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彭水周:对王振华侵幼案的辨析与思考

  一

  近来,王振华侵害幼女案的一审判决结果在社会上掀起轩然大波,判决结果遭到社会大众普遍质疑。某网站“新城控股原老总王振华猥亵女童被判5年你怎么看?”的调查结果显示,

  超7成网民认为王振华被判5年量刑太轻,另有近2成的网民认为王振华应当在监狱里度过余生。

  那么这个王振华何许人也?——他首先是拥有资产数千亿的私营企业家,新城控股老总;与财产捆绑一起的是一连串令人目眩的头衔、荣誉光环:

  全国工商联执委、江苏省人大代表、江苏省工商联副主席、常州市工商联第十四届执委会主席、全国工商联房地产商会常务副会长、上海市房地产商会会长,是全国“五一”劳动奖章获得者、江苏省劳动模范 、江苏省优秀民营企业家、上海市统一战线(工作)先进个人 、中华慈善突出贡献人物,获江苏省社会主义建设贡献奖。

  这个案子又是怎样的一个案子呢?——依法院一审定性:猥亵幼女案(社会上对此定性有较大争议)。

  2019年6月30日,此案直接受害人小囡(化名)的母亲王女士向上海普陀区警方报警,称自己9岁女儿被朋友周燕芬以带去上海玩的名义,从江苏老家带至上海一酒店后,遭王振华强奸。7月2日晚,王振华因“涉嫌猥亵幼女” 被上海警方刑事拘留。一周后,王振华又被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检察院以“涉嫌猥亵儿童罪”逮捕。上海普陀区检察院对王振华主要指控内容包括:

  王振华同意周燕芬为其介绍物色年轻女性供其发生关系;

  王振华存在猥亵伤害事实后果;

  王振华两次转账给(牵线人)周慧某、周燕某共计10万元。

  撇开检察机关规范的法律性措辞用语,通俗地讲即是,这是一起早由王振华和二周(周燕芬、周慧某)预谋的故意犯罪,通过以金钱作为缔约条件,由罪犯周燕芬利用同王女士的所谓闺蜜友情,骗取王女士信任,将其9岁女儿小囡带到上海“游玩”,实则是将小囡骗到上海供王振华玩弄,以完成自己和王振华之间约定的罪恶肮脏交易。

  检察院指控罪犯王振华“存在猥亵伤害事实后果”,而这一决定罪犯判决结果的的根本证据要素却存在时间顺序上的事实歧议。

  小囡受害后,通过上海方面医院门诊记录及司法鉴定意见,得出“被害人是新鲜伤痕,阴道撕裂伤,二级轻伤” 的法医结论。为小囡做伤害鉴定、司法鉴定的分别是上海某医院的一名拥有16年执业经验的妇产科医生和隶属于司法部的上海一家司法鉴定机构,这样的鉴定结果,说明造成小囡的肉体伤害是罪犯王振华所为。

  但这一结果却遭到了王振华及其辩护律师陈有西的否定,他们通过组织北京两家司法鉴定机构和七位国内权威的法医、妇科、DNA专家,对上海方面的医院和司法鉴定机构鉴定结果通过书证审查和集体论证,作出不支持受害人“新鲜伤痕、阴道撕裂伤、二级轻伤”的结论。甚至王振华辩护律师陈有西还声称,“阴道撕裂应该是血淋淋的,就像有个东西割伤了一样。”并基于这一断定,认为小囡在受王振华侵害之前有过性行为,从而证明小囡“新鲜伤痕、阴道撕裂”与王振华无关。

  这里有一个值得提及的庭审时的细节,当陈有西提出这一论断时,小囡的代理律师——上海律协未成年人权益保护业务委员会主任、上海华夏汇鸿律师事务所主任计时俊很气愤,他以常识反驳陈有西:

  “你认为9岁女孩就有过性行为,是哪个脑子想出来的?医生、法医根据女孩阴部血肿和阴道壁擦伤等已经证明,这是新鲜的破裂。”

  陈有西又质问:既然如此,那么当时上海司法鉴定机构为什么不拍照?计时俊直言反驳:“对隐私部位的鉴定怎么拍照?”

