依法从事经营活动和承担市场风险。但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本身不能改制为公司企业。
此外,在集体产权制度改革中,由于提倡实行“股份合作制”,于是就频频使用“股份”这个概念。但党和国家从来没有讲过要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改制为股份制经济组织。因此关于“股”的概念就要讨论清楚。一般意义上的“股”,代表的是资产,持有者有权依法对自己持有的“股”进行处置。但集体产权制度改革中出现的所谓“股”,其实只是指每个成员在集体资产收益中的具体分配份额,因为集体的资产是不可分割给个人的。对于“股”,农村基层作为约定俗成的口头表达,问题不大。但在制定政策和法律时应当对此有清晰、规范的表述,否则容易混淆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性质。
笔者翻译一下陈锡文主任的话。首先集体经济组织的不动产或动产,是不可以量化到个人处置的,其收益或福利按成员权平等享有,生有死灭,不能继承和买卖。成员权对应集体所有制,股权对应私有制。其次集体经济组织参股或控股或独资的公司,可以按公司法股改,但集体经济组织的股权转让收益或每年的权股红利,均应归属集体经济组织后再按成员权分享。总之陈锡文主任说:中央的意思很清楚,农村产权制度改革或是集体经济(企业)股份制改革,是为了巩固集体所有制和壮大集体经济,不是量化私分到个人处置。
当今的中国,有54万个村社,其中有3万个“明星村社”的集体经济、合作经济发展越来越好,不是一般好,是特别好。还有10多万个村社在向这些“明星村社”追赶,更多村社是想向这些“明星村社”学习,但信心严重不足。无论是正在努力追赶,还是信心不足,都困难重重。
合作经济和集体经济发展空间受限的最大苦难是什么?
笔者在此举个例子:一个湖里只有一千斤小鱼小虾,现在决策机构给50多万个村社发钱配置装备,动员大家一起去这个小湖里捕鱼捞虾,发展壮大合作经济和集体经济。结果是50多万村社捞到的鱼虾付买装备的钱都不够。在岸上观看的专家学者、企业家说话了:怎么样,走回头路不行吧。怎么样,集体经济和合作经济没人才吧。怎么样,走不通吧。这公平么?
土地是财富之母。土地上可以“种”什么?土地上可种庄稼、种厂子、种房子、种园区、种社区、种超市、种学校、种医院、种银行等等。种庄稼是最不赚钱的、甚至是亏本的,让农民及合作经济、集体经济组织只种庄稼,让别的市场主体去“种”厂子、房子、银行什么的,农民怎么富?合作经济和和集体经济怎么发展壮大呢?
土地是农民及集体经济组织的。为什么农民集体的土地5万元一亩被征用转让给别人,别人就可用这一亩地在银行抵押贷款500万元,房子还没盖起来卖楼花就收回上千万,为什么这样的发展权不能优先给农民合作经济和集体经济组织干呢?2007年以前,农民办合作社的权利都没有。合作社法出台了十三年了,农民在自己的合作社内部搞个资金互助都不让搞。放眼全世界的农民合作组织,不能“种”厂子、房子、市场,不能搞合作金融、合作保险,只有我国的农民及集体经济组织才有这么多限制。
▲《摆脱贫困》
改革不是号称给农民自主权,难道只是给种庄稼的自主权?《摆脱贫困》一书中说:如果不发展壮大集体经济,农村改革所取得的成果也会消失殆尽……既有扶贫成果也无法巩固。“信用、生产、消费”三位一体合作二十多年,某些政府部门就是不愿放弃既得利益,一直阻碍农民三位一体合作事业发展。包括近期在吉林,又充分肯定了农村合作事业,又提出了殷切期望。
如果一方面高度强调发展合作经济和集体经济的重要性,文件发了一个又一个,全国农民也迫切期待发展壮大合作经济和集体经济,而却不跟进政策法规等,为农民合作经济和集体经济发展壮大打开空间,出实招和真招,这是不是典型的“低级红高级黑”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