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谋杀下河救他的女友只被判处12年半,法院量刑畸轻

  19岁的李某酒后假装跳河自杀,30岁的女友孙某闻讯赶到后,明知自己不会水,却奋不顾身地下河对男友实施相救,结果却是她被男友拖至深水区导致其溺水,尸体6天后方才浮出水面。近日,李某因犯故意杀人罪被江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三年。

  李某究竟是不是因为女友大他11岁,而始乱终弃,将其谋杀于淮安市里运河?这不是本文要阐述的内容。笔者要说的是,李某既然犯故意杀人罪,淮安中院对他却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六个月,明显量刑畸轻。

  我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规定,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所谓情节较轻,主要包括:防卫过当的故意杀人;义愤杀人,即被害人恶贯满盈,其行为已达到让人难以忍受的程度而其私自处死,一般是父母对于不义的儿子实施这种行为;激情杀人,即本无任何杀人故意,但在被害人的刺激、挑逗下而失去理智,失控而将他人杀死;受嘱托杀人,即基于被害人的请求、自愿而帮助其自杀;帮助他人自杀的杀人等。本案显然不属于情节较轻的类型。

  需要注意的是,《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列举的主刑种类是从死刑、无期徒刑到有期徒刑呈现由重到轻的排序,这是因为故意杀人罪的社会危害性极其严重,如此排序能体现立法者的价值判断和思维倾向,有利于强化社会公众对故意杀人罪刑罚严厉性的认识,有利于对潜在的罪行形成强有力的威慑,减少这类罪行的发生。在司法适用时,这种排序对法官的思维取向也具有规范意义,即在保证实现刑罚功能和刑罚目的的前提下,越靠后的刑种越不是优先选择的对象。这也意味着对被害人过错情节在故意杀人案中司法适用的反向制衡和规范。

  本案中,李某设计了假装跳河自杀→引被害人下河相救→然后将被害人拖至深水区暗杀,其作案手法凶残且隐蔽,特别是利用别人去救他的爱心去杀人,其犯罪情节、主观恶性、犯罪手段等,均十分恶劣,但他犯下了故意杀人罪,即没有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也没有被判处无期徒刑,而是减轻两档判处有期徒刑,且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六个月,明显量刑畸轻,违背了刑法的罪责刑相适应原则。文/郑智银

附:

“男子假装自杀女友相救被拽溺亡”引热议,承办检察官回应

 

近日,江苏淮安“男子假装自杀,女友相救溺亡”案件引发社会广泛关注。2019年2月的一天凌晨,江苏男子李某酒后同女友吵架后假装跳河自杀,女友孙某明知自己不会水,还是下河对落水的李某施救,结果却被男友拖至深水区导致其溺水身亡。

 

到底是意外事件还是刑事案件?检察机关为什么以李某涉嫌故意杀人罪提起公诉?为什么提出十二年六个月有期徒刑的量刑建议?记者孙莹昨晚专访了此案的承办检察官。

 

因赌博被责怪后假装跳河自杀
男子供述:当时想让女友哄我

 
江苏男子李某生于1999年,案发时还不满20周岁,在淮安市区一个酒吧上班,经人介绍,与同在酒吧上班大他11岁的女子孙某确立了恋爱关系。
 
2019年2月2日凌晨3点多钟,两人在酒吧陪客人喝完酒下班后,相约到一家饭店喝鸡汤。期间,孙某发现男友李某的微信聊天记录里有前几天赌博的信息,孙某一气之下离开了饭店,而这让李某觉得自己很没面子。
 
江苏省淮安市检察院第二检察部检察官王英杰介绍说,据李某供述,在孙某离开之后,他就走到了桥边,当时自己酒喝多了,想让女友哄自己,就产生了跳河吓唬她的想法。于是就录制了准备跳河的视频给女友,“实际上他并没有从桥上跳下去,而是从桥下面的护栏翻到了水中,从浅水区走至深水区。”
 

现场指认(图片来源:淮安市检察院)

 

女友舍身下水相救
反被男子拖至深水区溺亡

 
看到男友发来的视频,孙某立即叫人一起赶到了桥边,大声呼喊李某的名字,李某却没有回应。
 
王英杰:在孙某等人到达现场之后,为了让他们觉得自己像真的跳河,李某便抓住了钢筋假装溺水。孙某多次呼喊他上岸,而李某一直不肯上岸,孙某自己便翻到了护栏内走到了浅水区,对其进行劝说。
 
李某不会游泳,孙某也不会游泳,但还是下到河里劝说李某上岸,简短的交流后,李某突然抓住孙某,将她拖拽至深水区。他为什么这么做呢?
 
