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我的朋友、也可以说是我原来的同事吴世远,他是一个本分人,为人诚实忠厚,懂得尽职感恩。
我在本世纪初因为企业改制职工下岗被企业职工集体推选为维权代表,为企业经营亏损二三亿、拖欠职工工资福利等问题维权讨个说法。在领导企业职工集体维权的艰辛工作中,有一个职工同事吴世远让我感到很敬佩很欣慰也很亲近。我每次组织一千多名职工到政府部门上访时,有的职工克服困难按时参加,有的说下岗后为了谋生给私企打工请不下来假,有的根本不相信维权能取得成果,有的则盲目乐观地说共产党欠的钱到什么时候都黄不了,去不去维权都能给补发。而吴世远和妻子租了一个街头摊位卖报纸杂志、冰点饮料,他也不能参加活动,然而他主动提出可以在他清早上货以后替我们几个代表去信访部门排队登记,偶尔还自掏腰包犒劳我们,邀我们几个代表到周边的小餐馆吃一顿。
后来市政府召开市长专题会议为我们企业问题出台优惠政策,从市财政拨出8000万元解决职工集体诉求,我们企业职工的维权活动就此结束了。但是我认为吴世远这个人讲义气肯担当,懂得感恩,就一直作为朋友保持着跟他的个人交往。
吴世远和妻子的小生意以后不太好,不得不转行出去给私企打工。他文化水平不高,但干活灵巧。原来在国企工作时是企业的设备修理工,下岗后当过小商贩,后来干不下去。2014年9月应聘到恒大地产集团哈尔滨有限公司属下当物业维修技工,一直干到2021年9月。
2021年年底他来找我,诉说了他离开恒大公司的经过:
2021年9月12日早晨刚上班,大约八点半开早会的时候,恒大公司在恒大绿洲小区的维修队马队长召集队员开会,宣布公司领导的决定:调一部分职工去外地工作,不服从者开除。当时吴世远因为需要照顾年迈的父母不能去外地,提出来的理由也不被考虑。
马队长传达公司领导的指示说:不想被开除,不想让自己的打卡脸纹被删除的,可以主动签离职申请,这样可以将社保金缴纳到10月底,能多得1000多元,否则截止到本月30日,主动签字者可签离职日期到月底,剩余的天数可提前请假带薪外出找工作,否则对拒绝签字自行离职者作开除处理,退回派遣公司并终止与物业的关系,派遣公司会重新另行安排工作。至于维权问题可以找派遣公司解决,跟恒大公司物业没有任何关系!
当时传达恒大公司领导指示,没有一句关于不辞职可以按工龄享受经济补偿的内容。
听吴世远这样说使我想起来最近社会上传闻恒大地产集团的事情,说:恒大公司这些年搞房地产从国家银行贷款2万亿,恒大公司老总许加印个人资产500亿,已经赚得盆满钵满。现在房地产虚高房子卖不动,还不降价,还要大批量裁员,大批量裁员还不想给被裁员的员工予以经济损失补偿,只能以调员工去外地工作为借口,对不从者开除,对从者予以小利引诱,从而设一个圈套挖一个陷阱,让员工去跳,采取这种威逼利诱欺骗手段,逼迫员工就范,给自己省下一笔钱,可谓卑鄙无耻至极!
