犯罪黑数,从犯罪学的概念或范畴上看,又称犯罪暗数或刑事隐案,是指虽已发生但由于种种原因未予记载的犯罪数量。
犯罪黑数存在,是世界各国的普遍现象。德国学者曾于1975、1976、1987年做过三次抽样调查,结果表明犯罪黑数在一般盗窃案中的比例分别为1∶15、1∶6、1∶8。在美国,全国犯罪调查组织(NationalCrimeSurvey)对被害人调查的结果显示,公民向执法机关报告的犯罪数量仅为他们调查发现的犯罪的1/3。
由于诸多因素的限制,全国范围内仍然存在着大批隐案,真实刑事立案统计并未取得实质性、全局性的理想效果。如某省公安机关1991年共立刑事案件69996起,可是至1997年,该省警方所立全部刑事案件却骤然降到了3295起,1992至1997年这6年中,全省立案总数竟年均下降21.5%。警方立案不实,在一些地方已成为顽症,造成了严重的现实危害和潜在后患。
无罪推定与疑罪从无
无罪推定,简单地说是指任何人在未经依法判决有罪之前,应视其无罪。除以上内容外,无罪推定还包括:被告人不负有证明自己无罪的义务,被告人提供证明有利于自己的证据的行为是行使辩护权的行为,不能因为被告人没有或不能证明自己无罪而认定被告人有罪。
无罪推定原则是现代法治国家刑事司法通行的一项重要原则,是国际公约确认和保护的基本人权,也是联合国在刑事司法领域制定和推行的最低限度标准之一。
疑罪从无,是指刑事诉讼中,检察院对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确实、充分,不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不起诉决定。
疑罪从无原则又称“有利被告原则”。是无罪推定原则的一个派生标准。由于现有证据既不能证明被追诉的被告人的犯罪行为,也不能完全排除被追诉被告人实施了被追诉犯罪行为的嫌疑,根据无罪推定原则,从诉讼程序和法律上推定被追诉被告人无罪,从而终结诉讼的行为的法律原则。
李洪元案真相十问
笔者这里全文引用蓝军总参谋部蓝血研究作者“前HR随笔”结合犯罪黑数现象与无罪推定及疑罪从无原则分析李洪元涉嫌犯罪之“无罪裁定”结果。
《李洪元案真相十问》以HR专业人士的视角,试图还原一下李洪元事件的来龙去脉。
【首先介绍一下华为内部员工离职管理:
1、华为员工离职,华为从来不阻拦员工离职,来去自由;不管你是主动离职还是到期不续约,华为都会给N+1个月工资补助,这在国内企业是绝无仅有的!极为厚道,没有之一。
2、华为大约每8年会买断一次工龄,再入职,给补贴是8+1,员工极为欢迎。曾经有省工会调研,结果发现员工极为满意。当年舆论说这事情,员工怕被搅黄影响领钱。因为在中国信息行业,员工平均流动率高达40%,工龄不值钱,员工自己经常就跑了。虽然华为自己流动率低,但是老板愿意拿钱买工龄,员工当然开心。
那么,顺便说一下,李某他是12年合同到期不续约,他也说HR提前知会他到期不续约。按劳动法他可以得到N个月工资补偿,这个N是4,因为他8年时候已经拿过一次了,华为给N+1完全合法。可是,李某却拿了2N,为什么别人要多给他?是他长得帅还是他爹是国王吗,当然都不是。
所以在在采访他也透露,第一个律师认为他有罪,后来换律师。那么李某究竟对主管干了啥,导致对方冒着被华为严惩的风险也用私人账号给李某打足2N?这里他根本不敢谈。
现在一线城市公检法做事是很规范的,立案刑拘是有硬标准的。而疑罪从无、办成铁案也是严格执行。都是同一个案件,立案和不起诉都是一个组,这说明他们做事很规范。
检察院能立案、包括有律师认为他有罪,主管莫名其妙就给在华为不可能的2N,那么说明他干了什么搞擦边球事情,刚好没铁证如山放了罢了。说得好像无辜路人一样被车撞的白莲花、维权斗士,这完全不符合常识,收智商税了。
以下是网络上存在的各种困惑,及相关答案:
1、李为什么被解雇?
他不是合同未到期被解雇,他是合同到期不续约;原因是绩效差。在华为干12年还15级说明一切,因为华为本科应届生通常为13级,一般3-5年可以升到15级、绩效越好升得越快,他干12年才15级类似读了12年小学还没有毕业,日常绩效可想而知。
2、公司为什么不通过对公账户直接给他2N补助?或者给N+1(N为连续合同服务年数)?
他原来隐藏了真相了,公司已经在对公账户直接按标准给了N+1;根据劳动法,不续约给N+1,不能给2N。他之前只告诉公众通过私人账号给钱,有意不告诉公司已经给N+1,让大家以为是公司设局搞他。
3、为什么通过秘书账号私人转30万?
因为这是李通过办法迫使其主管给他补偿到2N,相当于N-1的工资,不是公司给的。
所以如果李认为公司该给他2N,他完全可以去申请劳动仲裁,可他不,他迫使部门主管给,这就奇怪了。
4、他为什么能迫使主管?
