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房货币化政策,武汉企业何时落实?
郭启功 张定旺
上世纪末,我国进行了住房分配制度改革,由福利实物分房改为住房市场货币化。
《国发(1998)23号》第6条规定:“对无房和住房面积少于规定面积的职工可给予货币补贴”。《鄂政发(1999)71号》第3(2)条,“住房分配货币化面向所有行政、企事业单位的无房和住房未达标职工”给予补贴。
然而,武汉市政府于国务院和湖北省文件不顾,出台《武政(1999)105号》第2(1)条规定:武汉市住房改革货币化补贴的对象是全市机关团体和事业单位职工;第4(4)条规定:“企业职工的货币化方案可参照本办法,结合各自经营状况,提请职代会讨论通过,经上级主管部门批准后实施”。
武政[1999]105号第4(4)条,“企业职工的货币化方案可参照执行”意思表达含糊。“结合各自企业经营状况参照执行”与“经上级主管部门批准后实施”,相互矛盾的!特别是“经上级主管部门批准后实施”的规定,是给武汉企业货币化房改制造障碍!武汉国资委更把“根据各自企业经营状况参照执行”,变成了“武汉市国有企业整体房改条件不成熟”,进而不准武汉市国有企业搞房改。自此,国家的房改政策(《国发(1998)23号》、《鄂政发(1999)71号》文,就被武汉国资委彻底否定。机关事业单位职工的“一次性住房补贴”来自财政,企业职工的“一次性住房补贴”资金来源没有,致使武汉大批企业在货币化房改中,无房和少房户补贴政策没有落实,由此成为武汉的历史积案。
当年武汉市公有国营企业创造的利润全部上缴国家财政,作为武汉市职工住房建设主体的武汉市政府,没能给全体职工提供足够的住房,这是政府对职工的欠债。我们企业职工要求按湖北省《鄂政发(1999)71号》第3(2)条,“住房分配货币化面向所有行政、企事业单位的无房和住房未达标职工”给予补贴,对企业职工还债,解决历史积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