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梁军:国资收益全民分红,可否?——国企改革再评论之二十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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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打算出一本书,书名叫《国企改革再评论》。把十年间公开发表的国企改革评论文章集合呈现,再以现在的观点与视角,对旧文所涉题材逐一进行二次评论。也许是因为批评味太浓,没有出版社愿意接单。在此连载,给听得见、听得进批评意见的人,留下值得深思的话题。

 
上一篇“再评论”《混合所有制的价值被严重低估》,写了6000多字。相对于以前的表述风格,稍微深奥晦涩了一点,我自己也曾犹豫是否发出。截至昨日,依然有792人次的阅读量。其中,有210人读完了全篇(公众号后台会自动统计)。
 
对这个数据,我已经很满意了。再次感谢你们!
 
今天这篇“再评论”,我们轻松一点,讲一些与我的研究成果有关的小故事。只不过,小故事里套着大道理,套着事物发展演进的逻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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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第4期的《国企》杂志,发表了我的一篇评论文章,题目是:《提高国有资本收益上缴公共财政比例的逻辑与路径》。
 
大家可以看本“再评论”系列的第一篇(文章链接:梁 军:十年回望,道阻且长——国企改革再评论之一),介绍的是2011年发表的《国企改革仍在错误的轨道上慢跑》。今天介绍的这一篇文章发表于2014年,讲的还是对国有资本上交红利这一问题的看法。多年过去,本人的观点不但没有方向性的转变,反而进入到国家治理体系与治理能力现代化的更深层次。
 
在随后的研究中,本人还写下了其他一些相同主题与述求的文章。其中有些文章,实在是过不了媒体编辑的审核关,只好在微信平台上发布。比如《国资划转社保:阴谋还是阳谋?》《是时候该考虑给国资委改名了》等。有兴趣的朋友可以在微信上直接搜索。所有这些文章(研究)的中心思想,都是要厘清国有资本(即经营性国有资产)与全民的法理关系,并由此延伸出针对国资国企的监管依据、路径、方式的建议。
 
暂且不说国有资本收益怎么上缴。国有资本收益理应上缴。但是,上缴给谁、怎么处置,这似乎不是理论界关注的问题。在我看来,这很有可能就是国企改革总是不能取得彻底成功的理论盲点!
 
盲点?
 
盲点!
 
我在前几篇“再评论”中曾说过:“20年的实践,反复地试点、试验、试探、试错,一直没有如期如愿实现当初定下的改革目标,说明我们的改革理论一定存在某个盲点。”(文章链接:梁 军:写在“三年行动方案”出台之前 ——国企改革再评论之二十
 
我可能捕捉到这一重大理论盲点了。
 
其实非常简单。如果是私人投资,可不就是奔着最终的资本收益而去的嘛!想到最后能分红,能发财致富,于是,没有谁动员,也不需要谁来动员,投资、监管、运营的所有环节,已然具备了强劲的动力和自觉。
 
所以,我将国有资本收益上缴这个环节,依据国有资本全民所有的属性,向前延伸一步,提出国有资本收益全民分红的概念。现有的国有资本收益上缴,就从投资、监管、运营的结果,变成为实现国有资本收益全民分红而投资、监管、运营的起点。从结果变成起点,形成一个完整的闭环。
 
可别小看了这小小的一段延伸。管理理论特别强调闭环管理。实现了闭环,才能有序循环,才能生生不息,自我发展。
 
我几乎可以断定:中国的国企改革,最终必将走向以全民分红为切入点的全民所有、全民监管、全民共享的创新体制!也只有实现了以全民分红为衔接点的闭环系统,国企改革才有可能最终走出理论与实践困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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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人在2013年完成了一份纲领性的改革建议,即《全民所有资本监督管理体制设计纲要》,并在2013年11月25日挂在网上,算是立此存照,留个痕迹,将来好讨一个首创的说法。在这篇《设计纲要》文本中,本人对国资国企的监管闭环逻辑进行详细的理论阐述,并给出可操作性的制度设计。
 
虽然此前也有一些学者提出国有资本红利(收益)全民分红的建议,但是,他们也仅仅是提出分红而已,并没有从国有资本全民分红的法理依据出发,更没有从通过全民分红来还原社会主义公有制的本源意义。当然,也没有通过全民分红来解决国有资本的监管方式变革问题。其中,一些长期主张私有化的学者,他们所倡导的全民分红,并不是站在全民的根本利益上为全民谋福利,而是要借分红来解构国有资本和国有企业。
 
我十分自信,我的这套理论,犹如深埋在土里的金子,在等待一场吹尽黄沙的狂风。这个过程会是漫长的,但是那一天一定会来。
 
当一个人确信自己掌握了真理,掌握了开启一道尘封百年大门的密码,那是何等的快乐?!
 
