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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首例侵害英雄烈士名誉、荣誉罪案宣判:一男子获刑

  英雄烈士为祖国毕生奋斗、英勇献身,

  然而,却有一些人为获流量不择手段,

  甚至为了吸引注意力,

  在网络上发布

  侵害英雄烈士名誉、荣誉的虚假信息。

  英雄烈士名誉和荣誉由我们共同维护!

  这类针对英雄烈士的侮辱贬损行为,

  法律绝不姑息!

  值烈士纪念日到来之际,近日,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静安区人民法院)对上海首例侵害英雄烈士名誉、荣誉罪案件,作出一审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判决。

  案情回顾

  2023年5月、6月,被告人张某为提升其在短视频平台的关注度,先后发布侮辱、贬损革命烈士陈尔晋、王曼霞的短视频2条。

  截至2023年9月,上述2条视频被浏览次数分别达1万余次、9000余次,点赞、评论、分享、收藏量总计700余次;导致其他用户陷入错误认识,恶意跟评累计上百条,造成恶劣社会影响。

  2023年10月,被告人张某接到电话通知后主动到案,并交代基本犯罪事实。

  2024年4月,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检察院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认为应当以侵害英雄烈士名誉、荣誉罪追究张某刑事责任,同时请求判令其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在法庭审理过程中,张某认罪悔罪态度良好,对公益诉讼诉请表示认可,愿意积极履行相应的民事责任。辩护人提出,张某系自首,系初犯偶犯,且认罪认罚,悔罪态度良好,在审理期间已经在国家级新闻媒体上公开发布致歉信,对违法行为自愿赔礼道歉并且愿意赔偿损失,希望酌情从轻处理。

  革命烈士陈尔晋、王曼霞

  人民法院裁判

  就刑事责任层面,静安区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张某利用网络平台发布侮辱、贬损英雄烈士的短视频,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侵害英雄烈士名誉、荣誉罪,依法应予惩处。鉴于被告人系初犯,案发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最终,人民法院以侵害英雄烈士名誉、荣誉罪,依法判处被告人张某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

  庭审现场

  就民事责任层面,静安区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因张某在已经知晓陈尔晋、王曼霞系烈士的前提下,仍然发布侮辱、贬损英雄烈士短视频的行为,不仅侵害英雄烈士本人的名誉权,给英雄烈士亲属造成精神痛苦,也伤害了社会公众的民族和历史感情,侵害了社会公共利益,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据此,人民法院判令张某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在短视频平台用个人账号发布道歉声明,并在国家级新闻媒体公开赔礼道歉;支付公益损害赔偿金1万元用于制作纪念及缅怀陈尔晋、王曼霞二位烈士的公益宣传片;用个人账号在短视频平台上传、推广上述宣传片,并购买平台推广服务达到最低投放量,宣传的时间跨度不低于五个月。

  宣判现场

  法官说法

  陶琛怡

  静安区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副庭长、合议庭成员

  金 磊

  静安区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庭法官、合议庭成员

  英雄烈士的事迹和精神是中华民族宝贵的精神财富,是民族的脊梁。用侮辱、诽谤的言语对英雄烈士进行诋毁和恶搞,不仅侵害了英雄烈士的名誉,给其亲属造成精神损害,更伤害了社会公众的感情。

  一、人民法院严厉打击侵害英烈名誉、荣誉犯罪行为

  人民法院运用刑事手段严厉打击侵害英雄烈士名誉、荣誉的犯罪行为,坚决守护和捍卫英烈尊严。2021年3月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十一)》中专门增设了侵害英雄烈士名誉、荣誉罪。该罪名明确以侮辱、诽谤或者以其他方式侵害英雄烈士的名誉、荣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司法实践中,对侵害英雄烈士名誉、荣誉的行为是否达到“情节严重”,应当结合行为方式,涉及英雄烈士的人数,相关信息的数量、传播方式、传播范围、传播持续时间,相关信息实际被点击、浏览、转发次数,引发的社会影响、危害后果以及行为人前科情况等综合判断。

  本案中,张某发布的视频浏览量已破万,并且有大量的转发跟帖,导致不明真相的群众发布了大量的恶意评论,客观上造成了恶劣的社会影响,应认定为情节严重。

  二、检察机关依法提起附带公益诉讼,人民法院予以支持

  英烈精神是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和爱国主义精神的体现,英烈的名誉不仅属于英雄个人的权益,也是整个国家和民族宝贵精神的一部分,具有社会法益的属性。全社会都应当认识到保护英雄烈士合法权益的重要意义,都有责任自觉维护英雄烈士的名誉和荣誉。

  本案中,张某为博取关注,利用网络平台发布侮辱、贬损烈士视频的行为,损害了社会公共的利益。法律规定英雄烈士的近亲属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检察机关也可作为公益诉讼起诉人提起民事公益诉讼,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有效地发挥司法公共价值,维护社会公共利益。

  三、网络平台应加强内容审核

  网络不是法外之地,言论自由不应逾越法律规定的行为底线。法律保护公民的言论自由,但公民在行使自由和权利的同时,不得损害国家的、社会的、集体的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自由和权利。网络平台应对信息、视频和广告等内容严格把关,坚决杜绝出现诋毁、侮辱、丑化英烈等违法内容的广告和信息,切实净化网络空间,让侮辱、诽谤、诋毁、贬损英雄烈士的行为在网上无“立足之地”。

  法条链接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九十九条之一侮辱、诽谤或者以其他方式侵害英雄烈士的名誉、荣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百八十五条侵害英雄烈士等的姓名、肖像、名誉、荣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来源:上海静安法院

  作者:范婷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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