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记者在12309中国检察网发现了一份起诉书。起诉书显示,1967年出生的官员刘某某,因涉嫌贪污罪、受贿罪、滥用职权罪被公诉。记者通过对比简历发现,刘某某即为青岛市即墨区政府原党组成员、即墨国际商贸城管委主任刘永军。
刘永军,出生于1967年6月,山东省青岛市即墨区人,在职大学学历,1986年7月参加工作,1988年9月入党。曾任即墨市刘家庄镇镇长、段泊岚镇党委书记、即墨市交通局局长等职。2017年10月起任即墨国际商贸城党工委副书记、管委主任,2019年1月任即墨区人民政府党组成员。
2020年7月25日,青岛市即墨区人民政府党组成员、即墨国际商贸城党工委副书记、管委主任刘永军因涉嫌严重违纪违法,接受青岛市纪委监委纪律审查和监察调查。
2021年1月7日,刘永军被开除党籍和公职。
起诉书显示,刘永军涉嫌贪污罪、受贿罪、滥用职权罪等多项罪名。
一、贪污
2017年下半年,被告人刘永军利用职务便利,采取对管委下属国有企业某商铺分楼层定价销售的方法,降低该商铺销售价格,致使其情妇李某以低于市场价格323.3971万元的价格购得该商铺,将上述差价款非法占有。
二、受贿
2010年至2020年,刘永军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多个单位和个人在承揽工程、资金拨付、工作调动等方面提供帮助,索取或非法收受多个单位、个人现金、车辆、购物卡等财物共计2280.236397万元。具体事实如下:
1.2016年上半年至2020年上半年,刘永军利用职务便利,接受某公司法定代表人田某某的请托,为该公司在某服装城招商、银行贷款、竞拍土地、政府回购等方面提供帮助,于2017年8月份至2020年6月份,先后五次收受田某某给予的现金共计1100万元。其中400万元转送给其情妇李某,200万元用于个人消费。
2.2016年下半年至2018年下半年,刘永军利用职务便利,承诺为姜某某承揽工程项目,先后四次收受姜某某给予的现金300万元,均转送给其情妇李某。
3.2010年至2015年,刘永军利用职务便利,接受某建筑工程公司副经理吕某甲的请托,为该公司承揽某汽车客运站及其配套设施施工工程、某小学建设工程等工程提供帮助。
2013年,刘永军与妻子马某某(另案起诉)委托吕某甲为其家庭建设别墅一处,2014年9月,马某某向吕某甲支付工程款240万元。2014年10月,吕某甲为感谢刘某某在承揽工程方面对自己的帮助,将其中120万元工程款退还给马某某,马某某明知刘某某利用职务便利为吕某甲承揽工程提供帮助仍收受该款并告知了刘永军,刘永军未表示反对。
2019年10月,吕某甲为感谢刘永军在承揽工程方面对自己的帮助,通过其子吕某乙送给马某某购车款124.759999万元,马某某明知刘永军利用职务便利为吕某甲承揽工程提供帮助,仍收受该款购买宝马越野车一辆,并将此事告知了刘永军,刘永军未表示反对,后该车一直由刘永军家庭日常生活使用。上述共计244.759999万元。
4.2014年下半年至2020年上半年,刘永军利用职务便利,为某投资公司承揽某项目及项目推进、委托管理服务费用拨付等事项提供帮助。2016年上半年至2019年下半年,刘永军以购买车辆、出国考察等为由,多次向某投资公司分公司负责人周某甲索要现金52万元、美元3万元(折合人民币20.78211万元)、加油卡合计22万元、购物卡合计12.9万元,要求周某甲为其支付购买家纺床品费用22.273828万元、购买玉石费用28.5万元,收受周某甲所送茅台酒10箱(价值15.6万元);要求某投资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徐某为其情妇李某的家人支付旅游费用10.4252万元。上述共计184.481138万元。
5.2016年上半年至2020年上半年,刘永军利用职务便利,接受某集团项目负责人郭某的请托,为该公司推进工程施工进度、工程款支付等事项提供帮助,于2017年春节前至2020年5月,收受郭某给予的现金30万元,转送给其情妇李某;以购买家具为由向郭某索要现金74万元,用于购买车辆及给李某装修房屋;要求郭某为其支付购买红木家具费用42.5万元、购买户外用品费用10.5035万元。上述共计157.0035万元。
6.2012年,刘永军利用职务便利,接受某集团分公司负责人王某某的请托,为该公司某路基工程款拨付、承揽某公路养护和小修工程等事项提供帮助,于2012年6月向王某某索要奔驰车一辆(购车及税费等合计99.85171万元),由其情妇李某使用。
7.2016年至2019年,刘永军利用职务便利,接受某工程技术公司分公司负责人张某甲的请托,为该公司承揽管委下属企业某公司招标代理业务等事项提供帮助,于2016年上半年至2019年上半年,先后四次收受张某甲给予的现金共计80万元,均转送给其情妇李某。
8.2016年上半年,刘永军利用职务便利,接受某建设监理有限公司分公司负责人王某乙的请托,为该公司承揽管委下属企业某公司某业务提供帮助,于2016年上半年至2018年上半年,先后四次收受王某乙给予的现金共计40万元,用于个人消费。
9.2012年上半年,刘永军利用职务便利,将其司机林某某安排到某平安机动车综合性能检测站任党支部副书记;2012年上半年至2019年下半年,刘永军利用职务便利,为林某某妻子经营的茶叶店销售茶叶提供帮助,于2018年7月,向林某某索要别克商务车一辆(购车及税费等合计36.14005万元),由其个人使用。
10.2016年上半年至2019年上半年,刘永军利用职务便利,接受某装饰工程公司总经理吴某某的请托,为该公司承揽多个工程提供帮助,于2019年中秋节前,向吴某某索要购物卡共计20万元,用于其个人处理关系及人情往来。
11.2017年,刘永军利用职务便利,接受某商贸公司经理张某乙的请托,为该公司拨付商铺回购款等事项提供帮助,于2017年上半年和2018年春节前,两次收受张某乙给予的现金共计12万元,用于个人消费。
12.2016年上半年,刘永军利用职务便利,接受某建筑设计公司总经理王某丙的请托,为该公司拨付某项目建筑设计费提供帮助,于2016年至2018年春节、中秋节期间,六次收受王某丙给予的购物卡共计6万元,用于个人及家庭消费。
三、滥用职权
2015年,在某小学建设工程施工过程中,刘永军主持街道全面工作,主抓某小学建设项目,明知施工单位某建筑工程公司虚增了地下车库工程基坑超深开挖工程量,仍滥用职权,授意某街道办事处驻某路小学项目施工现场代表在虚增工程量的《工程签证单》上签字,致使某街道办事处多支付工程款258.529446万元。
刘永军到案后,主动交代了监察机关尚未掌握的受贿1044.244637万元的犯罪事实。
本案涉案款项均已退赃。
检察院:可从宽处理
检察院认为,刘永军作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公共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特别巨大;滥用职权,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分别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九十七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分别以贪污罪、受贿罪、滥用职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系坦白,同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被告人刘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潇湘晨报综合12309中国检察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