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世纪30年代,国共两党分别发生了张灵甫杀妻案和黄克功杀人案。这两起案件有许多相同相似之处:杀人罪犯都是军人,都是团级军官(干部),都是因为婚恋问题杀人,都产生了很大的社会影响。然而由于国共两党对张灵甫杀妻案和黄克功杀人案处理的不同,结果对国共两党的民心向背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先说张灵甫杀妻案。
张灵甫,名钟麟,字灵甫,陕西长安人。他在就读陕西省立师范学校时,受父母之命娶了邢凤英(一说邢勤英、邢琼英),很快就离家去北京大学读书,接着又南下广州,考入黄埔军校,开始了从军生涯。1933年,张灵甫在胡宗南的第1师任团长,驻军四川广元时,经朋友介绍,与吴海兰结婚。不久生下女儿,这也是张灵甫的第一个孩子。1935年春节,张灵甫带妻子回老家探亲时将吴海兰枪杀。
张灵甫杀妻的原因是怀疑妻子有外遇。当时,张灵甫所在的胡宗南部队,一直在川陕一带与红军打仗,张很少回家。一次,在前线作战的张灵甫听人说妻子有外遇,便于1935年春节请假来到西安,并带着妻儿回老家省亲。在老家,张灵甫在没有调查核实、没有确凿证据的情况下开枪杀害了吴海兰。
张灵甫杀妻案经报纸报道后,很快传遍全国,一时间闹得沸沸扬扬。消息传到四川广元后,吴海兰的哥哥吴正有状告张灵甫,希望借助法律严惩凶手。法院和军方接到状纸均未及时作出回应,于是,吴正有写了控告信递给西安的妇女协会。西安各界妇女表示极大的义愤,联合上书全国妇女部长宋美龄,要求严惩凶手。这时,张学良的夫人于凤至来到西安,妇女协会的人将吴正有的控告信转到她手中。于凤至回到南京将此事说给了宋美龄。之后,蒋介石吩咐将张灵甫送交南京军事法庭查办。
后来张灵甫被军事法庭处判死刑,择期处决(一说凭蒋介石一道口谕,未经法院判决,要张灵甫坐牢10年)。张灵甫入狱后,狱方没有将他收监,而是让他住进监狱的招待所。张灵甫之后向军事法庭递交了申诉书,法庭接受了他的申辩,对他的死刑原判没有被执行。1937年,卢沟桥事变爆发后,南京国民政府下令,所有服刑官兵,除“政治犯”外,一律调服军役,并保留原来军衔。张灵甫的老上司王耀武便向蒋介石为张灵甫求情,随即,张灵甫被秘密释放,去了王耀武那儿任上校候差员。这样,一桩轰动一时的“团长杀妻案”,到此就不了了之。
此后,张灵甫于1938年9月升任第一五三旅旅长,1941年9月升任第五十八师师长,1946年4月升任第七十四军中将军长,并兼任首都(南京)警备司令。1947年5月在孟良崮战役中被我军击毙。
再说黄克功杀人案。
黄克功,江西南康人,1911年出生。1929年参加红军,经历过井冈山斗争和二万五千里长征,参加过多次战斗,负过重伤,在长征中立过大功,历任红军班长、排长、连长、团长等职。红军到达陕北后,黄克功进入延安抗日军政大学学习,随后留校任职,先后任抗大第十五队、第六队队长。这一时期,出生于山西定襄的刘茜(原名董秋月),积极响应党的抗日号召,冒险通过敌人的一道道封锁线到达延安,并进入抗大第十五队学习。刘茜在抗大第十五队学习时,与时任第十五队队长的黄克功相识,在短期接触中两人建立了恋爱关系。
1937年9月,陕北公学正式成立,抗大第十五队全体人员拨归陕北公学,刘茜也随队转入陕北公学学习,黄克功则被调任抗大第六队队长。从此,两人接触的机会减少,关系也渐渐疏远。特别是在交往过程中,他们对爱情及婚姻家庭认识的巨大差异很快就显现出来。由于工作及性格的原因,刘茜与其他男性有较多的接触,这使黄克功心怀妒意,以致无端猜疑,认为刘茜在陕北公学另有所爱,对他不忠诚,就去信责备刘茜并要求立即结婚。刘茜感觉黄克功过于纠缠,渐生反感,在屡次劝说、批评无效后表示拒绝结婚。黄克功认为“失恋是人生莫大的耻辱”,遂萌发杀害刘茜的动机。
1937年10月5日晚饭后,黄克功在陕北公学门前的延河边遇到刘茜等一群学员,黄克功即招刘茜赴河边散步。在河滩上,黄克功开始对刘茜另有所爱进行责备,并要求公开宣布结婚,刘茜予以严厉拒绝。黄克功即拔出手枪对刘茜进行威胁、恫吓,但刘茜并不屈服。恼羞成怒的黄克功失去理智,向刘茜开出一枪,见刘茜倒地未死呼救,黄克功对刘茜头部又加一枪,导致刘茜当场死亡。