当时不久前,吴世远刚刚在恒大公司被集资入股5万元,那是他找自己的亲朋好友东筹西筹借来的钱。为了不至于被开除时把关系搞僵,防备自己离开后难以讨还股金和工资,他才考虑签字离职。但是按照恒大公司领导的说法,如果跟恒大公司没有任何关系,恐怕连刚入股的5万元都难以要回来。
马队长传达恒大公司领导的意见,其实这些话里有威胁逼迫,有引诱欺骗,当时吴世远还不懂劳动法,恒大公司从来没有宣传过劳动法。
他是在恒大公司领导威逼欺骗的前提下,被迫在恒大公司已经打印好的离职报告上签字的。
可以说不是他本人自行离职,而是威胁恐吓利诱欺骗在先,签字在后的被迫行为。
当时吴世远的神情很沮丧,即悲愤又无奈,他说因为此事心情十分郁闷,以前睡眠一向不错,现在也患了失眠症,经常晚上睡不着。他到我家来诉说他的遭遇,开始还能平静地忍痛说一段,后来忍不住伤痛地哽咽起来,两眼噙满了愤懑和屈辱的泪花。让我感到这么一个将近六旬的男子汉如果不是遭到太让人伤感的事,是不会轻易掉眼泪的。
后来在我的建议下,他找他的几个同事给他打个证言。证明他的离职不是自行辞职,而是因为私企不告知劳动法中有关企业不能随意解雇员工,否则要根据员工的在职工龄向员工支付一定的经济损失补偿。他当时也是不懂得劳动法。
听他说自己离职后,恒大公司尚欠他一个月的工资,我帮助他分析一下,认为恒大公司不但欠他的工资4300元,还应该支付他离职的经济损失补偿金32250元,补发他入职时自己垫付一年的社保医保金13527元,还根据他跟派遣公司签订合同的内容,帮助他统计出他在恒大公司上班七年多每周加班一天的事实要求补发的加班费142186元。
我陪他走了几个地方,了解到他入股的5万元加上其他职工入股的上千万元融资,已经被政府相关部门掌控起来,正在分批分期地返还无息本金。
我陪他去哈尔滨市区几个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以下简称区劳动仲裁)咨询,要求受理立案。因为这个案子涉及到用工单位、工作场地单位和派遣单位,虽然吴世远工作七年多没有换过地方,但是恒大公司每隔两年就给他们员工换一个派遣公司,或者换一个新的劳务合同。这样所涉及到的派遣公司就有好几家。
我陪吴世远以及他的几个同样被辞职的同事,去用工单位和派遣单位所在区劳动仲裁申请立案仲裁。用工单位和用工场所单位所在地的松北区劳动仲裁说:你们跟用工单位没有劳务合同,没有合同关系就没法仲裁,你们应该去派遣单位所在地的南岗区劳动仲裁去交涉!但是到了南岗区劳动仲裁,也是同样推诿敷衍不愿意受理,还要把这些人像皮球似的踢到别处。
尤其是南岗区劳动仲裁的工作人员对申请仲裁的打工者们态度极其恶劣,个个都板着脸,不仅脸色阴沉,不苟言笑,而且对打工者们的咨询问话爱搭不理,问过几句都不回复一句。不是让打工者出去等待他或者她打完电话再来问,就是让打工者去找领导请示同意以后再来申报材料。而负责受理的车某义科长眼神里总是有一种轻蔑的冷冰冰的意味,似乎早已厌倦了自己的工作,早已经厌倦了来找他的打工者,他脸上没有一丝笑容,没有礼节上的热情,更遑论什么尊重同情。他打着官腔对吴世远及几个同事说:“你们还是得去找用工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仲裁,你们到松北区去吧!”
吴世远及几个同事异口同声地回答:“我们都已经去过多次了,都让我们找派遣单位所在地仲裁,因为有了劳务合同才能构成法律关系!”
“你们让松北区劳动仲裁出具不受理通知,我这里才能受理!”
“人家也让你们出具不受理书面通知,你们都不受理也没有手续,让我们怎么办?”
