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航菜单

望长城内外:北京新发地新冠疫情有可能系人为投毒所致

  北京新发地农产品批发市场,自6月11日发现1例新冠病毒肺炎确诊病例以来,至6月15日已累计发现116例,其中北京106例,河北7例,辽宁2例,四川1例。

  目前,经国家疾病预防控制中心通过全基因组测序,发现导致新发地疫情的新冠病毒为欧洲和美国流行的C型病毒,而不是我国先前流行的B型病毒。

  据此可以判定,导致新发地疫情的新冠病毒是从国外输入的。

  那么,导致新发地疫情的新冠病毒又是如何从国外输入的呢?不外乎三种可能:一是由感染新冠病毒的人带入,二是由污染新冠病毒的海鲜及肉类等食品带入,三是有人在新发地农产品批发市场投毒。

  我认为,在以上这三种输入方式中,人为投毒的可能性最大。主要有四条理由:

  一、北京新发地新冠疫情呈集中暴发式状态,非常符合人为投毒导致的疫情特征

  从目前已经掌握的情况看,至6月15日已经确诊的116例病例,其确诊日期分别为6月11日1例,12日6例,13日38例,14日39例,15日32例。这说明,北京新发地新冠疫情呈集中暴发式状态。这非常符合人为投毒导致的疫情特征。因为人为投毒一是投放的量多,二是可以多点投放,因此能够在较短的时间里一下子造成数量较多的人员感染得病。

  而如果是由感染新冠病毒的人带入,或者由污染新冠病毒的海鲜及肉类等食品带入,感染发病的人数则通常要经过一个指数式增加的过程。

  今年1月29日《新英格兰医学杂志》发表的一篇论文,分析了武汉市最早确诊新冠肺炎的425名患者,通过对五组人际传播病例的分析,估计人际传播(从第一人传至第二人)的时间的中位数为7.5±3.4天,估计R0值为2.2,即一名患者可以传染2.2人。4月7日美国疾病管制局期刊《新兴传染病》发表的关于新冠的最新研究结论,R0值假设连续间隔为6–9天,新冠肺炎R0中位数为5.7(95%CI 3.8–8.9),也就是说,一名新冠患者可以传染5.7人。

  这就是说,欧洲和美国流行的C型病毒,在人际传播时间间隔为6–9天情况下,平均一名新冠患者可以传染5.7人。

  按照美国的这个研究结论,假定一名刚刚入境的感染新冠病毒的人,于6月初到新发地批发市场购买海鲜及肉类等食品,或者办其他事情,那么,在6月11日至13日会出现第一波感染者5—6名,在6月17日至22日又会出现第二波感染者约25—36人,在6月23日至30日则会出现第三波感染者约125—216人。

  可实际上,新发地在6月11日至15日这短短5天里,就发现了116例确诊病例,加上10例核酸检测阳性者,共126人。很显然,新发地的新冠疫情呈集中暴发式状态,非常符合人为投毒导致的疫情特征。

  至于由污染新冠病毒的海鲜及肉类等食品造成新发地市场销售、购买人员感染发病方式,由于受染食品污染得病毒数量较少且活性较低,其疫情发展和染病人数增加的时间,一般要比由感染新冠病毒的人带入方式的过程和时间还要长,因此,疫情更不可能呈集中暴发式的状态。

  二、目前入境人员都经过严格的检测和隔离观察

  我国从4月份起,对所有入境人员都要进行核酸检测和14天的隔离观察。因此,一名入境的感染新冠病毒的人于6月初出现在新发地市场的可能性极低。

  三、进口海鲜及肉类等食品在正常情况下污染新冠病毒而造成人员染病的概率较低

  新发地新冠疫情发生后,有关单位对调入单位的进口海鲜及肉类等食品进行了检验,均为阴性,这说明,新发地销售的进口海鲜及肉类等食品,在进入新发地市场以前是没有被污染的。

  此外,近日,全国各地都对进口海鲜及肉类等食品进行了检验,到目前为止还没有发现被新冠病毒污染的情况。

  从理论上说,从疫区进口的海鲜及肉类等食品,在加工、包装、运输过程中有可能被新冠病毒污染。但只要不是人故意为之,一般来说污染的程度比较轻,单位面积中得病毒数量较少且活性较低,因此,造成人员感染发病的概率比较低。

  此外,如果是从疫区进口的在加工、包装、运输过程中被新冠病毒污染的海鲜及肉类等食品,一般分布面比较广,不会单单出现在北京新发地市场。

  四、由人员携带新冠病毒入境完全有可能

  2017年2月19日,朝鲜籍男子金正男在马来西亚吉隆坡机场被人用VX神经性毒剂杀死。马来西亚没有合成VX毒剂的能力,很显然,毒杀金正男的VX毒剂是被人从马来西亚境外带入境的。

  同样,一小瓶经过特殊包装的新冠病毒不仅能保持较长时间的活性,而且也能放在行李箱里被偷偷带入中国境内。这样一小瓶新冠病毒,只要在新发地市场悄悄投放,完全可以造成目前这样规模的疫情暴发。

  此外,也可以在空运的冰鲜海产品中加入经过处理的新冠病毒。但这种方法无法确保最后落入那个市场,相比之下,还是派人投毒更加精准。

  综上所述,北京新发地新冠疫情很有可能系人为投毒所致。建议有关部门加强侦查,尽快破案。由于这种事情发生在我国尚属首次,加之犯罪分子很可能已经采取了不少反侦查措施,甚至已逃到境外,所以,侦破工作的难度一定不小。同时也建议有关部门引以为戒,积极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今后再次发生此类事件。

收藏此文 赞一个 ( )

支持红色网站,请打赏本站

微信打赏
微信扫描打赏

相关推荐:

留言与评论(共有 0 条评论)
   
验证码:
二维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