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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警队长之子撞人逃逸后被免于起诉,果然有猫腻

 

  这一次,真的是反转了。

  2020年5月10日,广东省肇庆市广宁县的官方微信公号“竹乡广宁”发布了一则“情况通报”。

  通报针对的是网上有文章质疑该县交警大队综合中队队长的儿子梁大勇驾车撞人后逃逸受到包庇的问题。

  通报说,经核查,梁某勇于2019年1月11日20时许驾车与横过马路的行人程某群发生碰撞后驾车逃逸。警方经连夜追查,次日上午找到肇事者,并进行酒精检测,结果酒精含量为0mg/100ml。

交警队长之子撞人逃逸后被免于起诉,果然有猫腻-激流网

  这个通报,粗看下来让人觉得这是一起普通的交通意外。当事人很不巧有白血病,最终病死。

  可是,细琢磨不对,疑点很多。

  既然是普通的交通意外,梁大勇为什么要逃离现场呢?正常情况下,不是应该立即报警并打120参与救人吗?他逃,就是心虚,就疑点重重。

  既然梁大勇肇事逃逸后次日才被警察找到,那酒驾甚至醉驾的可能性就非常大,第二天的酒精检测结果为零就没有什么说服力。撞人后不顾被撞者死活逃离现场,不管是不是喝酒了都应该严惩。

  我认为,但凡这种开车撞人后逃离现场不积极救人的,都应该按法律规定的上限定格处罚。当地检察院认为其认罪认罚、有坦白情节、积极赔偿而不起诉,不仅没有说服力,还让人觉得十有八九是接受了肇事方的托请。

  这件事还比较蹊跷的是,程某群被撞后第一次做的鉴定结果是轻伤一级。家属不服,换了一家鉴定中心,结果却是重伤一级。

  做出“轻伤一级”这一鉴定结果的鉴定中心负责人对媒体记者说,他知道可能有人作假,但该鉴定中心没有问题。这话,说得不清不楚,不知道是承认自己做的第一次鉴定有人做假呢还是说鉴定为重伤一级的那家鉴定中心有人作假,这事,当地有关部门得查。

  鉴定结果若可以人为操控,那就没有什么公平正义可讲了。

  梁某勇的父亲作为交警中队长,在其中发挥了什么作用?当地的公安和纪检部门恐怕也要好好查一查。如果公安机关追查此事,鉴于梁父的身份,广宁县公安局应该回避此事,应由异地公安或者上一级公安机关追查。

  再看广宁县的官方通报,最后认定程某群是白血病恶化死亡,在这件事有这么多疑点和争议的前提下,县里贸然下结论说当事人死于白血病,这恐怕也不合适。

  5月18日,肇庆市纪委监委、市检察院、市公安局等相关部门成立的联合调查通报,现初步查明,梁某勇涉嫌酒后驾驶肇事逃逸,已依法对其实施刑事拘留。

  果然,涉嫌酒后驾驶还肇事逃逸。想想,一般正常驾驶出现意外为什么要逃离现场呢?

  什么叫反转,这才叫反转。这类案子,我2014年曾写过一个。

  山西太原,一个刑警驾驶警车撞人后找了一个没有公职的人顶包,第一时间赶到的交警一看是自己人,就把顶包者当作肇事司机认定了。可被撞的当事人昏迷多日后醒了,醒来后发现被认定的肇事者不是自己昏迷前看到的肇事司机,家属于是不断申诉告状,最后交警部门调取顶包者的手机信号,发现案发时他的手机信号所在的基站距离案发现场有数公里之远,案发时其根本不在现场,最后揭开了真相。

  广宁县这个案子,要查梁大勇晚上吃饭的酒店监控,看他跟哪些人一起喝的酒,查案发现场的监控,看看车上是不是还有其他人,然后还要查一查他撞人后给哪些人打了电话,查一查第一时间到现场的交警接过哪些人的电话……

  过了这么久还能查出他“涉嫌酒后驾驶肇事逃逸”,一定是留下了很多漏洞和证据,那案发次日上午的酒精测试结果就很有问题了,将这个测试结果作为执法依据的相关环节,只怕也都有问题。

  问题出在哪里,究竟是前期执法人员疏忽失职还是利益交换接受了请托,肇庆市纪委监委得好好追查一下,严惩这些个害群之马,给受害人及其家属以及公众一个交代,消除这些个害群之马给肇庆市整个执法形象带来的恶劣影响。

  褚朝新

  2020年5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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