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涉嫌职务犯罪的腐败干部中,不少人的定罪往往涉及贪污、受贿等多个罪名,有的还涉及其他刑事犯罪,最终被数罪并罚。那么,什么是数罪并罚?数罪并罚具体是怎么罚的呢?
数罪并罚是指对犯两个以上罪行的犯人,就所犯各罪分别定罪量刑后,按一定原则判决宣告执行的刑罚。关于数罪并罚的一般原则,我国刑法第六十九条确立了以限制加重原则为主,以吸收原则和并科原则为补充的折衷原则。下面,我们就结合三个“大老虎”的判例来看一看。
判例一:安徽省人民政府原副省长陈树隆受贿、滥用职权、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案
2019年4月,陈树隆案一审宣判。法院对被告人陈树隆以受贿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以滥用职权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以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亿七千万元。数罪并罚,决定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根据规定,判决宣告的数个主刑(我国刑法规定的主刑为: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死刑)中,只要有一个是死刑或者无期徒刑的,就应当执行死刑或者无期徒刑。此为吸收原则。
在陈树隆案中,陈树隆身犯三罪,分别被判处无期徒刑、有期徒刑八年、有期徒刑七年三个主刑。由于其中有一个无期徒刑,另外的有期徒刑八年、有期徒刑七年两个主刑就被其所吸收,故而最终判处其无期徒刑。
判例二:原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副局长吴浈受贿、滥用职权案
2019年11月,吴浈案一审宣判。法院对被告人吴浈以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百万元;以滥用职权罪判处有期徒刑九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百万元。
根据规定,数刑中有两个以上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的,应当在总和刑期以下、数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决定应当执行的刑期。但是管制最高不能超过三年,拘役最高不能超过一年,有期徒刑总和刑期不满三十五年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年,总和刑期在三十五年以上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五年。此为限制加重原则。
在吴浈案中,吴浈身犯两罪,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有期徒刑九年两个主刑。按照限制加重原则计算,对吴浈应当在总和刑期二十年以下、最高刑期十一年以上酌情决定应当执行的刑期。由于总和刑期不满三十五年,故而最高不能超过二十年。吴浈最终被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六年,符合上述规定精神。
此外,如果数罪中有判处有期徒刑和拘役的,应当执行有期徒刑。如果数罪中有判处有期徒刑和管制,或者拘役和管制的,有期徒刑、拘役执行完毕后,管制仍须执行。
判例三:贵州省人民政府原副省长王晓光受贿、贪污、内幕交易案
2019年4月,王晓光案一审宣判。法院对被告人王晓光以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百万元;以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十万元;以内幕交易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亿七千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亿七千三百五十万元。对王晓光受贿、贪污、内幕交易违法所得及其孽息依法予以追缴,上缴国库。
根据规定,数罪中有判处附加刑(我国刑法规定的附加刑为:罚金、剥夺政治权利、没收财产)的,附加刑仍须执行,其中附加刑种类相同的,合并执行,种类不同的,分别执行。此为并科原则。
在王晓光案中,王晓光身犯三罪,除主刑外,还分别被判处并处罚金人民币三百万元、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十万元、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亿七千万元三个附加刑。按照并科原则计算,将三者罚金数额相加,共计一亿七千三百五十万元,这就是对王晓光并处罚金的最终数额。
数罪并罚将所犯罪的总和进行处理,是法律上比较严格的一种制度。这是在昭示:天网恢恢疏而不漏,只要是犯下的罪,一桩一件也别想逃。
纪法链接:
第六十九条 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的,除判处死刑和无期徒刑的以外,应当在总和刑期以下、数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决定执行的刑期,但是管制最高不能超过三年,拘役最高不能超过一年,有期徒刑总和刑期不满三十五年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年,总和刑期在三十五年以上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五年。
数罪中有判处有期徒刑和拘役的,执行有期徒刑。数罪中有判处有期徒刑和管制,或者拘役和管制的,有期徒刑、拘役执行完毕后,管制仍须执行。
数罪中有判处附加刑的,附加刑仍须执行,其中附加刑种类相同的,合并执行,种类不同的,分别执行。
——摘自《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