  在6月16日、6月17日两天庭审16个小时全程被告和原告双方激辩中,尽管王振华拒不认罪,自始至终辩称自己只是摸摸、抱抱孩子,不承认被害人处女膜破裂与自己有关,坚持说是受害者诬陷他,给他挖坑,但其卷宗笔录却显示其前后表述矛盾:

  第一次,王振华说他根本没碰过这个女孩;

  第二次,他说自己抱过这个女孩;

  第三次,他又说他把手放到女孩大腿上了;

  第四次,又承认自己亲吻了女孩的脸,然后把女孩抱到大腿上了。

  明眼人一眼就可看出,王振华是在为掩盖自己的犯罪而撒谎。但他或许在攸关自己名誉、刑罚的紧要关头,忘了一句名言:一句谎言需要十句谎言来方圆。

  尽管如此,上海市普陀区法院于6月17日庭审后,以“涉嫌猥亵儿童罪”对王振华作出判处有期徒刑五年的一审判决结果,同时,判处被告人、帮凶周燕芬有期徒刑四年。

  颇有意思的是,据法院方透露,此案主犯王振华对不满12周岁的被害人实施猥亵,到案后及庭审中拒不供认其犯罪事实,综合考量对被害人身心造成的伤害、影响及社会危害程度等因素,依法对被告人做出有期徒刑五年的从重判决。

  从这则法院方透露的简短信息中,又明确透露出三个信息:

  一是王振华从刑拘到庭审全过程中,态度恶劣,拒不认罪;

  二是王振华所判罪行是非“强奸幼女罪”的“猥亵儿童罪”;

  三是量刑为五年“重判”。

  更有意味的是,法院法锤甫落,王振华身价立马上涨到430亿元,让人立马想到“弹冠相庆”这个喜感成语。

  更出乎人们意料的是,6月18日下午,王振华辩护律师陈有西,在其百度认证个人账号上发出“千字声明”,声明中,有这么一段,王振华“从侦查阶段、检察阶段、法院阶段,供述稳定一致,否定自己进行了对幼女的猥亵行为。他进出房间前后时间只有13分钟,有酒店录像证据。有效可能作案时间5分钟。他从无恋童癖和性虐待取向,公安外围侦查排除他任何侵害幼女嫌疑。他坚称自己没有猥亵本案女孩。”

  这段呈现出迫不及待替涉案主犯王振华洗白的心情的文字,除透露出对赢得这场官司志在必得的自信外,与王振华在押和庭审期间始终拒不认罪、没有翻供的一贯态度相契合。

  不仅如此,陈有西还乘胜追击,称王振华已提起上诉。据说,其辩护律师还有一个诉求,不仅要求法庭对王振华做无罪判决,还要求王获释后恢复他上海市政协委员、全国劳动模范等所有荣誉。

  陈有西在接受《中国慈善家》独家专访时还说:

  “王振华当然有错,他嫖娼的‘主观故意性’是有的,但他16周岁以下的少女绝对不碰,这是他的底线。”

  他表示对王振华进行治安处罚(这里将犯罪判决偷换成了治安处罚)当然是应该的。对于《中国慈善家》记者问及的社会上风传陈有西、李肖霖两位王振华案代理辩护律师拿了1200万的巨额律师费(其中包括辩护律师名誉损失费)一事是否属实,陈有西表示:

  “我不作任何回应,没兴趣也没有时间。现在关注点是案件本身。”

  二

  人们从上面的文字中虽然对此案已觑出端倪,但还稍嫌单薄,下面通过受害人小囡的代理律师计时俊对媒体披露其掌握的案情,或许能更好地帮助我们的认知直抵核心真相。

  计时俊说,案发当天,王振华向周燕芬许诺10万元,让她带一个小女孩到他所住的宾馆房间去,事成后将钱打给她。没想到,财迷心窍的周燕芬一下子带了两个女孩过来,一个9岁,一个12岁。这使王振华颇感意外,他让周燕芬将12岁女孩带去逛街,把9岁的小囡留在了房里。小囡遭王振华侵犯10分钟后,王振华就给周燕芬转了10万元。计时俊说,这是起诉书上承认的事实。

