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名90后小学教师,寒假期间被学校叫去加班,学校安排中午用餐时,突发疾病猝死。事后,家属4次向人社局申请认定工伤。人社局认为,该教师是在中午吃饭的时间突发疾病的,所以不属于工作时间,而且突发疾病的地点为饭店,并非工作岗位。因此,不能认定其为工伤。法院3次判决外加一次政府行政复议,均撤销了人社局不予认定工伤的决定,并明确要求重新认定。然而,事发至今,已经两年半了,家属收到的依然是人社局不予认定工伤的决定。
出生于1990年5月的段晓康,2014年7月本科毕业于运城学院数学与应用数学专业。2015年7月通过稷山县教育局中小学教师公开招聘考试后,被分配至稷山县太阳中心校董家庄学校工作,2016年9月轮岗交流到稷山县城区中心校所辖南街小学任教。
2017年1月,在已放寒假的情况下,段晓康接到学校通知,需到城区中心校南街小学加班进行学校档案入册造表汇总工作。
于是,从1月18日起,段晓康开始连续加班。
1月21日,因学校没有食堂,为了完成任务,学校统一安排段晓康等10名加班教师在校外一家饭店吃午饭,以便吃完饭后继续工作。
吃饭时,段晓康突发疾病,送稷山县人民医院进行抢救。经抢救无效于当日死亡,死亡原因为心源性猝死。
段晓康死亡后,家属向稷山县人社局申请工伤认定。
2017年1月26日,稷山县人社局出具了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称经调查核实,段晓康突发疾病死亡情形不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第一项之规定,不属于工伤认定视同工伤范围,所以不予认定为视同工伤。
法院3次判决外加一次政府行政复议,均撤销了人社局不予认定工伤的决定,并明确要求重新认定。稷山县人社局先后四次作出决定,认定段晓康死亡情形不属于工伤。
人社局:段晓康死亡的情形不符合法律“在工作时间,在工作岗位”的规定,并表示,每次法院判决后都重新进行了调查并提交了新的证据。
记者:法院做出3次判决外加一次政府行政复议,为何判决书里显示稷山县人社局每次都没有提交新证据且又作出了相同的认定?
人社局:我不清楚
可我们查看《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这是法律明确规定的,人社局为什么4次不予认定?
有许多网友都列举了自己身边“判定工伤”的真实案例:
“我们单位员工中午回家吃饭,被大货车撞死了,都认定工伤了。”
“只要是在工作时间工作岗位,突发疾病(不管任何疾病),且48小时内经救治无效死亡的,都视同为工伤。我爸爸也是老师,也是今年心源性猝死去世的,第一次没鉴定为工伤,经行政复议后重新提交上去,第二次认定了工伤。家人的苦楚,不是一般人都够理解的。”
“既然上热搜了,我就放心一半了,个人觉得是工伤,学校让加班的,老师按照学校安排在工作,如果学校有食堂,这个事故可能就发生在学校了,难道这还不算工伤,有些公务员德不配位不如回家歇着。”
人社局这样变相拒不履行法院判决,已经严重违法。
法院做出的三次撤销人社局不认定工伤的决定、责令人社局重新做出决定的判决,竟然让人社局用与法院撤销的决定雷同的决定给怼回来了,而且,接二连三的连续怼了三次!
实在让人对人社局的违法举动不可理解,难道人社局的领导不知道变相拒不履行法院判决的法律责任吗?
那就过来看看:
按照法律规定,拒不履行判决、裁定、调解书,社会影响恶劣的,可以对该行政机关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予以拘留;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目前情况就是制度的设计上有缺陷,导致劳动者被踢皮球,可这种后果难道就应该劳动者承担吗?这绝不是合理的做法!可恰恰是现实中的做法!
如果从司法的角度来看,法院在判断加班时间用餐死亡是不是构成工伤问题时,几乎没有什么争议,都会认定构成工伤,但一旦牵扯到人社局,事情可能就没有这么简单。
一位法律行业从业者对这样的结果感觉不意外:
早已体会到公权力在司法判决面前的强势,国家的司法权威需要尊重,包话人社局在内的行政机关应该作出表率。
现在的结果是,4次要求做出重新认定,每一次都作同不予进行工伤认定,这其实暴露了一个制度设计方面的漏洞,当行政和司法两家机关的意见不一致时,会变更反复拉锯,如今是时候补上这个漏洞了,给死者一个该有的说法。
法律上有个说法叫迟来的正义非正义,行政机关迟来的认定也会让原本应有的行政管理效果打折扣。
因而我们强烈建议相关单位,尤其监察机关介入对人社局进行调查,看看究竟是哪方出了差错,还是说为了维护一些人的利益而牺牲掉另一部分人的性命?
如果真是这样,那我们各行各业的普通劳动者都要为自己的性命而担忧了,为了工作疲于奔命的我们,到头来连一丁点权益都无法维护,为了应付领导的要求,为了公司的要求而拼命加班的我们连猝死都不被尊重,都要受到不公正的待遇。这一切究竟是谁的过错?
我们不禁想问:
在巨大的现实压力面前,猝死都不被允许,我们活得还像个人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