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陆丰一派出所所长在结拜兄弟成为毒枭后收取保护费,不但允许对方在辖区制毒,而且还为对方通风报信……
2月4日,裁判文书网显示,广东陆丰市公安局原甲西派出所所长吴木强因为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受贿罪,获刑14年,终审裁定维持原判。
“兄弟”制毒他收好处费
出生于1971年的吴木强多年来一直从事公安工作,2014年8月至2017年8月任职广东省陆丰市公安局甲西派出所所长,北青-北京头条记者在裁判文书网上也能查询到关于吴木强带人缉毒的案例。
虽然只是一个普通的所长职务,但是因为辖区内有制毒窝点,吴木强在缉毒中可以选择查处,也可以选择通风报信。
和电视剧《破冰行动》中的情节类似。据法院查明:吴木强与走私、贩卖、制造特大毒品犯罪分子郑森(已判决)系“结拜兄弟”,二人之间可谓关系密切。
2015年7、8月份,郑森向吴木强提出,在甲西派出所辖区内位置偏僻处制造冰毒(即毒品甲基苯丙胺),要求其提供庇护,承诺每用一桶原料制成冰毒后给予吴木强5000元至10000元的好处费,吴木强默许。
后郑森伙同蔡莹洛(另案处理)等人,利用在甲西派出所辖区内的康美村制毒窝点,制造了900公斤冰毒后,贩卖给李俊鹏(已判刑),再由李俊鹏于2015年12月初贩运给香港人林和益。在900公斤冰毒交易完成之后,林和益决定再购买2吨冰毒,并交付了定金,继续由郑森等人供货。
2015年9月一天晚上,郑森打电话约吴木强到家中,称毒品已经制好,交给吴木强10万元好处费。几天之后,吴木强获悉政府和公安机关要组织清查毒品行动,随即开车到郑森家,通知郑森将辖区内制毒窝点清理和转移。十多天后,郑森打电话通知吴木强称又制好了20桶冰毒,吴木强先后两次到郑森家收取20万元好处费。
2015年12月份一天下午,汕尾市公安局、陆丰市公安局在陆丰市甲子镇甲秀中学召开会议,通报案件侦办情况,吴木强得知郑森与李俊鹏联络情况已被公安机关掌握,于当晚将信息告知郑森。
郑森得到消息后,找人将制毒窝点可制成1400公斤冰毒的半成品转移到一家养殖场,继续制毒并另外购买600公斤冰毒。总共2吨冰毒交给李俊鹏,在出海贩运后被公安机关查获。
2016年2月7日(农历大年二十九)晚上,吴木强得知全市进行禁毒行动,在分不开身的情况下,让妻子到郑森家通风报信。2016年2月12日晚,公安机关对以李俊鹏、郑森为首的毒品犯罪团伙开展抓捕行动,当晚李俊鹏、郑森均逃脱抓捕。
所长向毒枭通风报信
关于警方准备设卡缉毒时,吴木强让其妻子到毒枭郑森家通风报信的指控,据吴木强妻子方某的证言证实:吴木强与郑森是结拜兄弟关系。2015年临近春节时,有一天下午她去派出所探望吴木强,丈夫让他前往郑森家传话,“吴木强叫我过来告诉郑森,把物件收拾好,郑森回答说知道了……我不清楚把物件收拾好是什么意思。”
冒险进行通风报信最终换来好处费200万元。2015年11月份,吴木强和妻子在郑森家提出“借”200万元用于放贷,很快顺利达到目的。这笔钱最终被认定为受贿款。
据吴木强供述:他与结拜兄弟郑森认识20多年了,关系一直很好。
“2015年9月一天晚上,郑森在我的办公室说,想要在甲西镇内找个地方制造冰毒,让我帮忙留意禁毒动向,警方清查的时候让我提前通知他,郑森还口头承诺给我好处费。”吴木强说,过了一个多月,郑森成功制成了冰毒。“郑森说已经做成了20桶冰毒,并拿了10万元好处费给我。”
作为一个派出所所长,他在利益面前忘记了自己的职务,一边收制毒提成,一边担心东窗事发,吴木强不止一次将警方的清查行动信息告知郑森。
“甲西镇准备组织大规模禁毒清查行动,在得知上级工作部署后的当晚,我到郑森家里叫他要小心,让他将制毒窝点搬走……每个星期都要组织六次清查,哪天如果被查到,就一定会连累我的。”吴木强说,“郑森说以后会多给点好处费,我当时虽然有点害怕,但还是答应了。几天后,郑森叫我去他家,拿了10万元。”
吴木强承认,共向郑森口头传达了3次清理清查信息。“生产多少冰毒我不清楚,但按照郑森给我的30万元,分别是第一次20桶,每桶5000元,共计10万元;第二次20桶,每桶10000元,共计20万元。”
毒贩李俊鹏第一次将900公斤的冰毒交易成功,第二次走私2000公斤冰毒时被警方抓获。之前,李俊鹏在吴木强派妻子通风报信的当天逃跑,他在供述中交代了吴木强和郑森的关系:“郑森跟我说有吴木强的关系会很安全,一般查不到,有情况也会提前告诉他,每做完一桶会给吴木强1万元好处费。”
200万是借贷还是受贿?
吴木强在一审判决之后提出上诉,认为对其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偏重;向郑森借款200万元有正当事由,之后已归还50万元,借款期间没有为郑森谋取利益,没有帮助其逃避处罚,故不属于以借款为名向郑森索贿。
吴木强的辩护人提出,此案中的200万元属于民间借贷款。
关于吴木强向郑森索取200万元如何定性和处理,法院认为需综合全案证据,通过剖析表象,从而揭示实质。
根据在案证据和查明的事实,2015年7、8月份,郑森要求对制造毒品提供庇护,吴木强予以默许;2015年12月后吴木强多次通风报信,泄露查缉信息;2016年1月4日吴木强借款200万元,双方没有任何书面借款凭证;2016年2月,吴木强通风报信,郑森得以逃脱。以上事实反映出,吴木强在向郑森索要钱财时,正介于公安机关已掌握郑森的犯罪线索并准备收网缉捕期间。
吴木强向郑森索要涉案款项之前和之后,均有利用职务之便向郑森通风报信,而郑森均据此采取转移制造毒品场所、逃脱公安机关缉捕等行动。
“故吴木强向他人索要涉案款项,与利用职务之便谋取利益之间紧密相连,有着直接的因果关系。而且,该200万元借款数额巨大,双方却没有书面的借款手续、收据凭证,有异于正常的民间借贷,有悖常理。”法院认为。
所以,对吴木强的受贿金额,应以其收受郑森给予的好处费30万元,和以借为名索要郑森的200万元累加,认定为230万元,属于受贿数额巨大,并有索贿情节,依法应予从重处罚。
法院认定吴木强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10年,并处罚金50万元;犯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罪,判处有期徒刑5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14年,并处罚金50万元。
法院二审维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