  事后,小囡哭着将此事告诉12岁女孩,一直说王振华是“大色狼,大流氓”。她给母亲打电话,希望母亲立即来接她。但当时母亲正在忙,以为女儿是在使小孩子脾气,就说“反正明天你就和阿姨(指“好友”周燕芬)一块儿回来了,妈妈有事,就不用今天特地去接你了。”小囡感到害怕。第二天,当听到王振华还要来时,她拒绝了,并再次给母亲打电话,并告知事情经过,这才明白事情真相的母亲如五雷轰顶,连夜赶到上海将女儿接了回去。

  案发后,受害的小囡只要听到人说到“上海”这两个字,就要哭。检察院曾说资助,请上海心理医生对小囡进行心理辅导,帮助她走出心理阴影,但小囡表示死也不去,更不愿回应王振华摧残她身心那场噩梦。计时俊说,受此伤害后,小囡学习成绩一落千丈,从全班前10名降至倒数几名,不明原委的老师很是诧异,在课堂上问她问题,她均是答非所问,稍微批评一句,她就眼泪汪汪。

  计时俊在接受《中国新闻周刊》专访时还透露:

  “王振华最早聘请的是上海博和律师事务所的林东品律师,王振华要求林律师给他做无罪辩护,林认为不能做无罪辩护,就主动退出了。于是,财大气粗的王振华便找来了陈有西等大牌律师。”

  关于受害人小囡伤害事实证据,上海的医院门诊记录及司法鉴定意见及此后北京两家司法鉴定机构和七位国内权威的法医、妇科、DNA专家对上海方面的医院和司法鉴定机构鉴定结果通过书证审查和集体论证得出的意见相反这一决定量刑的关键性问题,计时俊直言:

  “先前对受害人进行司法鉴定的上海这家司法鉴定机构隶属于司法部,如果他们连司法部的鉴定机构都怀疑,那上海还有什么鉴定机构可相信的?为女孩做伤害鉴定的上海某医院的医生,是一名已有16年执业经验的妇产科医生。我不明白对方律师为什么连这样的医生都质疑。”

  三

  随着王振华侵害幼女案于6月17日在上海市普陀区法院一审判决结果落定,此案法定程序的行进暂告一段落,但其业已披露的案情经过及一些内幕细节,连同一审判决结果,在社会上激起汹涌澎湃的舆论浪潮。社会舆论几乎一边倒的谴责案犯王振华,对后来北京两家司法鉴定机构和七位国内权威的法医、妇科、DNA专家联合论证推翻上海医院门诊及司法鉴定得出“被害人是新鲜伤痕,阴道撕裂伤,二级轻伤” 的法医鉴定结论严重质疑,对法院给予被告人王振华做出有期徒刑五年的“从重判决”,普遍表示不解和愤慨,从而对办案司法机构对相关法律条款之于本案的解释、应用表示强烈质疑;更对案犯王振华的拒不认罪及其代理辩护律师陈有西将“请求法庭对王振华做无罪判决,还要求王振华获释后恢复其上海市政协委员、全国劳模等所有荣誉”后续预期言论进行口诛笔伐。

  四

  当今信息化网络时代,社会上焦点事件一经发酵、追踪,当事人便几乎无秘可保,社会舆论是基于社会大众普遍基本道德良知和理性认知的一面真诚的镜子,它对于社会现象善恶美丑的甄别、判断具有普遍意义的基本公平正义的价值取向和意见诉求,它折射出民意。

  王振华侵害幼女案的最终判决结果意义重大,甚至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法制建设中将具有里程碑式意义。因为此案牵连的具体的人、事及抽象的社会政治经济意识形态,都具有当今时代和经济社会典型特征意义。

  此案主犯王振华是身价数百亿的常州市首富,堪称民营资本大鳄,他直接代表着中国改开以来快速崛起的庞大的私有资本势力,同所有在泥沙俱下的市场经济大潮中奇迹般蹿升、崛起的其他成功民营企业家一样,王振华一路走来,身价财富、政治荣誉等身,不仅荣登江苏省人大代表庄严坐席代表人民,而且还是一名荣获全国“五一”劳动奖章、江苏省劳动模范、获得江苏省社会主义建设贡献奖的中共党员。

