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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忘却的纪念:87个年轻生命换来的《劳动法》

  27年前的今天,也就是1993年11月19日,港资企业深圳市葵涌致丽玩具厂发生特大火灾,87名工人失去生命,另有51人受伤,其中45人留下了终身的残疾与创伤;

  仅过了20多天,1993年12月13日,台商独资企业福州高福纺织有限公司再次发生特大火灾,造成61人死亡,7人受伤;

  1994年7月5日,《劳动法》正式颁布。

  有人将这一连串事件称作为“两把大火烧出的《劳动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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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993年11月19日,深圳市龙岗区葵涌镇致丽玩具厂因仓库电线短路打火,喷溅的熔珠引燃可燃物造成火灾;

  就在火灾发生不到半年前的5月27日,深圳田贝消防中队干警、葵涌镇消防整治工作组组长吴星辉,收下了葵涌致丽厂厂长黄国光送来的港币3000元,当天就给致丽厂发放了消防合格证;

  而再往前一个半月,消防人员到致丽厂检查防火安全,发现了13条火险隐患,最致命的是厂房一楼的两个防火疏散卷帘门一个用电焊焊死,另一个长期用锁锁住。收到整改通知书后,致丽厂并未着手整改,而是用三千港币“摆平”了此事;

  大火燃起时,致丽厂的工人正在加班,为即将到来的圣诞节赶制意大利品牌CHICOO的玩具,正在二楼的厂长黄国光自己打开窗户,攀爬着绳子逃出;二楼和三楼的员工在无人指挥的情况下慌乱逃生,但窗户被铁条钉住,出口被焊死或锁死……

  当消防员把厂房西边楼梯口焊死的卷帘门用斧头劈开时,人们惊呆了,从一楼的拐角一直到三楼,全是打工妹们的尸体,堆了好几层,有的打工妹烧得只剩下骨头,有的打工妹四五个人抱成一团,掰都掰不开……

  大火最终导致87人死亡,51人受伤。在死者当中,除了两位男工之外,其余的都是打工妹,最小的年纪只有15岁。

  致丽女工在工厂门前合影

  火灾遇难者的抚恤金,根据地区和家庭状况的不同,每位由2万元到4万元不等——这对于那些中西部农村家庭而言是一笔巨款,而在那些老板眼里,不过是一两段酒桌的饭钱。

  回首致丽大火的悲剧过程,资本的野蛮、权力的腐败,年轻劳工及其家庭悲惨的命运让人嘘唏。一位从四川来深圳接收女儿遗体的50多岁农民眼泪已经哭干,嘴里反复念叨着:“当初真不该让女娃儿来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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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罗马不是一日建成的”,“从北京到天津也要先经过廊坊”——与今天《工人日报》微博整天与“fan圈”互动、偶尔“晒晒美食”很不相同的是,27年前的致丽大火正是经由当时的《工人日报》率先详细报道后,才引发了社会的广泛关注。致丽大火揭开了接近于西方“原始积累”阶段的劳动市场化光鲜外表下罪恶的一角,引发了各界对劳工状况的关注。

  当时的资本家为了获得更多利润,除了压低工人工资,还在工人劳动环境劳动条件、人身安全和福利保障等方面加大剥削力度,以致当时的工人在进行生产工作时不能得到充分的安全保障,这才是致丽大火发生的主要原因。致丽大火具有一定的偶然性,而当时劳工在工资、医疗、安全保障方面的权益受到侵害却是普遍而大量地存在着的。

  相关部门从社会稳定的角度普遍感到,如果再不立法对劳动者权益加以保护,将会导致严重的社会问题。时任劳动部部长李伯勇1994年3月2日在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六次会议上做的“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草案)》的说明”中指出:“由于缺少比较完备的对劳动者合法权益加以保护的法律,在一些地方和企业,特别是在有些非公有制企业中,随意延长工时、克扣工资、拒绝提供必要的劳动保护,甚至侮辱和体罚工人的现象时有发生,以至酿成重大恶性事件。”

  当然,《劳动法》的出台在当时具有两面性,实际上是各方势力博弈之后合力推动的结果。一方面是从毛泽东时代过来的老党员、老干部对非公企业劳工状况的忧心忡忡和深刻同情,因而有极大的意愿通过立法来保护劳工权益;而1992年确立了市场经济体制的目标,市场化推动者也需要一部法律来为市场化的劳动关系保驾护航;他们将目标指向了破除公有制企业“用工僵化”问题,急于引入市场因素以法律的形式赋予公有制企业用人自主权、分配自主权,进一步深化经济体制改革,完善劳动力市场。《劳动法》实施后的几年里,随着国企破产改制,计划用工与终身制就彻底退出了历史舞台。

  正是在这种怪异的博弈与合力之下,1994年的《劳动法》仅用了三个多月就仓促出台,许多规定过于粗糙,用人单位通过灵活用工规避劳动法,许多劳动者被排除在法律保护之外。

