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去伪求真:透过章莹颖案看美国法制的可恶与可笑

去伪求真:透过章莹颖案看美国法制的可恶与可笑

  引起全国关注的章莹颖遇害案,在没有找到章莹颖尸体的情况下,经过美国联邦法院近两年马拉松式的刑事诉讼,绑架和谋杀章莹颖的罪犯克里斯滕森最终以“判处终身监禁,不得保释”而告结案。但该案留给世人的法制思考却远没有结束,它将美国这个所谓法制灯塔光环背后的肮脏翻晒到了世人的面前。

  从26岁的中国访美女学者章莹颖在美国失踪那天起,该案就无时无刻不牵动着中国人的心,从章莹颖失踪,到美国警方逮捕涉嫌绑架章莹颖的克里斯滕森,再到案件进入司法起诉程序,直至定罪和判决,中国媒体全程进行了追踪报道和时评,让该案全方位展现在国人面前,使每一位关心该案的中国人从中体会到了克里斯滕森的凶残和美国司法制度的冷漠,认清了被中国法律精英顶礼膜拜的披着法治外衣的美国司法制度虚伪和邪恶的本质。

  

一、美国警察的无能与神勇

 

  美国警察和FBI侦办章莹颖被害案的过程之所以引起中国民众的愤怒和斥责,是因为美国警察在该案中的表现与美国大片或中国公知对其的吹捧大相径庭。该案中,到美国香槟伊利诺伊大学交流学习的中国女学者章莹颖于2017年6月9日在前往当地租房机构签合同过程中失踪,美国警方于次日接受报警正式立案调查,经侦查于6月15日锁定克里斯滕森是绑架章莹颖的重大嫌疑对象,但在此后的近半个月时间内没有对嫌疑人实施抓捕或传讯以寻找或解救被绑架的章莹颖,而只是采取监控监听的措施收集犯罪证据,直到警方通过嫌犯克里斯滕森当时的女友窃听到克里斯滕森谈起如何绑架并杀害了章莹颖,才在6月30日将其抓捕。克里斯滕森到案后拒不认罪,警方为保护嫌疑人的“沉默权”并没有过于关注章莹颖的生死下落,只是宣布章莹颖“可能被杀害”而直接进入司法程序,以至于二年后的今天章莹颖的遗骸实际上还没有真正找到。

  章莹颖被“绑架和谋杀”案并非无头案件,这对于任何一个正常的法制国家而言都算不上复杂的刑事案件,尤其在犯罪嫌疑人被抓获的情况下,寻找或解救受害人应该是破案的第一要务,这是法律保护公民人权的起码要求,更是彰显司法正义的终极目标。但是在“人权卫士”的美国,却连这个起码要求都做不到,而是以保护疑犯的“沉默权”、漠视受害人的人权为准则,这绝不仅仅是美国警察的刑事侦查能力有问题,而是美国的司法制度很邪恶。

  众所周知,美国属“英美法系”国家,其法律渊源包括成文法(由立法机构制定)和判例法(法官行使自由裁量权作出的具有法律规范效力的判例),“程序正义”和“自由裁量”构成了有美国特色的司法制度,但也正是美国的这两大特色成就了美国警察的无能和神勇。

  说美国警察无能,一是因为美国最高法院根据1981年沃伦对华盛顿哥伦比亚特区案和2005年石城镇对冈萨雷斯案等判例,在全美确立了“警察在提供警察服务时不对任何一名公民有任何公共责任规定下的具体责任”的原则。也就是说,美国警察追凶的理由是有人违反了法律,而不是有人被伤害了,警察在执法中对受到侵害的具体公民没有任何保护的义务。这一执法原则促使警察在接警办案中为确保“程序正义”,往往无视受害人的生命权,甚至为获取犯罪证据放任伤害继续发生,1981年沃伦对华盛顿哥伦比亚特区案和2005年石城镇对冈萨雷斯案就是最好的例证。二是美国宪法《权利法案》第五修正案规定:任何人不得在任何刑事案件中被迫自证其罪。这就是说,美国警察抓获刑事犯罪嫌疑人后,讯问时不得使用诸如“从实招来”、“如实供述”等带“强迫”性的语言,更不得“刑讯逼供”。审讯时如果犯罪嫌疑人休息不足、心情不好或者拒绝配合,警察就得小心翼翼、战战兢兢地将疑犯送回监室休息(以便其思考对策),否则就可能面临疑犯或律师对警察违宪违法“刑讯逼供”的指控。而且警察审案只能一案一审,想挖余罪很可能面临刑讯逼供的指控。在这样的执法理念下,导致美国成为全球刑事案件犯罪率最高和刑事案件破案率最低(为20%)的国家。