  只要有钱,荣誉便随之而来,钱越多,给予你的无论是政治的社会的荣誉就越高。——这个不争的实事,是当今中国的主要特色之一。不言而喻,每一个人格化资本符号的背后,都潜在着庞大而复杂的由政治、社会方方面面构建的支撑体系,牵一发而动全身。

  而与王振华身份地位相反的是,小囡的家庭是一个默默无闻的极普通的社会家庭,小囡就是一个普通的邻家小女孩。它代表着与王振华显赫家庭形成鲜明对比的普罗大众。他们——此案的原告与被告分别站在社会“基尼系数”(社会贫富差距)的上下两端。社会人们自发的朴素的对弱者道义同情的本能倾向,不言自明。

  而“拉皮条”的周燕芬是社会上众多好逸恶劳、投机钻营,为了攫取金钱不惜出卖灵魂的游走于阴暗边缘地带的魍魉中的一员,她代表着当今社会依靠权贵、资本势力为虎作伥的的寄生群体。

  五

  尤其值得一提的是,王振华重金聘请的以陈有西为首的中国“重量级”律师团队,他们是中国当今“法制社会”的“精英中的精英”。从某种意义上来说,他们是国家政治法制意识形态取向的风向标。

  纵观大律师陈有西代理的数起轰动全国、影响深远,甚至关涉敏感的改革方向性问题的大案、要案,其一贯观点、立场可以概括为三点:

  1、被告人不认罪,律师不能违反被告人意志做有罪辩护;

  2、辩护人只能提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证据材料和辩护意见;

  3、辩护人没有任何理由指控被告人,只有法官具有该判决权。

  他当年代理的李庄伪证案和顾雏军案可以很好的说明他的从业风格和行业操守。

  2009年,重庆市黑社会性质团伙主要嫌疑人龚刚模被起诉,当地检察院怀疑原辩护律师李庄唆使嫌疑人及证人伪造证据,令嫌疑人谎称被警方刑讯逼供。检察院随后以诉讼代理人毁灭证据、伪造证据、妨害作证等罪名对其提起公诉。

  该案因涉及中国司法变革的法治、司法独立和程序正义、律师职业道德和人身权利、金钱利益和腐败、媒体“通稿”及更多内幕的争议,而倍受社会瞩目。

  最终,李庄从一审判决2年6个月减至二审判决1年6个月。

  作为一名公然帮委托人伪造证据的执法犯法的律师,最后竟然只得了个“轻判”结果,开了造成法律界自我戏说的去法律维护公平正义本质意义的乱象先河。

  顾雏军案发生在2005年7月底,案发后,包括顾雏军在内的9名科龙及格林柯尔高管被警方控制,随后因涉嫌虚假出资、虚假财务报表、挪用资产和职务侵占等罪名被警方正式拘捕。次年11月和12月两度在佛山中院开庭审理。2008年1月30日,广东佛山市中院对“格林柯尔系”掌门人顾雏军案一审作出判决,其中首犯顾雏军犯虚报注册资本罪、违规披露和不披露重要信息罪、挪用资金罪被判有期徒刑10年,并处罚金680万元。

  而陈有西成为顾雏军代理律师后,决定为其翻案。他称已掌握了相应证据,并表示“这个案子单凭现有的证据就可以证明罪名不成立。” “经济平反案相对难一些,但经济案会存在大量留下的证据,认真办案的人是能查清楚的。”

  这起稀释国有资产,化公为私,公饱私囊的具有典型意义的经济案件,在陈有西看来,被告人非但无罪,而且还有功。他说,如果没有顾雏军,国有资产损失将会更严重。陈有西冰冷的法律人言论再次颠覆人们“三观”和正常道义认知。

  2019年4月10日上午,历经14年之久的顾雏军案在艰难的行程中终于在陈有西的自信预期中尘埃落定,最高法对顾雏军等人虚报注册资本,违规披露,挪用资金再审一案进行公开宣判,判决撤销原判对顾雏军犯虚报注册资本罪,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罪的定罪量刑部分以及挪用资金罪的量刑部分,对顾雏军犯挪用资金罪改判有期徒刑五年(已执行完毕)。另外,顾雏军等人有权申请国家赔偿,已执行罚金可返还。判案结果昭示了陈有西律师高屋建瓴的前瞻智慧及其对中国传统法律道义一贯的成功逆袭。