说几个与之相关的小故事,以纪念这场漫长的等待(个别故事在此前及后续的“再评论”中或有提及,在此算是系统归类,各位见谅)。
 
其一:2014年10月,一个上级调研小组来到广东,为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提供地方调研情况,调研主题就是国企改革。本人收到邀请参会,并做第一位发言。我在仅有的10分钟发言时间里,简明扼要地梳理了国企改革总是走不出困局的理论逻辑,仅在最后结尾处提示,已有现成的基于上述逻辑推导而来的《全民所有资本监督管理体制设计纲要》文本,引起与会领导的关注。负责记录的一位处长当场问我要走了电子版,并说“我听了那么多关于国企改革的建议,感觉你这个建议是最适用的。”
 
其二:2014年12月,国务院国资委新闻中心在广州举行首届国企改革前沿论坛,本人受邀在论坛上做题为《把国企与人民福祉的关系讲好、做实》的演讲,将上述我对国有资本红利实施全民分红的概念做了简要阐述。中国人民大学经济学院院长张宇教授(现任《求是》杂志社副总编辑)是我的发言点评人。他上台的第一句话就是:“我觉得梁军讲的非常好,按照他所讲的去做就好了啊!”
 
其三:我曾经将《设计纲要》特快专递给分管国企改革的国务院领导。在若干个星期以后,却收到信访部门发来的短信,说是“您提交的材料已经收到,正在转交有关部门处理,请等候处理结果”,云云,并给了我一个受理号。这中间发生了什么机理性的周折,本人实在是想不明白。结果一定是泥牛入海。
 
其四:党中央发布《关于建立国务院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报告国有资产管理情况制度的意见》以后,各省的人大都动了起来,逐步贯彻落实。本人受邀参加了省人大组织的一次专家专题座谈会。会上,本人阐述了基于人大行使国有资本监管权的法理逻辑,以及上述《设计纲要》中关于由人大向重点国企委派“全民监事”这一核心建议。散会后,大家往外走,几位领导不知道本人正好跟在其后,正在大声讨论座谈会上的观点。其中一位女领导说:“梁军那个建议,让我们人大去具体监管国企,那不是扯淡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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讲到这里,我有意无意地,将本人公众号起名“全民监事”的原因,向各位做了一个交代。
 
我在网上查过,全民监事这一称谓,除此一家,别无分店。
 
关于全民监事,在《设计纲要》里面,有详尽的阐释和设计。那是一个为实现全民监管国有资本而设的职务角色。
 
我自诩全民监事,与《设计纲要》里的职务角色不一样。作为一名领国家薪水的专业研究人员,作为一名坚信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共产党员,我自觉自愿做没有得到全民委托、也没有监事职务津贴的全民监事!
 
今天只讲这些故事性的内容,理论阐述不多。不过,后面的这篇发表于2014年4月的文章,建议大家还是认真看一看。
 
比如下一句——
 
“用现金分红来提升全体国民尤其是底层弱势群体的消费能力,扩大内需在国民经济发展中的比重,应对所谓‘中等收入陷阱’的挑战;用现金分红来促进共同富裕,体现社会主义制度的优越性,赢得与资本主义竞争的比较优势。”
 
这句话,用在当下应对以美国为首的西方阵营对中国的围堵打压,用在开拓国内循环经济的政策抓手,用在应对百年未有之大变局的伟大斗争方面,是不是具有超前的战略思维呢?
 
用我曾经写下的一首感怀诗,结束今天的“再评论”吧——
 
吾有张良计,兼有过云梯;
 
谁人遣飞鸽,报予......(注:本文多处用词触及敏感词,只能部分省略,读者自己填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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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
提高国有资本收益上缴公共财政比例的逻辑与路径

 

(《国企》杂志2014年4月号)

 

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中有一句话:“划转部分国有资本充实社会保障基金。完善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制度,提高国有资本收益上缴公共财政比例,二0二0年提到百分之三十,更多用于保障和改善民生。”这句话被学者广泛解读及媒体高调欢呼,被视为全面深化改革的总目标——“让发展成果更多更公平惠及全体人民”的具体体现。
 
然而,据笔者的观察,社会各界对上述改革举措的关注,仅局限在“百分之三十”这个数字结果上,并不知其然,也不知其所以然。故而有人嘀咕为什么不是百分之五十甚至更多。殊不知,这里蕴含着极其严肃的理论与制度问题。若不予以明确,这“百分之三十”的上缴结果及其上缴过程,却是十分严重的。
 
我们分“为什么上缴”、“怎么上缴”和“上缴以后怎么使用”三个层面来进行解析。
 
一.为什么上缴?
 
