控告人:郭海跃,单位:北京市道衡律师事务所律师,系彭辉案二审辩护律师,地址:北京市石景山区政达路2号万达广场CRD银座712室
被控告人:郑荣敏、刘锋、曹方,三人系李献生、彭辉等人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强迫交易罪等合议庭组成人员。
单位:南阳市方城县人民法院
控告诉求:
1、撤销(2010)豫1322刑初字28号判决,依法发回重审。
2、追究被控告人的相应责任。
事实和理由
李献生、李草原、彭辉等23人涉嫌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强迫交易罪等,现一审已经审理完毕,进入二审程序。控告人在阅卷中发现一审合议庭存在以下违反刑事诉讼程序的问题,严重影响到案件的公正审理,具体如下:
1,一审法院在确定开庭后,没有提前三天向当事人送达传票。控告人经与彭辉等人核实,在开庭三天前并没有收到任何开庭传票。该事实在一审开庭时已有律师提出,并在庭审笔录中予以记载。审判人员在开庭时说“起诉书已经于今年三月送达被告人,不影响辩护权”。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七条规定“人民法院确定开庭日期后,应当将开庭时间、地点通知人民检察院,传唤当事人,通知辩护人、诉讼代理人、证人、鉴定人和翻译人员,传票和通知书至迟在开庭三日前送达。”
《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一百八十二条规定“开庭审理前,人民法院应当进行下列工作……开庭三日前将传唤当事人的传票和通知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法定代理人、证人、鉴定人等出庭通知书送达。
”一审法院罔顾法律、法规,肆意违法法律规定,破坏了法律的正常实施。
2,一审法院未能保证律师正常阅卷权利,严重影响当事人的诉讼权利在一审庭审中,李献生的辩护人王振江指出“新增的三本卷是上个星期五才告知我的,这严重影响了我的辩护权。”
该案开庭时间是9月7日,9月4日才告知律师新增了三本案卷;其他辩护人也提出“我也没有看到新的三本卷”。审判人员答复“新增的三本卷可以在休庭时阅卷”。《关于依法保障律师执业权利的规定》“辩护律师提出阅卷要求的,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应当当时安排辩护律师阅卷,无法当时安排的,应当向辩护律师说明并安排其在三个工作日以内阅卷,不得限制辩护律师阅卷的次数和时间。有条件的地方可以设立阅卷预约平台。”
众所周知,阅卷权是律师辩护的重要权利,法院除了要保证辩护人正常复印、拍照、摘抄案卷材料外,更应该给辩护人留有足够的时间去细细研读案卷内容。《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四十七条也明确规定“辩护人查阅、摘抄、复制案卷材料的,人民法院应当提供方便,并保证必要的时间。”
而在该案中,一审法院对新增的案卷只是让在休庭间隙查阅,无法保证辩护人合法的阅卷权,最终损害的是当事人的诉讼权利,影响审判的公正
3,合议庭人员组成不合法庭前会议记录中提到“鉴于本案证据材料较多、案情重大复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陪审员法》第十五条 “人民法院审判第一审刑事、民事、行政案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人民陪审员和法官组成合议庭进行:(一)涉及群体利益、公共利益的;(二)人民群众广泛关注或者其他社会影响较大的;(三)案情复杂或者有其他情形,需要由人民陪审员参加审判的。”
该案作为重大复杂案件,适用审判员三人制合议庭明显与案件不匹配,应当有人民陪审员参加。
综上,一审法院对李献生等人的审判明显存在程序错误,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八条的规定“剥夺或限制了当事人的法定诉讼权利,可能影响公正审判的;”“审判组织的组成不合法的”,应当裁定撤销原判,发回重审。被控告人明知法律规定,仍我行我素,置法律规定于不顾,对于相关人员的违法行为,在查明违法行为后,追究其相应的责任。
控告人:郭海跃
抄送: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河南省检察院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南阳市检察院
本文系郭海跃律师朋友圈摘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