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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诚:陈有西的“无罪辩护” 带给王振华的可能是“死刑”!

 

  昨日我写了一篇《应以拐卖妇女儿童罪判处王振华、周燕芬死刑》,发在了小号“时政评论2019”,虽然阅读量小得可怜(可能是我写得太长太深了),但是我的观点已经产生了巨大的影响,像著名大V时寒冰就抄袭了我的观点,写了一篇爆火的文章《王振华猥亵案遗漏一罪导致轻判》,在网上产生了很大的影响。希望大家一起努力加油,以功成不必在我的心态,只要能让王振华得到应有的惩罚,所有的努力,都是值得的,为了受害人及其家属的眼泪和无助,为了亿万祖国的花朵,守护中国的希望和未来!

  所以陈有西为了1200万的律师费,出卖自己的良心和良知,为王振华的禽兽行径做无罪辩护,发千字长文颠倒黑白,既做婊子又牌坊,以“正义”的名义践踏法治底线、道德底线,企图利用自己的影响力来绑架舆论和司法,无疑是搬起石头砸了自己的脚,非但不可能为王振华减刑,倒是更有可能为王振华带去死刑。陈有西有多过份,大家看看下面这个视频就知道了:

  在陈有西抛出无罪辩护和千字长文后,《中国慈善家》杂志的记者对他进行了电话采访,当记者问及,你为王振华为无罪辩护,那你认为他有错吗?他回答说“王振华当然有错,他嫖娼的‘主观故意性’是有的,但他16周岁以下的少女绝对不碰,这是他的底线。王振华喜欢找年轻漂亮女性嫖宿是他的错,对他进行治安处罚当然是应该的,不能说他没有问题。是有问题的”。

  这是一个律师应该说的话吗?这是一个正常人说的话吗?说这种话的人无异于禽兽。作为王振华一案的辩护律师,他应该知道本案中几个最起码的法律事实:

  第一、王振华让周燕芬给他找漂亮女孩,周燕芬以“带去上海迪斯尼玩”为由把朋友的两个女儿从江苏骗到了上海普陀区万豪酒店,一个12岁,一个9岁,王振华留下了9岁的小女孩,而不是12岁的小女孩。试问,你凭什么说王振华有底线,16岁以下的少女不碰的?王振华明显是毫无底线,越小越对他的胃口啊!

  第二、王振华在酒店性侵9岁小女孩13分钟后,主动分两次向周燕芬微信转账了十万元。这十万元,能算作是“嫖资”吗?真当全国人民都是傻子吗?这是拐卖儿童好吧,有买有卖,王振华买的正是9岁小女孩的童贞,不然的话像他这种黑心的商人愿意花十万块钱?上海16岁以上的年轻漂亮的模特演员什么的,都不值这个价吧?

  阿有西这段话的用心险恶地方在于,一方面是断然否认王振华性侵9岁儿童,另一方面就是想把此案往“嫖宿幼女”上引,带节奏。但是陈有西应该很清楚,臭名昭著的“嫖宿幼女罪”因为民愤太大,早就已经被全国人大废除了。

  国际关系学院教授、中国人民大学法学博士储殷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谈起王振华一案,就给我们透露了一些当年“嫖宿幼女罪”立法时的细节。他说,当年啊,我们本来规定了和14岁以下幼女发生关系一律是强奸罪,然后一群律师、法学家和人大代表鼓捣出一个“嫖宿幼女罪”,什么意思呢?就是如果是嫖,就不算强奸。如果嫖的时候,不知道是幼女,也许还无罪。陈有西当年就是这群律师中的一个,现在居然还拿这个来说事儿,真的良心给狗吃了!

  储殷接着说,当时这个“嫖宿幼女罪”一出来,一片欢腾,说是法治的进步。后来北大的朱苏力(北大法学院院长,为他点赞)看不过去了,说你们这帮人,被嫖的都是穷人家的闺女,嫖客都是你们这样的精英。然后一堆人就开骂,说朱苏力民粹,诛心之类的话。陈有西重提嫖宿论,就是在给舆论带节奏,给人民群众挖坑,污名化受害人。

  值得一提的是,案发后,受害人家属从来没有提出来索要赔偿,立场很坚定:“我们只要严惩罪犯,我们不需要钱”。这也是值得我们点赞的!这个年代,不少人像陈有西一样把良心标好价了在卖,如果是他的女儿被性侵了,估计给他1200万,他就不追究了,闭嘴了。这家人就是人穷志不穷,就冲这,我们也要支持到底!

  陈有西为了1200万的律师费,可谓是拼了,什么声誉名誉,人格良心,都不要了。陈有西发的千字长文上,表面上打着“追求匡扶正义,扶助弱小的公共道德伦理”,还说什么是他一直追求的基本点,实质上这千字长文违背了关于涉及未成年人犯罪不得公开细节的相关隐私保护规定,完全是在强奸法律,以正义之名,挑战道德底线,给受害人及其家属带来了二次伤害,这种精神的伤害不亚于王振华性侵的伤害。

  阿有西的这个声明,颠倒黑白,完全应该反着来听。其目的是在带节奏,企图将我们引入法律问题的细节,欺负广大网民不懂法,把法律带路党的特长发挥得淋漓尽至。我们当然不能让他带到沟里去,我们只讲第六点来驳斥就知道他有多么厚颜无耻了。