王英杰:李某自称听到孙某说了一句“要死一起死”,从当时情况看,孙某站在浅水区,主观上并没有自杀意愿,说的至多是一句气话,而李某却酒后失控,借题发挥,不顾被害人反抗和喊叫,强行拖拽被害人到深水区。
 
强行拖拽中,很快,两人就失去了平衡,眼看都溺水了,李某因为个子比较高,又抓住了桥墩上的钢筋,爬到了桥墩上,被赶来的民警救上岸,送医救治。而孙某溺水之后被水流冲走了。
 
王英杰介绍说,当时的水文条件比较复杂,而且正值寒冬。虽然相关部门经过打捞,但是都未能发现孙某,经过6天之后,孙某的尸体浮出水面。
 

检察机关以故意杀人罪提起公诉:
其主观上具有放任死亡结果的间接故意

 
事情发生后,李某因涉嫌故意杀人罪被淮安市公安局清江浦分局刑事拘留。如何认定此事的性质一时间争议很大。
 
有观点认为本案是意外事件,因为李某本人也不会游泳,无救助能力,造成孙某死亡的直接原因是溺水,因此李某不应当承担刑事责任;有观点认为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他只是为了吓唬一下女友而已,因为饮酒后判断力下降,轻信不会发生溺亡结果。
 
而检察院经过全面审查,以故意杀人罪对李某提起公诉。
 
王英杰:之所以认定为故意杀人罪,在主观上他在拖拽孙某之前已经进入过一次深水区,明知道水深到达他肩膀的位置,而孙某比他还矮十几公分,应当说李某应当认识到危害结果发生。他是出于冲动和任性,将被害人继续拖拽至深水区,是一种典型的置他人生命不管不顾的放任。其主观上具有放任孙某死亡结果的间接故意。
 

男子被判有期徒刑十二年六个月

判决已生效

 
正是对女友生命安全不管不顾的放任,导致了无法挽回的严重后果。检察机关在量刑建议方面非常慎重。开始建议无期徒刑,后来在法庭审理阶段,考虑到李某和孙某案发前并无大的矛盾,事后李某非常后悔,在归案之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认罪认罚,虽然家庭经济条件不好,家人还有残疾,但委托亲属东拼西凑积极赔偿被害人的近亲属,并且也取得了被害人近亲属的谅解。在办理案件过程当中,检察机关也当面听取了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充分考虑了他们的想法。
 
最后,检察院决定对量刑建议进行调整。
 
王英杰:综合全案来看,李某他属于临时起意,又有呼救的行为,当时发生这个事情主要也是因为酒后冲动。我们认为根据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既要打击犯罪,又要积极化解矛盾纠纷,要做到案结事了,减少社会对立面。于是向法院建议判处李某有期徒刑十二年六个月,并处剥夺政治权利三年。法院也充分采纳了我们的意见。
 
最终,李某因故意杀人罪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六个月,并处剥夺政治权利三年。李某没有上诉。判决已经生效。
 
本来相处融洽的情侣,却因为李某酒后冲动害女友丢了性命,自己身陷囹圄,造成了两个家庭的悲剧。
 
王英杰建议,遇到吵闹纠纷的时候,一定要理性处理,切记不能冲动。“像本案当中,案发水域的水流湍急,水下的地形非常陡峭,再加上当天温度很低,在水中的危险性应当说非常大。另外也提醒我们遇到这种事情要及时报警,尤其对于他人跳河的这种情况,在自己没有救助能力的情况下,要积极寻求专业部门来救援。”
 

 


来源:中央广电总台中国之声微信(ID:zgzs001)
作者:孙   莹
编辑:潘   伟
监制:王   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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