  六

  王振华侵害幼女案之所以意义非凡,首先是因为在时间上,它正处于我国深入推进政治经济制度改革的关键深水期,也正处于新冠疫情扫荡后社会以经济为主的各种社会矛盾、问题突显时期,正处于我国以人民利益为主的社会主义国家制度和以资本集团利益为主要卫护对象的西方资本主义制度形成强烈对比,不是东风压倒西风、就是西风压倒东风的历史转折点。它所牵涉的人物、事件在当今社会均具有普遍意义代表性:私营资本势力、平民家庭世界、“割韭菜”式社会“黄赌毒”蔓延现象、作为政治体制的根本性表征——国家法治现状现实呈现…… 这些构成本案的具象的抽象的“筋骨”,形成非常时期的焦点。

  在此案中,尤其须重点关注、剖析的是私有资本富豪、被告王振华雇请的“豪华”辩护律师团队,而其中堪称“精英中的精英”的陈有西律师又最具代表性。

  如果说陈有西根据有证据(宾馆内监控录像)武断王振华进出作案宾馆房间前后时间13分钟,王振华有效作案时间为5分钟,以及主观武断王振华从无恋童癖和性虐待取向,王振华坚守对16周岁以下少女绝对不碰的底线,表现出执意为被告开脱罪行的非理性情绪化倾向,那么他表示将在下一步不仅要求法庭对王振华做无罪判决,还要求王振华获释后恢复其上海市政协委员、全国劳模等所有荣誉的自信满满的诉求便决非得意忘形的胡唚,而是基于对中国现行司法变革走向的理性研判,基于自己多年来代理风向标式各类大案、要案的积累的经验和敏锐的形势洞察力。

  否则,对陈有西律师言行的解释只有二种。

  一种是他真的是利令智昏。尽管坊间风传他和另一名名律师将拿到被告王振华支付的1200万元巨额律师费尚未得到确凿实证,但明眼人都知道,区区1000多万能赢得这场依照常理几乎毫无胜算的烂案,对跻身世界富豪榜、身家数百亿的王振华来说,能拔下这根汗毛是求之不得的赏心乐事。

  另一种解释是陈有西故意对王振华落井下石。乍听这话,大家可能懵圈,但根据陈有西昔日网上言论的蛛丝马迹,可以觑出一点端倪。陈有西曾在2016年1月23日的博客中写道:“以我办过同类案观察,如以单位犯罪(行贿类职务犯罪、挪用资金类市场秩序犯罪)追究法人代表,中国10亿以上身家的老总,百分之百可以定罪判掉。中国经济环境和法网环境,企业家人人可以是罪犯。”这段话的后面还缀了另一人微博语:“陈律,我们常州首富王振华,身价70亿,到处开楼盘,还上市了被纪委抓了……”陈有西的这段微博可能说的是披肝沥胆的实话,这为第二种解释多少提供了一点佐证。

  但与此同时,这两种有悖律师理性的悖常解释,却逆向反证了陈有西接下来要为王振华作无罪辩护,要求恢复其全部政治、社会荣誉何以如此有恃无恐的坚定自信,那就是他自信自己牢牢拽住了决定此案最后判决结果的庞大社会环境生态网的总纲,掐住了决定此案最终判决结果的命门。

  七

  关于此案所涉及法律的当年制定,中国人民大学法学博士,国际关系学院教授储殷在其微博中透露的一些过程细节及其激愤观点尤其值得我们关注、深思。

  “王振华这个案子,我想多说两句。当年啊,我们本来规定和14岁以下幼女发生关系一律是强奸罪,然后一群律师、法学家、人大代表鼓捣出一个嫖宿幼女罪,什么意思呢?就是如果是嫖,就不算强奸。如果嫖的时候,不知道是幼女,也许还无罪。当时一片欢腾,说是法治的进步。后来北大的朱苏力看不过去了,说你们这帮人,被嫖的都是穷人家的闺女,嫖客都是你们这样的精英。然后一堆人开骂,说朱苏力民粹、诛心之类巴拉巴拉的。

