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球时报总编胡锡进在11月23日发了一条微博,对司马南连用七个视频质疑联想贱卖国有资产等问题进行评论。他在微博中说:“我认为,倒过来追究联想是否导致了‘国有资产流失’,需要非常非常谨慎。因为有不少民营企业和股份制企业都有所谓的类似‘原罪’。中国经济曾经是完全的国有制和集体所有制,如今民营企业占了大半江山,发挥着不可取代的作用。尽管大量民营企业都不是从国企改造出来的,但它们中的不少也曾有过挂靠乡镇的‘红帽子’,那当中的情形极其复杂。而且当时的改制方向受到了各地政府的认可和推动。我很担心,如果反过来追究,甚至形成一个运动,将会对中国民营企业家的积极性造成打击,增加他们的不安全感。”
看了胡总编这段话,我认为他的中心意思就是一句话“对民营企业侵占国家财产的行为不能批评”。我觉得,胡锡进的这个想法真是令人匪夷所思:难道连侵占国有资产的行为也不能批评吗?
当然,胡总编之所以这样说也有他的理由,这就是:“不少民营企业和股份制企业都有所谓的类似‘原罪’。……如今民营企业占了大半江山,发挥着不可取代的作用。……我很担心,如果反过来追究,甚至形成一个运动,将会对中国民营企业家的积极性造成打击,增加他们的不安全感。”
我觉得,胡总编的这些理由都是非常荒唐的。
第一,侵占国家财产的行为违反了我国宪法的有关规定,完全应该批评。
我国宪法第十二条规定:“社会主义的公共财产神圣不可侵犯。国家保护社会主义的公共财产。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用任何手段侵占或者破坏国家的和集体的财产。”这说明,侵占国家财产的行为是违反我国宪法的规定的,绝对是非法的。我想,胡总编不会连我国宪法的这条规定都不知道吧?
把国有资产贱卖给私人,就是侵占国家资产。司马南质疑联想贱卖国有资产是不是属实,自有公论;如果双方有争议,还可以请有关部门进行调查;不行还可以上法院。但要说对明显违反我国宪法的侵占国家资产的行为不能批评,那就非常奇怪了。
第二,民营企业数量多、作用大并不等于对某些民营企业侵占国家财产的行为就不能批评。
目前,民营企业确实在我国企业中占了大半江山,对我国经济发展也发挥了重要作用。但是,不能因此就认为对某些民营企业侵占国家财产的行为就不能批评了。
目前在我国,共产党是领导一切的,党员领导干部如省委书记和省长、市委书记和市长、县委书记和县长等,他们的作用大家是可想而知的。如果他们之中的某些人搞腐败,侵占了国家资产,能不能批评呢?中央认为,不仅能批评、要批评,而且要严格依据党纪国法对这些腐败分子进行惩处。
同样道理,对于某些民营企业侵占国家财产的行为不仅能批评、要批评,而且要严格依法进行惩处。可是,按照胡总编的逻辑,“数量多、作用大”的人就不能批评,这哪里还有什么是非观念呢?
第三,对某些民营企业侵占国家财产的行为进行批评,有利于民营企业的健康发展。
胡总编说,如果追究某些民营企业侵占国家财产的行为,“将会对中国民营企业家的积极性造成打击,增加他们的不安全感。”这又是一派胡言!
中国有句老话:“不做亏心事,不怕半夜鬼敲门”。意思是说,只要自身检点,没有做过什么亏心事,问心无愧,自然心中就不会受到惊吓。如果一个民营企业家没有干过侵占国家财产的事,舆论对某些民营企业侵占国家财产的行为进行批评,他的积极性怎么会受到打击,又怎么会增加他的不安全感呢?
即使有一些民营企业家过去干过侵占国家财产的事,现在公众对某些民营企业侵占国家财产的行为进行批评,对他们也是一种教育和警诫,这对于民营企业的健康发展是十分有利的。
第四,对民营企业的作用应该有一个正确的认识。
胡总编之所以认为“对民营企业侵占国家财产的行为不能批评”,其中一个重要原因是对民营企业的作用缺乏正确的认识。
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国家为了发展社会生产力,实行以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基本经济制度,其中也包括私营经济成分的发展。目前,民营企业确实在我国企业中占了大半江山,对我国经济发展也发挥了重要作用。但是我们同时也应该看到,绝大部分民营企业属于私营企业(包括私人资本控股企业),私营经济成分的发展,既有利于社会生产力的发展,同时也存在无法克服的弊端。由于资本的逐利性,利润最大化是私营经济参与市场活动的首要目标,因此不少私营企业主(资本家)为了赚钱不择手段,如尽量压低工人工资,随意污染环境,有的甚至行贿收买国家工作人员、偷税漏税、搞坑蒙拐骗等,不仅侵占了国家财产、败坏了社会风气,而且制造了社会矛盾。因此,我们对于私营经济应采取既利用又限制的政策,也就是一方面利用私营经济为发展社会生产力服务,另一方面,又不能让私营经济无限制地发展,要积极防止和克服私营经济的各种弊端。
胡总编只看到民营企业在发展社会生产力方面的作用,却没有看到私营经济的弊端,搞到好像中国人离开资本家就活不下去了,所以,才会讲出对民营企业不能批评的话。
请胡总编好好学一学中央的精神,中央从来没说过“政府要当民营企业的店小二”,“民营企业违法犯罪能不起诉就不起诉”之类的话,也没有作过“对民营企业侵占国家财产的行为不能批评”的指示。请胡总编不要再胡说八道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