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起诉状
原告人:蔡明和、1950年生、男、住武汉市洪山区张家湾街农科院社区703、202房、身份证420122195004135813、电话:18062742722
被告:法人、林文书、区長、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政府、住所地洪山区络狮路318号
诉讼请求:
1、依法确认:洪山区人民政府强拆房屋行政行为、违法。
2、依法确认被告的行政偷拆违法。
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事实理由:
2021年、9月8日、洪山区张家弯街道办、通知原告9号上午八点半、到张家弯街办公室、㔹商解决房屋拆迁事宜、原告9月9日上午按时到达办公室、等到十点半街道书记熊象斌才到、㔹商无果、上午11.50分准备回家、走出会议室、就被四个不明身份人、将原告邦架压到面包车上、离街两公里外相龙鑫17栋新建的毛批房里面关押、一路上威肋打骂、又将原告婆婆送小孩上学回家、看到100多人威风凛凛丶陈势吓死人、社区人指认、他就是这家人、一群土匪上去就把他推倒、手机、包包抢走、就把他邦架同处、70多岁的婆婆连拖带吓、伤到卧床不起、吓出心脏病、高血压200多有医院病历药单作证、完全是草间人命、这次偷盗强拆、给我全家造成毁灭性精神伤害、和巨大财産损失、有强拆照片、会议通知单作证、也报了警、被告、与原告末签订安置补偿㔹议、将釆用挖机、将原告全家十口人三个家庭、唯一一套房屋强行拆除、造成原告巨大财産损失和精神伤害、严重违反了国务院(国有士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先补偿、后拆迁的原则、被告的行为是一种强盗士匪行为、严重违背了党中央人民安居乐业的精神,请按照国务院、590号令、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规定、依法判决被告的行政行为违法,被告暴力强拆民房的行为等于黑社会,已构成抢劫罪、强迫交易罪、滥用职权罪,依法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还违反了物权法,第三九条第四十二条,违反宪法民主权、人身权、财产权、犯颠覆性的错误,综上被告偷拆所有的武汉市洪山区张家湾街农科院社区703、202房屋行为,已严重侵犯原告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等相关规定、原告为维护合法权益、特致贵院、恳请依法判决如请。
此致 武汉中级人民法院
具状人:蔡明和
2021年 月日
行政上诉状
上诉人:蔡明和(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男:1950年4月13日出生汉族住址:武汉市洪山区張家弯街农科院社区:703一202房:身份证420122195004135813:电话18062742722。被上诉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政府法定代表人林文书职务区長:电话027一87678369。地址:珞狮路300号再审请求:1:撤销武汉市中级法院行政裁定书(2021)鄂0111行初730。2:撤销洪山区法院(2020)鄂0111行审37号裁定书。3:依法确认洪山区人民政府强拆(偷拆)行政行为违法。4:请求高级人民法院提审改判或发回重审。5:本案诉讼费由被申请人承担。1:一审法院人:用过期的评估报告和征收补偿决定书为依据进行裁定:评估报告而且被武汉市中院判决违法(2017)鄂01行初773号只是改了一个日期和编号:评估时点和市场价:明显违法。2:一二审裁定书空头:安置房屋没有:什么小区平方面积:几栋几单元几号房。安置补偿款只说什么:银行没有蔡明和的名字卡号:完全是空头:严重违反国务院590号令:先补偿安置:后拆迁的原则。3:一审法院(2020)鄂0111行审37号裁定书错误:违反民事诉讼法第164条规定:在裁定书中驳夺再审申请人上诉的权利:二审法院不与支持属于裁定错误。4:强拆程序违法:严重违反武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武汉市国有士地上房屋征收与补操作指引的通知:武汉市政规定(2018)6号规定在强拆房屋前15天应当通知被征收人搬迁和强拆实施时:应当有法院首读法院判决书:指定法院人員和政府人員征收办:被征收人单位和被征收人在现场:公证处当面对室内外财物进行公证:可是一审法院和一审被告哄骗炸方式进偷拆:严重违反法律规定。5、一审二审法院明知被告故意用中级人民法院2018年判决书以撤销已过期的评估报告大做文章,发扬封建思维、皇权观念、强权意识、强盗逻辑的方式故意制造冤假错案,对原告三十多页证据材料、法律法规,不闻不问,立案不查不审,那么法律就成了稻草人、橡皮泥了吗?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以调查为基础成了空气吗?洪山法院可以推翻中级法院判决,假的可以推翻真的,错的可以推翻对的,社会在发展,法律在进步,人民在前进,真的假不了,假的真不了,伪装总是要剥除的,那么像你们这样搞,弄虚作假,颠倒黑白,怎么对得起这个神圣职位和头上戴的党旗国徽呀,习主席说,不要做那些事,那都是记得有账的,举头三尺有神灵,苍天曾经饶过谁,请求早日纠正,还党中央一个权威,还法律一个尊严,还原告一个公平。6、一审二审法院作出裁定驳回上诉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适应法律错误,犯颠覆性的错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相关规定,原告维护合法权益,特致贵院恳请依法判处如请。此致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上诉人:
