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案曝光后,我一直没发声,原因是诡异的“离职补偿2N(华为惯例是N+1),且由秘书个人账号转账(华为惯例是公司账户转账)”。果然蹊跷必有反转,根据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检察院的《不起诉决定书》第二页第一段的内容,李洪元认为自己的部门主管在业务上有违规行为,要向华为公司举报,其部门主管便通过秘书账户向李洪元转账30万元。
从这个清晰表述来看,华为公司并不是该案件的当事一方。该《不起诉决定书》也明确认定被害人是李洪元的这位部门主管,而不是华为公司。也就是说,在这起疑似敲诈勒索案中,华为公司并不是当事方。李洪元的部门主管的报案行为也能认为是个人职务行为,因为被害人是这位部门主管自己,而不是华为公司。
12月2日早上,李洪元向记者表示,感谢公司这13年对其培养,“出了这个事并不是公司愿意看到的,也不是我愿意看到的。是公司内部一小撮腐败份子,利用公司的影响力来实现他们不可告人的目的。期望公司能尽早沟通,一起妥善解决。”
本案的遗憾在于,由于社会危害性不高,李洪元本应早早得到取保候审的变更强制措施,羁押251天毫无必要。
那么究竟是什么势力铺天盖地炒作“离职251”,却刻意屏蔽案由等关键信息,要致华为于死地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