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杀掉赖小民,希望这仅仅是个开始!

据媒体报道,1月5日,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宣判由天津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提起公诉的中国华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原党委书记、董事长赖小民受贿、贪污、重婚一案,对被告人赖小民以受贿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这是一个大快人心的判决。
 
曾几何时,在“与国际接轨”的口号下,死刑一度休眠,特别是对那些位高权重者和经济犯罪者。
 
赖小民一审被控受贿17.88亿,这一数字创下了建国以来贪官受贿的最高纪录。作为副部级高官,赖小民的受贿金额不仅秒杀了正部级大员赵正永的7.17亿,也刷新了吕梁市原副市长张中生10.4亿的“纪录”,是名副其实的“首贪”。
 
2018年,受贿超10亿张中生被判处了死刑。十八大以来,反腐成果颇丰,大批贪官落马,其中不乏受贿金额上亿者。但是,被判死刑的副部级高官只有内蒙原公安厅长赵黎平,而且判处死刑的原因不是因为贪腐,而是他枪杀了自己的情妇。
 
2020年7月,贪污了7.17亿的赵正永被判处了死缓;次月,赖小民一审,人们关心的是,“首贪”这次能被判死刑吗?
 
按照经济犯罪慎杀的原则(据称这是“国际惯例”),2015年通过的刑法修正案(九)修改了贪污罪、受贿罪等犯罪的定罪量刑标准,不再单纯以具体的数额作为定罪量刑标准,而是将犯罪的情节和数额综合作为定罪量刑标准。这其实为经济犯罪开启了轻判的“便门”,因为犯罪情节是否严重,其实是一个弹性非常大的量刑标准。
 
赵正永、张中生、赖小民这样的贪官却一次又一次刷新了贪污涉案金额,然而,此次赖小民得以判处死刑,恐怕也主要是因为判决书中所说的“情节特别严重,主观恶性极深”。
 
毕竟,中国是全世界仅存的几个宪法阐明的“社会主义”国家之一,“国际惯例”所指的国际通常是资本主义国家,资本主义国家维护资本利益,轻判经济犯罪可以理解,我们有必要遵循这个“国际惯例”吧?
 
2012年5月21日,犯有集资诈骗罪的吴英被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随后,法学精英、舆论精英发起了一场浩大的舆论攻势,2014年7月11日,浙江高院裁定,将吴英的死缓刑减为无期徒刑;2018年3月23日,浙江高院再次裁定,将其的刑罚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
 
 
涉案金额数亿的吴英免死事件,可以说是一个恶劣的开端。
 
2017年初,“网贷第一案”优易网案件正式宣判,成为P2P首例集资诈骗罪定性案件,优易网被告人木某、黄某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14年和9年。当时媒体用了一个标题《P2P跑路最高可判死刑》,然而,迄今为止P2P爆雷无数,其中不乏百亿级网贷平台,我们看到一例死刑了吗?
 
经济犯罪慎杀,这让经济犯罪的成本变得非常低廉,如此才会导致“饿死胆小的,撑死胆大的”这样的局面越演愈烈。包括长租公寓在内的互联网金融的种种所谓的“创新”,不就是在“法无禁止即可为”的口号,大资本野蛮地游走在“经济犯罪”的边缘吗?
 
社会主义没国际惯例,只有历史惯例!
 
从“老井岗”黄克功,到革命功臣刘青山、张子善,毛主席对于党员干部的贪污腐化行为是零容忍的。毛主席指出,资产阶级糖衣炮弹的进攻“比战争还要危险和严重”,“正因为他们两人的地位高,功劳大,影响大,所以才要下决心处决他。只有处决他,才可能挽救20个,200个,2000个,2万个犯有各种不同程度错误的干部。”杀了刘青山、张子善,才能震慑、挽救更多的干部。
 
新中国成立之初,枪毙上海大康药房总经理王康年、北京广达兴记粮栈经理石利如、武汉市福华电机药棉厂经理李寅廷、上海大名路联合牛肉庄老板张新根、济南盛昌蛋厂经理刘云生和厂长安景远……这样一大批祸国殃民的奸商,还新中国一个良好的市场秩序,极大地震慑了反动的资产阶级,巩固了人民政权。
 
 
杀一批无良贪官和黑心资本家,民众自然会拍手称快、人人拥护。
 
显然,在腐败频发、金融犯罪频发的今天,真正该借鉴的不是什么“国际惯例”,而应该是社会主义的“历史惯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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