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抗诉申请书

控       告

  控告公民 蔡明和:1950年生男:现住洪山区張家弯街农科院社区703一202房,电话:18062742722。

  被控告法人 区:林文书,严忠心,街:熊贤斌,地址:湖北省洪山区人民政府珞狮南路300号,电话:027一87678369。

  一、滥用职权,非法盗道强拆,蔡明和一家十口人三个家庭唯一一套房屋强拆,行同黑社会。严重违背了国务院(国有士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590号令二十条规定。2.故意违背司法解澤第九十二条,违犯市法院(2017)鄂01行初773判决书被撒销的评估报告,改一下日期继续使用。3故意违背最高法,(2018)52号文件,行政机关不得仅请律师。八个判决裁定书都是请律师‘弄虚做假颠倒黑白操政作恶。有七个审判長不查不审连面都没见到,就枉法裁定。敢问苍天王法何在。

  二、程序违法,违背了武汉市人民政府印发(国有士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的操作指引通知,剝夺了当事人选则权。2,违背了武汉市人民政府(2018)6号规定,在强拆房屋十五日前通知被拆户搬迁:在实施时,必须要有(法院法官宣读法院判决书)同时拆迁领导,被拆迁单位领导,被拆迁人三方都到现场,要有公证处对室内外财物拍照公证:可是法人林文书,严忠心,熊贤斌没有这样做,而是采取隐满,欺骗,压迫,拘禁绑架多次的方式强拆房屋。犯颠复性的错误。

  三、违反宪法,违反党章,违反党的初心,严重违背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总法A,一切行政机关法规不得同宪法相抵触,宪法A,第三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住宅不受侵犯,禁止非法搜查或者非法侵入公民的住宅。A,宪法三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人身自由不受侵犯,禁止非法拘禁,非法剥夺限制公民的人身自由。刑法283条,非法拘禁绑架公民人身自由,处三年有期陡刑。党章规定,三个绝,一个决,1,绝不允许以言代法,以权压法,徇私王法,2,绝不允许不公证的审判伤害人民的感情:损害人民利益,习近强调指出,是法律的尊严和权威:要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件案子之中感受到公平正义,3,绝不允许随心所欲,违所欲违,谁把法律当儿戏谁就要受到法律的惩罚。4,决,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权由法定,决不允许党纪国法成为像皮呢,稻草人,增强全民法治观念,扛在肩上,纪在心内,落实在行动上,形成守法光荣:违法可耻的氛围,使尊法守法,学法护法成为全体人民的追求。敢问法人,林文书,严忠兴,熊贤斌到底是那个国家的人,用那个国家的法律:,为那个国家服务,恳请法人林文书,严忠心,熊贤斌早日醒悟悬崖勤马回头是岸,纠正黑暗,邪恶荒唐的行为工作作风,回到正义人民的轨道上耒。还党中央一个权威,还法律一个尊严,还原告一个公道。恳请上级领导督查追责。以上事实铁证如山,有上百页证据材料。我负法律责任。

  控告人:蔡明和

  2021年9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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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申请人:蔡明和 男,1950年生住武汉市洪山区張家弯街农科院社区703一202房,身份证420122195004135813.电话18062742722。

  被申请人: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政府法定代表人严中兴,职务区長,地址武汉市洪山区珞狮南路300号,电话027一87678369.

  请求事项:

  1.撤销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法院裁定书(2020)鄂0111行审37号.

  2.撤销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书(2021)鄂01行初730号.

  3.撤销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行政裁定书(2022)鄂行终418号.

