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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对骗绿码、瞒行程的母女,是故意投毒吗?

  昨天,一条来自杭州的消息,震惊了全网,震惊了全国人民。

  据杭州发布,4月5日,宁某某、党某某从省外疫情中高风险地区来杭,接受防疫工作人员调查期间刻意隐瞒行程,造成社会面传播风险,已被上城区公安分局依法立案调查。

  宁某某、党某某,是一对母女,通报中提及的“外省”,目前被网民戏称为“爱丁堡”。

  那么,这对母女真的仅仅是“刻意隐瞒行程”吗?

  如果详细看其行程,给我们的感觉,绝非“刻意隐瞒行程”这么简单。

  通报显示:

  4月5日早4时从魔都出发,在人工窗口购买车票。在无健康码、行程码的情况下,居然用魔都南站核酸检测人员的手机取得了绿码,然后顺利上车。

  同样,这对母女没有健康码与行程码,在杭州站仅仅填写的承诺书就顺利出站了。

  7时31分进入城站广场平价超市,7时37分进入城站广场世纪华联超市,10时09分进入1号线城站地铁站,经近江地铁站转4号线至江锦路地铁站,于11时12分出站,11时17分进入杭州万象城(上城区富春路),11时40分-21时在杭州来福士中心(上城区新业路)。

  杭州医护找了这对母女一天,才找到。

  而在被找到时,面对着急的医护,这对母女是下面的样子,其中阳性的女儿还没戴口罩,且一脸的笑意,显得非常高兴。

  她们为什么不戴口罩还这么高兴。

  可能,重点还是在于这对母女在杭州的行程。很明显,一到杭州,她们就一直在马不停蹄的尽可能多的去杭州人多的地方。

  而且,据监控视频显示,这对母女一离开车站安检点,就立即摘下了口罩。注意,应当是阳性的女儿摘了口罩。

  而且,据她们去过的那家咖啡店(14时至19时在该店内休息)员工所说,这对母女也根本就没喝咖啡,也没点单,就是单纯在咖啡店里睡了四个多小时。

  按正常的,这对母女为什么会没有健康码与行程码呢?难道是她们二人都没有手机?

  没有手机?开什么国际玩笑!

  有博主发帖,指这对母女还是真的说手机丢了,骗的绿码。

  有网民就发帖说:查查是不是50w吧,凌晨4点半上海绿皮车到杭州,杭州城站人流量极大,商场开门后直奔杭州万象城和来福士(杭州市民中心附近两大商场),城站到万象城地铁20分钟,她俩花了一个小时,不说故意的没人信[黑线]

  还有网民指出:好几起怀疑故意播毒去海南,昆明,成都,杭州等市中心,哪里人多去哪里,只怕不是巧合。

  知名博主@雷希颖发帖说:这对母女,先是骗了绿码出行,后又不戴口罩,反常的大范围,长时间的行动,基本上算是生物投毒了吧?该如何定罪??

  知名博主@霜叶发帖说:我真的很难理解。这种时候还能不戴口罩,对着防疫人员笑,是什么心态。除了说她带着任务出来并且完成了任务之外,我找不到理由了。跑这么老远就为了逛来福士七个小时?我是不信的。

  有网民还根据魔都外溢的三起案例总结指出:下车后一般都谎称手机坏了或没有智能手机,支付用现金,到处乱逛时全程关手机定位。

  知名博主@子午侠士 则指出:这个没搞懂,怎么还能借用车站工作人员的手机登录,搞了个假绿码?是这母女俩智商高,会骗,还是上海南站的工作人员故意放走的,这个也得好好调查。个人认为,这个上海南站的工作人员也应该被追究法律责任。

  知名博主@胜利主义章北海连发两贴表示质疑。第一个帖子说:杭州那两个人的轨迹是真的,全程没有任何想去酒店休息的意思。一路上不停的把口罩摘下来,面对防疫人员嬉皮笑脸,完全不当回事。真踏马怀疑是故意投毒。

  第二个帖子指出:从早到晚完全没有想休息的样子,像是知道自己一定有人管;拔手机卡,关机,明显有反侦察意识;路上还不停摘下口罩,被抓住之后嬉皮笑脸,高兴的仿佛完成任务;我直说了吧,就是故意投毒。

  对于三亚、成都、杭州连续三起,有网民敏锐的指出:大运会、亚运会、博鳌论坛,目标挺明确。

  这时,微博上又有更令人震惊的消息传出。

  有网民贴出一张境外社交媒体上的帖子截图,内容过于敏感,大家自己看吧。

  有网民声称这个帖子是假设,不是真实招募。

  不过,发出该截图的网民回应指出:这件事情重要的根本不是到底有没有人真的做了,也不是出自哪里。真正可怕的是为什么会有人这个设想,有这个想法,有这个提议。今天早上4点去杭州的母女,还有外溢去别的地方的。证明这个事情是有操作空间的。那句“几万块钱就能干崩一个城市”太可怕了

  而在昨天,合肥也发了个通报,同样是来自魔都,同样是深夜出火车站,不说找地方休息,而是立即到合肥最繁华的步行街逛吃逛吃到凌晨三点。

  确实是高度相似啊!