因为去过不知道有多少次各区的劳动仲裁,都不愿意受理。而每一次去交涉,各位打工者都需要自己找时间,或者请事假,或者事先跟别人串班,但是多次请事假,谁都跑不起。因为这几位打工者被恒大公司辞职以后,还要吃饭,还要养家糊口,即便再找一个别的工作,也得每天去上班。只是不能因为此事总要请事假,不能因为此事总是经常串休。因为跑了多次,都不予受理立案,其他几位同事对这种维权失去信心,就不再坚持请假来交涉。
这样,在我的鼓励下,能够坚持下来不怕请假去南岗区劳动仲裁申请的,只剩下吴世远一个人。
二
时间过的很快,跑了快一年,仲裁申请的有效期一年期限眼看就要过去了,南岗区劳动仲裁的车某义科长在面对我们提出不受理必须出具书面答复以后,无奈地答应受理吴世远的申请。
我帮助吴世远整理寻找出相应的申请仲裁立案的材料:七年多他曾经跟派遣单位万达公司、金迈企业管理公司、中哈人力资源服务公司签订过劳务合同,还在用工场所单位即金碧物业有限公司打过交道,他的用工单位是恒大地产集团哈尔滨有限公司,需要把这些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的企业注册资料、联系电话提供出来。而吴世远说自己就是一个干活的工人,从来没有人给他提供过这些资料。我只好从互联网上查企查查,企查查上只有这些企业的登记资料,没有联系电话,还需要找私人打听。
我让吴世远把用工单位发的工作服、工牌号、发工资的银行卡、折,以及大量的各个银行流水明细都打印出来,找他的同事打证言证明他被迫离职及加班情况、自己应聘头一年垫付社保医保金的情况,提示他把用工单位在他入职七周年时给他从微信聊天上发的贺信以及他节假日加班时用工单位领导安排他工作的聊天记录一一截图下来,统统汇集起来,然后把这些上百页的证据材料按照多个派遣单位和一个用工单位作为被申请人花数百元钱复印出多份,还要填写仲裁申请书及证据材料清单,交给劳动仲裁立案审核,还要把几个证人证言和身份证复印件复印出来,还要把用工单位职工登记表复印出来交给劳动仲裁委。
吴世远提出补发拖欠一个月工资,补发自己垫付的社保医保金,补发辞职以后的七个月的经济损失补偿金,补发入职七年多节假日加班费等四项申请。
我帮助他写了《关于我的四项请求仲裁事项的说明》,具体说明有关四项申请的理由和依据。
2022年9月26日吴世远的仲裁申请书好不容易递上去被受理了,同时南岗区劳动仲裁下发立案通知及仲裁庭组成人员通知书。
仲裁庭组成人员有首席仲裁审理员许某龙,记录员代某强,并告知可以根据《仲裁法》规定提出回避申请。
因为没有实际接触过许某龙和代某强,吴世远和我提不出请他们回避的理由,但是如果由车某义来担任仲裁员审理,我们是有想法的,不希望他来担任吴世远申请仲裁案的仲裁审理员。
等到11月12日上午九点半,吴世远给我打电话说车某义通知他当天十点半开庭,他说车某义没有通知需要证人出庭作证的事。我说应该让证人出庭,但是吴世远说那几个证人同事都在远郊上班,一时请不了假,也不能在这么短时间内赶到劳动仲裁出庭。我问为什么车某义不能提前几天通知呢?从9月26日到11月12日有半个多月的时间,为什么不能提前通知呢?况且《仲裁法》有明文规定:开庭前必须提前五天把开庭日期地点书面通知当事人,而车某义却搞出这么个突然袭击?!
11月12日上午,我和吴世远急匆匆来到南岗区劳动仲裁委,发现作为三个被申请人的一些当事人代表早已经到了开庭现场,后来开庭时候发现作为被申请人的用工单位没有派代表参加,而坐在独任仲裁审理员席位上的却不是陌生的许某龙,而恰恰还是车某义,我们提出回避的请求已经来不及了,况且我们还没有抓住车某义违规办案的真凭实据,只是根据一些实际接触的感官印象和打工者的坊间议论,也不能为此要求他回避。
但是不知道车某义为什么要搞冒名顶替张冠李戴的把戏?!
其实本人不希望车某义出任仲裁员,因为他经常跟恒大公司打交道,对申请人傲慢不理不睬的时候多。本人怀疑他跟恒大公司有一定利益联系。
据说车某义是专门负责恒大公司案子的,可谓是能够负责到底,连恒大公司的律师和工作人员都不需要来参加庭审,人家只要有车某义来保驾护航就可以稳操胜券了!