因为主管业务造假。在公司产品线,按照IPD理念,产品线不仅仅要管研发,还要管生产、采购、销售和服务,其中研发是强管理,其他是相对弱管理。所以李作为销售管理,其实是一个机要而不重要的岗位,可以接触很多合同信息,但产品线里面重要的是研发。
产品线业务部门因为业务造假(虚报合同订货额),主管被严惩。这个纯粹是公司内部管理,因为有个订货KPI,完成好,奖金很多;个别销售主管就虚报合同,产品线知道不说,负连带责任、直接责任是一线搞假合同的。
这个和营收没有关系,增加营收要发货和回款,很难造假;更和网上造谣的所谓骗国家补贴的恶意抹黑没关系,因为光伏发电国家并不补贴设备厂家,是补贴发电站。也就是说营收很难造假多营收,造假不仅没有补贴,多交税倒是会。所以这个是内部管理问题,不涉及外部,实际上不怕曝光,公司也敢报警。
因主管怕被举报给公司领导,所以就选择息事宁人给钱,这个N-1相当于是主管被迫的封口费。
5、主管钱哪里来?
每年每个部门都有一部分团队建设和激励经费预算,部门可以通过申请发团队个人奖励、旅游聚餐团建等申请。如果给个人的,那么就扣税发到个人工资账户;如果团队建设的,就发票报销,先垫付再领钱,统一放在部门秘书。当然部分主管也会违规多给员工项目奖金,然后再部分回收到部门做团建经费、也是统一放在部门秘书,但被发现会被处罚的。这个主管他就是违规把部分钱发给员工再部分收回到秘书做团建经费,绕过公司管理。实际上秘书管钱,主管分配,财、权分开也是一种制衡,要公示的。
所以主管相当于把团建经费支付给李了,本质上是李侵害了他部门的前同事们的权益,类似众筹送他钱了。
6、主管想陷害李吗?
不是的,主管是真心和解,虽然被迫,但是花部门的钱买自己的位置(被举报会被降职乃至开除),所以就违规妥协,和HR一起友好的谈判好给钱,让秘书打钱。当然部门HR也会被处罚,因为没有执行公司政策,而变成主管的办事员了,就像赵刚不仅仅要配合李云龙,在李云龙瞎干时候也要报告旅长才对。
主管这么做,违规不违法,不算贪污公款、因为不是进入自己口袋,属于钻公司管理空子。这件事最不愿意曝光就是主管,根本就不是阴谋论者说的故意搞个大金额让人坐牢很久,因为金额数量就是李自己要的。
7、怎么曝光的?
因为团建经费大规模支出,员工却没有看到钱影子,有人就投诉到公司;结果公司审计部门一审计发现,主管违规给李这个外人钱,而不是花在员工团队激励上。
主管于是坦白事件来龙去脉,公司认为李把一个公司内部管理问题,拿来打主管,导致公司损失几十万元,当然要报警。因为李看管理问题可以举报给公司审计部门等,拿来压迫主管拿钱就违法了。
8、为什么拿钱几个月后才报警抓人,是不是故意的?
因为公司发现问题时间就是李和主管交易后几个月后呀,难道会未卜先知吗?所以当然就是发现后内部调查清楚就报警,所以几个月后才报警。
9、为什么251?
司法机关都是经验丰富,这种事情一听就知道七七八八,人证(多人口供)物证和犯罪逻辑等等清楚,当然就会批捕。
本着不放过一个坏人、不冤枉一个好人的原则,起诉是更加严格要求铁证如山的、是疑罪从无的不冤枉一个好人为主导的。
所以就会被反复要求补充证据了。至于保释制度,不在这里讨论,平衡得好皆大欢喜,平衡不好,老百姓会感觉坏人怎么才进去又出来。像香港废青,警察早上送进入,法官明天放出,其实也难。
李聪明就聪明在,如何迫使主管同意和他谈判2N的,他不录音。录音部分就是和主管HR愉快谈判2N支付等办法,所以证据当然有利了。至于主管和HR,本来就没想去搞人,想息事宁人,当然没有录音了,也就无法铁证如山。
懂行朋友知道怎么回事,但是有时候就是无能为力的,该赔得赔;但是哪天要真是发现有铁证了,照样会进去的。
10、华为为什么不说明?
因为司法机关都裁决了,没办法说呀,说什么呢?说别人勒索,那涉及诽谤了,因为司法已经说明没有充足证据;说道歉,我错了,那更荒谬,明明就是公司被人搞走几十万,依法报案呀,这事情就是打碎牙齿和血吞。唯一能做的,就是把团建经费管好,把HR体系培训好,把主管管理能力提升。
总结:李绩效差不续约,公司给N+1。李知道仲裁不会赢2N,通过掌握把柄迫使主管给,谈判时候选择有利时间录音。主管违规把部门团建经费给李,被员工投诉后,审计部门发现问题,东窗事发;主管坦白,公司报警。批准刑拘,但是因为主管没有留铁证,多次补充后无法起诉,在法规时间到后司法机关放人并赔偿。
这个事情无论主管和公司都一开始都没有要难为员工;公司是按N+1给了,主管是私下给了,息事宁人,公司审计发现损失后报警。没有任何计谋或者做局,也没有什么不光彩不能告诉人的地方。
当然,最好的方法就是让当初的当事人公开对质,希望大家都有这个勇气来面对,信息对称,以告天下。】
大家看了上述文字后,想必对“李洪元事件”就有了更理性的思考与认识,对华为处理李洪元事件的方式就能更加理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