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6月以来,香港反对派多次组织大规模的游行示威,并包围冲击打砸香港特区政府总部、立法会和警察总部,7月21日更是悍然包围冲击涂污中联办大楼。香港反对派究竟意欲何为?有媒体分析指出,香港反对派这一次大闹香港,主要是瞄准了下一届立法会选举。
一、香港特区立法会是香港特区政权机构的重要组成部分
2019年3月15日,香港特区政府宣布,特区第六届区议会一般选举将于2019年11月24日举行。根据以往做法,第七届香港特区立法会选举也将于2020年9月举行。
香港区议会,全称“香港特区区议会”,是香港地区层次的议会,职能是就市民日常生活事务向政府提供意见,并参与地区管理事务。根据香港《区议会条例》,区议会由民选议员、当然议员(新界9个区的乡事委员会主席)和委任议员3种议员组成。香港18个分区均有其区议会,现共有529名区议员,每届任期4年。香港区议会虽然是香港议会制度的一部份,但并不具有现代议会最重要的两项权力:立法和审批政府公共开支的权力,因为香港并没有区域性的法律及税收。
《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以下简称《香港基本法》)第九十七条规定:
【“香港特别行政区可设立非政权性的区域组织,接受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就有关地区管理和其他事务的咨询,或负责提供文化、康乐、环境卫生等服务。”】
可见,香港特区的区议会只是一种“非政权性的区域组织”。因此,香港反对派感兴趣的主要是下一届香港特区立法会的选举。
《香港基本法》第六十六条规定:
【“香港特别行政区立法会是香港特别行政区的立法机关。”】
第五十九条规定:
【“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是香港特别行政区行政机关。”】
第八十条规定:
【“香港特别行政区各级法院是香港特别行政区的司法机关,行使香港特别行政区的审判权。”】
由此可见,香港特区立法会与香港特区政府和香港特区的司法机关一起,共同构成了香港特区的政权。
《香港基本法》第六十七条规定:
【“香港特别行政区立法会由在外国无居留权的香港特别行政区永久性居民中的中国公民组成。但非中国籍的香港特别行政区永久性居民和在外国有居留权的香港特别行政区永久性居民也可以当选为香港特别行政区立法会议员,其所占比例不得超过立法会全体议员的百分之二十。”】
目前在任的第六届香港特区立法会共70名议员,是在2016年9月4日选举产生的。选举分为地方选区选举和功能界别选举两个部分。其中,香港岛、九龙西、九龙东、新界西、新界东等5个地方选区选举产生35名议员;28个传统功能界别选举产生30名议员,区议会(第二)功能界别选举产生5名议员。在此次选举中,建制派阵营共获得41个议席,约占总议席的60%。
香港特区立法会具有重要的法定职权。
《香港基本法》第七十三条规定,
【“香港特区立法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根据本法规定并依照法定程序制定、修改和废除法律;
(二)根据政府的提案,审核、通过财政预算;
(三)批准税收和公共开支;
(四)听取行政长官的施政报告并进行辩论;
(五)对政府的工作提出质询;
(六)就任何有关公共利益问题进行辩论;
(七)同意终审法院法官和高等法院首席法官的任免;
(八)接受香港居民申诉并作出处理;
(九)如立法会全体议员的四分之一联合动议,指控行政长官有严重违法或渎职行为而不辞职,经立法会通过进行调查,立法会可委托终审法院首席法官负责组成独立的调查委员会,并担任主席。调查委员会负责进行调查,并向立法会提出报告。如该调查委员会认为有足够证据构成上述指控,立法会以全体议员三分之二多数通过,可提出弹劾案,报请中央人民政府决定。
(十)在行使上述各项职权时,如有需要,可传召有关人士出席作证和提供证据。”】
关于香港特区立法会与香港特区行政长官的关系,《香港基本法》第四十九条规定,
【“香港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如认为立法会通过的法案不符合香港特别行政区的整体利益,可在三个月内将法案发回立法会重议,立法会如以不少于全体议员三分之二多数再次通过原案,行政长官必须在一个月内签署公布或按本法第五十条的规定处理。”】
第五十条规定,
【“香港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如拒绝签署立法会再次通过的法案或立法会拒绝通过政府提出的财政预算案或其他重要法案,经协商仍不能取得一致意见,行政长官可解散立法会。行政长官在解散立法会前,须征询行政会议的意见。行政长官在其一任任期内只能解散立法会一次。”】
第五十一条规定,