近来有关恒大公司的劳务纠纷案件太多了,可能来找仲裁委车某义的申请人很多,恒大公司找车某义说情的人也少不了,车某义处理这种案子早已轻车熟路,早已胸有成竹,所以他敢于不通知证人出庭却倒打一耙说证人只有证言不出庭作证无效,他敢于张冠李戴冒名顶替别的仲裁员出庭审理案件,而庭审笔录上仍然写着许某龙的名字。
开庭时车某义不让我参加,我说我有吴世远的委托书,他说你不是律师,不能为吴世远辩护。我说我是一位有聘书的作家,虽然我不是律师,但可以旁听吧?这样他不得不答应我另外找一个座位参加旁听。
开庭后,作为被申请人一致认为申请人吴世远提供的几个证言因为没有证人出庭作证接受询问,证言不能作为认定本案事实的依据,并且提出这几个同事没有证据证明他们都是吴世远同事。
当然吴世远提供了用工单位恒大公司的带有编号的员工花名册截图,只是没有盖公章,被申请人说不能被认证,那么能够证明这几位同事是否为吴世远同事的,还应该有派遣公司和用工单位恒大公司的证据,即被申请人提供的员工花名册,但是作为仲裁审理员的车某义并没有提出这一基本程序上的要求。
庭审中,申请人吴世远没有提出将自己的证据和法律依据以及证据说明当庭撤回,但是审理员车某义却主动征求三个被申请人质证意见,根据被申请人的意见一致撤回申请人的证据。
车某义面对申请人提供的证据材料,没有转交给申请人被申请人应该提供的任何答辩和证据材料,也没有对被申请人提出指责。却还要撤销申请人的证据材料。
看来车某义这么做又违规了,作为被申请人有什么权力要求撤回申请人提供的证据?作为审理员有什么权力撤回申请人的证据,这不是公然冒犯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吗?
庭审中金迈公司曾经对申请人提供的工资卡有异议,说无法提供银行卡的银行流水无法证明发放工资的记录与主体。于是庭后吴世远第二天就去银行取得盛京银行、中国工商银行、招商银行、哈尔滨银行、电子社保卡流水明细,然后送交仲裁委车某义,车某义开始不想接收,后来同意把这些材料夹在证据材料里,却没有办理签收手续。当吴世远接到裁决书时发现,车某义没有在裁决书里提到这些证据材料,而下了相反的结论。
同时吴世远还向车某义送交了含有几位同事姓名的恒大公司职工登记表,以此证明他们的同事关系。但是车某义仍然视若罔闻,仍然不承认这些同事是他的同事。
金迈公司认为申请人提供的恒大公司同事的工资条不是本人的,不能证明用工主体拖欠申请人工资和加班费。于是车某义就认为申请人提供的证据不能证实加班的事实成立,请求证据不足,本委不予支持。
当时车某义正在看材料,时而还打打电话,没有给吴世远办理签收手续,只是用手指了指让吴世远把这些证据材料夹在原来的案卷里。但是后来给吴世远的裁决书里并没有认定这些证据,还是采信了被申请人的异议,否认吴世远没有加班费的事实。
庭审中吴世远提供了一些微信聊天证据,他在节假日加班时,用工单位领导肖总安排吴世远工作,吴世远完成任务后向肖总汇报。这些微信聊天标明的日期是周六,能够证明吴世远节假日加班的事实。车某义请被申请人派遣单位金迈公司提出质证意见:因为第四被申请人用工单位恒大公司没有派人来,派遣公司具有连带责任,而作为派遣单位的金迈公司却认为与第三被申请人无关,这种确凿的证据也被不予质证,也被车某义采纳认定。
恒大公司的广大职工平时加班是家常便饭,没有加班费,节假日周六加班也没有加班费,这是人所共知的事实,不是什么秘密,不是一两个人的问题,是普遍存在的问题。从恒大公司职工高某宝和刘某成的工资表上可以看出:有加班费栏目,但是每个人的加班费都是零,都是空白,没有体现出他们有加班费。实际上他们每个周六都加了班,却没有加班费。这是什么原因呢?其实恒大公司早就违法强迫职工加班,大家都在加班却不给发加班费。现在吴世远离开恒大公司,依据国家劳动法和合同申请补发加班费,却不能实现,是因为金迈公司和恒大公司还企图继续违法强迫职工加班又不给加班费,还想继续瞒天过海,赖账到底!