蔡明和
2022年2月25日
行政上诉状
申请人:蔡明和(一审被执行人)男,1950年4月15日出生,汉族,住址:武汉市洪山区张家湾街农科院社区703-202房,在此居住33年,身份证:420122195004135813,电话:18062742722
被申请人(一审申请执行人)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政府法定代表人林文书,职务:区长电话:027-87678369
上诉请求:
1、撤销洪山区人民法院(2020)鄂0111行审37号裁定书。
2、依法撤销2017年6月6日洪山区政府作出的洪政补字(2019)43号(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书)
3、依法确认,武汉博兴房地产首长评估公司作出的鄂博兴(征)2015002-3号分户结果报告,已超过期限使用违法。
4、请求二审法院对用地的审批、立项、规划,四书一计划合法性进行审查。
5、重新作出房屋征收补偿决定请有注册职称的房地评估师重新作出房屋价值评估报告。
6、本案诉讼费由被申请人承担。
上诉事实和理由:
一审法院对项目用地报批、立项、规划(四书一计划)没有进行审理,请求二审进行合法性审理。
一审法院事实不清,2017年7月7日第一次收到“分户结果报告”,我们都按收并非一审所说拒收。阅后对出具结果时点出结果方法,出结果价值,送达时间提出异疑?2017年12月5日向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2018年10月22日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7)鄂01行初773号行政判决书,判决撤销被告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法院,于2017年6月6日作出的,洪政征补字(2017)2号(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政府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书)并责令在法定期限内重新作出。2019年4月13日收到与2017年7月7日同一份“分户结果报告”,申请人认为报告已超过使用法定生效期限,分户结果报告与市场价明显不符,2019年4月18日向街道办领导及拆迁办提交了要求重新作出房屋价值评估的申请(有现场照片和通话录音为证)。根据国家标准(房地产估价规范)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颁布发的(房地产估价指导意见)第二十六条规定,估价报告使用有效期:从估价报告出具之日起不得超过一年。据一审查明武汉博兴房地产评估公司在2015年2月作出鄂博兴(征)(2015002-3号),被申请人用此报告为依据,在2019年5月19日作出,洪政征补字(2019)43号(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书),最后落款时间是2017年6月6日,是被法院(2017)鄂01行初773号判决撤销的这一份,存在明显的行政乱作为违法。“分户结果报告”违法之处:
1、评估公司没有经过业主选举产生而是征收人指定。
2、收到的是“分户结果报告”不是“分户房屋价值评估报告”。
3、没有估价时点和出具报告时间。
4、没有送达原件而是复印件。
5、没有营业执照、评估资质。
6、没有注册房地产评估师职称证书、照片及签名。
7、只有一张表格填写的复印件,没有评估报告书及原件。(国有土地上房屋评估办法)第十七条,分户初步评估结果公示期满原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应当向房屋征收部门提供委托评估范围内被征收房屋的整体评估报告和分户评估报告,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向被征收人转送分户评估报告。(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中还规定: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应当安排注册房地产估价师,对被征收房屋进行实地查勘、调查被征收房屋状况,拍摄反映被征收房屋内、外部状况的照片等影像资料,做好实地查勘记录,并妥善保管。房地产评估报告是一份非常严谨的文件,不但要有经营执照、评估资质,注册评估师的职称证书、照片,而且要求两人以上实地查勘。文件内容要有目录,致委托方函,估价师声明,估价结果,房屋区位、用途、建筑面积、建筑结构,评估方法,周边同类房地产的市场价格,记录在案,妥善保存,制作分户评估报告,并作为附件一起送达被征收人。
本案中没有房地产评估单位,营业执照,评估资质,没有见到注册估价师职称人像,也没有向被征收人送达“分户评估报告原件,而且是一张表格式的复印件,严重违反上述法律规定,而且是超过使用期限的结果报告,用2015年的市场评估价作出2019年的房屋征收补偿决定,显失公平公正,应当判令违法并予以撤销。
一审法院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请二审法院依法支持续申请人的诉请!
此致
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申请人:
2020年6月 日
电话:180627427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