  说美国警察神勇,是因为在美国警察依法没有保护公民不受侵害的义务的情况下,美国公民的生命财产安全只能靠自己持枪自保,从而引发了美国枪支泛滥,给警察执法带来威胁。于是美国法律规定,警察在执行任务中如果认为公民是威胁,其拥有第一时间内根据自身判断剥夺公民生命的权力。这种由法律赋予警察靠主观判断行使的无限自卫权,导致美国警察在执法中面对对方尤其是有色人种或者在镇压反政府、反资本的抗议示威人群时表现得异常强势勇猛,被执法人稍有不从轻者被打得头破血流,重则被当场击毙。据美国《华盛顿邮报》网站2016年1月6日的文章披露,2015共有984人死于警察的枪口之下,而据大赦国际报告,2014年美国经法院判决执行的死刑数只有35人。由此可见,美国的死刑大多无需法院判决而是由警察自由裁量在大街上执行的。最为奇葩的是,美国警察在社会救援时也能依法将被救援者击毙。据凤凰网资讯2017年8月28日报道,8月25日下午3:56左右,美国布劳沃德县警方接到报警称,28岁的当地女性居民克里斯汀·安布里在家中手持武器威胁要自杀。警方接警后出动了一队SWAT特警组前往解救,当特警组破门闯入安布里的公寓准备阻止安布里自杀时,发现安布里手中持有枪支(自杀用),于是立即连开5枪将安布里当场击毙。本案中,美国警察的确有效阻止了安布里伤害自己,但也成功帮她结束了生命,不知神勇开枪的警察是否应该立功受奖?

  

二、美国司法的冷酷与人治

 

  涉嫌绑架章莹颖的嫌犯克里斯滕森于2017年6月30日被捕后,7月3日伊利诺伊州中部地区联邦法院对章莹颖案举行首次法庭聆讯,由于嫌疑人克里斯滕森拒绝认罪保持沉默,聆讯在9分钟内走了下程序就匆匆了事。在此后的近二年时间,该案虽然经历过多次庭审,但法官从没有真正关心被害人章莹颖的生死下落。即使在2019年6月12日开庭时克里斯滕森承认杀害了章莹颖,但仍拒绝交待尸体下落。6月24日美国伊利诺伊州中部地区联邦法院陪审团根据案件相关录音和证据裁定布伦特·克里斯滕森2017年绑架和谋杀中国访问学者章莹颖的罪名成立,随后转入死刑审判程序,但在最后量刑时因12名陪审团成员中有2位反对死刑,法院最终判处绑架杀害章莹颖的凶犯克里斯滕森终身监禁,而非死刑。

  这里,我们作两个假设。

  假设一,本案中,嫌犯克里斯滕森的女友按警方要求偷录的克里斯滕森有关如何绑架并杀害章莹颖的谈话录音,是法庭认定克里斯滕森有罪的关键证据,如果该女友庭审时翻供,将录音内容辩解成玩笑话,在没有找到章莹颖尸体的情况下,按照“疑罪从无”原则,克里斯滕森必然会被认定无罪。

  假设二,如果克里斯滕森被捕前并未杀害章莹颖,而是将其囚禁在只有嫌犯自己知道的某一秘密处所,只要克里斯滕森被捕后全程拒绝交待章莹颖下落,按照“程序正义”和保护被告沉默权的规定,警察和法官就不得强迫嫌犯供述章莹颖被藏匿的位置,那么在没有食品和水的情况下,章莹颖必死无疑。如果真是这样,杀害章莹颖的就不是嫌犯,而是以“人权卫士”自称的美国司法制度。

  笔者作上述假设并非无中生有,而是依据章莹颖案结合美国现行司法制度作出的合理推论。美国现行的以审判为中心的陪审团制度,把“程序正义”和“疑罪从无”居于最高地位。在庭审中,法官或陪审团成员并不需要了解真实案情,而是根据控辩双方围绕涉案证据进行的对抗性辩论,通过自己的主观判断和认知,作出被告有罪或无罪的认定和量刑。在法官和陪审团成员眼里,犯罪嫌疑人的“沉默权”远远大于无辜受害人的“生命权”,“程序正义”可以践踏“实质正义”,个人认知可以替代社会公理。因此,美国法律的本质不是以保护守法公民的基本权益不受侵害为准则,而是机械地以被告人是否违反法律或违反的程度为追究标准,这种法制理念决定了美国司法的冷酷与人治。