庭申中仲裁员同意申请人要求金迈公司三个工作日内提供2020年、2021年工资明细作为是否给开加班费的证据,但是直到最后本人也没有见到被申请人金迈公司和拒绝参加庭审的恒大公司出示这个加班费发放的明细。作为仲裁员的车某义又失职了!
三
2022年11月12日上午,哈尔滨市南岗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开庭审理此案,2022年12月2日作出仲裁裁决书。
2023年1月16日(此时即将进入春节7天假日期间)才将裁决书交给作为申请人的吴世远,并要求不服裁决限制十五日(含春节假日)之内向人民法院提出起诉。
2022年11月12日开庭,做出裁决的日期是二十天以后的12月2日,但是交到当事人吴世远的手里的时间是作出裁决一个半月以后的2023年1月16日,离春节放假七天只有五天,而裁决书告知如果不服从本裁决,“自收到本裁决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南岗区人民法院起诉,期满不起诉的本裁决发生法律效力”。这就意味着春节放假七天以后只有两天时间可以起诉。如果当事人没有一定预先准备,没有事先联系好律师,不懂得十五天有效期包含着春节放假期间在内,那么就会失去上诉的机会!可是这个车某义科长为什么要算计得这么到位,这么精确,难道是真的怕当事人不服从他的裁决而去法院起诉吗?!
可见南岗区仲裁委车某义虽然受理了此案,但是仍然不主动受理,不作为难作为,还违规办案,明里暗里作弊,倾向于私企即用工单位和派遣单位,办案过程中体现不出来一点公平正义。
四
通过帮助吴世远申请劳务纠纷仲裁案,使我看到作为弱势群体劳动者维权的艰难与无助,使我想到与此有关的一些社会弊端,应该引起我们相关部门的重视,出台一些政策予以解决。
1、某些私企一旦面临经营亏损,需要裁员以至于大面积裁员时,私企老总们就采取种种阴损花招,不告知员工应该享有的合法权益,威逼欺骗员工自行辞职,从而逃避解雇员工需要按照员工工龄予以经济损失补偿的责任。
我们的劳动法以及政府的劳动仲裁部门、人民法院受理劳动纠纷案件,应该明确规定:凡事不告知劳动者应该享有的合法权益,要求劳动者办理辞职,逃避给劳动者经济损失补偿者,要追究企业法人及管理者的责任,重新认定补偿劳动者辞职的经济损失。
2、一些企业员工,尤其是从边远农村山区招工的农民工,没有多少文化的下岗职工,不了解不熟悉和运用劳动法,不懂得自行辞职和被迫辞职所享有权益的区别。
这些被威逼利诱欺骗辞职的劳动者即使认识到需要运用法律法规合法维权,也没有更多时间和精力走复杂的法律程序,没有能力来办理这些繁琐的事务。他们需要重新找工作就业谋生,养家糊口,请不了假,就只好认同自己的经济损失。更何况还要面对政府部门法律部门的官僚主义不作为难作为,只能无能为力无可奈何。
3、一些市区劳动仲裁委员会,表面上看是由政府财政开支,工作人员没有成效收入,劳动者申请仲裁不收费,这个部门属于清水衙门,对一些工作人员来说没有经济激励机制,但是实际上劳动者属于弱势群体,处于雪上加霜的困境,从他们身上往往榨不出多少油水,却可以从企业尤其是私企方面进行政策倾斜关照而得到效益。所以面对劳动者,劳动仲裁部门往往难免是门难进,脸难看,百般刁难,不作为难作为。审理办案过程中难免倾向于企业尤其是私企,而对劳动者前来申请仲裁,工作人员态度往往极其冷淡、傲慢、蛮横,能敷衍就敷衍,能推托就推托,能违规就违规办案。而劳动仲裁审理办案往往都是独任一人审理,一人记录,没有复核审验,没有程序制度上的监督制约。建议相关部门能否把劳动仲裁部门的监督制约机制建立健全起来,减少不应有的错案假案,杜绝失去公平正义的仲裁案。
