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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院抗诉:量刑畸轻,应判死刑立即执行

  近日,河南驻马店平舆县一男子强奸未遂致女子溺亡案件引发关注。2月19日,南都记者从被害人母亲处获悉,该案一审于1月15日在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宣判,男子因强奸罪、故意杀人罪被判死刑缓期二年执行。被害人方不服判决,提起抗诉申请。目前,驻马店市人民检察院已提交抗诉书,称应判被告人死刑立即执行。

  被害人母亲告诉南都记者,事发时正值女儿的暑假,“她是2005年出生的,当时在读大专,还在准备考教师资格证,跟我说想当幼师或者小学老师”,女儿生前与男子并不认识。此外,南都记者了解到,男子曾两次回到案发现场,并称“心虚害怕”。

  被告人曾两次回到案发现场

  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书显示,2024年7月25日22时许,被告人陈某和其朋友二人在平舆县万冢镇上喝酒后,由陈某驾驶一辆电动三轮车往家走,途中一名朋友先下车自行回家。陈某和另一朋友继续行驶到万冢镇三桥街西头附近时,见到被害人闫某在路边玩手机,陈某欲调戏闫某,遭到朋友反对后继续驾车将朋友送回家。

  其后,陈某返回途中又遇到闫某,陈某上前搭讪以带其兜风为由将闫某诱骗上车,带至西王楼村附近一小树林内,用手卡住闫某脖子,欲实施强奸。因该树林距离村庄较近,陈某因害怕、紧张未得逞。陈某不甘心,随后开车强行挟持闫某到达西北一水塘边的南北小路上,陈某认为该路段较为偏僻,随后停车欲强奸闫某。

  案发地

  闫某趁停车向水塘边跑去,陈某追至水塘边用手去抓,闫某为躲避掉入塘内。陈某因害怕闫某逃脱后报警,遂产生杀害闫某的念头,并折断水塘边的小树用树棍多次敲打闫某身体不让其上岸,致使闫某溺水死亡。经法医鉴定:被鉴定人闫某符合溺死。

  陈某妻子作证称,7月25日23时许,其一直无法打通陈某的电话,26日凌晨1点半陈某回到家中。

  多位证人表示,7月26日中午发现闫某失联并报警,并证实闫某平时社会关系简单,案发前没有异常表现。

  据陈某供述,其曾两次回到案发现场。“第一次是26日早上六点左右,我开着我家的红色电动四轮车沿着坑那边的那条东西水泥路走一圈,当时心虚害怕,没敢往坑边去。第二次是27日晚上7点左右,我骑当时我骑的那辆三轮车,带着三个小孩谎称去溜溜,走坑东边的土路转一圈,我当时看那个女孩还在那个位置,头朝南,脸朝下,在水里漂着。这个女孩上身穿的白色半截袖,下身穿淡黄色短裤(或短裙)桃粉色内裤,黑色拖鞋。”

  7月30日中午,有人报警称在三桥村委姚刘庄西北方向一坑塘内发现一具尸体。平舆县公安局刑事警察大队及时到达现场,经侦查,该尸体疑似平舆县万冢镇三桥村委肖庄村民闫某。经进一步侦查,闫某疑似被侵害,同村委村民陈某有重大作案嫌疑。8月1日,平舆县公安局对陈某涉嫌强奸案立案侦查。

  法院认为被告人不构成自首

  上述法院认为,陈某犯强奸罪、故意杀人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数罪并罚。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陈某犯强奸罪和故意杀人罪的事实和罪名成立,法院予以支持。

  被告人陈某及其辩护人辩称,该案强奸罪系未遂,陈某构成自首,且该案属于间接故意杀人,请求从轻处罚。

  法院经查,被告人陈某先后两次欲对被害人实施强奸,因意志之外的因素未能得逞,符合未遂犯的构成要件,故强奸罪部分构成犯罪未遂;根据公安机关出具的到案经过,被告人陈某系被抓获到案,且到案后前两次对其故意杀人的事实并未如实供述,故意杀人罪当然不构成自首,陈某主动供述的不同种罪名强奸罪的事实和故意杀人犯罪密切关联,属于被告人应当如实供述的关联事实,其到案后对该部分事实的供述,也不构成自首。

  根据该案查明事实,被告人陈某为了杀人灭口,用树根击打落水的被害人,不让其上岸,对被害人的死亡结果系积极追求,并非持放任态度,属于直接故意杀人。该案已经综合考虑被告人陈某到案后认罪认罚等情节,对其从轻处罚。故被告人陈某及其辩护人辩解强奸罪系未遂的意见成立,其他意见不成立。

  根据陈某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经该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判决被告人陈某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决定执行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并对被告人陈某限制减刑;被告人陈某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闫某父母经济损失人民币42078元。

  被害人生前正准备考教资

  2月19日,闫某的母亲陈女士告诉南都记者,事发时正值女儿的暑假,“她是2005年出生的,当时在读大专,还在准备考教师资格证,跟我说想当幼师或者小学老师”。

  被害女生的书桌

  彼时,陈女士从打工地深圳回到河南陪伴女儿。“25日晚她出门的时候我们不知道,她应该就是想出去吃点东西。我们以为她在自己的房间睡觉,26日上午叫她吃中饭的时候发现她不见了。”

  至于被告人陈某,陈女士表示女儿生前与他并不认识。在一审宣判后,陈女士及其律师递交了抗诉申请,希望法院能判处陈某死刑立即执行。

  1月24日,驻马店市人民检察院出具的刑事抗诉书显示,该判决量刑畸轻,应判处被告人陈某死刑立即执行。被告人陈某先后两次强奸被害人闫某未遂,进而为灭口用树棍多次敲打被害人致其溺水身亡。被告人犯罪动机特别卑劣,主观恶性极大行为性质极其恶劣,直接危害和社会危害极其严重,且被害人无任何过错,事后没有得到被害人家属谅解。

  依据《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规定,对故意杀人犯罪应判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根据罪责刑相适应原则,应依法判处被告人死刑立即执行。

  目前案件仍在等待二审。陈女士告诉南都记者,今年过年她没敢回家,“我在县城里租了个房子,我怕回家看到女儿的房间”。

  南方都市报(nddaily)、N视频报道

  南都记者 周敏萱

      来源:南方都市报微信公众号  发表时间:2025-02-19 21: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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