  那个时候我还在读书呢。

  这么多年下来,也算是对这个精英圈有所了解,说实在话,苏力先生说的还真没错。这个圈子有很多人,就是有糟蹋幼女的习惯。所以每次看到类似王振华的案子被轻判,我总是忍不住。

  一群刚刚学法律的孩子跟我这里讲无罪推定、罪刑法定,我只能说,你们是真不了解这帮人是什么货啊。

  什么叫疑罪从无,呵呵。你知道这里面的水有多深吗?

  这个保护幼女啊,其实幼女和幼女不一样的。大学教授、检察官、律师的幼女都是保护得很好的,真正被侵犯的都是穷人的幼女。所以这里面体现的其实是对穷人的态度。

  全世界的国家里,对侵犯幼女都是非常严厉。王振华这案子换到其他国家,化学阉割、十几年刑期都不意外。现在就5年。你和我讲法治。我去你大爷的,有问题吗?

  你们这帮精英就这么玩法治啊,玩到最后法治就是一个烂大街的词。

  像王振华这样的民愤极大的案件,首先是个政治问题,然后才是个法律问题。法官、检察官讲不讲政治,讲不讲党性,司法还是不是人民的司法,是一个非常严肃的问题。目前5年的结果,是耻辱!”

  八

  尽管法律对强奸、猥亵罪量刑有规定,其中猥亵罪处罚规定:

  “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制猥亵他人或者侮辱妇女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处五年以上十五年以下有期徒刑:(一):猥亵他人情节恶劣的。(二):聚众或者在公众场合猥亵他人的。猥亵儿童的,依照前两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对于强奸罪,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规定,

  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而涉及奸淫不满14周岁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最高可判处死刑”。

  但量刑失之过宽,且缺乏明确定罪指向,可摇摆、游刃的含混空间过泛、过大,为法律制定者在自行执法时依主观意志解释法律条款拓展了极大空间。

  如作为此案一审量刑判决的关键性证据——强奸性交,因司法机构综合诸多证据线索,得出被告和受害人小囡“没有性器官接触”,而以非强奸幼女罪的“猥亵幼女罪”获刑。

  中国政法大学法学院教授何兵在接受《中国慈善家》记者采访时,以机械式精密法学精神精细地说,“从目前公布的信息来看,精液证物应该是没有的,否则性质又不一样了。”

  但问题是,手术刀式不乏主观倾向的冰冷地解剖法律,真的能阉割世间道义、人性,真的能蒙蔽人们理性的眼睛,真的能搅乱人们道德直觉评判尺度吗?其实,缺乏人性暖阳的干瘪苍白教条化条款及专家解说,不过朗朗乾坤下的掩耳盗铃。

  上海医院和司法鉴定机构鉴定受害幼女 “新鲜伤痕、阴道撕裂伤、二级轻伤”的伤害结果,较所谓强奸还更应给予漠视吗?其令人发指的变态兽行造成的摧残实事,昭昭于青天之下,不是更能直白地说明问题和本案的性质吗?而被告人王振华及其辩护律师陈有西们一为逃脱法网、一为所谓的“不谈钱”的正义,居然空穴来风、子虚乌有地恶毒泼污受害人,竟称受害人——一个年仅9岁的幼女此前就有过性行为,其阴道撕裂、处女膜破裂是女孩此前同人性交造成的,陈有西在庭审时还坚持认为,“阴道撕裂应该是血淋淋的,就像有个东西割伤了一样。”

  真可谓利令智昏,天良丧尽。

  九

  此案同近年来在社会上掀起民意狂澜的诸多案例一样,其法律裁决意志动辄与汹汹民意背道而驰。它从某种意义上来讲,说明我国司法改革与其说是司法的进步,倒不如说是司法对传统道德的反动以及同已腐朽透顶的西方资本主义国家司法接轨的进步,但又在滑向背离作为人类行为、精神导向和文明制度承载的基本人性、道义的危险道路上,较西方司法有过之而无不及。

