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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杀人犯陈同佳,就要出来了

  很多人都在谈香港问题,但是大家却很少关心这件事的起源。

  起源很简单,就是一个叫做陈同佳的香港渣男,在台湾杀害了自己怀孕的女友,一尸两命,手段极为残忍,却逃脱了法律的制裁。

  2018年2月,情人节前夕,20岁的香港青年陈同佳与21岁的女友潘晓颖前往台湾旅游。

  或许因为情变,或许是其他原因,陈同佳杀害了潘晓颖,杀人后,他把潘晓颖的尸体装入到新买的粉色行李箱中,并把她的个人物品分装到4个袋子里,然后继续倒头大睡。直至早上7点,他才把那4个袋子扔进酒店附近的垃圾箱里,随后又坐了16站的地铁,将尸体丢在一个公园的草丛中。

  这件事情,证据确凿,视频监控拍得清清楚楚,陈同佳也对这件事供认不讳。

  我请教大家,这么一个残忍的杀人凶手,如此一个凶残变态的杀人案,放在大陆的话,陈同佳该判什么什么刑罚?我想大家应该都清楚。

  2018年3月13日,香港警方以谋杀案罪名拘捕陈同佳。但是,由于香港和台湾没有签引渡协议,而案发地点又在台湾,所以在后来正式的审判中,他不能以谋杀罪被起诉。尽管台湾士林地检署于去年12月正式对陈同佳发布通缉,台湾当局也曾三次联系香港政府,要求讨论如何引渡陈同佳,但始终无法将陈同佳送回台湾受审。

  根据香港目前的《逃犯条例》和其他相关法律,对于陈同佳涉嫌在台犯罪,香港法庭并无管辖权。陈同佳在香港刑满后,香港执法机构也不可能将其续押或向其追诉涉嫌在台湾所犯的罪行。

  最终,陈同佳被香港法院指控“洗黑钱”等罪名,罪行包括盗取潘晓颖现金、银行存款、手机等,但只被判处了29个月的监禁。一个凶残的杀人犯,只被判处了29个月的监禁;10月23日,他就要出狱了。

  所以,你知道,香港政府为什么要“修例”了?也就是说,目前的香港,在法律方面,也是个“自由港”,无论香港人出境干了什么坏事,无论是杀人放火还是干什么更加恐怖的事情,根据现行的《逃犯条例》,他们都有可能逍遥法外。乃至于其他地区的罪犯、间谍进入香港,也如入无人之境,很难将他们绳之以法。今年两会期间,原公安部副部长、现全国政协委员陈智敏,在接受香港电台访问时表示,内地逃到香港的重犯多达300多人,全部“有名有姓”。但受到《逃犯条例》的限制,香港并不能将这些逃犯移交内地。

  同在2018年,发生了一起港人在泰国被劫持事件。香港陈女士在曼谷素汪那普国际机遭到5人绑架,她的家人分4次支付总计200万元的赎金。歹徒收到赎金后没有释放陈女士,丈夫无奈之下于18日报警。19日,绑匪将陈女士释放,其中1名疑匪提前逃回香港,香港警方接报后介入协助。但同样由于《逃犯条例》的漏洞,这位疑匪得以逃避泰国法律的制裁。

  所以说,香港现有的法律制度,是有漏洞的,一个“逃犯天堂”,如何能成为一个安全、繁荣的“自由港”?为弥补现有法律的漏洞,香港特区政府保安局于2月15日向立法会提交建议,修订《逃犯条例》及《刑事事宜相互法律协助条例》。

  所以,在我们看来,香港政府的“修例”,属于利国利民、大快人心、理所当然之举,难道罪犯不该受到制裁吗?难道正义不该伸张吗?难道逃到香港就能逍遥法外吗?这个道理,连台湾网友都懂。

  但是,有人为了自身的利益,为了不可告人的目的,把“修例”直接歪曲成了“送中”。所以,一部分人反对“修例”,某些香港资本家,更在其中大做文章,他们担心自己的“灰色利益”受损,担心曾经的某些“罪行”被清算,所以他们躲在幕后极力鼓动盲目的香港年轻人“反修例,反送中”,最后把一件简单的刑事案件,闹成了巨大的政治风波。

  最可悲的是——受害者潘晓颖母校圣士提反女子中学两名现职教师和两名校友联署反对修例,批评特区政府“假借公义之名,强行修例”。学校的中学女生们,潘晓颖的同学们,居然也无知到走出校门、支持暴徒、反对修例。这些稚气未退的女孩子,明明知道她们的同学惨死在台湾,而凶手却因为《逃犯条例》可以逍遥法外,她们却举着“民主不死,自由永存”的标语,与“黑衣人”站在一起。

  潘晓颖尸骨未寒,凶手马上就要获得自由,正义未能伸张,潘晓颖的同学们却在“反修例”,实在是可怜可悲又可耻。

  所以,这件事的起源,就是香港《逃犯条例》的修订。这件事因陈同佳杀人分尸而起,现在,这个杀人犯就要出狱了。

  10月18日,《星岛日报》报道,陈同佳在有关人士劝服下,同意出狱后前往台湾自首,为个人错误承担责任,但希望台湾当局不判处死刑。

  香港高级警司李桂华则称:“陈同佳刑满出狱后想去任何地方都是他的自由,他也有出入境自由,警方现阶段没有特别的事情可做。”

  然而就在此时,台湾的蔡英文当局,却又跳了出来,他们拒绝接受陈同佳的“自首”,于20日决定将拒绝陈同佳“入境”。台湾“法务部”两天连发三次新闻稿,意图将陈同佳案这一“烫手山芋”甩锅给香港方面;台湾“移民署”更是怀疑陈同佳“被自首”,以污蔑港方“政治操作”且“未提供案件的在港证据”等为借口,于20日将陈同佳和劝陈自首的圣公会教省秘书长管浩鸣管制“入境”。

  可笑的是,当初口口声声问香港要人的,正是台湾“法务部”,他们曾经称陈同佳所涉嫌的杀人重大刑案属于“万国公罪”,呼吁香港方面秉持追诉杀人犯罪的执法立场。现在陈同佳真的要来“自首”了,他们却忙不迭地要拒之门外。

  由此可见,台湾民进党当局,还是一群鼠目寸光之徒,眼里只有政治,没有法律和公义,杀人犯陈同佳在台湾犯罪,理应由台湾对其进行审判,这不但可以给受害者家属以公道,还能站在法制和正义的高度,乃是一举两得。

  然而,他们和香港某些人一样,眼里只有私利,没有公义。

  庙小妖风大,池浅王八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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