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子午:“不买媳妇,这村子就消亡了”

  丰县的事从节前开始关注,第三份通报出来后写了四千多字发不出,删减到两千字还是发不出,换到小号倒是发出来了,但仅过半小时就被“用户投诉”了。似乎很多事情单纯表达一下愤怒可以,挖根子就不行了。

  本来不打算再谈这个事,可刚刚看到又有网友讨论贾平凹的那句“不买媳妇,这村子就消亡了”,前几天扫过一眼以为是造谣,刚手欠搜了一下,发现还真是贾平凹在2016年4月14日长篇小说《极花》新书发布会后接受北京青年报采访时说过的话。

  当然,贾平凹讲这个话是基于现实的世俗人情,他也意识到了:“这只是表面危机,社会深层的危机是社会结构、社会分配发生变化,产生了很多城市和农村的不协调,导致了各种的情况”;同时也意识到,“作家可以思考,但是如果想解决单靠作家是没有用的”。

  遗憾的是,贾平凹在意识到没有能力改变之后,并不是试图在文艺作品里去深入揭露这个“深层的危机”,唤醒更多的读者来一道“改变”,而是选择向现实妥协,退回到所谓的人道主义立场,并试图在文艺作品里教唆读者去理解和谅解拐卖现象。这样的暧昧立场让笔者觉得很不舒服,跟印度政客面对妇女频繁被侵犯现象时抛出的那句“不能反抗那就享受”,语义上竟是如此相似。

  有网友评论贾平凹的这句话时讲道,“如果打击拐卖能导致一个村子消失。那就说明这不是一个村子,而是一个团伙。”

  对于这个说法,笔者基本是认同的。事情发生了,就该去直面解决,“严刑峻法”也是必要的。但是,然后呢?“深层的危机”不解决,拐卖的土壤还在,下一个“团伙”照旧还会再出现。从这个角度讲,贾平凹在这个问题上想的比某些网友还要远一些。

  不过就当下的短期而言,笔者是支持对人贩子“严刑峻法”的,甚至该杀一批罪大恶极者,毕竟拐卖人口的主要受害对象大多是那些底层缺乏保护的穷人。

  而对于是否需要提高收买被拐妇女儿童罪的刑罚,法学界的罗翔和车浩这两天发生一些争论。

  罗翔认为收买被拐妇女罪的量刑最高三年,甚至不如收买野生动物,太轻了;一个大活人的权益甚至不如花鸟,会让人对法律绝望。

  车浩则暗讽罗翔,“社会一出问题就提修法,是小学生都能写的作文。”他认为,将收买妇女作为一种单独的行为去探索,量刑三年已经很高了。如果接下来有强暴、殴打、虐待等情形,再去累加即可。且即便是三年,执行上也很弱,法律在某些地方,似乎已成为一纸空文,再去给空文上的“3”改成“10”,是没有意义的。相反,“当立案定罪的后果特别严重时,当地各种力量都会努力避免这一结果发生。买方一口咬定是就是正常娶媳妇,花钱给介绍人,现在介绍人找不到了,全村人都给他出证人证言,只有一个被害妇女的孤证,怎么认定呢?”意思就是定罪加重,反而给调查取证、解救被拐妇女增加了难度。

  车浩在最后也提出了个“法律作用的有限性”问题,认为:

  在拐卖妇女儿童的问题上,需要承认这个发展中国家面对的现实,以务实的态度,关键是持之以恒地努力地一点点地清除它,要做好与这些陋习和罪恶长期共存和坚持斗争的心理准备。

  这与贾平凹在访谈时表达出来的“作家无力改变”的心态其实是相似的。

  在这场争论中,罗翔仅仅是法律技术操作层面考虑问题,车浩已经开始考虑到法律的外部性以及拐卖犯罪的社会根源问题了,应该说比罗翔看得更广阔一些。

  不过就当下的短期而言,笔者还是支持罗翔的观点,认为应该适当加重买被拐妇女儿童罪的量刑,形成更有力的威慑。

  至于更有力的威慑会不会增加取证难度,最后的问题其实又归结到一个执法公正性的问题。而这个问题真正的根源就在于地方官员的腐败、懒政和不作为,换句话说某些官员并不是“为人民服务”的。

  而车浩说的法律因为世俗人情在某些地方成为“一纸空文”的问题反而是值得进一步讨论的。这样的现象其实已经普遍存在,那就是富人与穷人犯法并不同罪,翻阅以前的司法案例,我们会发现一个现象,那就是富人犯罪只要拿出足够的钱赔偿,是可以获得谅解、减刑的;而穷人犯罪是没有这个经济能力的。富人施害的穷人家庭能够得到经济补偿,比得不到相应补偿仅仅让富人受刑更“实惠”,这似乎是一个皆大欢喜的局面。

  但是,对法学人士而言,却感觉是司法的尊严和严肃性受到了践踏,然而,这就是“世俗人情”,这样的“世俗人情”背后同样是“社会结构、社会分配发生变化”的“深层的危机”,正是剥削、经济不平等和贫富分化造成了“富人与穷人犯法不同罪”的问题。

  也正是这个“深层的危机”导致了在毛泽东时代已经被消灭的拐卖人口、卖淫等现象,到80年代以后又死灰复燃……

  所以,仅仅在惩治拐卖人口犯罪定刑的技术层面去改善,短期内或许可以一定程度上减少犯罪的发生,从长期来讲根本无法彻底消除“深层的危机”以及拐卖犯罪的土壤,这个“深层的危机”和土壤的源头其实就是私有制。

  另一方面,那些老光棍就活该娶不到媳妇?那些贫困村就活该消亡?这显然是更广泛的社会公平问题。解决这个问题绝不应当是默许或者去“理解”拐卖人口的犯罪行为,事实上这也根本解决不了这个已经广泛存在的社会问题,根本地是要去解决社会不公平的问题,矛头同样指向了私有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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