  他在第六点里面说:“北京的两家司法鉴定机构,七位国内权威的法医专家,妇科专家,DNA专家,对上海的门诊记录和司法鉴定意见,进行了书证审查和专家论证,得出了相反的结论,不支持上海鉴定当中所说的被害人新鲜伤痕、阴道撕裂伤、二级轻伤的结论。且上海的鉴定机构,违反了全国人大的规定,没有对外鉴定资格。”

  针对这一点,受害人辩护律计时俊尤其愤怒,他在接受新浪新闻等媒体采访时说,庭审时,案发当晚为被害人验伤的医生,次日为受害人进行司法鉴定的法医均以证人身份出庭作证。两人均表示被害人处女膜破裂,且下体血肿及擦伤部位的具体情况显示为新鲜撕裂,但是由于被害人未成年,所以验伤时未使用阴道镜拍照。

  至于法医的鉴定资格,计时俊律师也强调,进行司法鉴定的法医鉴定机构是直接隶属于司法部下面的法医鉴定机构,进行法医鉴定的女法医更是拥有16年法医鉴定经验的专业法医。

  很显然,陈有西应该对此心知肚明的,但是他却是颠倒黑白,斩钉截铁地说,司法部下属的上海鉴定机构,没有对外鉴定资格!难不成,只有有钱人花钱收买的鉴定机构才有鉴定资格?北京的两家鉴定机构,七名所谓国内权威的法医砖家,妇科砖家、DNA砖家,根本就没有见过被害人,凭什么推翻上海鉴定机构的鉴定,学蒋光头地图开疆,日记救国吗?

  作为一个律师,先不说出于保护被害人的需要,尤其是未成年的儿童,这种案件细节问题的信息披露本身就是违法的。而且作为全国著名的大律师,如此颠倒黑白,强奸法律,真是人有多大胆,地有多大产,又蠢又坏到了极点!

  其它的我就不多说了,总而言之,陈有西的这个千字文成功地激起了一切正义之士的愤怒,引发了网络舆论对他和王振华的围剿,迄今我还没有看到过一篇支持陈有西的文章,这可能是他始料未及的,还以为他能像以往一样,登高一呼,应者如云呢。

  在网上,广大网民们众志成城,集思广益,将古代法律对于奸淫幼女的惩罚,外国针对儿童性犯罪的惩罚都挖了出来,可以说形势对陈有西非常不利!

  我们先来看看陈有西这些公知们推崇的美国法律是怎么惩治性侵儿童犯罪的。2015年,美国阿拉巴马州,一位37岁的男子米德基夫在与一位女性朋友发生关系以后,又看上了人家的女儿,于是询问她是否允许他和她9岁的女儿发生关系,并持续多次发短信给对方。结果女方报案了,米德基夫被捕被判刑,大家猜判了多久?三十年!只是有了性侵儿童的念头,发了几个短信而已。

  对比王振华的案子,真的是没有对比,就没有伤害啊!类似的案例在美国比比皆是,有的因为在网上下载儿童色情图片就判几十年的,有的因为性侵被判了几百年的监禁。甚至美国还有十个州在判处数十年刑期的同时附加化学阉割!

  我们再来看看中国古代的法律对性侵儿童的惩罚。宋代《庆元条法事类》:“诸强奸者,女十岁以下虽和也同,流三千里,配远恶州。未成,配五百里。折伤者,绞。”《元史.刑法志》:“诸强奸人幼女者处死,虽和同强,女不坐。凡称幼女,止十岁以下。”《大明律》:“强奸者,绞”,“奸幼女十二岁以下者,虽和,同强论。”《大清律例》:“将未至十岁之幼女诱去强行奸污者,照光棍例,斩决。”

  宋代律法规定十岁以下的,即使女方同意(现代法律默认14岁以下幼女无性同意权)也视为强奸,发配边远蛮荒之地,与虎狼为伴,未遂轻一点,而对女童造成了伤害,则是绞刑伺候!元、明、清三代的法律惩罚更为严厉,不是绞死,就是拉出去砍了!像王振华这种肯定不是绞死,就是斩首!没有什么道理可讲的!

  看了古代法律和异域法律对性侵儿童的惩罚条款,难道说我们的社会主义新中国的法律连封建社会和资本主义社会都不如吗?保护幼女,这是古今中外任何文明国家的道德底线!中国的法律带路党本来已经把这个底线拉得很低了,现在居然还要得寸进尺,践踏法治底线,良知底线!

  但任何事情,都会物极必反,陈有西自以为聪明,侮辱14亿人民的智商,指鹿为马,践踏法律底线和道德底线,为王振华这样的禽兽做无罪辩护,可能反误了其卿卿性命。

  我今天看到了成都传媒集团下属的“红星抖音号”,转发了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专职委员刘贵祥在2020年全国“两会”《最高人民法院工作报告》解读系列直播访谈中的一段谈话。刘贵祥说:“对一些性侵儿童的犯罪,罪大恶极的,情节极其恶劣,后果极其严重的,社会影响极其恶劣,这样的犯罪,应当依法判处其死刑!”

  没错,就是性侵儿童罪大恶极的,也可以判处死刑!很显然王振华案就属于刘贵祥所说的罪大恶极的那种!而且不光是性侵儿童,他与周燕芬还犯了拐卖儿童罪,而拐卖儿童罪,情节恶劣的,也是死刑,所以,陈有西的无罪辩护,最终很有可能带给王振华的是死刑,我相信这也是全国人民期盼的,尤其是天下的父母的期盼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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