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关于王振华猥亵女童案在网上炒得沸沸扬扬,法院一审判决5年徒刑,原告、被告以及社会广大群众都不满意。首先,原告方认为女童为未成年人,即便是定性为遭到猥亵,而不是强奸,其罪行也应该从重惩罚,5—15年有期徒刑才符合法律规定,只判了5年,明显是判轻了。其次,被告方则认为自己无罪,不存在猥亵女童,更不存在强奸,无端遭受5年徒刑,这是完全不能接受的。最后,民众则认为,王振华猥亵女童案情节严重,却因为有强大的律师团队为其辩护,以至于法院判决明显偏向王振华一边,而置受害者一方于不顾。
原告与被告法庭辩护的问题,我们似乎插不了手,那就从民众的质疑声中找点很多人关注的东西论述一番如何?
王振华背后强大的律师团队,究竟强大到什么程度呢?说一个人,陈有西律师,他就是这个团队中的一员。而这位律师的“光荣战绩”,我们在网上一查便可以找到很多,他的观点可以概括为几句话:
1、被告人不认罪,律师不能违反被告人意志做有罪(罪轻)辩护;
2、辩护人只能提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证据材料和辩护意见;
3、辩护人没有任何理由指控被告人,只有法官具有该判决权;
看起来都是一些法律上的基本原则,可就是在这些基本原则下,我们看到了一个把基本原则给玩坏了的律师是怎样养成的。
第一:李庄案。2009年,中国重庆市黑社会性质团伙主要嫌疑人龚刚模被起诉,原辩护律师为李庄。当地检察院怀疑李庄唆使嫌疑人及证人伪造证据,令嫌疑人谎称被警方刑讯逼供。检察院随后以诉讼代理人毁灭证据、伪造证据、妨害作证等罪名对其提起公诉。这一刑事案件被称为李庄伪证案,俗称李庄案。该案被中国诸多媒体所报道,其关于法治、司法独立和程序正义、律师职业道德和人身权利、金钱利益和腐败、媒体“通稿”及更多内幕的争议,在社会上,特别是中国法律界引起了诸多讨论。(百度百科)
这是陈有西代理的一个重要案件,李庄最终从一审判决2年6个月到二审判决减刑为1年6个月。从此以后,律师界一片乌烟瘴气再也压不住。要知道,作为一名律师,公然帮委托人伪造证据,最后竟然只得了个“轻判”的结果,这意味着什么?这意味着律师从此以后可以只手遮天,只要你足够强大,足够巧舌如簧,不用理会法律怎么写,所有一切都可以伪造,从而跳出法律监管,只要“证据不足”,自己又不认罪,一切就OK了。这就是李庄案的恶劣后果!
第二:顾雏军案。2005年7月底,包括顾雏军在内的9名科龙及格林柯尔高管被警方控制,随后因涉嫌虚假出资、虚假财务报表、挪用资产和职务侵占等罪名被警方正式拘捕。该案于2006年11月和12月两度在佛山中院开庭审理。2008年1月30日,广东佛山市中院对格林柯尔系掌门人顾雏军案一审作为判决,顾雏军因虚报注册资本罪、违规披露和不披露重要信息罪、挪用资金罪被判10年有期徒刑(腾讯科技注:应为被判12年执行10年),并处罚款680万元。同案被告曾俊洪被判无罪,包括顾雏军在内的另外8名被告均领刑。(百度百科)
而顾雏军有了陈有西作为代理律师后,情况就变成了这样:顾雏军代理律师陈有西说,顾总的刑事案子已经掌握了相应证据,但还不方便公开。“经济平反案相对难一些,但经济案会存在大量留下的证据,认真办案的人是能查清楚的。”陈有西律师说,如果顾总的案子没有平反的把握,我们也不会白忙乎,我们对平反充满信心,“这个案子单凭现有的证据就可以证明罪名不成立。”(百度百科)
这是典型的稀释国有资产,化公为私,公报私囊的重要案件,在陈有西看来,顾雏军无罪,而顾雏军自己也拒不认罪。不仅如此,在顾雏军看来,他还是有功之臣,如果没有他,国有资产损失会更严重!你能够想象,为这样一个资本大佬跑腿的陈有西何其恐怖,何其厉害,何其令人不寒而栗!
如果这样都无罪,那我们的国有资产还能保留住几成?
第三:李天一案。2013年2月19日,北京市海淀分局接到一女事主报警称,2月17日晚,其在海淀区一酒吧内与李天一等人喝酒后,被带至一宾馆内轮奸。2013年3月7日,李天一等人因涉嫌轮奸已被依法批捕。7月8日,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检察院依法对李天一等人涉嫌强奸一案向海淀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2013年8月28日上午9时30分,李天一等人涉嫌强奸一案在海淀法院第17法庭正式开庭审理。2013年11月27日9点,李天一案,在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一区西中法庭依法公开宣判。二审裁定驳回上诉人上诉,维持原判。(百度百科)
陈有西没有做李天一的辩护律师,但他在自己微博上的发言却实实在在为李天一恨恨地“隔空”辩护了一把,其精彩程度绝不亚于他亲自代理案件。
陈有西发言无数,一言以蔽之:李天一无罪!相应的自然就是法律判错了,李天一案是个冤假错案。这就是陈有西的核心大意!
我们忽然发现,陈有西代理的案件特别善于说“无罪”,这跟他一贯主张的“法律常识”是一脉相承的。说白了一句话:只要犯罪嫌疑人拒不认罪,就没有什么事情可以对其定罪,因为“证据”永远是不足的!天底下有哪一个法律案件是“证据确凿”的呢?没有!就像这一次,明明法医鉴定9岁女孩阴道已经有撕裂性创伤了,在陈有西看来,证据依然不足。你还能想象有“证据确凿”的案件吗?如果有,还需要律师干什么?
其实这种言论在前几年我就听一位业外人士调侃过了。比如:某杀人犯销毁大量证据后进行庭审辩护。受害者一方提供了一些没被销毁的证据,这些证据都指向该杀人犯。然而,杀人犯辩护律师可以有一百种办法证明受害者不是杀人犯所为!第一、那些未被销毁的证据从何而来,值得怀疑,如果来历不合法,对不起,无效,请出示来历合法的证据(你以为证据是想有多少就能提供多少的吗);第二、这些证据是否有杀人犯的特征在上面,比如指纹等,如果没有,那更不能说明任何问题了;第三、这些证据残缺不全,不能一以贯之,具有拼凑成分,不足以还原整个作案过程,所以没有任何参考性!
呵呵,有道理吗?太有道理了,天衣无缝啊!可如果是这样,法院还能判决哪一个刑事案件?换成王振华猥亵女童案,陈有西甚至可以这样说:女童阴道撕裂也可能是她自己不小心摔伤的;没有任何证据证明被告人对女童动手动脚;女孩现在精神很不稳定,种种说辞也可能是她在精神不清晰的情况下胡说的……反正一句话,王振华无罪!你能奈他何?
这就是陈有西律师的“高明”之处啊!一切罪行在他面前都可以争个无罪释放!我就在想,如果律师界都是此等人物,人间冤情向谁申诉?
作者:轻松笑
2020年6月20日星期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