【“香港特别行政区立法会如拒绝批准政府提出的财政预算案,行政长官可向立法会申请临时拨款。如果由于立法会己被解散而不能批准拨款,行政长官可在选出新的立法会前的一段时期内,按上一财政年度的开支标准,批准临时短期拨款。”】
从《香港基本法》以上条文的规定可以看出,香港特区立法会对香港特区行政长官及特区政府,在法律的制定、修改和废除,政府财政预算的审核和通过,终审法院法官和高等法院首席法官的任免等方面具有较大的制约作用,并且具有对香港特区行政长官提出弹劾案的权力。
二、如果反对派控制了香港特区立法会将会对香港政局产生严重影响
目前,香港特区的行政、立法和司法三大权力机关,行政和立法机关即香港特区行政长官及特区政府和香港特区立法会基本由建制派所控制,而司法机关特别是香港特区的终审法院和高等法院则基本由外籍或双重国籍的法官所主导。其中,终审法院的绝大部分法官是外国籍或双重国籍(其中具有英国籍的法官超过80%)。如果香港反对派在下一届立法会选举中夺得超过半数的席位,将控制香港特区的立法权;如果香港反对派在下一届立法会选举中夺得超过三分之二的席位,将绝对控制香港特区立法会,从而对香港政局产生严重影响。
一是反对派可根据需要任意制定、修改和废除香港的法律
制定、修改和废除法律是香港特区立法会最重要的职权。如果香港反对派在下一届立法会选举中夺得超过半数的席位,就可以根据他们的政治需要,对香港特区原有的法律进行修改甚至废除,并制定新的法律。如果香港反对派在下一届立法会选举中夺得超过三分之二的席位,就可以推翻香港特区行政长官发回重议的决定,以不少于全体议员三分之二多数再次通过原案,迫使行政长官必须在一个月内签署公布或者解散立法会。而根据《香港基本法》的规定,行政长官在其一任任期内只能解散立法会一次,如果在立法会解散后的选举中,香港反对派再次夺得超过三分之二的席位,那么行政长官要么被迫签署公布原案,要么就得辞职。
二是反对派可通过审核财政预算来“卡”特区政府,迫使其听从立法会的指挥
根据政府的提案,审核、通过财政预算,批准税收和公共开支,是香港特区立法会重要的职权,如果香港反对派控制了立法会,就可以通过审核财政预算、税收和公共开支等来“卡”特区政府,迫使特区政府在一些问题上听从立法会的指挥,否则就在财政上“断供”,逼迫特区政府关门。
三是反对派可以控制或架空行政长官任免特区终审法院法官和高等法院首席法官的权力
《香港基本法》第八十八条规定,
【“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的法官,根据当地法官和法律界及其他方面知名人士组成的独立委员会推荐,由行政长官任命。”】
第九十条规定,
【“香港特别行政区终审法院的法官和高等法院首席法官的任命或免职,还须由行政长官征得立法会同意,并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这就是说,行政长官在任免香港特区终审法院的法官和高等法院首席法官时,须征得立法会同意。如果立法会不同意,行政长官还不能任免香港特区终审法院的法官和高等法院的首席法官。由此可见,如果香港反对派控制了立法会,对于他们不喜欢的法官,行政长官就难以任命;而对于他们喜欢的法官,行政长官想免也免不了。这在实际上是控制或架空了行政长官任免特区终审法院法官和高等法院首席法官的权力。
四是反对派可对香港特区行政长官提出弹劾案,从而引发“基本法危机”
按照2010年8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六次会议批准的《香港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产生办法》,香港特区行政长官由一个1200人组成的选举委员会选出,尔后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正式任命。其候选人由不少于150名选举委员联合提名,每名委员只可提出一名候选人。因此,按照现行的香港特区行政长官产生办法,下一届香港特区行政长官很有可能仍然由爱国爱港人士担任。
但如果香港反对派在下一届立法会选举中夺得超过三分之二的席位,就可能以某些理由对香港特区行政长官提出弹劾案。按照《香港基本法》规定,立法会以全体议员三分之二多数通过提出弹劾案后,须报请中央人民政府决定。此时,如果中央人民政府不同意香港特区立法会对香港特区行政长官提出的弹劾案,就有可能引发“基本法危机”。
从目前情况来看,香港反对派在下一届立法会选举中夺得超过三分之二席位的可能性很小,但夺得半数左右席位的可能性则比较大。因此,即使香港反对派只夺得超过半数的席位,也将控制香港特区的立法权,从而对香港政局产生严重的影响。所以,我们应及早谋划,积极采取各种有效措施,团结、发动和依靠香港爱国爱港阵营及广大民众,努力打好今年11月香港特区第六届区议会选举,特别是明年的第七届香港特区立法会选举战役,坚决粉碎反对派夺取香港特区立法会控制权和香港特区立法权的图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