  4.请求高层领导监督再审

  事实理由:

  一,武汉博兴评估公司在2015年8月14日作出的评估报告,已被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行政判决书(2017)鄂01行初773号判决违法重新作出。可是在2019年4月13日用2015年的评估报告书,只改了一个日期重新送达,严重违背了国务院(国有士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条例)590号令第二十条规定,房地产价格评估公司有被征收人选定的原则。驳夺了被征收人的选择权,把过期几年前的评估报告价值,用在9年后的今天,评估时点严重违反国务院590号令时点的规定,而价值严重低估,

  二,2019年5月29日洪山区政府作出的洪政补字(2019)4号房屋(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书)严重错误,法院判令违法,用2015年5月14日错误评估报告,在2017年6月6日作出的洪政征补字(2017)2号(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书)只改了一个日期重新送过来,2019年4月13日收到博兴公司评估报告,原告立马4月18日申请复核八种权利,送到街熊贤斌书记.王卫东主任.王毅主任.拆迁办黄奇手中.王毅黄奇二人有照片记录。严重违反了国务院590号令相关规定。

  三,强拆程序违法:严重违反武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武汉国有士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操作指引)的通知。武汉市人民政府规定(2018)6号规定:在强拆房屋前15天应当通知被征收人搬迁和强拆实施时:应当有法院法官宣读法院判决书,指定法院人员和政府征收办人员,被征收人单位领导和被征收人在现场。公证处当面对室内材物进行公证。可是洪山区没有做到,而是采取隐满欺骗的方式强拆房屋。严重违反以上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总法宪法A一切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行政法规都不得同宪法相抵触。宪法第三十九条丶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住宅不受侵犯。禁止非法搜查或者非法侵入公民住宅。刑法第238条,非法拘禁公民人身自由.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党章规定三个绝一个决:1丶绝不忍许以言代法以权压法,询私枉法。2丶绝不忍许不公证的损判伤害人民的感情损害人民的利益,习近强调指出要让人民群在每一件案子中感受到公平正义。3丶绝不忍许随心所欲,为所欲违,4丶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决不忍许党纪国法成为像皮泥稻草人。党章说的要行成违法可耻,守法光荣的氛围。洪山区街少数领导不执行省市行政法规,既不依宪法,秒视刑法,又不听党章的规定,无视党纪国法,长期弄虚作假,有案不立,不查不审不公开,9年7次审判只有一次见到审判长,上了阳光网,还是被推翻了,6次见不到审判长的面,叫个书记员做个笔录,原告讲的不记,只记被告律师的,有录音证明,限制原告一人进入,被告不限制,法律何在?老百姓搞迷糊了,洪山区街到底是那个国家的人.用那一个国家的法律,为那个国家服务,望有正义的中国领导依法行政。还党中央一个权威,还法律丶一尊严,还原告一个公平。

  抗诉申请人:蔡明和

  2022年7月19日

  揭露犯罪

  洪山法院(2020)鄂0111行审37号

  市法院(2017)鄂01行初773号

  一、征收补偿决定作出程序违法。

  1、用过期的评估报告:

  2、评估时点错误:

  3、评估价值过低:不是市场价:市场价15000元平米:评估价7000元。

  4、用过期的补偿决定:

  用以上错误的:不合法依据:所以作出的裁定书是错误违法的。

  二、审判程序违法:没有正式开庭审理:也不听原告的意见。

  三、驳夺原告上诉权:原告提交的上诉状不上投:违背民事诉讼法:第164条规定:当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政府法院笫一审判决的:有权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裁定的在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上诉:洪山法院受理上诉状后:不向上提交。

  四、法院裁定书空头:请问被征收人的房屋在那里:那个小区几单元几楼几号:面积是多少?向法院提交了存折还是银行卡:有蔡明和的名字吗?

  五、强拆程序违法:按照武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武汉市国有士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操作指引的通知:武汉市政规定(2018)6号规定:在强拆房屋前十五天应当通知被征收人搬迁:可是没有是违法。

  六在拆除房屋时应有法院:政府公証人员征收人单位:和被征收人到现场监督拆除:可是没有是违法的。

  七、被征收人的财産应当进行公证:可是没有是违法的。夲案从市法院到北京最高法院立案五次成功、也有同样案例:难道洪山法院立案开什单子又是一个国家吗?如果向你们这样搞:洪山法院可以推翻市法院?假的可推翻真的:错的可以推翻对的:那么还需要党中央吗?假的真不了:真的假不了:伪装怎是要剝除的、举头三尺有神灵、善恶终有报、苍天从经饶过谁、以上适应法律错误:犯颠复性的错误:请求早日纠正。还党中央一个权威:还法律一个尊严:还原告一个公平。

  2021年9月29日

  原告蔡明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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