  2001年加入WTO以后,中国的廉价劳动力对跨国资本形成了巨大诱惑,而廉价的中国商品对其他经济体亦构成了冲击。原有《劳动法》对劳动者的保护程度过低,成了跨国资本对中国实施贸易壁垒以及在贸易谈判过程中变相压价牟取更多利益的理由。而体制内同情工人阶级的老左对之前出台的保护工人不力的《劳动法》亦有诸多不满。在内外压力之下,2007年,三部劳动领域立法接连出台。

  然而,《劳动合同法》在征求意见的过程中就受到了围攻和巨大压力,被“南方系”称之为“最严厉的劳动法”,要“害死了一大堆中小企业”。在南方系的舆论鼓动下,最终出台的《劳动合同法》删除了很多对工人有利的条款。而吊诡的是,在致丽大火发生十余年后,劳工权益受侵害的报道主场却从《工人日报》切换到了南方系媒体。这些媒体一面替资本和所谓的“民企”说话,一方面又摆出为民请命的架势吃劳工的“人血馒头”。

  总体而言,新劳动法的出台是首先有利于劳工的。《劳动合同法》出台之后的一段时间之内,全国范围内劳动案件数量大幅上升,工人们似乎终于有了一把“防身武器”。

  然而,好景不长的是,《劳动法》的“政策”总有“对策”来规避。2011 年,《全国民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提出建筑工程公司与那些参与非法转包项目的劳动者不存在劳动关系,类似的司法实践逐渐限缩了劳动关系认定的范围;2014 年 ,最高法发布《对最高人民法院<全国民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第 59 条作出进一步释明的答复》,将“合意作为劳动关系认定的要素”,即哪怕存在事实的劳动关系,在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互不知晓对方的情况下,不能认定劳动关系存在;2015 年《全国民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提出“要依法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和维护用人单位的生存发展并重,避免杀鸡取卵,要严格依法合理区分劳动关系和劳务关系,切忌泛化劳动关系”;2020年,针对备受争议的996问题,深圳为某些IT巨头试点“特殊工时制度”,而早在往前的十余年时间里,深圳就开始试行所谓的“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让“8小时工作制”形同虚设……

  前一段时间,某司的“奋斗者协议”被部分认定有效,堪称是对2007年劳动法的漠视与愚弄。

  在资方规避劳动法的种种对策里,“派遣工”是一项常用手法。自诩为民请命的南方系就一马当先,2007年劳动法刚刚施行,南方报社就与送报员签订新合约,将他们改为“派遣工”。

  这两天成都富士康发生的事件,让派遣工问题再一次引发了关注。

  派遣工是不买五险一金的(一般只有60元商业险),相当于打短工,工资水平与富士康走内部推荐的正式普工差不多,但正式普工可以享受劳动法的保护。全国各地的富士康普遍、大量地使用派遣工,这样就可以保证生产旺季有足够劳动力,淡季可以把人清退,而不需要履行劳动法规定的保护义务,这实际上是一种残酷的剥削模式。

  为了大量招募派遣工,劳务派遣公司在招工时往往承诺,劳工干满75天之后,除了拿到正常工资,富士康将有巨额返费。而实际情况是派遣工的返费一般都是被富士康和劳务派遣公司赖掉。这些微型的劳务派遣公司虽然不直接从属于富士康,却完全服务于富士康,与富士康有着十分微妙的联系。一旦碰到法律纠纷,富士康完全可以置身事外……

  然而,成都富士康发生的事却没有任何媒体报道关注,来帮助维护工人合法权益,就像致丽大火过去27年,被讳莫如深、鲜有提及,想被公众尽快忘却一样。

  致丽大火发生一个多月后,已故的全国总工会书记处候补书记韩西雅同志痛苦万分,到毛主席纪念堂瞻仰毛主席遗容,写下了这首《满江红·毛主席百岁瞻仰遗容》:

  满江红·毛主席百岁瞻仰遗容

  满腹忧思,来谒日,秋风萧瑟。见主席,安然高卧,似犹思索。脑蓄真诠知举废,胸怀劲旅方筹策。貌岿然,仍令害人虫,心惊愕。

  只当代,风涛泼;列宁骨,将埋脱。纵观人世上,拜金争夺。“贵族豪门”生异彩,“打工仔妹”遭盘剥!问导师,此后百年中,如何作?

  韩西雅同志这样的毛主席培养出来的老左一个个离去了,不知道还有几个他这个职位的人还会记起27年前的那场大火以及在大火中殒命的87个年轻的生命,至少同为“打工人”的亿万劳工不该忘却。

  相信“将来总会有记起他们,再说他们的时候的……”

  注:本文关于致丽大火的回顾,部分内容引述自中国劳动关系专家常凯教授曾经为深圳致丽大火写下的纪念文章《废墟上的凭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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