  关于这对母女是否有意投毒韬哥无法去判断,韬哥只知道一个道理:事出反常必有妖!

  而太多的反常聚集到了一起,那必然是有大妖在兴风作浪!

  对于那个招募魔都市民去全国各地打卡特别是“几万块钱就能干崩一个城市”之说,虽然我们目前无法判定是真是假,可是我们却要立即打起精神、提高警惕、严密防范。

  无论何时,必须要做好防范!

  防人之心不可无啊!我们绝不能容许“几万块钱就能干崩一个城市”这样的事儿,出现或再次、反复出现!

 

相关阅读:

宁某某、党某某刻意隐瞒行程,被立案调查!

  4月6日,据“杭州发布”通报,0时~11时,杭州市新增1例新冠病毒无症状感染者,该名无症状感染者为外省协查人员。另据通报,宁某某、党某某从省外疫情中高风险地区来杭,接受防疫工作人员调查期间刻意隐瞒行程,造成社会面传播风险,已被杭州市上城区公安分局依法立案调查。

▲杭州发布截图

  两人从疫情中高风险地区来杭

  造成社会面传播风险,被立案调查

  据“杭州发布”官方微信公众号通报,4月6日0~11时,杭州新增1例新冠病毒无症状感染者。该名无症状感染者为外省协查人员,经追踪纳入集中隔离,经检测核酸阳性。

  流调信息显示,上述无症状感染者的轨迹包括:

  4月5日,K1805次列车(2号车厢,无座)。

  4月5日,6时35分、9时25分分别进入铁道大厦负一楼核酸检测点附近公厕(女厕),7时31分进入城站广场平价超市,7时37分进入城站广场世纪华联超市,10时09分进入1号线城站地铁站,经近江地铁站转4号线至江锦路地铁站,于11时12分出站,11时17分进入杭州万象城(上城区富春路),11时40分~21时在杭州来福士中心(上城区新业路)。

  二人必然刻意隐瞒了一些真实情况

  才能从上海一路闯关到杭州

  K1805次列车是由银川开往杭州的一趟全程35小时51分钟的列车,18时38分发车,次日6时29分到达杭州,途经34个站点,计划到达上海南的时间为3时57分,在上海南停留26分钟后,4时23分从上海南发车,经嘉兴、海宁到达杭州站。

  而这里的杭州火车站,正是铁道大厦紧邻的城站火车站。

  根据通报,宁某某两人在来福士逗留了9个小时。

  因涉案两人活动范围广,且涉及的华联、万象城、来福士、地铁等公共场所人流量巨大,对于杭州部分民众的日常生活造成了较大影响。

  在沪杭两地采取严格疫情防范措施的情况下,二人必然是刻意隐瞒了一些真实情况,才能从上海一路闯关来到杭州,并且乘坐地铁经过杭州的繁华区域,最后进入商场。

  有消息说,她们以没有健康码为由,避开了验码环节,但签署了承诺书,不过,显然她们的“承诺”并不真实,这也是认定她们是否存在“刻意隐瞒”情节的重要因素之一。

  律师解读:刻意隐瞒行程造成病毒传播

  或已构成妨害传染病防治罪,需承担刑责

  北京市中闻律师事务所律师邓千秋接受红星新闻采访时指出,疫情防控期间,各地人民政府出台了一系列关于行程报备、佩戴口罩、配合流行病学调查等方面的行政命令。如果造成新冠病毒传播或者有传播的严重危险,就可能触犯刑律,构成妨害传染病防治罪,依法需要承担刑事责任。

  根据刑法第三百三十条规定,“妨害传染病防治罪”引起甲类传染病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北京市雷杰展达律师事务所律师龚平接受红星新闻采访时还提到,若涉事者在核酸检测呈阳性的情况下,故意隐瞒病情,导致了病原传播的,将涉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按照相关文件规定,故意传播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病原体,具有相关情形、危害公共安全的,依照刑法规定,或将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处罚。

  “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将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犯本罪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龚平说。

  拒绝执行疫情防控措施引起病毒传播

  最高判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红星新闻记者了解到,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于2020年1月21日被国家卫健委纳入《传染病防治法》规定的乙类传染病,并采取甲类传染病的预防、控制措施,具有高度传染性。

  同年2月6日,“两高、两部”联合印发《关于依法惩治妨害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违法犯罪的意见》,其中规定,故意传播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病原体,具有几种情形之一,危害公共安全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处罚。其中包括:

  1.已经确诊的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病人、病原携带者,拒绝隔离治疗或者隔离期未满擅自脱离隔离治疗,并进入公共场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的;

  2.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疑似病人拒绝隔离治疗或者隔离期未满擅自脱离隔离治疗,并进入公共场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造成新型冠状病毒传播的。

  其他拒绝执行卫生防疫机构依照传染病防治法提出的防控措施,引起新型冠状病毒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依照刑法第三百三十条的规定,以妨害传染病防治罪定罪处罚。

  刑法第三百三十条规定:违反传染病防治法的规定,有相关情形,引起甲类传染病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至于这两人最终承担何种法律责任,需要公安机关结合具体案情和当事人的个人情况如年龄、精神状况等作出具体认定。”邓千秋表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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