  犯猥亵、强奸幼女罪在以美国为首的许多资本主义国家法典上,明确规定判处死刑或无期徒刑。

  十

  王振华侵害幼女案最重要的意义,是掀开了声色犬马、奢靡腐烂超你想像的上层资本世界的一角,让你窥见其冰山一隅。

  从某种意义上来说 ,王振华及其庞大而特殊的社会人脉关系网,代表着改开以来依靠政策、法制及人脉关系等各种条件奇迹般迅速崛起的权贵、资本、知识精英阶层,而此案的引爆对王振华所代表的社会阶层的震撼力无疑是巨大的,案件性质的龌龊、丑陋,对这一外貌金碧辉煌、平时为众庶膜拜的阶层形成揭开面纱、显露出真实面目的反呛。它以铁的事实无情揭示出这一高居社会顶端的精英阶层除了攫取金钱外,整体性穷奢极欲、荒芜空洞的生活、精神素质,而现实中,恰恰又是他们在影响甚至企图左右中国政经制度的改革走向。这一事实,不能不说是对党领导人民在本世纪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发出了一个危险信号。

  实际上,富豪罪犯王振华的庞大隐性势力及其以陈有西为首的辩护律师团队自案发到现在,一直在为着共同的目标在发挥作用。去年案发时,面对人证、物证、宾馆监控视频等如山铁证,全国舆论鼎沸,齐声要求严惩凶犯王振华。各家媒体均抢在第一时间发声,但仅仅闹腾了数小时,亢奋的媒体陡然集体“阳痿”。一夜之间,那些刷屏的新闻几乎全都不见了踪影,新闻原稿链接全部失效。变脸之迅速、幕后操纵力量之强大令人惊悚。而背后拥有似无处不在、源源不断的隐性巨大力量支撑,大概就是王振华在已被公安司法机关掌握其犯罪确凿证据面前,不仅矢口否认,还敢理直气壮地在法庭上说出“我作为长辈,不能抱抱孩子吗?”的自证清白的“狼外婆”蠢话。

  最高检办公厅、新闻办公室负责人在公开活动日指出:“在办理涉民营企业家的案件时,能不逮捕的就不逮捕,能不起诉的就不起诉,能判缓刑的就提出缓刑的量刑建议,以形式上的‘不平等'促进实质上的平等。”中国政法大学法学院教授何兵在接受《中国慈善家》记者采访时表示,“检察院建议的刑期是4-5年,上级检察院抗诉的可能性是比较小。在司法实践中,法院一般情况下很少超出检察院的量刑建议去判。”他说,该案即使双方都不满,但不太可能通过相关法律程序加重刑期。——这权可视为对此案终审判决结果先期作的注脚。

  十一

  最后,让我们将思考的范围拓展至整个国家、社会。

  青少年,尤其是年幼的孩子,他们是祖国的花朵,是国家未来的主人,拔高一点说,他们是我们社会主义事业接班人。在共和国人民群体里,在社会,长辈们要像爱护自己眼睛一样爱护他(她)们;在国家,要像捍卫领土主权、捍卫社会主义制度、捍卫共产党执政地位一样,用抵御一切外来侵害的严刑峻法铸就的钢铁羽翼庇护他(她)们,让他们在社会主义阳光下纵情歌唱、健康成长。

  一个国家,尤其是在实行以人民利益为政纲规定的最高利益的社会主义国家,如果屈从于资本构建较资本主义国家司法文明还不如的以资本为宗主的灰色力量体系势力,那么谈论“民族复兴”,其意义何在?

  如果从中华民族传统文化朴素道义观出发的民意,在一次又一次同冰冷法律的较量中失败、撕裂,民心向背必将掣肘中华民族复兴进程。

  不难预见,正如本文第四节中写到的,本案无论终审判决的结果如何,其所处特殊历史节点及其特殊性质,都改变不了它作为中国法治建设里程碑式历史意义,其最终判决结果将昭示中国深入推进政经改革的大方向。但有一点可以肯定的是,如果案犯王振华及其辩护律师陈有西们真能斩获他们所想要的结果,那么,这起案例必将被钉在由人民与道义书写、铸就的历史耻辱柱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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