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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拦路打老师”被判刑男子已签上诉状,其妻:将举报老师体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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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月10日上午,河南“20年后拦路打老师案”宣判,栾川县人民法院一审判决被告人常仁尧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半,后者当庭表示上诉。澎湃新闻10日晚从常仁尧妻子陈希(化名)处获悉,常仁尧坚持认为“量刑过重”,已在看守所签署上诉状,将择日向一审法院或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交。

  “上午宣判后,法官询问(常仁尧)是否上诉,他立刻表示‘要’,态度很坚决。”常仁尧辩护律师付建告诉澎湃新闻,其在下午曾与常仁尧在看守所见面,后者“情绪仍然较为激动”,签订了上诉状。

  付建解释,如果被告人不服一审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的十日内,向栾川县人民法院或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将在接到材料后的两个月以内审结,作出撤回或者改判的决定。

  家属:将追究老师责任,举报其体罚

  澎湃新闻从陈希处获得的上诉状显示,上诉人常仁尧主张,一审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请求撤销原判发回重审或者依法改判,“另有新的情节可以从轻处罚”。

  上诉状称,一审认定事实扩大化,把上诉人与被打教师张某林个人之间的恩怨定性为对全国老师的不恭;“拦路打人”事发偶然,系激情突发,“上诉人看见张某林似曾熟悉的面孔就想起了在学校遭受的种种非人待遇”,进而“情绪失控”,发生打人行为,“总共打了四巴掌”,其次都是“质问”,后在众人劝说下“中止”;且张某林“事后无恙”,相关视频被热传也出乎预料,并非上诉人本意。

  上诉状中,常仁尧列举了多个上学期间被张某林“体罚”的例子,自称产生了“心理创伤”,成长中“阴影很大”。“以暴制暴不可取,但道德层面的谴责不能上升到法律层面的惩罚。” 常仁尧陈述称,在羁押的几个月里,深刻认识到了自己行为的不当,也知道了自己行为违法。在法庭上,一直对自己的行为向受害人道歉,也一直表示如果构成犯罪自愿认罪、认罚。

  上诉人主张,公诉机关的量刑意见是一年半到两年半之间,经过庭审又有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的情节,根据《量刑指导意见》规定,对上诉人判处拘役管制或者缓刑符合罪责刑相统一的原则。

  “犯罪中止可以在法定刑以下处罚,认罪认罚建议减轻40%,受害人(张某林)有过错减轻30%,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建议减轻20%。上诉人在事情发生后也并未采取隐藏或者其他逃避行为,对于公安机关调查也是积极配合,对其判处不存在社会危害性,刑法的教育目的已经达到。”上诉状中称。

  陈希告诉澎湃新闻,事发后其与家人曾多次联系张某林表示道歉、赔偿等意愿,但“接触不到”,“最后一次(想要登门见面道歉),对方报警了”。“今天在法庭上见他(常仁尧),瘦了很多。这件事常仁尧已付出很大的代价,但是公道还是要讨回。”陈希告诉澎湃新闻,接下来除了上诉,还会寻求“追究张某林的责任”,向相关部门举报“其曾体罚常仁尧”一事。

  审判长:对老师教育方式的不同意见不能成报复借口

  对常某的量刑出于哪些考虑?7月10日,该案审判长接受人民法院新闻传媒总社采访时回应称,对被告人常仁尧判处一年六个月有期徒刑,是经过反复斟酌、慎重考虑的。

  审判长称,根据刑法规定,实施寻衅滋事行为,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本案常仁尧实施的犯罪行为,给被害人的工作、生活造成了严重危害,在社会上造成了恶劣影响,属情节恶劣,应依法惩处。

  鉴于常仁尧是在返回栾川配合公安机关调查途中被抓获,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自首,依法可以对其从轻处罚;常仁尧系初犯、偶犯,可以酌情从轻处罚;结合常仁尧在庭审时的认罪态度,并参考公诉机关提出的一年六个月至三年有期徒刑的量刑建议,综合考虑常仁尧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对其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

  “学生对老师教育方式的不同意见不能成为凌驾于法律之上的报复借口和理由。我国是法治国家,法律法规规定了多种救济途径,如确实受到不法侵害或不公正待遇,可使用多种方法、通过多种渠道依法解决。”上述审判长称,本案中,常仁尧以对近二十年前老师教育方式的不满作为伤害老师的理由,无论从其毕业以后工作生活一切正常的状态上,还是从时间间隔及伤害对象上,都不能为常人所理解、接受。常仁尧为炫耀和发泄不满情绪,偶遇老师即实施侮辱殴打行为、录制视频并导致网上传播,理应受到法律惩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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