黄克功杀人案发生后,抗大副校长罗瑞卿向中央领导报告并经批准,高等法院便将黄克功逮捕收监,准备依法审判。
黄克功逼婚杀人事件,一时间在边区内外引起了很大的震动。国内外一些报刊把它当成共产党的“桃色案件”,抢先发表,大肆渲染,攻击和污蔑边区政府“封建割据”、“无法无天”、“蹂躏人权”。这些叫嚣,一时混淆了视听,引起了部分不明真相人士的猜疑和不满;边区社会各界也议论纷纷,看法不一。
经党中央同意,延安各单位围绕这一案件组织讨论。一种意见认为,黄克功身为老革命、老红军、老共产党员,强迫未达婚龄的少女与其结婚,已属违法,采取逼婚手段,更违犯了边区婚姻自主原则;他不顾国难当头,个人恋爱第一,达不到目的就丧心病狂地杀害革命同志,这无异于帮助敌人,实属革命阵营的败类;他触犯了边区刑律,破坏了红军铁的纪律,应处极刑,以平民愤。另一种意见认为,黄克功犯了死罪,从理论上说应该处以死刑,不过在这样的国难时期,应该珍惜每一个有用的人才,让其为国效劳;他资格老,少年参加红军,跟着毛泽东干革命,参加过井冈山的斗争,经过二万五千里长征,有光荣革命历史;他功劳大,流过血,为革命屡建战功;当此民族危亡紧要关头,他杀刘茜,已经损失了一份革命力量,我们不能再杀他,又失一份革命力量;应该免除其死刑,减轻刑罚,叫他上前线去,戴罪杀敌,将功赎罪,让他的最后一滴血为中华民族解放而流。
黄克功本人也曾幻想党和边区政府会因为他资格老、功劳大,对他从轻处罚。他还写信给毛泽东,除对自己的罪行进行忏悔外,请求法院念他多年为革命事业奋斗,留他一条生路。当罗瑞卿把抗大组织的意见和群众的反映,原原本本向党中央和毛泽东进行报告时,毛泽东很愤怒地说:“这是什么问题?这是什么问题?这样的人不杀,我们还是共产党吗?!”随即很快作了重要批示,并于10月10日给当时任陕甘宁边区高等法院刑庭审判长的雷经天写了一封信。
最终,黄克功逼婚未遂枪杀少女案件交给了人民公审。10月11日,在被害者所在单位——陕北公学大操场,召开数千人大会,进行公开审判。最后,审判长雷经天宣布了判处黄克功死刑的决定。就在黄克功将要立即执行的时刻,一位工作人员骑马赶来递给雷经天一封信,信是毛泽东写的,信中建议要当着黄克功本人的面,向公审大会宣读。这封信中写道:
“雷经天同志:你的及黄克功的信均收阅。黄克功过去斗争历史是光荣的,今天处以极刑,我及党中央的同志都是为之惋惜的。但他犯了不容赦免的大罪,以一个共产党员、红军干部而有如此卑鄙的,残忍的,失掉党的立场的,失掉革命立场的,失掉人的立场的行为,如为赦免,便无以教育党,无以教育红军,无以教育革命者,并无以教育每一个普通的人。因此中央与军委便不得不根据他的罪恶行为,根据党与红军的纪律,处他以极刑。正因为黄克功不同于一个普通人,是一个多年的共产党员,正因为他是一个多年的红军,所以不能不这样办。共产党与红军,对于自己的党员与红军成员不能不执行比较一般平民更加严格的纪律。当此国家危急革命紧张之时,黄克功卑鄙无耻残忍自私至如此程度,他之处死,是他自己行为决定的。一切共产党员,一切红军指战员,一切革命分子,都要以黄克功为前车之鉴。请你在公审会上,当着黄克功及到会群众,除宣布法庭判决外,并宣布我这封信。对刘茜同志之家属,应给以安慰与抚恤。毛泽东。1937年10月10日。”
黄克功被依法处决后,在抗大、在延安,乃至在西安、太原等广大国民党统治区和沦陷区产生了强烈的反响。群众异口同声称赞:“共产党、八路军不委罪于人,不枉法,公正无私,纪律严明,真是了不起。”一位来自国统区的参观者给边区高等法院题词,赞扬“陕甘宁边区司法没有‘法制小人,礼遇君子’的恶劣态度”,充满着“平等与正义的精神”。著名民主战士李公朴先生曾这样评价:“它为将来的新中国建立了一个好的法律榜样。”
由于国共两党对张灵甫杀妻案和黄克功杀人案处理的不同,结果对国共两党的民心向背产生了深远的影响。直至最后国民党被中国人民彻底抛弃,败退到台湾孤岛。
这个事情充分说明了一个道理,对于广大人民群众来说,“不患贫而患不均”,公平公正比物质利益更加重要,人民群众对司法机关最大的要求就是要坚持司法公正;而司法机关要做到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就必须始终把司法公正放在最首要的位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