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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是“以事实为根据”吗? ——评“云南昆明李心草坠江身亡案”

  2020年9月21日,云南省昆明市盘龙区人民法院对“李心草坠江身亡案”作出判决:以过失致人死亡罪判处被告人罗秉乾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判令罗秉乾赔偿李心草的母亲陈美莲女士经济损失6万多元。关于本案的判决,人们一直争论不休,议论纷纷,大致可以分为两种观点:一种观点认为判决公正,另一种则认为判决不公,减轻了对罗秉乾的处罚。我是支持后一种观点的。

  有人为法院的判决辩护,说审理案件应当以事实为根据,不应该被“舆论绑架”。那么,本案的审理真的是以事实为根据吗?请问当地的公、检、法:“李心草到底为什么跳江?”人不可能无缘无故去跳江,也不可能喝醉酒就跳江,即使耍酒疯也不可能跳江。李心草本来是要打车走的,她已经坐上车了,但是罗秉乾和李某某昊强行阻拦,不让她走,她才下车去跳江的,这说明李心草当时并不想跳江。那么,她跳江的真正原因是什么呢?罗秉乾和李某某昊为什么不让她走?他们想干什么?李心草跳江的原因是本案最关键的问题,但是当地的公、检、法对此却没有作出明确、合理的解释和说明,甚至是只字不提。为什么他们要回避这个最关键的问题呢?为什么事实没有调查清楚,他们就草率结案呢?

  事实是,罗秉乾打了李心草耳光,罗秉乾解释说自己是为了帮她醒酒。“打耳光醒酒”明显违背常理、常识,公、检、法竟然以此为依据认定罗秉乾不构成“强制猥亵侮辱罪”。他们不是以事实为根据,而是完全根据犯罪嫌疑人的说法来审理案件。而且,不管犯罪嫌疑人的说法多么荒谬,只要能减轻对他的处罚,他们就采用他的说法。

  检察院认定“罗秉乾俯身压在平躺于酒吧长椅上的李心草身上,并按住李心草的双手”,罗秉乾解释说自己“俯身下去,是在她耳边说些安抚她的话”。检察院认为“没有隐私部位的接触”,所以罗秉乾不构成“强制猥亵侮辱罪”。安抚醉酒者根本没有必要压在她的身上。《刑法》并没有规定必须接触隐私部位才构成“强制猥亵侮辱罪”。检察院为什么要曲解法律呢?罗秉乾趁李心草喝醉,压在她的身上,并且按住她的双手,想要干什么?后来又为什么打她?

  法院认定罗秉乾是自首,从轻处罚。事实是案发当天,警察曾询问过罗秉乾,后来,李心草的家属看到视频显示罗秉乾打了李心草,向警察反映情况,警察说视频是跳着看的,没看见罗秉乾打人。这说明在此之前,罗秉乾没有向警察交待自己打了李心草。自首必须是毫不隐瞒地、如实地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很明显,罗秉乾不属于自首。那么,法院根据哪些事实认定罗秉乾是自首?

  另外,当地公、检、法还包庇任某燊和李某某昊。公安局认为任某燊和李某某昊“情节显著轻微、社会危害不大”,又征求检察院的意见,对他们“终止侦查”。检察院也没有起诉他们。罗秉乾打李心草的时候,任某燊帮助他控制住李心草,而且是任某燊邀请李心草参加聚会的,怎么能说任某燊“情节显著轻微”呢?李心草打车要走的时候,罗秉乾和李某某昊一起阻拦她,她才下车去跳江的,怎么能说李某某昊“情节显著轻微”呢?

  在本案中,舆论确实起了很大的作用。如果没有舆论的关注,当地的官僚主义者都不会去破案。警察一开始通知李心草的家属,说是四人相约跳江,其中一人是李心草。李心草的家属赶到派出所,警察说李心草是醉酒自杀。当时李心草的遗体都没有找到,警察根据什么说她是醉酒自杀?后来李心草的遗体被打捞上来,警察也没有立即进行尸检。人命案为什么不进行尸检?不进行尸检,警察根据什么说李心草是醉酒自杀?李心草的家属看到视频显示罗秉乾打了李心草,向警察反映情况,警察说视频是跳着看的,没看见罗秉乾打人。人命案的视频竟然跳着看?李心草的家属多次要求立案调查,又去派出所,又去公安分局,又去刑侦大队,警察就是不给立案。李心草的母亲陈美莲女士实在没有办法,只好在网上发表文章,寻求舆论帮助。公安局迫于舆论的压力不得不立案侦查。人命案竟然拖了一个多月才立案!不是“舆论绑架”影响本案的审理,事实上,这起案件如果没有舆论的关注,当地的“人民卫士”根本不会去破案。

  当地的“人民公仆”们并不想查出事实的真相——李心草跳江的真正原因,更谈不上“以事实为根据”来审理案件,他们只是在千方百计、不遗余力地替罗秉乾等人开脱罪责,能不判就不判,能轻判就轻判。为什么他们敢这么做呢?因为,李心草和她的母亲只是普通的老百姓,又是孤儿寡母,无权无势。如果省长、市长的女儿跳江身亡,他们会怎么办案呢?

  请问当地的公、检、法:“李心草到底为什么跳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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