  说美国司法很冷酷,是因为追求法律真实的“程序正义”完全抹杀了追求客观真实的“实质正义”。美国办理刑事案件无论是案件侦查还是刑事诉讼,首要的是必须机械执行法定程序,即使警方获取了嫌疑人犯罪的确凿证据,庭审中只要被告及其辩护人认为证据获取方式不合程序或存在瑕疵,法官或陪审团就会将该证据排除不予采信,并以此作出被告无罪判决。比如1994年轰动一时的美国橄榄球黑人明星辛普森杀妻案,在法庭审理中尽管检方出示了大量人证物证证实辛普森杀害了他的妻子和一位餐馆侍应生,但在辛普森花了近1000万美元聘请的豪华律师团队的连环抗辩下,利用警方取证时的程序瑕疵将关键证据予以排除,使以黑人(9人)和女性(8人)为主组成的12人陪审团以此为据判定辛普森无罪。该案在“疑罪从无”的庇护下成功为真凶辛普森脱罪,却完全忽视了本案中两个冤魂的存在,这种侧重于保护罪犯“人权”而漠视受害人生存权的“程序正义”,除了冷酷何来正义可言?正如“辛普森杀妻案”的主审法官事后评论的,“全世界都看到了辛普森的罪行,但法律没有看到。”

  说美国司法是人治,是基于法律赋予法官和陪审团的“自由裁量权”。以判例法占主导地位的美国司法,偏重实践经验忽视法典编纂,案件的审判主要取决于主审法官和陪审团对控辩双方的对抗性辩论和被告人供述所形成的主观判断作出判决,感性因素决定自由裁量。尤其是美国的陪审团成员都是普通民众,他们缺乏专业法律知识,对证据的把握受自身情感或良心支配,基本上是按照个人的是非标准和主观好恶断案,所以很容易作出有违法理和事实的判决。比如上面提到的辛普森,他在杀妻案被判无罪后,2007年9月在拉斯维加斯的一家娱乐场所的旅馆房间内结伙持枪抢劫了两名体育收藏家,为此被再次送上法庭被告席,拉斯维加斯一地区法院认定辛普森持械抢劫、绑架和攻击罪名成立,数罪并罚被判处33年徒刑。因为这次审判的陪审团成员没有一个黑人,所以辛普森的律师认为陪审团先入为主,欲为“辛普森杀妻案”讨回公道才给予了重判,并以种族问题为由提出上诉,结果上诉被驳回。在美国的司法史上,因法官和陪审团受个人情感支配而作出广受争议的判决数不胜数,反映出以“法治标杆”著称的美国,其司法体制是地地道道标准的人治。

  

三、美国法庭的正义与荒诞

 

  章莹颖被害案发生之前,中国的普通民众对美国司法知之甚少,偶尔从媒体上看到一点有关美国典型案件的争议,立即就有中国的法律精英出来洗地擦屎、涂脂抹粉,用一些似是而非的歪理邪说维护美国司法的高大形象。章莹颖被害案发生后,面对国内民众对美国司法的斥责,中国的法律精英们又玩起了诡辩术,说什么美国的刑事侦查水平和方式方法需要客观审视,美国司法制度有很多优越性。言外之意是,美国警察可能有些无能,但美国司法制度是不容置疑的。在他们的话语中,美国司法制度以追求法律真实和保护人权为目标,崇尚“程序正义”和“疑罪从无”的断案理念,有效减少了冤假错案的发生,因此,美国法庭就是公平正义的化身,值得中国学习和借鉴。

  美国法庭真的是公平正义的化身吗?我们还是用事实说话吧。

  “宁纵不枉”是体现美国司法正义的重要原则,意思是宁可错放一千罪犯,绝不冤枉一个好人。这也正是“疑罪从无”的立足点。因此,在美国以各种荒诞理由为罪犯免罪是无需纠正的。比如发生于1981年的“里根遇刺案”,富二代凶手约翰·辛克力为了吸引他所痴迷的好莱坞女星朱迪·福斯特的注意,果敢地向美国总统里根开枪,里根虽然死里逃生,但身边的白宫新闻发言人布雷迪却头部中弹导致终身瘫痪。为此,辛克力父亲重金聘请了超豪华律师团为辛克力脱罪,这群律师在法庭上巧舌如簧地辩称辛克力在开枪射击里根的那几分钟内精神失常了,这是一种突发精神疾病。最终成功说服了主审法官和陪审团,辛克力被判无罪,送往精神病医院治疗。有报告称,美国被送上法庭的犯罪嫌疑人被判有罪的概率低于刑事破案率,真正做到“罪刑相当”判处的则更少,而绝大多数犯罪者都是经过法庭审判而“逍遥法外”的。