4、希望国家相关部门加大法制宣传力度,广泛宣传劳动法、仲裁法规,普及这方面的知识,要处处宣传,时时宣传,制定标准的劳动合同范文,在合同上要附上劳动法相关条款规定,要求劳动者签订合同和解除合同时候必须告知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和应该了解的劳动仲裁政策,各劳动监察部门要监督各个企业照此执行。
5、国家制定劳动法仲裁法法规应该向劳动者倾斜,而不是向企业以至于向私企倾斜,现在劳动法仲裁法法规有许多不利于劳动者弱势群体的规定,例如劳动者提出申请补发若干年前的社保医保金,或者补发若干年前以来的加班费,应该不受只能提供两年工资明细的限制,超过两年的社保医保金和加班费也应该补发到位。应该有多少年补发多少年,应该规定各企业给员工发的工资必须要有工资条,具体标出各项开支数额,如果达不到标准,应该予以包括经济罚款在内的各种处罚。
6、现在许多行业企业执行的劳务派遣是资本主义的劳动雇佣制度,员工到用工单位上班工作,劳动合同却只能跟派遣公司签订,跟派遣公司确立劳务关系,用工单位通过派遣公司给员工发放工资和社保医保金,但是不承担相关劳动保障责任。用工单位可以长期固定,员工在用工单位长年连续工作,工作岗位长年不变,劳务合同却不能连续,每隔两年签订一次合同或者换一个派遣公司。派遣公司平时不直接接触员工,只能负责替用工单位发工资福利,同时收取用工单位的所谓管理费,员工有问题找不到派遣公司解决。用工单位和派遣公司都可以把员工的劳动保障责任推脱掉,员工向劳动仲裁部门申请相关工资福利补偿,超过合同期限就难以具体操作,为企业尤其是私企逃避对劳动者的劳动保障责任提供了方便。
员工往往不能直接跟派遣公司接触并签订劳动合同,而是由用工单位代理操作,用工单位不直接给员工发工资和福利,而是转给派遣公司,由派遣公司通过银行账号发下去,所以每月开支连工资条都不发到员工手里,让员工加班得不到加班费,得不到社保医保金而无处投诉。另一方面,虽然用工单位跟员工没有直接的劳动关系,但是用工单位可以随时随地炒员工的鱿鱼,又不支付工龄经济损失补偿金,致使员工敢怒不敢言,对自己应该得到的劳动报酬没有知情权、监督权、诉求权,只能在被炒以后提出自己的申请和诉求,但是往往为时已晚,超过所谓的法律申请或者诉讼期限。这种制度上的设计极其不利于维护广大企业员工的合法权益,极大地侵犯了工人阶级尤其是农民工和年龄大了的下岗再就业工人。
7、改革开放以来,广大工人阶级群众已经成为名副其实的弱势群体,他们的经济利益受到侵害以后,维权的成本极其巨大,没有国家政权的支持,没有法律政策的保护,面对私企老总的欺压,面对国家政府机关人员的官僚主义,繁琐的操作手续,面对公检法的清规戒律,法定的维权部门往往不为老百姓维权提供方便,门难进脸难看,不作为难作为,违规违法作为,往往成为常态。
为了生存为了打工谋生,被欺压被侵犯合法权益的员工往往请不了假,也不敢请假,据吴世远和他的工友们反映:恒大地产对员工非常苛刻,迟到早退一次就扣罚100元,有时候因为应付紧急任务,赶到下班而不能下班并不能及时打卡,也要被扣款,就连每天赚不到100元的清扫工迟到早退也被扣100元。但是他们敢怒不敢言,否则扣得更多,或者被炒鱿鱼。他们难以支付巨大的维权成本,他们没有更多时间和精力来从事维权活动,否则一切都办不成,或者即使抽出时间请假从事这项活动,也未必能得到如愿的结果,所以维权成为弱势群体的心理和经济方面的负担,他们不敢计较,不敢较真,他们面对这种艰难的维权无可奈何无能为力,往往放弃这种成本太高的维权诉求。