这个问题看似简单,其实很不简单。简单的逻辑是——国有资本属于国家所有即全民所有,产生了利润,理应由全民共享。但是有谁关注到国家财政、国有资产、国有资本相互之间的关系呢?简单地说,国家财政是通过强制性财税征收形成的货币资产;国有资产是包括土地、矿产、森林、河流、海洋等自然资源,还包括政府行政资产如楼堂馆所,以及医院、学校等;国有资本是属于全体国民共同拥有的,为获取收益而投资于工商业,通过公平竞争,所产生的资本红利可实行直接分配的货币或实物等资产的总称。
 
以上关于国有资本的定义,是对社会主义公有制本源意义上的回归。明确了这个定义,就很容易连带地明确了三者的关系:国家以税收为主体的财政预算,理应对国民基本公共服务实行兜底保障;自然资源等国有资产的使用理应实行公平、有偿的市场化原则,所有收入转入国家财政;以经营性为特征的国有资本理应与政府公权力分离,按照市场经济体制下公司治理的规则公平、自主经营,所产生的收益上缴,应做出有别于财政保障的分配及使用设计。
 
顺着这样的逻辑,回答“为什么上缴”问题——属于全民所有的国有资本,投资到具体的每一独资、控股、参股企业,产生利润,向出资人即全体国民分红,理所当然,天经地义。需要注意的是,这个逻辑所依据的是《公司法》及公司章程,是公司必须遵守的市场经济法则,与国家征税的强制行为不是同一个概念。
 
二.怎么上缴?
 
国有资本所遵循的市场经济法则一旦确立,收益上缴的路径便清晰可见了。只要是以公司形态注册运营的国有独资、控股、参股企业,产生了利润,按照《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由公司股东会或董事会决定实施分红方案,向全体国民出资人的代表——国资委上缴资产收益。国资委根据实际情况授意股东会或董事会,对经营业绩好的国企作出多分红的决定,对经营业绩不好的国企作出少分红甚至暂不分红的决定。所有收益上缴到国资委以后,再根据具体情况,由人民代表大会决定投入再生产与转为国民分配之间的合理比例。这个“百分之三十”的目标,是针对国有资本整体而言,不应该变成笼统的针对每一具体出资企业,而且是由国资委以出资人的身份,合情、合理、合法地上缴,而不是通过政府公权力强制性地一刀切上缴。
 
这样的收益上缴法理路径一旦明确,也顺带解决了当下所有注意力都忽视的一个问题,即收益上缴以后留在企业内部的那部分收益的监管问题。同理,一切都按照《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通过现代企业制度的治理框架实施有效监管,避免现今出现的变相福利开销、盲目投资等问题。
 
三.上缴以后怎么使用?
 
这个问题同样在理论和实践上都未能很好地破题。如上文所言,国家财政本来就应该对国民基本公共服务实行兜底保障。很浅显的一个道理,在一些国有企业占比很少的西方资本主义国家,难道因为缺少了国有资本收益上缴部分,国家就无法提供国民基本公共服务保障了吗?我们以公有制为主体的社会主义优越性究竟该体现在哪里?国有资本收益上缴部分,难道就只有与国家财政合并使用这一条路径吗?为什么国民越来越不关心国企的改革与发展?这难道与收益上缴部分的模糊使用方向没有关系吗?
 
如果我们回到上述关于国有资本的定义,及其法理的、市场的运行逻辑,以及作为所有者的国民心理预期来分析,就不难推导出实行国民现金分红的结论来。是的,分红。按照一定的、渐进的比例实行国民现金分红。用现金分红来还原国企的属性,还原全体国民所有者的出资人权利,提高国民关心国企、监督国企的积极性,为深化改革争取最大的民意支持;用现金分红来提升全体国民尤其是底层弱势群体的消费能力,扩大内需在国民经济发展中的比重,应对所谓“中等收入陷阱”的挑战;用现金分红来促进共同富裕,体现社会主义制度的优越性,赢得与资本主义竞争的比较优势。
 
关于百分之三十收益上缴的既定目标,既是当前国企改革理论滞后的一个表象,或许也是认同当前制度监管不力、承认国企利益集团事实存在的一个无奈之举,但更多的是指出了国有资本收益上缴的政策趋势。
 
《决定》提出,“以促进社会公平正义、增进人民福祉为出发点和落脚点”“让发展成果更多更公平惠及全体人民”“改革收入分配制度,促进共同富裕”,等等,都为我们更准确地解读国有资本收益上缴问题,提供了解放思想、理论创新的方向、原则和勇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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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系广东省国有资本研究会会长、昆仑策研究院高级研究员;来源:昆仑策网【作者授权】,转编自“全民监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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