  如果说美国在“保护人权”的幌子下的确做到了“宁纵”罪犯,那么“不枉”好人又做得怎样呢?据美国国家冤假错案信息中心的统计数据,自1989年到2017年6月7日,美国累计有2043名无辜者被冤枉坐牢时间共计超过17770年,平均每个被冤枉者在监狱里面白白失去了8.7年人身自由。另据哥伦比亚大学法学院经过9年研究,于2000年6月发表的《一个破碎的系统:美国1973-1995年死刑案错误率》研究调查报告指出:从1973到1995的23年间,全美总共判处了5760个死刑,重大错误率达到惊人的68%。这就是被中国法律精英极力推崇的美国司法的公平公正。

  “法律正义”是体现美国司法正义的重要标准,所谓法律正义是指法庭在审理案件时,只要严格遵守过程公正,程序合法,即使最终作出的判决有违客观真实也是正义的。这也正是“程序正义”的落脚点。为了追求这种“法律正义”,法官和陪审团在法庭诉讼过程中,不承担区分谁是好人善人、谁是坏人恶人的义务和功能,只负责鉴别证据是否合法,控辩双方谁讲得有“理”,并在此基础上机械套用法条作出裁定和判决。所以,美国法庭作出的很多判决不但严重违背事实,而且荒诞不经。

  美国法庭为了彰显“看得见的正义”,对于那些被裁定数十项罪名成立的罪犯,依法判处几百上千年有期徒刑。比如制造了震惊全美造成12人死亡、70人受伤的科罗拉多州影院枪击案的凶手詹姆斯·霍尔姆斯,被认定犯有蓄意谋杀和非法持有爆炸装置等百余项罪名,因陪审团成员对判其死刑存在分歧,故按单罪量刑,数罪叠加被判处3318年徒刑。据法律专家解释,如此量刑一是罪犯犯多少罪就应依法判多少年刑,叠加执行是为了让民众感受法律正义;二是可以给罪犯留下减刑的空间,以彰显人权保护和法律公正。这种解释听上去冠冕堂皇,问题在于按自然法则人是活不到几百上千岁的,当犯人熬不到减完刑就死了怎么办?剩余刑期难道要将犯人的尸骨继续留在监狱等待减刑吗?如果人死刑消,那么如此判刑岂不是形同虚设、视如儿戏?

  美国不仅刑事诉讼如此奇葩,而且有些民事诉讼更是令人脑洞大开,美国有个“史特拉奖”,每年颁给最成功也最荒诞的诉讼案的原告律师和白痴陪审团。“史特拉奖”以史特拉·李倍克命名,这位81岁的老太曾因边开车边喝热咖啡烫伤了腿,而成功告赢麦当劳得到百万美元赔偿。这里仅摘录2002年入选“史特拉奖”的两个案例:

  得克萨斯州奥斯丁有位叫凯瑟玲·劳勃孙的妇女告赢一家家具店,得到78万美金赔偿,原因是她在店内奔跑时被一小孩绊倒扭伤脚关节,该小孩不是别人,而正是她的儿子。

  特拉华州克雷蒙的一位名叫卡拉·瓦尔登的小姐为了逃避3.5美元的门票,想从厕所的窗户爬进一家夜总会,结果摔倒跌破两颗门牙,为此她告赢了这家夜总会,得到1.2万美元加上补牙的费用。

  上述荒诞的判决出现在美国实属正常,因为美国是实行所谓的司法独立的资本主义国家,司法独立让美国的法官和律师们得以肆无忌惮地将法律玩弄于股掌之上,这是正是导致美国司法可恶又可笑的本质原因。

  法律属于上层建筑,是维护统治阶级利益的,有什么样的价值观,就会有什么样的法制。美国是少数人统治多数人的资本主义社会,其法律只可能维护少数人的利益,因此对美国司法的上述所作所为可以见怪不怪。笔者最后想要强调的是,中国现在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同美国无论是社会制度还是法律体系都存在巨大差别,现在中国的一些法律精英们企图将美国的整套司法体系全盘引入中国,目的就是企图让中国像美国一样,变成犯罪者的天堂,其祸国之心,何其毒也!

  2019-08-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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